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监事管理条例》补充规定.doc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条例》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大连化物所(以下简称“研究所” )派出董事、监事的 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水平,也为职工提供更为广阔 的产业发展空间,大连化物所《公司董事、监事管理条例》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有志于在产业化工作发展的职工, 可报名加入研究所产业人才库。 第二条 董事、监事可由研究所产业人才库遴选,并由研究所委派到研究 所持股公司兼任董事、监事。 第三条 董事、监事接受研究所统一组织的专业培训,包括短期脱产培训, 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董事、监事由研究所组织年度考核,据考核结果给予物质和精神 方面的奖励。 第五条 董事、监事考核优秀者,优先推荐到中科院“联想之星”等高级 培训班进行培训。 第六条 董事、监事考核优秀者,优先推荐到所持股公司任职。 第七条 董事、监事服从大连化物所《公司董事、监事管理条例》的管理。 第八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研究所的所有派出董事、监事。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解释。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