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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调查征集]--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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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发展,更好保障市民安全便利出行,促进城市管理规范、交 通安全有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 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等 10 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 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 号)文件 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加会议纪要)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服 务、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是互联 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运营管理和运营服务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含互联网租赁 电动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三种。 第二章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权利义务 区政府负责加强对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经营活动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临河区共享单车企业市场进入和退 出备案工作,负责制定加快落实审批流程、准入许可等相关 措施。 区发改委负责统筹、调整共享单车企业投放量和区域投 放总量及车辆计价方式。 - 1 - 区住建局负责规划并指导建设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共 享单车通车设施。 区公安局负责查处盗窃、损毁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并 加强共享单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查处无照经 营行为,并对互联网经营者服务所在地为临河区的不正当竞 争、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反市场监管 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停放、调 度、转运、回收等经营者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及其他硬化区域 的停放管理。负责牵头组织审定共享单车停放点位,牵头组 织监督考核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日常运营管理,对未有效履行 管理职责的投放车辆企业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区交警大队负责指导共享单车在城市道路上的停放管 理,合理设置停车点,并对城区共享单车停车秩序开展专项 治理,负责做好文明出行宣传工作,引导市民规范停车,营 造良好市容市貌。 第三章 第五条 申请备案程序条件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向区交 通运输局提出投放运营申请: (一)运营企业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 - 2 - 民事责任的能力,公司注册地址在临河区范围内,受临河区 市场监管部门监管。 (二)在临河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固定负责人员 和管维人员。 (三)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及线下专职管 理和运维人员(含调运车驾驶员和搬运人员),配套建设运营 企业信息平台,车辆应配备智能定位系统和具有数据通讯技 术的智能锁,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四)能够在共享单车停放区域对应的地图上设置电子 围栏和配备车辆停放感应线(例:RFID〔射频识别〕车地感 应系统),具备约束用户定点停放技术手段。 (五)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登记和使用,并与用户签订 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 要求。 (六)拟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 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全部技术要求。能够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共享电动自行车上牌 办证。车辆有统一品牌标志,每辆车有唯一性的编号和二维 码。共享电动自行车应配备外观统一的安全头盔,公安交管 部门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七)拟投放的共享自行车必须符合《自行车通用技术 条件》(GB/19994-2005)等国家现行标准文件要求,不得加 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 (八)为每辆共享单车购买意外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伤害 - 3 - 保险。在用户骑于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时,能协助进行理赔, 承担相应责任。 (九)车辆运营期间,应建立车辆维护档案,定期维修 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六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在临 河区投放运营共享单车需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主体资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 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代理经 营的需补充提供授权企业授权经营相关证明,代理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二)投放申请。投放申请需包含但不限于负责人员及 其相关信息;拟投放的共享单车规格技术指标及具有相应检 验资质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投放计划和数量;解决规 范停放的技术手段;公示计费标准,计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意外保险和第三 者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方案;线上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 (含调运车驾驶员和搬运人员)配置计划、拟投放区域点位、 投诉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三)承诺书。运营企业需承诺按临河区市容市貌、市 容秩序相关管理规定,接受监管;承诺作为共享单车安全运 营、有序投放和保障服务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营运、维护 等管理主体责任;承诺在申请、运营、退出等环节严格执行 《临河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坚持依法依规经营,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侵害用户合法 - 4 - 权益和公共利益;承诺企业不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 (四)服务协议。运营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内容。 区交通运输局收到以上全部申请材料后,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材料的审核和技术手段的查证。符合投放资格的,10 个 工作日内做出投放区域、点位、数量的初审回复。 企业收到初审回复后,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区交 通运输局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投放的共享单车上牌办证的相关资料。 (二)拟投放区域点位的标线施画现场图及坐标,区综 合执法局点位批复。 (三)拟投放共享单车购买意外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伤害 保险的相关证明。 (四)与第三方担保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原件。 区交通运输局在收到以上全部补充资料后,5 个工作日 内向申请企业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投放的书面回复。 第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同意投放的书面回复作为同意 投放的依据,初审回复不作为同意投放的依据。 第四章 第八条 企业运营要求及运营规范 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备与其经营 规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 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拟通过参加投标取得运营配额的经营者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5 -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未被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在本区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人员和管理人员, 并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备; (三)具有相应数量的可以用于经营服务的车辆或者车 辆购置资金; (四)有满足业务需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并承诺将车辆、 订单、定位等运营数据直接接入区综合执法局指定的监管平 台; (五)具备相应的服务管理能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 度,包括服务管理、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服务质量、投诉 管理、信息安全、用户隐私保护等内容。 第九条 经营者在本区投放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行业的技术标准要求,具有产品合格 证明; (二)具有统一外观、标识,有唯一性的车辆识别编码; (三)具备带有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能实现对 车辆的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在施划的停车区域自建智能锁 车桩,并利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引导用户在允许停放的位 置停放车辆和在指定区域或路段限制用户停放车辆; (四)投放的车辆,全新未使用(或达八成新以上)的 车辆数量占总投放数量的比例不得低于 80%; (五)车辆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 6 - (六)自行车不得安装外接动力驱动的装置或接口; (七)不得安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施; (八)不得在车辆上违规设置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场地、人员等 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车辆投放运营配额 5‰的比例配置专门的现 场运维管理人员; (二)在运营范围内设有满足相应比例(即能够同时停 放投放车辆总数 30%的车辆)的仓储维保场地,且场地符合 消防、安全生产、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占地标准为 3 辆/2 平方米,场地可自有或者租赁,立体或者平面,也可 分多处设置; (三)具备合理数量的调度清运车等。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护管理: (一)投放车辆数量不得超过所取得的车辆运营配额, 更新投放车辆前应当回收相应数量的旧车; (二)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使车辆摆放整齐有序、车头 朝向一致,不超量超范围停放; (三)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做好日常清洁消毒维护, 使车容车貌整洁,无明显污渍或乱张贴涂写的小广告等;保 障车辆整体车况良好,对二维码脱落、刹车失灵、车头歪斜、 电池缺电严重等影响骑行的故障车辆,及时转移至维修点进 行维修; (四)及时清理违规停放、故障残旧等车辆。 - 7 -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加强车辆的停放管理,保证车辆停 放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在禁停区域停放; (二)在施划有停车区的区域或路段,车辆应按要求停 放在智能锁车桩; (三)在允许停放区位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 (四)不占用机动车道、绿道、绿地、隔离带、无障碍 设施等区域和设施停放; (五)不在宽度低于 3.5 米的人行道上停放; (六)不在人行横道、盲道上停放; (七)不在消防栓半径 5 米范围以内停放; (八)不在水管、电缆、燃气等地下设施工作井以及距 离井盖外缘 1.5 米以内投放和停放; (九)不在公交站台 5 米以内停放; (十)在住宅、办公、商业、工业、医院、学校等场所 的停放应位于配建自行车停放设施内,且不得占用上述场所 区域的消防通道及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十一)按要求上线禁停区电子围栏,对禁停区内违停 用户采取无法上锁还车等技术约束或收取调度费等经济惩 罚。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 常运营调度,实现车辆空间分布与区域内道路停放资源、市 民出行需求相匹配,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调度措施: - 8 - (一)车辆投放数量与区域内道路停放资源不匹配,或 者车辆跨区域流动,造成区域内动态失衡的; (二)因重大活动等需要临时调整区域内车辆规模的; (三)其他需要采取应急调度措施的。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积极引导用户规范、文明用车: (一)建立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实 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用车意识; (二)积极发展并实施“电子围栏”等相关技术,明确 告知用户宜停车区和禁停区,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三)对用户即将骑行跨区的,采取车辆语音提示、手 机端信息提示等方式提醒用户。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对用户实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 用户签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电子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 权利义务。协议中应当约定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期限,明 确用车指引、收费标准、支付方式、投诉电话及用户骑行、 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经营者向未满 12 周岁的儿童提供 共享自行车注册服务,禁止向未满 16 周岁的人员提供共享 电动车注册服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通过信用管理、技术创新等有效措施 手段保障用户资金安全。鼓励经营者推行免押金、信用押金 制度和采用服务结束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资金管 理按照交通运输部等 6 部委联合印发的《交通运输新业态用 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运规〔2019〕5 号)执行。 - 9 - 第十七条 鼓励经营者为用户购买骑行保险,包括人身 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用户骑行中发生交通事故时, 经营者应当配合用户办理保险理赔,积极配合公安交警管理 部门开展案件调查。若是车辆原因导致的事故,经营者应承 担相应责任和赔偿用户损失。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按规定编制应对极端天气、重大活 动、重要节假日及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应急预案,并向区综 合执法局进行报备。 经营者在发现或接到所属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等突发事 件的相关信息后,应于 30 分钟内赶到现场协助处理。 第十九条 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应依法有序经营,不得采 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妨碍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经营者不 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用户利益。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要求,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 陆境内,并落实平台系统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信息 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 经营者采集和使用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 围。 经营者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及时向区网信 部门和区综合执法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终止运营而退出本区的,应提前 30 日向区综合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有关情况,并向社会 - 10 - 发布公告,依法依规退还预付金、押金等款项,完成所有投 放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等的回收、拆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服务质量考核中连续 4 个季度考核不合 格的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要求终止运营服务,退出本区市 场。 第二十三条 各运营企业应加强与执法、交警等部门的 沟通合作,接受政府管理部门指导与监督,与综合执法部门 建立热线、微信群联系,及时沟通解决运营中出现的各类问 题,定时定期向相关部门反馈运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运营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定期与主管 部门保持数据对接和更新,依托运营产生的大数据,积极建 言献策,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路侧机动车违停治理、城市公交 线网调优、城市人口分布动态监测、城市商业活力评价等工 作,完善城市规划、政府决策,完善智慧交通布局。 第二十五条 各运营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网 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服务平台违法发布或传播 信息;不得为运营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 提供便利。运营企业应对共享单车二维码实行监管,避免二 维码被不法分子利用给用户造成损失。 第二十六条 建立应急预案与投诉处理制度。运营企业 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 24 小时服务监督电话,建立应 急预案与投诉处理制度,在遇节假日、重大活动、重大险情 及自然灾害期间,负责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 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和投诉。 - 11 -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考核办法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经营者的运营管理、 服务质量等按季度开展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者 实行动态增减配额。经营者应在取得运营配额后投放车辆前 按《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和服务协 议书》的约定向区综合执法局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区综合执 法局有权根据双方约定对考核不达标的经营者扣除部分保 证金。 考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 开。 具体考核细则暂定如下: 1.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车辆停放划线区内,运营调度人 员未及时规范停放的,扣 0.1 分/辆; 2.车辆泥泞、脏污严重,影响城市面貌的,扣 0.1 分/辆; 3.因调度人员调度不及时不合理,导致车辆淤积,影响 城市管理相关工作的,扣 1 分/次; 4.车辆出现损坏,未及时维护、更换维修,影响到骑行安 全的,扣 1 分/次; 5.运营企业因未规范有序停放车辆、提供优质服务等问 题,导致群众投诉,相关问题经核查属实且相同问题出现两 次及以上的,扣 2 分/次; 6.运营企业需确保车辆投放前取得交通运输部门的车 辆牌照许可。发现不符合的,责令收回车辆,扣 0.5 分/辆; - 12 - 7.运营企业需确保所有投放的车辆均购买意外保险和 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验,做到“一车一牌一码一险”,保障用户 的人身安全,发现不符合的,扣 2 分/辆; 8.运营企业未经过主管部门允许,私自调整车辆投放区 域和数量的,每发现一次扣 5 分; 9.运营企业需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在突 发情况下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置相关问题。因处置不力、 推诿拖延等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受到损害的,经核查 属实,扣 5 分/次; 10.各运营企业在临河区范围内投放运行共享单车,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临河区相关管理规定,公平竞争, 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存在恶意竞争、 蓄意破坏等情况,每发现一起,经核查属实的,扣 5 分/次; 11.运营企业应积极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做好各项保障工 作,因运营企业配合不积极、反应不及时等原因造成共享单 车影响整体保障效果的,扣 5 分/次; 12.共享单车(电动车)必须配备安全头盔,未配备头 盔或头盔遗失未及时补充的,扣 0.1 分/辆。 区综合执法局每月对各运营企业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和 通报,单月扣减分值>10 分者,对相应企业进行约谈,并核减 相应分值数量的车辆投放量;单月扣减分值>15 分者,责令相 应企业立即进行改正,并核减相应分值数量的车辆投放量;单 月扣减分值>20 分者,给予警示,并核减相应分值数量的车辆 投放量;单月扣减分值>30 分,或连续两月出现扣减分值>20 - 13 - 分者,相应企业自行回收所有投放车辆,退出临河区市场。 区综合执法局应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完善考核办法;修改 后的考核办法实施前,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所有共享单车运 营企业公示。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其他 因不能达到相关规定而退出市场的企业, 原则上不再接受该企品牌、法人的投放运营申请。 第二十九条 为 2 年。 - 14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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