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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五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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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五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烟 草制品零售点,维护公平竞争、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保护公 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 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结合五原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五原县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烟 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 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的制订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 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 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乡村振兴、助力文明城市 创建等因素。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按照一店一证原则按需设置。 第六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1 —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规划》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要 求; (四)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以下区域零售点设置标准为: (一)城区、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 100 米。 (二)城区、乡镇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综合性市场、农贸市 场、物流园区、货物集散中心内设置零售点数量按照实际经营门 面户数达到 150 户以上可以设置 1 个零售点(150 户以下不予设 置零售点);以 150 户为基数,每增加 150 户可增设 1 个。且与 最近零售点间距 100 米以上。 毗邻街道的此类市场经营场所,朝向此类市场内经营的,依 照前项规定办理;朝向此类市场外经营的, 按照所在街道零售点要 求的间距执行;贯通此类市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 既 要符合街道零售点要求的间距又要符合此类市场内部设置零售点 的要求,也作为此类市场内其他申办点间距及户数的条件要求。 (三)行政村、自然村按照实际住户数设置零售点,60 户以 下不予设置零售点;60 户以上,设置 1 个零售点;以 60 户为基数, 每增加 50 户增设 1 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 300 米以上。 — 2 — (四)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和单位住 宅生活小区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按实际住户数设置零售点,200 户以上 300 户以下的可设置 1 个零售点;300 户以上的, 每增加 300 户可增设 1 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 100 米以上。 毗邻街道的小区经营场所,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前项规 定办理;朝向小区外经营的, 按照所在街道零售点要求的间距执行; 贯通小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既要符合街道零售点 要求的间距又要符合小区内部设置零售点的要求,也作为小区内 其他申办点间距及户数的条件要求。 非封闭式居民小区的零售点应符合所处街道间距条件要求。 (五)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业务 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 的业态类型,与其他烟草零售点间距 800 米以上,且经营面积在 300 平米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一点一证”设置零售点, 不受本《规划》第七条限制,且不作为其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 可证的限制因素: (一)商场、购物中心、宾馆、饭店、度假村等经营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且相对封闭的场所,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 客消费的需要; — 3 — (二)经营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超市; (三)飞机场航站楼的公共大厅、候机厅;火车站、汽车站、 客运中心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内; (四)旅游景区、部队营区、监狱等封闭的场所(必须符合 相关管理要求) 。 (五)用工人员数量在 500 人以上的封闭厂矿企业。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时适当放宽本《规划》第七条第一项间距标准,但距最近的烟草 制品零售点间距应在 50 米以上,且必须由本人持证经营: (一)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除智力残疾和精 神残疾) 、军烈属,且在巴彦淖尔市区域范围内未持有有效烟草专 卖零售许可证,凭残疾证、军烈属证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只可办理一次;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 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 的; (三)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 通道间距 100 米以内,持证人主动迁址经营的;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 得放宽。 — 4 —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三)申请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四)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六)生产、销售、存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容易 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或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 所。 (注:化工、农药、油漆、鞭炮、散装汽油等固态、液态易燃、 易爆、有毒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易燃、易爆气体生产、 经营、储存场所内。 )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电玩游戏机或其他自动售货 形式及信息网络渠道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间距 100 米以内的; (九)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十一)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 5 — (十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 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规划》中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有准确的 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且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 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 居民楼阳台、车库、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 、报刊 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 待拆迁建筑等。 本《规划》中的“经营面积”是指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本《规划》中的“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 售点的经营场所或中小学、幼儿园各自最近一侧门中心之间,可 正常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具体测量方法见《五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定》(附件)。 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教育 机构。 第十二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 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 — 6 — 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 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以上” 、 “以下” 、 “以内”均 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划》由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烟草专卖局制定 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2021 年 6 月 9 日发布的《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 理布局规划》 (五烟专〔2021〕 9 号)同时废止。 附件:五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定 — 7 — 附件: 五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定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行为,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 公平、公正,依据《五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 简称《合理布局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五原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 点合理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现场测量由五原县烟草专卖局两名 以上专卖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 量认定。 第三条 间距距离测量,应当根据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 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测量 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新设置零售点与中小学 校、幼儿园的距离,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与零 售点营业大门中心测量最短距离。 第四条 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 点设置合格值正负 2%范围以内,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 由测量单位法规人员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 程视频音频记录。 — 8 —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 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六条 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 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 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七条 测量办法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 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 碍物的,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 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 物的,按直角分段测量, 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 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 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 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 5.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 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 6.以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为参照点的,参照上述方 式进行测量。 — 9 — 7.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 取与最近零售点各自最近一侧门中心之间进行测量。 8.市场、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 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9.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 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 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10.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 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 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为准。 11.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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