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人通(2007)290号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docx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黔人通[2007]290 号 关于下发《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 门,全省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进一步做 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贵州省人事厅 二 OO 七年二月十八日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 办法(试行) 为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和实际效果,推 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贵州省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学时授予与管理实际,制定 本办法。 一、学时要求 2008 年 1 月起,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继续教育 对象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 每年为 72 学时,5 年内累计不少于 360 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 续教育时间每年为 32 学时,5 年内累计不少于 160 学时。 二、学时授予标准 (一)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 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 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时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时。 (二)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或进修,按实际学习 学时计算。 (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设计、管理工作的获奖成果或正式 发表的论文、出版论著、译著等,均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以下分 值均是独立完成时的分值,若是合作完成的,需按其每人工作量比例分 计学时)县(处)级成果计 30 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 30 学时、第二完成人计 20 学时、第三完成人计 10 学时);地(厅)级成 果计 40 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 40 学时、第二完成人计 30 学时、第三完成人计 20 学时);省(部)级成果计 70 学时(有效获奖 人数,第一完成人计 70 学时、第二完成人计 60 学时、第三完成人计 50 学时);国家级成果计 80 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 80 学时、 第二完成人计 70 学时、第三完成人计 60 学时)。 学术、技术论文在系统内交流刊物发表的计 20 学时;在刊型内部 资料上发表出版的计 30 学时;在国内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计 4 O 学时; 在国内公开的核心刊物(北图、SCI 收录)上发表的计 60 学时。第二作 者在以上基础上扣减 10 学时。 参编公开出版的论著、译著、教材,本人撰写 3 万字以上不足 5 万 字的计 30 学时、5 万字以上不足 10 万字的计 40 学时、10 万字以上的 计 50 学时,专著计 120 学时。 (四)单位举办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新技术推 广等,主讲人每次按所授课时数两倍折算学时,参加人员按实际听课时 数,凭组织单位开具的证明折算学时。 (五)参加国家或省组织的高级研修班,凭结业证书,每次计算 40 学时。 (六)出国留学、出国讲学、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进修访问, 时间在一个月内的计 4 0 学时;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计 60 学时;二 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计 70 学时;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计 8 0 学时; 四个月以上至半年计 100 学时;半年以上至一年计 120 学时;一年以上 的,每超过一个月增计 10 学时。 (七)在任职年限内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 完成学习任务的,凭其所读院校的考试合格成绩单或证明,每门合格课 程计 10 学时。 继续教育对象在完成规定学时的同时,单位不得剥夺参加与本岗位 相关的外派等学习培训的权利。 三、学时登记和考核 (一)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对象统一使用省人事行 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由继续教 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 (二)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时证明,学员所在单位 负责登记。 (三)各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应将继续教育对象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 情况和所获学时数进行核实统计,并作为年度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聘任、 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发放和管理 (一)《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由省人事行政部门 统一印制。 (二)行业管理部门分级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对象学时审核工作, 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验印。 (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任职年限内必须完 成《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确定的学时数。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年限内,所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可以累 加计算,平均使用;对已批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后,继续教育学 时应重新计算,原职务所得学时不再带入新的职务任期内。 五、监督检查 各级人事部门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 建立健全定期检查与平时抽查相结合制度,做好继续教育学时的管理、 监督、检查工作。 省人事行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市(州、地)、各部门继续教育学时 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照要求管理和使用继续教育学时的单位 和个人将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予以纠正,严重违 规的将予以通报。 本《办法》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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