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西政校发[2017]428 号 (2017 年 9 月 1 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 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西南政法大学章程》和《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政校发﹝2017﹝403 号),结合本校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本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是学生获得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资格,确立与学校的受教育及管理法律关系,在校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基本依 据。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学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并按通知书及有关要求,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在报到期内书面向所属学院请假,由学院报教务处(校本科招生办公室)和学生处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 超过 14 日。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入学资格的取消由所属学院以书面形式报校本科招 生办公室办理。 第五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自报到之日起 14 日内,可以向校本科招生办公室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新生应征入 伍的,其入学资格的保留及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其行为及后果由本人负责;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原则上不得办理入学手 续。 第六条 学院应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冒名顶替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报校本 科招生办公室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合格的,由教务处按要求统一以电子注册方式办理学籍注册。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和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以上复查内容,第(一)(二)(三)项在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指导下由学院负责组织复查;第(四)项由校医院负责组织有关机构 复查;第(五)项由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 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需在家休养的学生,可以按本办法第五条规 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休学。 第八条 被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其入学资格的恢复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于下一年度新生报到之前向校本科招生办公室书面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 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申请恢复入学资格时,须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复查合格并提交复查医院出具的 疾病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和校本科招生办公室审查后,办理入学手续。 (三)恢复入学资格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录取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恢复入学资格时下一年级专业停止招生,由学校在征求学生 意见基础上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条 学校对学籍管理实行学期注册制。学期学籍注册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应在每学期开学之日起 7 日内,在学生按规定缴清有关费用后由所属学院办理。具体按《西南政法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实施办 法》执行。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须在开学之日起 7 日内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 14 日未注册的,不予注 册。 (三)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办理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学校规定如期注册的,可以申请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申请应在开学之日起 7 日内提出并与请假手续一并办理。暂缓注册期限一般不超过 30 日。需超过 30 日者,应按本办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休学。 被准予暂缓注册的学生,在暂缓注册期内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但可以参加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活动及考 核,其所修读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及学分在注册成功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未进行学期学籍注册、也未申请暂缓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活动及考核,应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 定作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学习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参加课程学习和完成各教育教学环节。 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的修读范围及要求按对应的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其中,“课程”均含网络课程。 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应对学生参加课程学习、教育教学环节和第二课堂的教育教学活动等进行统筹,为学生创新及其他核心 职业能力培养留有必要空间,确保复合型、应用型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学校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可以根据学校校际协议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 修读课程;可以修读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 学生修读的以上课程,其成绩和学分记载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教务处参照学校相关制度审批记载。 经批准的学生出国出境交流,可以申请相应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冲抵、成绩记载和学分折抵。具体按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学习和完成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请假。 请假应有正当理由。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除学校文件有特别规定或经教务处特别批准的以外,不得请假在课堂教学期间 从事其他活动;因病确需请假的,须提供校医院认可的病情证明与请假时间建议。 学生一个学期的请假累计不得超过 30 日;需超过者,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事由确实不能参加课程学习或教育教学环节的,应按以下要求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一)请假 3 日以内的,由学生辅导员审批,报学生所属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课程所属学院教务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请假 14 日以内的,由学生辅导员、学院主管书记审批,报学生所属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课程所属学院教务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请假 30 日以内的,由学生辅导员审核、学院主管书记审签、学生处主要负责人批准,报学生所属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课程 所属学院教务工作办公室备案。 学生请假离校,须按期返校并销假。不能按期返校的,须凭有关证明按本条审批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未请假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或教育教学环节,或请假逾期未参加的,一律作旷课处理。旷课的认 定与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旷课由辅导员、授课教师、教学督查人员等根据考勤情况予以认定,由授课教师和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统计。 (二)课程学习的旷课时数计算,按课程实际课时执行;教育教学环节的旷课时数计算,按每日 6 课时执行。 (三)学生对旷课认定及时数统计有异议的,可以向以上认定人员提请复核 1 次。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以上认定人员所 在教学管理部门申请再次复核 1 次。 (四)学生在课程学习和教育教学环节的旷课,须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评定学业成绩根据,并视情节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 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院须按要求定期将本院统计的学生旷课名单、旷课时数等数据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施行以教学班级为单位的课堂学业考勤制度。学业考勤以学生是否到堂参加课堂学习为根据,其考勤结果作为评定平 时成绩的重要依据。 缺席课程学习或教育教学环节的平时成绩评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旷课 2 课时以上者,扣除全部平时成绩。 (二)请假者,按累进递增原则,扣减一定数量的平时成绩。 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业考勤,按活动特点,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学生在单门课程或教育教学环节学习中,旷课达到 4 课时以上或请假达到总课时数 1/3 的,不得参加本课程或教育教学环节的结课 考核,本课程或教育教学环节的总评成绩为零分。 体育等特长生、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以上重要活动的学生,确因训练、比赛、表演等需要请假的,经教务处批准,不影响课程或教 育教学环节的平时成绩评定和课程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在课堂教学中有代为听课、代为签到、代为答到等考勤舞弊行为的,授课教师应进行批评教育,并对缺课学生以旷课 论处;对社会人员参与代为听课等考勤舞弊行为的,应报学校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全身心投入课堂学习。对不带指定教材、笔记本等学习资料、学习工具,或有打瞌睡、吃零食、 随意进出教室、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做与课堂教学无关事务等不良行为的,授课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西南政法大学本科课堂教 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扣减课程平时成绩。 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授课教师可以报学生所属学院给予院级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报教务处按《西 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校级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应按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参加所修读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可以视必修课、选修课及平时考核、结课考 核等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 必修课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结课考核。平时考核应根据课程特点,采取包含课堂学业考勤、学生参与课程学习的课前课上表现、 完成作业情况、半程统一测评等方式进行。结课考核原则上以 2-3 小时的闭卷笔试方式或其他符合课程特点的方式进行。 选修课的平时和结课考核,可以根据课程特点参照必修课的考核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口试、撰写报告或论文等能够考查学生学习 效果的灵活方式进行。但具有 2 个以上平行班级的选修课结课考核,原则上应采用相对统一的方式进行。 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按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或学院决定的方式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或教育教学环节考核的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和五级记分制记载,并计入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百分制成 绩取整数,非整数的按四舍五入记;课程学分绩点为课程学分乘以课程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为课程学分绩点总和除以课程学分总和。 课程或教育教学环节考核的成绩达到及格以上分数或等级的,即取得该门课程或教育教学环节的学分,并获取相应的课程或教育教 学环节的绩点(以下简称“课程绩点”)。百分制以 60 分为及格基准;绩点以 5.0 为满分,以 1.5 为及格基准。 学生毕业所须达到的最低修读学分,按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获得学士学位须达到 2.0 以上的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二条 同一学期行课的同一课程或教育教学环节考核成绩普遍较高或普遍较低的,可以启动成绩正态分布的普调程序。具体按 学校相关考试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百分制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区分正常考核与补考、重修予以差别对待,并分别以 1.5 和 1.0 为对应百分制及 格分数(60 分)的基准绩点。缓考成绩按正常的成绩及学分绩点记载。 正常考核的百分制成绩与课程绩点,以及补考、重修考核百分制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具体按下表所示执行。 正常考核百分制成绩与课程绩点换算表 补考、重修百分制成绩与课程绩点换算表 第二十四条 五级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按五级记分制记的课程成绩,在需要与百分制成绩以及课 程学分绩点换算时,取百分制成绩、5.0 绩点的相对中间值折算,分别以 65 分、1.8 绩点为“及格”换算绩点。 五级记分制成绩与百分制成绩、课程绩点的换算,具体按下表所示执行: 五级记分制成绩与百分制成绩、课程绩点换算表 第二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学院负责,原则上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在教务处指导下由校体育部牵头,协同学生处和学院,根据课内教学、考勤、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 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评定办法按相关体育考核制度执行。 因伤、病等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的学生,应凭校医院确认的证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并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 教务处备案后,由体育部安排教师指导其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活动,并进行课程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纳入学业考核,认定 相应学分。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的考核方式、学分认定与学业激励,按照本科实践教学、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制度执行。 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以上重要比赛或活动,其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按照或参照《西南政法大学特长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必修课程总评成绩为不及格但达到 50 分以上的,可以申请 1 次补考。补考一般在开学初举行。 第二十九条 必修课程总评成绩未达到 50 分和必修教育教学环节为不及格的,原则上重修。课程重修原则上跟班学习并参加相应考 核。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而未取得转入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学分的,应补修相同或相近名称课程并参加相应考核和取得学分;其他课程 可以在专业教师指导下自修或报名重修等方式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 处于学习年限内的往届结业学生,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自修并参加考试取得成绩和学分。 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重修的,除因培养方案调整等学校方面原因外,须缴纳相应费用。费用标准按学校相关收费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可以申请缓考。缓考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缓考申请应于开考 3 日前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年级辅导员审核、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分别报学院教务办公 室和教务处备案。 (二)因临时突发事由而确实无法参加考试且来不及办理缓考手续的,由辅导员在开考前报备课程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并及时补 办缓考手续。 (三)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及考试,其考试与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考试合并进行。 (四)缓考缺考的,除特殊原因外,按旷考论,不能取得课程成绩。 (五)缓考的课程成绩按本课程原平时成绩与补考卷面成绩的权重比例计算和正常要求记载。 (六)缓考成绩为不及格的,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本课程须重修和重考。 第三十一条 任意或公共选修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原则上不予重修、补考和缓考,须重选课程修读和取 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记载、出具,应当真实、完整。对通过补考、缓考、重修获得的成绩,须在学业成绩档案与学业成绩证 明中予以标注“补考”、“缓考”、“重修”。 第三十三条 学院在按教育教学计划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中,须加强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教育,营造良好的学风、考 风,培养学生良好的学术规范意识、创新精神、道德情操、理想信念。 学生有以下不诚信行为的,学院应以适当方式予以记载,并视情况作为影响成绩评定、评优、评先、评奖、推免、纪律处分解除等 方面的重要依据,以及按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严重违反课程或教育教学环节考核纪律的; (二)有课堂学业考勤舞弊行为的; (三)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 (四)论文写作中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有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学校对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 取条件并在两年内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 入学未满 1 学期的; (二) 2 年级以上的(按大类招生的专业为 3 年级以上); (三)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学生高考时科类不符合拟转入专业招生时对专业科类要求或根据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澳门保送生以外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 第二学士学位等); (七) 应予退学的; (八) 其他无正当理由或学校有其他特别限定的。 学校因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措施而带来专业变动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制。 转专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 1 学期或者毕业前 1 年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为不能继续学习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澳门保送生以外的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 警、第二学士学位等); (五)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六)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七)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九)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不得转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校出具证明,提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转学的具体程序按《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跨省(市)转学的,经转出或转入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完成后,教务处应在 3 个月内将学生转学情况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办理转学工作须自觉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其毕业、授位审核,按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获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通过个人申请或学校决定其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适宜在校学习的,个人应当申请休学;个人不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决定其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和校医院确认,在一学期内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 30 日的; (二)在一学期内因事因病请假累计超过 30 日的; (三)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又未按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学校学习的。 第四十条 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不足 1 学期按 1 学期计算。 学生因创业休学的,休学时间累计最长可以达到 6 学期(3 学年);其他休学的,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4 学期(2 学年)。 学生休学的起迄时间以教务处核定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的,由本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在校生学籍异动申请表》,交验有关证明(其中因病休学的,须提供校医 院出具的证明),经辅导员和学院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学校决定休学的,根据相关事实和材料,由学生本人填写或辅导员联系学生家长填写《西南政法大学在校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学 生家长签署意见并经学院审核后,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由教务处出具《休学通知书》并送发相关部门。学生应于收到《休学通知书》后 7 日内离校。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及后果由本人负责,但有违法违纪行为 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除以现役军人身份入学的学生以外,不享受我校在校学习学生 待遇。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于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前 14 日内,向学院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等申请。经辅导员、学院审核同意后,由教 务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学生因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须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复查合格并提交复查医院出具的疾病康复证明,经校医院 审查确认后,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审查不合格但符合继续休学条件的,可以办理手续继续休学。 第四十五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后的学业安排,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未超出 1 学期的,可以复学到原就读年级; (二)休学或以上保留学籍时间为 2 学期的,应复学到原就读年级的下一年级; (三)休学或以上保留学籍时间达到 3 学期以上的,应复学到原就读年级的次后两个年级。 (四)复学时应随年级已停止招收原专业学生的,由学校在征求学生意见基础上安排其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生在读期间课程考核情况,施行学业警示制度。学业警示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单学期达到 2 门,或学年度达到 3 门,或学分累计达到 10 分的,由年级辅导员对学生进行约谈,并 向家长寄送学业警示告知书; (二)考核不合格必修课程单学期达到 3 门,或学年度达到 5 门,或学分累计达到 15 分的,由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对学生进行约谈, 并向家长寄送严重学业警示告知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退学处理: (一)在读期间考核不合格必修课课程学分(经补考、重修合格的不计入)累计达到 30 分,或受到 2 次严重学业警示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超过 14 日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且不符合继续休学条件的; (三)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认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离校,连续 14 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 14 日以上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其他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情形的。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处理,由辅导员、学院书面或口头告知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后,出具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办理。 教务处经审核,对学生申请退学的,报主管校长审批;对学校作退学处理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学生退学的决定书,须送达本人和抄送学生家长,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且不能抄送学生家长的, 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达到 30 日的,即视为送达。 退学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后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但在申诉期间应执行学 校的复查决定。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 学校学生培养的标准学制为 4 年。学生的具体学习年限不得少于 3 年和超过 6 年。因创业休学的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 7 年。 因应征入伍而保留学籍的,保留学籍时间不计算在学习年限内,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 毕业证书。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提前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任务、修满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并符合毕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 业,但应于提前毕业学期的前一学期放假前向学校提交《西南政法大学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 公会议批准。 学生毕业资格的学业审核,由学院初审,教务处予以复核。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学校批准之日填写。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在标准学制期限内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以作结 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毕业所需学分,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尚未到期的,可以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本人申请结业的,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未取得毕业所需学分的,应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补考、重修、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和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由学生本人向原结业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符合条件并附相应材料后,由学院报教务处按相应程序办理。对于因 学院调整而原结业学院不存在或不便处理的,直接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满足学校全部学业要求之日填写。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取得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学校为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因平均学分绩点没有达到授位要求的,可以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课程,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可以向学校申请 授予学位。 因受严重纪律处分而在标准学制期内表现良好,按学校相应学士学位管理办理办法可以授予学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授予学位。 学生学位资格审核,由学院初审,教务处予以复核,符合条件的报学校学位办公室按相应程序办理。学位证书的学位授予时间按学 位委员会评议通过之日填写。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满 1 学年以上退学的,学校为其颁发肄业证书。 学生未满 1 年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不颁发肄业证书,学校可以为其开具学习证明。 第五十六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须按照学校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等填写、颁发。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须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 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学校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学校一律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 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奖励和表彰,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学校规定应予以处理和处分的,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南政 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制度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生旷课的,辅导员、授课教师和学院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须按规定拟定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按以下规定给 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 10 课时至 19 课时,予以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 20 课时至 29 课时,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三) 一学期累计旷课 30 课时至 39 课时,予以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 40 课时至 49 课时,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 60 课时以上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因旷课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后继续旷课达到 4 节课以上者,按该当纪律处分的重一级纪律处分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课程或教育教学环节考核中严重违反纪律的,本课程或教育教学环节考核的总评成绩记为零分,按并根据《西南 政法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有以上违纪行为,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给予本课程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六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或学位论文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期限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 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本科生、港澳台侨本科生和外国留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以内”、“期满”,均包括本数。 作为时间计数单位的“日”含节假日。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西政校发﹝2009﹝241 号)同时废止。涉 及执行既有教育教学计划要求而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原则上按原教育教学计划要求执行;学校在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 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