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审批权限在省工信厅。.docx
附件 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审批权限在省工信厅。 (一)、法律依据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 (二) 、受理条件 定点企业可依据《规范条件》组织自查自改,符合《规范条件》所有要求后向所在 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核,申请审核时应提交申请材料。 (三) 、申请审核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本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复印件。 2.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食盐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说明材料;如食盐商标为 所属集团公司授权使用,则需提供集团公司的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食盐商标注册证书 复印件和集团公司授权使用说明材料;企业申请审核之日起的前两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3.说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有稳定的来源需提供以下材料:(1) 企业自己拥有原料盐的,海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企业自己拥有的 10 年以上的滩 涂或海域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湖盐和井矿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自己拥有的 10 年 以上采矿权证书复印件;(2)原料盐采购自企业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的下属 企业的,企业应提供企业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下属企业盐田资源有 10 年以上 的相关滩涂或海域使用权或采矿权证书复印件,以及原料盐从企业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 公司控股下属企业购进的合同复印件和相关凭证复印件;(3)原料盐采购自其他食盐 定点生产企业的,企业应提供原料盐从其他食盐定点企业购进的合同复印件及相关凭证 复印件。 4.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原料盐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的采购合同复 印件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5.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其食盐生产能力不低于 10 万吨/年的说明材料,西部少 数民族自治区和南方海盐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食盐生产能力不低于 3 万吨/年的 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包括食盐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食盐生产设备设施设计制造合同 等。 6.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生产的品种食盐明细及其对应的相关标准(含国 标、行标和依法依规在相关机构和部门备案企业标准),申请审核前的上一年月度和年 度品种食盐生产报表,报表应详细记录生产食盐的品种类型和数量,说明企业上一年品 种食盐产量占其食盐总产量的 60%以上。 7.自产原料盐的海盐和湖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食盐及其原料盐生产设备的 详细清单(含设备布局图示)、工艺流程图及相关说明材料,说明企业有较高的自动化、 机械化水平,说明企业采、收、运原料盐的机械化水平达到 90%以上;井矿盐食盐定 点生产企业应提供完全采用多效真空蒸发或机械式蒸汽再压缩生产工艺的说明材料(包 括工艺流程图)。 8.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企业从事食盐生产的固 定的自有厂房和设备设施的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包括企业食盐生产厂房平面布局图示、 设施布局图示、设备设施采购凭证,食盐生产厂房用地的相关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政 府规划建设的工业园区厂房的,需提供园区厂房租赁合同或相关园区政府部门出具的工 业园区厂房使用证书复印件或说明材料)。 9.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企业食盐包装设备采 用全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的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包括企业全自动食盐包装设 备、箱(袋)装设备清单、设备清晰照片、设备的采购凭证复印件等;新疆、西藏、内 蒙古、广西等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如采用半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包括企业半 自动食盐包装设备、箱(袋)装设备清单、设备清晰照片、设备的采购凭证复印件等; 生产加碘食盐应提供采用自动控制加碘设备的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包括企业生产加碘食 盐采用的自动控制加碘设备清单、设备的清晰照片、设备的采购凭证复印件等。 10.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通过 GB/T19001 或 ISO22000 或 HACCP 管理体系认证相关证书复印件;符合 GB/T19828 和 GB14881 相关要求的说明材料;企业生产的食盐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 和《食用盐》(GB/T5461)等相关标准的说明材料,以及国家级盐业专业检测机构出 具的两年内的企业食盐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1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企业食盐电子追溯体 系建设合同复印件、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食盐电子追溯防伪平台系统生成的《食盐 定点生产企业追溯情况报告》复印件。 1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建立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 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与本企业重组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复印件;企 业未被列入食盐生产经营者“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未因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 相关部门联合惩戒的说明或自我声明材料;企业配合第三方征信机构建立企业及其负责 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的详细情况,以及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盐行业信 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 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的说明材料,或提供第三方信用机构盐业信用等 级评价证书复印件。 13.企业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复印件,轮储和出入库食 盐的相关凭证复印件;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详细记录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