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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天鸿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2022·8·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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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天鸿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2022·8·12”.doc

寿县天鸿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2022·8·12” 一般高坠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8 月 12 日上午 8 时 10 分左右,寿县天鸿新型节能 建材有限公司建材生产设备上料机上方加装(环保隐患治理项目) 钢架结构防尘大棚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致高空坠落事故,造 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50 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 232 号令)等规定,2021 年 8 月 12 日,寿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 县委常委、副县长李景练任组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卢胜任 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经信局、县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为 成员的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北区“2022.8.12”高坠死亡事故调 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并聘请了相关专家 3 名参 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1-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 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 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 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 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 1.建设单位。寿县天鸿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41521692812009M,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青,注册资金:壹仟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工业园区内,成立日期:2009 年 7 月 31 日,经营范围: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水泥制品生产、销售 及开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筑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 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青,日常不在公司工作,由其公司总经理吴启 俊负责公司日常具体工作, 吴启俊是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柏要先,系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兴隆村人,事故项目承接人 员,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 3.陶应风,系安徽省寿县窑口乡北集村人,事故项目施工负 责人,个人组建施工队,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 (二)事故项目概况 寿县天鸿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因环保隐患整改治理需要, 在建材生产设备上料机上方加装钢架结构防尘大棚,建设东西宽 -2- 度 20 米(3 个跨度);南北宽度 30 米(两个跨度),其中最东 侧的跨度南侧有一直径约为 3 米左右的料塔;高度与原有沙石材 料棚高度相同的大棚,高度最高点约 11 米左右,建设大棚总面 积约为 580 平方米左右,总预算 15 万元。 2022 年 7 月下旬,寿县天鸿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 吴启俊邀约柏要先到寿县天鸿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洽谈搭建 钢构大棚事宜,柏要先到项目现场初步查看并了解工程情况,由 于柏要先在工程测算方面不专业,次日柏要先约上陶应风一起到 项目现场进行测量、计算、设计(手工勾画施工图纸)等,陶应 风预算工程款 15 万元左右。 (三)合同签订情况 1.吴启俊与柏要先现场就项目工程承包相关事项达成一致 意见,同意项目工程包工包料给柏要先个人,工期约定按照环保 要求工程进度越快越好。总工程款约定 15 万元整,先支付 3 万 元预付款(该款于 2022 年 7 月 23 日由吴启俊转给柏要先),余 款待工程结束后支付。截至事故发生前,吴启俊与柏要先就项目 工程达成口头协议,但未签署施工合同。 2.柏要先与陶应风就项目施工相关事项达成初步意见,柏要 先负责采购工程材料和施工中需要的吊车雇用,陶应风负责工程 设计和组织人员施工,陶应风组织的 4 名工人(含陶应风本人) 工资由柏要先统一结算给陶应风,再由陶应风支付给每个工人。 具体是洪娟、张乐青 2 名小工(地面配合)每人每天工资 200 元, -3- 陶应风、蒋大伟 2 名大工(登高焊接)每人每天工资 300 元;另 外吊车司机每天 1200 元的工资从总工程款支付。另约定,工程结 束后,除去材料费、工资等费用支出后,剩余利润双方可协商再 分成。截至事故发生前,柏要先与陶应风就项目施工达成口头协 议,但未签署施工合同。 (四)事故现场调查和勘查情况 1.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寿县天鸿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建材生产设备 上料机上方加装(环保隐患治理项目)钢架结构防尘大棚施工现 场。现场可见大棚总体钢架已安装完成,其第一梁上方放置 1 个 焊把钳。钢架东侧中间天沟位置,从房顶部位靠有 1 个依靠式梯 子,钢架下方有大量已投入使用的设备。死者坠落地面的位置在 第二跨钢架下方略偏东,位置距地面高度约 10 米处(见附图 1)。死者坠落地面位置有血迹且有铁块等杂物,(见附图 2), 现场地面上第二跨梁下方偏西侧有一台 BX1-500 型电焊机(见附 图 3),电焊机焊把钳破损严重(见附图 4)。 -4- 图 1:事故现场总体环境图 图 2:死者高坠位置现场 -5- 图 3 事故现场使用的电焊机 图 4 焊把钳绝缘防护罩破损严重 -6- 2.安全管理情况 寿县天鸿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作为环保治理项目建设单 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培训教 育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对承包人安全生产工作 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工程承包人柏要先,不具备工 程承包资质和安全管理条件,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施工负责 人陶应风,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和安全管理条件,施工现场安全 管理缺失。 3.死者触电和高坠原因分析及死亡鉴定情况 (1)专家组对意外触电的原因分析: 1)事故发生当天为高温天气,事故发生在 8 时 10 分左右, 工作环境为室外露天作业。作业人员长时间高空作业且身体大量 出汗,其身上的工作服也已潮湿,因此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能。 2)BX1-500 型电焊机铭牌上标注空载输出电压值为 76V,该 电压值已超出安全电压值,具备造成人身触电伤害的条件。 3)死者当时骑坐在已与电焊机负极连通的钢结构梁上,具 备与电焊机出线正负极形成回路的条件。 4)事故发生时,死者手拿电焊焊把在钢梁上向北爬行移动 过程中,左臂触碰到带电的手把钳口,造成触电。 (2)专家组对死者高坠原因分析: 1)在作业过程中,未设置操作平台,未设置防坠落装置和 设施,未设置安全带悬挂机构,违反 JGJ80-2016《建筑施工高 -7- 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5.1.9、5.2.1、5.2.2 条之规定 1。 2)在钢梁上移动过程中,死者身上所系安全带未与固定物 相连接,导致在触电时身体失去平衡而坠落。 3)事发时死者未佩戴安全帽。 (3)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死亡情况 根据安徽省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寿)公 (死因)鉴字〔2022〕4 号,死者蒋大伟死亡原因符合高坠致重 度颅脑损伤死亡。 4.天气情况 根据寿县气象部门资料,事故发生当天该地区天气晴,最高 气温 37.8℃,最低气温 26.5℃,发偏南风 2-3 级;无降水;当 日继续确认发布高温橙色预警。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因环保隐患整治需要,寿县天鸿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在建 材生产设备上料机上方加装钢架结构防尘大棚。7 月下旬,天鸿 公司以 15 万元的工程款将建设项目工程承包给柏要先个人。8 月 6 日施工材料相继运到天鸿公司。8 月 8 日,陶应风组建的 4 人施工人员正式开始施工。8 月 12 日上午 6 时左右,陶应风、 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5.1.9 度超过 2m 时,应设置操作平台。5.2.1 5.2.2 钢结构安装时,应使用梯子或其他登高设施攀登作业。坠落高 悬空作业的立足处的设置应牢固,并应配置登高和防坠落装置和设施。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4 钢结构安装施工宜在施工层搭设水平通道,水平 通道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当利用钢梁作为水平通道时,应在钢梁一侧设置连续的安全绳,安全绳宜采用钢丝绳。 -8- 蒋大伟及另两名地面工人及由工程承包人柏要先雇用的吊车司 机一起,将准备安装的檀条吊装至钢架上,陶应风和蒋大伟先后 沿东侧厂房顶处,登梯上到钢梁上,蒋大伟沿着已安装完成的天 沟移动至第二钢梁后,身系安全带,骑坐在钢梁上脚踩在 H 型钢 梁下翼缘板(翼缘板约 10 厘米)上向北侧移动(行走过程中蒋 大伟身上所系安全带未与固定物相连接),准备与第一跨上的陶 应风配合安装檩条。8 时 10 分左右,蒋大伟在高空作业移动位 置过程中,由于右手拿的焊把线(焊机持续通电状态)被下方设 备支架挂住突然受力,焊把钳碰到蒋大伟左臂(焊把钳钳口一侧 绝缘缺失),此时听到蒋大伟大声喊“把电闸关掉、把电闸关 掉”,随后从 10 米高的梁上坠落地面。 (二)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1.应急救援情况。陶应风发现蒋大伟高空坠落后,第一时间 拔打 120 急救中心申请救护车护送伤员,随后拿来电风扇为伤者 吹风降温,8 时 20 分,120 医护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施救,8 时 40 分现场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8 时 50 分左右,寿县新桥国际 产业园管委会北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陆续赶到事故现场开展 救援及处置工作,同时向县政府办、县应急局等部门报告事故情 况。县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 故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并对善后处置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9 时 02 分,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察。 整个应急处置过程中,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得当,应急资源保 障到位,信息发布及时、可控,应急处置工作较为规范、有效。 -9- 2.善后处置情况。8 月 12 日当天,县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 议,成立“8.12”高坠事故调查组,安排部署善后处置工作。8 月 22 日,有关单位和人员与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至此 善后处置工作结束。 (三)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蒋**,男,33 岁,安徽省寿县双桥镇南塘村人,身份号码: 342422198907******;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计算(事故罚款不计),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约 150 万元。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蒋大伟违章作业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蒋大伟在高处作业时,直接骑座在 H 型钢梁上进行施工,未 佩戴安全帽、未使用安全带,在钢构上移动时,身体被带电的手 把钳口触碰,造成触电失稳导致从高处坠落至地面造成死亡。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陶应风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没有按照规定制订施工方案 及相关安全措施;未依据 JGJ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 技术规范》“5.1.9、5.2.1、5.2.2.4 ”条规定,设置相应的工 -10- 作平台、系挂安全带等防坠落装置和设施,工作中也未督促高处 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帽和正确使用安全带。 2、柏要先作为工程的承揽者,将未签订合同的工程交给陶 应风具体组织人员施工,施工前未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 施工方案及施工安全措施,未对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实 施检查并督促整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3、寿县天鸿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未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 安全管理责任,未审查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未及时发现并制止 作业人员违规行为并督促整改,未对施工现场管理及履行监管责 任。 4、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事 故单位的作业环境存在危险因素及安全隐患,对违法施工和违章 作业行为失管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寿县天鸿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作为环保整治工程项目 的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 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在未签订施工合 同、未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 下,就安排人员进场施工。 2.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北区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安全 生产属地管理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11- 和风险防控工作缺失,未及时发现事故单位的作业环境存在危险 因素及安全隐患,对违法施工和违章作业行为失管失察。 3.寿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履行 行业管理职责不力,对重点行业领域以外的其他小微企业安全监 管存在盲区和漏洞。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蒋大伟,施工(电焊工)人员,无特种作业资格证,在进 行户外高空作业时,未正确使用安全绳,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未 意识到周边的作业环境和存在的危险因素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对 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 责任。 2.陶应风,现场施工负责人,违规组织登高焊接施工作业, 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 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2,建议由寿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 处罚。 3.柏要先,建设工程承包人,无资质承揽工程,组织人员进 行施工时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12- 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议由寿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 罚。 4.吴启俊,寿县天鸿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 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3规定,建议由寿县 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寿县天鸿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 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安排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4 规定,建议由寿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处理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1.冯亦武,中共党员,任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北区管 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兼任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北区管理服 务中心安全生产领导组副组长),负责分管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 管委会北区管理服务中心 28 家企业及 1 处大市场商铺安全生产 等网格化包保工作,其中寿县天鸿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在其网 格化包保范围内。对寿县天鸿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作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寿县纪委监委予 以处理。 2.汪旭,中共党员,任寿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兼任寿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领导组副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企业发展等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工作。对小 微企业安全生产失管失察,导致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和漏洞,对事 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向寿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北区管理服务中心,履行属地 管理职责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工作缺失,建议责 成向寿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寿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对非重 点行业领域的小微企业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和漏洞。建议责成向寿 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 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和建议: (一) 寿县天鸿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对公司施工现场进行 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要加强对工程承包单位的审核和管理,加强 安全生产源头管控。 -14- (二)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北区管理服务中心要认真 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整治园区企业环保建设项 目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 园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在建环保项目工程的日常监管,加大巡 查力度,及时消除事故安全隐患。 (三)寿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 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 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责。结合《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 划》总体部署要求,对本行业领域深入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活 动,加强督导检查,分析研判,主动作为,摸清行业领域容易发 生事故的关键风险点、重要环节,分类制定年度督查检查工作计 划和有效管控措施,精准施策,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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