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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党办发〔2023〕12 号《海南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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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党办发〔2023〕12 号《海南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doc

海南党办发〔2023〕12 号 海南区委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 民团体,驻区有关单位: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已经 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乌海市海南区委员会办公室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1— 2023 年 6 月 28 日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 待遇、业务支出,促进区属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根据《乌海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 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的通知》 (乌党办发 〔2023〕 1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由 海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 他领导人员,主要包括: (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 事); (三)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四)其他明确为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 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教 —2— 育培训等。 本办法所称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 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 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 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 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 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 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管理制度机制。 第二章 第六条 公务用车管理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实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的方式。具体补贴标准按照《乌海市海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印发海南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海南国资字〔2019〕5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要求严格执行。 第七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者 其他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企业负责人使用,不得以抵账 —3— 等方式变相为企业负责人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第八条 对符合《实施方案》规定要求,保留的经营和业务 保障用车,要加强用车管理,严禁将其作为企业负责人的固定用 车。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 1 处办公用房,确 第九条 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经企业内部审批后,可以 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再临时安排 1 处办公用房,相关情况应当向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得超过 24 平 方米。企业其他领导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得超过 16 平方米。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是指进入办公用房后所有可达区域的套 内面积(含办公区域、休息室、卫生间、接待室等)。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的装修、设施配套应当遵循 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严禁购置高档办公家具,严禁豪华 装修。严禁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十二条 企业因非政策性亏损、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 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更新、 装修办公用房。 第四章 —4— 教育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 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 培训内容,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培训分为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本企 业组织的培训。企业负责人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所发生的培 训费用可以据实列支。 企业自行组织的培训,培训费用标准每天不得超过 280 元/ 人,含师资等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 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企业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安排无实 质需要的国(境)外培训。 第十六条 企业因非政策性亏损、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 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自行 组织培训、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出国(境)培训。 第十七条 企业严禁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报销购买百科全 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图书的费用。 第五章 第十八条 业务招待管理 企业应当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明确各 类业务招待费用标准,细化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实施、 —5— 报销等流程,由企业相关部门编制预算、组织实施、统一结算。 对企业负责人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 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应当在本企业食 堂或者定点饭店等,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流程。外事招待应当遵循 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 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以任何形式摊派、 转嫁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的业务招待,宴 请标准参照区委、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 5 人(含)以 内的,陪餐人数可以对等;接待对象超过 5 人的,超过部分陪餐 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的二分之一。确需赠送纪念品的,纪 念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和地区 文化为主要内容,赠送纪念品的价格不得超过 200 元。严禁赠送 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以及贵重物品等。 其他公务接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的相关规定 要求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 由企业相关部门及时结算。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内部审核 流程、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并注明招待事由。业务招待费用报 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严禁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 —6— 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乌海市以及海南 区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 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合理确定 企业负责人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住宿、就餐等标准。费 用由所在企业承担,严禁向所出资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确因特殊原因需超过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并据实报销的, 应当履行企业内部审批程序,做好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内差旅、考察的相 关审批制度,履行因公外出派遣手续,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 准后出行。国内差旅、考察要从严控制随行人员数量,严禁无生 产经营业务、无实质内容的差旅、考察活动,严禁用公款或变相 用公款旅游。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 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安排与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 的人员随行,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游,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 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出国(境)时间。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 超标准接待。 第七章 通信费用管理 —7— 第二十六条 通信费用包括企业负责人从事公务活动所发 生的移动通信费用和住宅通信费用。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在限额 范围内据实报销。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 贴。企业主要负责人通信费用每月不得超过 320 元/人,其他领 导人员通信费用每月不得超过 220 元/人。 企业负责人、选聘的经理人,其薪酬构成中已经包括通信补 贴的,不再报销通信费用或者另行发放通信补贴。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的 相关规定,根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 作职责的需要,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 的预计安排和控制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 施年度预算管理,按年度、项目、人员编制预算,于每年 3 月底 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水平。企 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水平,企业负责人公务用 车、办公用房、教育培训、业务招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 (境)、通信等专项预算水平。 (二)本年度预算编制情况。本年度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 —8— 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 情况;本年度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预算总体水平对比分析;上 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需要备案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非政策性亏损、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 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的,下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 出年度预算较上年削减 20%,其中亏损企业在不拖欠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下,可以较上年削减 10%。 第九章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对企业负 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逐级落实监管责任,逐 级健全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管理、推进公开透明。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履职 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征求职 工意见,细化管理规定,严格审核程序,明确相关标准。按照企 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 度预算及执行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 式定期公开。企业负责人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年度预 算及执行情况等,应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三十三条 企业内部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当完善内部控制 —9— 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的 管理监督。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在所出资企业兼任董事长、总经理 等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企业的,可以执行集团公司 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依照“费用跟事走”的原则, 严格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和列支,严禁同一费用重复报 销。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 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理,并相 应扣减绩效年薪;对需要给予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企业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 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办理工作由区财政局(国资委)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10 — 中共乌海市海南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28 日印发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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