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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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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 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 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 用市级、区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 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符合条件的外债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复建点、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老旧小区综合 整治、小街巷整治、路桥和水环境、文教卫体等项目,以及交 通、水利、园林绿化、环境改善项目等。 国家部委、安徽省、合肥市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区政府成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公 室作为牵头审查单位(以下简称审查办),成员由区发改委、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住建局、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等 单位组成,负责工程变更的区级会审并报区政府批准。审查办 设在区住建局,主任由区住建局局长担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 计文件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 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项目建设单位 -1- 要积极开展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做好设计文件的审核把关, 严控后期发生变更。 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省 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满足使用功能和环 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章 变更内容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 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 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 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 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漏、缺设计内容的; (二)因勘察资料不详尽或其他原因导致设计不准确,存 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三)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 等)不符的; (四)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 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 设计优化的; -2- (五)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节约用地,避 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而进行调整或修改设计的; (六)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 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原因,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 完善的; (七)受地理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影响,需要对原项目建 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或取消的; (八)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技术标准等修改,需要对 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的; (九)根据市政府、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区政府要求, 或因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的调整,经区政府批示,需要对项目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施工工期进行调整的; (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重 大安全事故,需进行紧急抢险救灾而采取的工程措施。 第三章 变更申报、会审和审批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可以向建设 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建 议。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并 会同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 查。 第九条 工程变更会审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并提供以下 -3- 相关资料: (一)工程变更情况总体说明。总体说明包括项目基本情 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以及依据合同约定对责任单位的处理 意见等; (二)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申报审批表须经建设、监理、 设计、施工等单位签字盖章; (三)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会议文件并盖章; (四)建设单位盖章的工程变更汇总统计表; (五)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六)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 图纸; (七)工程变更方案论证报告。单项变更造价净增加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 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比选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八)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清 单和预算书; (九)实验资料、测量资料、现场影像图片资料; (十)区政府批示件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 工程变更会审由审查办组织,成员单位参加,会 审原则上采用例会制、AB 岗参会制和缺席默认制。工程变更 会审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发参加审查单位存档备用。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会审主要是审查工程变更是否成立, 以及工程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等,不得 -4- 代替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审计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具体数量和 价格进行审查。工程变更最终的数量和价格,以审计结果为准。 定价原则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招标文件及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招标时,应按规定列出暂列金额。列 入清单内的暂定量和暂估价的总额各自不得超过控制价的 5%, 且明确使用范围和内容。其中,单项暂定量的累计调整增量不 得超过该项暂定量的 20%。 暂定量和暂估价在额度范围内使用的不再履行变更会审 审批程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做好现场计量工作, 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中应约定执行《合肥市 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瑶海区政府投资建 设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约定对造成工程变更应承担的违 约责任。 第十三条 会审和报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查办受理报审资料。对资料不全的应当场指出, 资料齐全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组织会审; (二)会审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科学性进行会审并 会签。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会审单位应当对现场进行踏勘,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会审要求,积极 配合做好会审和踏勘工作; (三)会审单位应逐条回复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在会审会 后 3 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办,审查意见须经参会人员签字并加 -5- 盖单位公章。会审单位半数(该数值位于两个正整数之间的, 取下限正整数)不同意变更的,审查办不得作出同意变更确认; (四)按规定应当会审的项目,对于工程单项变更造价 (绝对值)超过 50 万元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方可实 施;对于工程单项变更造价(绝对值)小于 50 万元(含 50 万 元)大于 20 万元的,经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于工程单项变更造价(绝对值)小于 20 万元(含 20 万元) 的,经区政府分管建设副区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对设有暂列金额的项目最终结算报审价超过合同价, 或者未设暂列金额、最终结算报审价超过合同总价 5%(含) 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统一汇总相关子项变更资料(含第十 四条所述子项),对项目变更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合同 约定对相关责任单位提出违约处理意见后,将项目变更整体情 况和拟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下述情况不需要履行会审程序,结算时据实扣 除: (一)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项目部分工程无法实施而 进行甩项处理,原则上不得作为变更上报会审。建设单位在确 保甩项后设施功能齐全和安全的前提下,将甩项的原因及后续 建设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市级资金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 做甩项处理。 (二)合同内工程内容因实际情况并经建设单位论证确属 不需要实施的: -6- 1、合同价 0—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工程单项 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 10 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 不超过工程总造价 5%; 2、合同价 1000—3000 万元以下(含 3000 万元) ,工程单 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 20 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 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 5%; 3、合同价 3000—5000 万元以下(含 5000 万元) ,工程单 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 30 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 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 5%; 4、合同价 5000 万元以上,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 小于 50 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 5%。 (三)对设有暂列金额、单项变更金额(增加)小于 10 万元(含)且累计不超过暂列金额的,或未设暂列金额、单项 变更金额(增加)小于 10 万元(含)且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 价 5%的,由建设单位审核批准,不再履行变更会审程序。 前款(二) 、(三)两项中,设有暂列金额、单项变更金额 (负变更以绝对值计)累计超过暂列金额的,或未设暂列金额、 单项变更金额(负变更以绝对值计)累计超过工程总造价 5% 的,建设单位负责统一汇总相关子项变更资料,分析各项变更 情况后报审查办组织会审,审查办按第十三条第四款报批。 第十五条 凡未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的变更原则上不予会审, 但确属应急抢险范畴且非合同乙方应该自行承担费用的变更 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先行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同步办理设 -7- 计变更相关手续。 第四章 变更实施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应先批准后实施,未按规定程序进行 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会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次 变更;会审未通过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提出。严禁将 变更内容拆分申报。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会审时,如认为属招标清单不准确造 成的变更,应依据《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 定》,由建设单位书面向市公管局提出复核申请,会审单位根 据复核结果明确审查意见。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 依据招标文件、合同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进行规划调整的,由规划 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并将批复等相关资料交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照本细则履行变更报审程序。 第十九条 因征地拆迁范围调整或主体功能变化等原因造 成工程变更的,由原项目申报单位或功能变化提出单位向原规 划审批部门申请,原规划审批部门审核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 后,将批复等相关资料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照本细则履行 变更报审程序。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且概算调整的,由 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按照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需要补充勘察设计的,原则上由原 -8-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通过 招标等方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 变更内容应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单位 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变更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后的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 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或工程量较大具备单独招 标条件的(工程预算价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建设单位应通 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超过工程公开招标限额但不 宜分割的变更部分, 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仍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并履行变更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擅自进行变更设计并组 织实施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同时,资金管理部门暂停项目 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引起 工程变更,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一经认定,按照合同 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 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9- 第二十六条 审查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 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主 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有专门变更管理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有效期至 2023 年 11 月 15 日。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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