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docx
惠民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强化预 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和《基本建设 财务规则》、《滨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县本 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和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筹措资金 (包括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 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 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 第三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通过建立 项目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 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单 位在项目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 合理控制筹资成本。 1 第五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 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 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第六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由项目总投资的所有 支出构成,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 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 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第二章 第八条 决策、立项及预算评审 项目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县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 规定的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 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 负责。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需要、拟建项目所属领域事业发展现状及资源配置情况 (含社会资本投资情况)、该领域发展规划等,在充分论证、 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完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 步设计,并经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提 出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 项目主管部门论证项目,要开展绩效评估,重点论证项 2 目建设的必要性,就拟建项目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包括事业 发展需求、目前资源配置、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投资数额、 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等。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就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绩效 评估情况等与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完善 决策机制。 财政部门要重点审核项目必要性、绩效目标编报的完整 性和与预算资金的匹配度、财政可承受能力,必要时可以组 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 第十一条 按照项目投资额,规范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分 类决策机制。 (一)总投资 300 万元以下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分管副县长召集专题会议研究,财政、 审计部门参会,形成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财政副县长,部 门分管副县长审签,报县长审批同意后办理。 (二)总投资 300 万元以上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 管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复意见及县财政部门办理意见,在深入 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稳定和舆情风险评估、部门 协商会签、合法合规性审查、分管副县长把关审核并按照第 (一)款研究程序召开专题会议基础上,提出县政府常务会 议议题,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总投资 5000 万元(含)以上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 按照第(二)款研究程序,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部 3 门按程序提交县委常委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集体决策情 况,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 次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县 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 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 计和项目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集体决策通过的 投资估算,投资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投 资概算。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 10%的,或者超过投资估算金 额 100 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预算超过投资概算 10%的,或者 超过投资概算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上的,应当按上述分类决 策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预算评审,并出具 预算评审报告。项目投资预算评审值,作为财政安排建设资 金预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上述投资事项属于预算法规定调整事项的, 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 按程序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三章 第十八条 预算安排及执行 通过预算评审的项目进入县级政府投资预 4 算项目库。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一般应当从项目库中产生。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库中项目建设周期,分年 度安排预算资金。当年新入库项目,原则上次年安排资金。 特别急需项目,可以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批 准后适当安排项目资金。入库两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自动退 出项目库。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情况可以安排 部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 本。 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财政资金如有 结余,全部缴回国库。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规定编 制县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 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预算评审值、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 源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县级政府 投资年度计划和项目建设情况,将项目资金需求预算纳入年 度部门预算,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 设轻重缓急及财力状况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规模总量,拟定县 级政府投资预算年度计划,与县级预算相衔接。县级政府投 资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项目主管部门执行。 项目开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 项目全程跟踪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5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 和合同约定等支付工程款, 项目完工验收前支付的工程款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 70%。 第二十三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 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 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 照上述分类决策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四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公 共资源交易管理等相关规定,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发布(签 订)前须经县财政部门与项目法人单位共同会签,未执行相 关规定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专账核算,专款专 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 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 工验收后 2 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 3 个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项目 预算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 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 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需调减预算的,财政部门审核后 6 办理调减事宜。需调增预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项目 预算调增方案。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 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预算的,应当按照上述分类决策程 序重新报批。决策通过后,由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需变 更立项和重新招投标的,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应当以项目以前年度 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绩效评价结果 作为重要依据。项目财政资金未按预算要求执行的,按照有 关规定调减或者收回。 第二十九条 未经预算评审不得安排项目预算,超出项 目预算评审值的,财政一律不安排资金。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 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 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 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 3 个月后发生的支 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7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督 促和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 严格审核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细化预算和预算调整的申请, 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跟踪分析项目进度,按照要求 向财政部门报送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凡未履行决策程序,项目预算未经批复, 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建设,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建设资 金。 第三十三条 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规定 及时办理财务关系划转,主要包括各项资金来源、已交付使 用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及债务等的清理交 接。 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 决 算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 财务决算。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单位做好相 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要正确核定项目资产 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 相关材料。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8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 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 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项目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要求编入项目主管部 门决算。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绩 效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设定的项 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项目 建设全过程中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以 及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评价。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 开、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 工程造价、投资控制、达产能力与设计能力差异、偿债能力 等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 标、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期指标、资金来 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实际投资回收期指标、实际单位生 产(营运)能力投资指标等评价指标。 第三十九条 项目预算执行结束后,项目单位要对照设 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检验、评判绩效指标的完成情 况。项目主管部门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选择重大项目开展 重点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 9 项目单位绩效自评和项目主管部门重点评价结果实施抽查 复核,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依法公开绩效评价 结果。绩效评价结果是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 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项目预 算绩效负总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 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将预算绩效结果与干部 政绩考核挂钩,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选拔任用以及 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监 督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 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 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 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等的 财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未按规定核定投资估算、概 算,未经批准变更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对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等做较大变更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责令改正, 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给予警 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10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门加大对项目单位在县级政府投 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资金管理、工程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的 监督力度,重点将预算评审值 1000 万元以上县级政府重大投 资项目分期分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发展改 革和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对县 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 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附 则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适用本办 法;使用上级专项资金且需县级地方配套建设资金的政府投 资项目,县级配套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 202×年×月×日。《惠民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 办法》(惠政发〔2017〕8 号)、《惠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办法》(惠政发〔2018〕29 号)、《惠民县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流程》(惠政办字〔2020〕30 号)废止。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