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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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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第一条 为改善兴国县城市环境,增强市民环保意识, 推动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根据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 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 号)、《城 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9 号)、《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8〕 4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兴国县城区(潋 江镇、城市社区、经开区、长冈乡和埠头乡)的单位和个人 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 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 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和医疗垃圾、渣土、餐厨废弃物。 本办法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用于补偿城市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谁产生、谁 付费”原则,建立垃圾处理费用补偿机制,实行财政补贴与 收费补偿相结合,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城区生活垃圾处理 正常运行。 凡在兴国县城区实行了城市化管理范围内产生生活垃 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 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兴国县城市 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根据“简便、有效、易操作”原则, 兴国县自来水用户委托兴国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合 并收取;非自来水用户、工业企业、以自来水为生产原料的 用户、集贸市场以及自行收集、运输至垃圾中转站、垃圾终 端处理场的用户,由兴国县城市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第五条 由兴国县自来水公司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费的使用水费发票,其他均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分居民类和 非居民类。居民类实行定额征收,非居民类实行计量征收。 (一)居民类 1.居民生活垃圾按每户每月 3 元的标准征收。 2.各乡镇圩镇居民生活垃圾由乡镇保洁公司承担清扫、 保洁和收集,按每户每月 3 元的标准征收(非兴国县自来水 公司用户由乡镇自行征收)。 (二)非居民类 1.自来水用户(工业企业除外)按实际抄表数每吨水 0.2 元的标准征收。 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 1 元/人/月。 按在册干部职工人数计算(已委托代为清扫、清运、处理的 除外)。 服务业(各种宾馆、招待所、住宿部等)按床位 0.2 元 /床/日,医疗业(各种医院)按床位 0.4 元/床/日,床位数 按 70%计算,或按实际抄表数每吨水 0.2 元的标准征收。 2.非自来水用户、以自来水为生产原料的用户、集贸市 场按下列标准征收: (1)由兴国县城市管理局收集垃圾并运输到垃圾终端处 理场的,按实际垃圾量每吨 90 元的标准征收。 农贸市场内鱼肉摊点、鸡鸭摊点、蔬菜摊点、猪肉摊点、 水果摊点,按每月 0.5 吨垃圾量的标准征收 45 元。 大中型超市、商场、休闲娱乐活动中心,营业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 1 吨垃圾量的标准征收 150 元;超出 300 平米部分另加收每 10 平米每月 2 元。 大中型药品超市营业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 1 吨垃圾量的标准征收 100 元;超出 300 平米部分另加收每 10 平米每月 2 元。 300 平方米以上 500 平方米以下按每月 2 吨垃圾量的标 准征收 180 元;500 平方米以上 700 平方米以下按每月 4 吨 垃圾量的标准征收 360 元;700 平方米以上 1000 平方米以下 按每月 6 吨垃圾量的标准征收 540 元;1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 兴国县城管局核定实际垃圾量征收。 (2)单位(个人)自行收集垃圾并运输到垃圾终端处理 场的,按垃圾量每吨 30 元的标准征收,不足 1 吨的按 1 吨 计算。 (3)单位(个人)自行收集垃圾并运输到垃圾中转站(指 定的垃圾收集点)的,按实际垃圾量每吨 60 元的标准征收。 粮油、副食、百货、建材、五金、服装、鞋业、理发、 糕点加工、广告装饰、家电、娱乐场中介服务等商业门店, 按每月 0.25 吨垃圾量的标准征收 15 元。 兴国县城管局划定的临时性早餐摊点经按每月 0.5 吨垃 圾量的标准征收 30 元;其它临时性摊点按每月 0.25 吨垃圾 量的标准征收 15 元。 饮食店、夜宵摊点、汽修、汽车美容、车辆清洗业、摩 托修理、医疗门诊、美容美发店、水泥、钢材商店等,按照 每月 0.5 吨垃圾量的标准征收 30 元。 餐馆酒家、水果批发等,按照每月 1 吨垃圾量的标准征 收 60 元。 建筑、安装工程按照总造价的 0.4%征收。 3.为减轻工业企业负担,工业企业可自主选择按用水量 由兴国县自来水公司收取水费时合并收取或按实际垃圾量 由兴国县城市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单位计量征收。 4.外来演出团体、展销活动,按照 10 元/铺/日征收。 5.营运车辆【载重量超过 2.5 吨为大型,小于 2.5(含) 吨为小型】,大型:10 元/月,小型:6 元/月,农用车:5 元/月。 6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代为清扫、清运、处理 的各类场所,按照(政府指导价)0.4 元/月平方米,由受委 托方和业主具体协商。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 (一)持民政部门有效证明的城市困难家庭及乡镇建档立 卡贫困户(特困人员家庭、低保对象家庭和支出型低收入贫 困家庭)在每年的 3 月份、9 月份到兴国县城市管理局申报 办理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手续,并在所属的村(居)委 会公开公示。 (二)公办福利事业单位的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站 在每年的 1 月份到兴国县城市管理局申报办理免征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费手续。其他公办福利事业单位(老年活动中心等) 在每年的 1 月份到兴国县城市管理局申报办理减半征收城市 生活垃圾处理费手续。 (三)残疾人企业、享受失业保险居民家庭(在领取失业 保险金期间)在每年的 1 月份到兴国县城市管理局申报办理 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手续。 符合上述条款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凭有效文件资料(城 市困难家庭名单由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企业名单由县 残联提供、享受失业保险居民家庭由县就业局提供),报兴 国县城市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 对于非“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由县城市管 理局按分表数或实际户数核定后委托兴国县自来水公司代 收。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兴 国县自来水公司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缴入县财政非 税收入专户,兴国县城市管理局及委托机构收取的生活垃圾 处理费按要求及时缴入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费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 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兴国县发改委、财政局、城市管 理局应当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依规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与城 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相关的服务收费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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