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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次修订,2020.7.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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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20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院规院纪,规范学院管理,维护学院正 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有良好的学 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方面的发展,根据教 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贵州商学 院章程》、《贵州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 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的本科、专科 ( 高职 ) 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法规、规章、 法律的行为,违反院纪院规的行为,违反学生应当遵守的社 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教 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 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 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二级 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 1 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 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 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 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二级学院应当真 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 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 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条 处分的撤销与解除 处分的撤销:学生所受纪律处分不可撤销,但在申诉程 序中被申诉受理机构确认存在错误、明显不当或者其他应予 撤销的情形除外。 处分的解除: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 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作为考察期,到期由本人申请, 经二级学院民主评议并由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记过及以 下处分由二级学院解除,并报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解 除由二级学院提交学生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学院发 文。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 原处分的影响。解除程序按照《贵州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 除细则(2020 年修订)》执行。 2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以及本规定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 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 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其中 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教育方式。 第七条 处分的考察期 受警告处分的学生,从发文之日起至少经过 6 个月的考 察期;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从发文之日起至少经过 8 个月 的考察期;记过处分的学生,从发文之日起至少经过 10 个 月的考察期;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从发文之日起至少经过 1 年的考察期。毕业班学生受处分可适当缩短考察期限,一 般不得少于半年,若应受处分期限解除之日迟于毕业之日, 期限至毕业之日前一周。处分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 不计入考察期。 3 第八条 留校察看 学院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内进行考察,考 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留校察看处分的考察期从处分 决定签发之日起算,期限一般为 1 年。 (一)留校察看考察期内再次有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 给予纪律处分的,经二级学院提出建议,学生处作出处理意 见,相关部门会签后报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 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决定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发现当事学生在考察 期内有应受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的,经二级学院提出建议, 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会签后报院长办公会或院长 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撤销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决定并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决定提前终止考察,解除处分后,发现当事学 生隐瞒其在考察期间的违纪行为的,或者当事学生的进步或 者立功表现系弄虚作假的,经二级学院提出建议,学生处作 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会签后报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 门会议批准,撤销提前终止考察,解除处分决定并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第九条 开除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 乱社会秩序的; 4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 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 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 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 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自收到学院处分决定书或者维 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数项违纪行为 处分决定作出前,违纪学生有 2 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 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相 同的,合并的处分为该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不同的, 合并的处分为其中最重的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在前款确定的处分基础上加重一档处 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共同违纪 5 2 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人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 用,分别予以处理。 教唆、胁迫、欺骗、诱使他人违纪而他人未违纪的,对 前者按照所教唆、胁迫、欺骗、诱使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再次违纪 再次违纪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曾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的学生, 在考察期内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二)曾被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在解除处分 后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十三条 从轻、减轻处分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违纪行为尚在准备阶段或者虽然进入实施阶段但 主动放弃且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但法律法规、规章、院纪院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欺骗的; (四)违纪时不满 18 周岁,或者因精神疾病不能完全 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 (五)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 深刻,有悔改表现,平时表现一贯良好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6 第十四条 从重、加重处分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对抗调查,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 取证的; (三)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参与作出处 分决定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 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四)再次违纪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其他条款规定的应当 从重处罚或者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宪法 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 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构成刑事犯罪 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因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构成刑事犯罪,且被判处管制、拘 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根据实际情况 和现实表现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 受到行政处罚、司法处罚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受到行政处罚 7 或者司法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打架斗殴 打架、斗殴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按下列情形给予 纪律处分: (一)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持械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管制刀具等器械的,给予严 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 (六)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触 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侵犯财产 以盗窃、骗取、勒索、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 或者他人财物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所涉及价值在 200 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 (二)所涉及价值超过 200 元,在 500 元以下的,给予 记过处分; (三)所涉及价值超过 500 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分; 8 (四)破解、仿冒或者伪造校园卡以及其他校内有价支 付凭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两次以上侵犯财产行为进行处理的,所涉财产的价值应 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条 损坏公物 故意损毁、破坏学院财物的,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 有关规定处罚外,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损坏公共财物 500 元以上不足 1000 元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共财物 1000 元以上不足 2000 元的,给予 记过处分; (三)损坏公共财物 2000 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 上处分; (四)涂写学院馆藏图书资料、报刊者, 给予警告处 分; (五)损毁学院馆藏图书资料、报刊者, 给予严重警 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 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籍管理规定 对学生违反上课考勤、考试违纪、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 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上课为旷课。 9 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达到下列 情况者,给予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的学生,按累计学时多少 作如下处分: 1.累计旷课达到 15-25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达到 26-36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达到 37-47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达到 48-5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达到 60 学时以上者,劝其退学,否则开除 学籍处分。 (二)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 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可以给 予以下纪律处分: 1.不按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 调换或挪动座位的,且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加以改正者,给 予警告处分; 2.在监考人员清场后,在其座位发现有与考试内容相关 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使用自备答题纸、草稿纸或互借 文具、稿纸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到考试规定的结束时间,不按监考教师要求立即停止 答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 10 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给予记过处分; 7.将试卷、草稿纸带离考场的,给予记过处分; 8.携带电子设备或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未按监考教师要 求关闭并放在指定地点的,给予记过处分; 9.在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随意进出考场者,给予记 过处分;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视其情 节给予纪律处分。 (三)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 试作弊,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于电子设备 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传递与考试内 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 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5.由他人代替考试者及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6.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 弊行为。 11 (四)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破 坏考试秩序,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作弊者; 2.窃取试卷、偷改分数者; 3.破坏考场纪律,威胁、恐吓监考教师,阻碍考场管理 者; 4.涉嫌考试作弊,且故意销毁试卷或有关材料者;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或者利用其他方式 传递试题答案、信息的; 6.有一次考试作弊记录,第二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者; 7.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考试有违纪或作弊行为当场未查获,事后被举报,经查 证属实,且证据充分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 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返学籍管理的纪律处分,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 所在二级学院处理,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 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核, 经学生处分管院领导批准,学院下发处分决定书。需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的,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后,由学生处报院长 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下发处分决定书。 12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私接电源或者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800W 及以上 功率)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 (二)因违章用电或者其它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 故的,或者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 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 分; (五)留宿异性或者到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 告处分; (七)有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 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私藏、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 (一)私藏、携带管制刀具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3 (二)经宣传教育后仍私藏、携带管制刀具而拒不上缴 的,报当地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进行处理,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的学生,给予记过及以上 处分; (三)携带刀具伤及他人的,报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构 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扰乱学院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 有扰乱学院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的,按下列情 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 宿舍、活动场地、体育场所、浴室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 以上处分; (二)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调戏、侮辱他人者,给 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对酗酒者,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超过 (含)80mg/100ml 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 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或者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 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冒用学院、他人名义,侵害学院、他人利益, 14 给学院、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伪造、变造、买卖、冒领或者盗窃、抢夺、毁灭 各种公文、证件、证明、印章、档案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 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 分; (七)在校内组织、参与邪教、迷信、非法传销活动, 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 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 以上处分; (九)违反消防管理,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者窝藏、销毁、转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 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 以上处分; (十二)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领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 或者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经批 15 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有其他扰乱学院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视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 的有 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 视频 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 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信网络系统。对违反计算机 信息 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信息,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或者影响学院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 以上处分; (二)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 族团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 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给予警告及以 上处分;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 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者,给予 16 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及以 上处分; (七)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警告及以 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以下公民道德规范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以下处分: (一)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 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 处分; (三)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 序良俗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破坏校园秩序,影响环境与卫生,视情节 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乱扔 废弃脏物,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 张贴,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7 (三)损坏校园环卫、园林、路灯等公用设施,破坏草 坪, 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违纪事实的认定 学生出现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由学生所属二级学 院或学生处、教务处以及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违 纪、违规、违法行为牵涉政治错误、治安管理、刑事责任的, 由保卫处、学生处、二级学院等部门联合进行调查。 在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作出处 分决定前,拟提出处分意见的部门应当向学生告知作出处分 的事实,理由及相关依据,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并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的拟定 学生处会同相关二级学院、部门了解掌握学生违纪情况 后,提出处分意见,记过及以下处分由二级学院形成处分决 定书,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形成拟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18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 记过以下处分决定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由 二级学院印发处分决定书并报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决 定由学生处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院长办公室印发处分决 定书。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 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二 级学院提交材料至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学生处提交院长办公 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先进行合法性审 查。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已交的学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 处分的送达 送达处理、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等文书,一般要有送 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受 送达人在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采取以下送达方 式: (一)直接送达:违纪行为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递交学生 本人,并由学生在送达的回执上签字,送达回执手续完备后 返回学生处的文书档案。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学院基层 党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 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 个见证人签名或者 19 盖章,把处理、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也可以把处理、 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 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采用学院网站、新 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 送达。 处分决定自学生本人收到处分决定的当日起生效;邮寄 送达的,自邮件发出之日起;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 起。 第三十二条 公告 二级学院、学院对处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公 告期不低于 5 个工作日。 处分公告涉及无辜者的隐私或者可能对无辜者造成负 面影响的,应当隐去无辜者的姓名及其他可以联想到无辜者 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申诉 申诉程序按照《贵州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修 订)》执行。 第三十四条 归档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 20 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说明 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除特殊说明外,均指 包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超过”、“不足”,除特殊说明 外,均指不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 第三十六条 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贵州商学院学生违纪处 分管理规定》(修订)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解释权限 本规定由贵州商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1:贵州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细则(2020 年修订) 21 附件 1: 贵州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细则(2020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在严肃院规院纪 的同时,督促帮助受处分的学生认识错误、积极上进、健康 成长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贵 州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的本科、专科 ( 高职 ) 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四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受警告处分的学生,从发文之日起至少经过 6 个月的考 察期;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从发文之日起至少经过 8 个月 的考察期;记过处分的学生,从发文之日起至少经过 10 个 月的考察期;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从发文之日起至少经过 1 年的考察期。毕业班学生受处分可适当缩短考察期限,一 般不得少于半年,若应受处分期限解除之日迟于毕业之日, 期限至毕业之日前一周解除。 22 第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必要条件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的, 需在受处分后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 2.态度端正,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提交书面思想 汇报; 3.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学院、二 级学院组织的活动。 (二)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的,除需具备第 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在受处分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或公 益劳动累计认证时间达到 24 小时以上。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的,除需具 备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在受处分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或公益劳动累计认证时间达到 48 小时以上。 第六条 提前解除处分的条件 提前解除处分的,从发文之日起,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在院内相关单位做志愿服务 达 120 小时以上; (二)培养较高的文明道德素质。获得院级及以上事业 单位奖励,或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取得良好社会影响 (非党政群系列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单独授予的表彰奖励不 予认定)。 以上志愿服务活动由学院团委认定,公益劳动由学院大 学生资助中心认定。 23 第七条 申请处分解除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解除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二)在考察期间再次受到处分; (三)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 第八条 处分解除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考察 期满后填写《贵州商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签字 确认后报送至所在二级学院并提出申请。 (二)民主评议。由二级学院组织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 议,形成评议意见。 (三)二级学院审核。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的日 常表现及考察档案(思想汇报、学生获奖证明、证书、期刊 等证明复印件等),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并形成意见,记过及以下处分解除由二级学院发文,留校察 看处分提交学生处。 (四)学院决定。学生处对二级学院上报留校察看的相 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结果公示 3 个工作日后,提交分管院 领导审批,作出解除处分决定或者不予解除处分决定。 第九条 处分解除后,原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 应一并如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贵州商学院学 生违纪处分解除细则(修订)》同时废止。 24 附表: 贵州商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学院 专业班级 所 受 处 分 情 况 学号 本人电话 处分原因 处分种类 警告 严重警告 处分文号 记过 留校察看 处分日期 受 到 处 分 后 的 表 现 二 级 学 院 民 主 测 评 意 见 政治面貌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级学院意见 年 月 负责人 年 月 日 日 学 生 处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1.违纪处分的解除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 2.其他有关材料附后,一同呈报。 3.受到处分后的表现栏填写对所犯错误认识,考核期间实际表现、获奖情 况等。 4.记过及以下处分无需填写学生处意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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