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doc
附件 2: 枣庄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推动学术创新,发现和培养创新型人才,促进我 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枣庄市自然科学优秀 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学术成果奖论文类、学术著作 类、科技建议类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的各项活动。 学术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同行评议的方法,坚 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独立的原则。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三条 评奖范围在自然科学领域内进行。 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或与之相关的交叉边缘科学领域中, 在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基础理论研 究、应用研究创新成果,包括学术论文、论著、科学考察报告等, 以及依托学术研究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科技建议。 第四条 学术论文、科学考察报告的核心内容必须在市级及 市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公开发表;论著必须在出版社出版发行;科 技建议必须被相关方面采纳并经过实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条 本奖项每两年评审一次。在规定时限内发表的学术 成果可以参评,但建议类成果因效果显示滞后的原因,可以推迟 两年申报。 第六条 第一完成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属地关系由我 市管理。 第三章 评奖标准 第七条 根据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对成果分一、 二、三等奖进行评奖,标准如下: (一)论文类(含论著、科学考察报告,以下同) 一等奖:在学术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在技术上取得重大创新, 有重要科学价值,为学术界所公认或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发展, 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等奖:在学术上取得较大进展,在技术上取得较大创新, 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本学科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 生很大影响。 三等奖:在原有研究基础上有新发现、新进展,在某些问题 的研究上有独到的科学见解,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本学科发展, 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 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学术创新成果,必要时可授予特等奖。 (二)建议类 一等奖:对我省、我市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全 局产生了重大影响,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非常显著。 二等奖:对我市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 影响,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三等奖:对部门、行业、地区的经济建设或学科发展产生了 较大影响,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比较显著。 第四章 第八条 评奖机构 本奖设立枣庄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领 导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市科协的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学术成果奖评审委员会; (二)裁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奖项目和等级; (三)裁定有异议的授奖项目和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 为完善学术成果奖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选办公室),办 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本奖设立枣庄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委 员会(市评委会),聘请市内外自然科学界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人。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学术成果的授奖项目和等级; (二)对评审中出现有关具体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必要时报请 领导小组处理; (三)对完善学术成果奖评审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一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和 区(市)科协是学术成果奖的初评单位,负责对各自学科、专业 或行业参评学术成果进行初审,写出评价意见,并将初审入选的 学术成果推荐到市评选办公室。 第五章 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枣庄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表》 。 (二)学术成果书面材料原件、复印件及电子版,外文应附中 文摘要。 (三)建议类成果被采纳的原始材料(批示、文件等,可以是 复印件),实施建议后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该材料 应由采纳建议的主管部门或相关的权威部门出具)。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术成果,由完成人或者完成 单位向相应市级学会或区(市)科协提出申请,报送第十二条所 列的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的学术成果必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对完成 单位和完成人有异议的,应当在申报前解决异议。 第十五条 经评审未获奖的学术成果,如果在学术和经济社 会效益等方面有了新的实质性进展,可以再次申报。 第六章 评 第十六条 审 符合本《办法》的学术成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 按本《办法》规定申报、推荐的程序向市评选办提交市学术成果 奖申报评审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申 报材料,不能提交评审。 第十七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评选办汇总分 类,分别提交给评委会各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组以个体审 阅、集中评议的方式,对每项成果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市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集体审议学科评审组 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批准,对学科评审组评委评审的有争议学 术成果进行裁定。 第十九条 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会议表决方式对评审 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裁定。审定结果须领导小组三分之二(含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第二十条 市学术成果奖评奖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 学术成果奖的侯选人或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 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参与本奖评奖工作的所有人员,在评奖结果未 公布之前,应当对项目技术内容以及评审专家、评审过程和评审 结果保守秘密;评审专家应当对项目技术内容和评审结果保守秘 密。 第七章 公示与异议 第二十二条 本奖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 应用性或完成人有异议,以及存在剽窃抄袭行为的,可在评审结 果公示之日起 7 日内向市评选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 不予受理。 推荐单位、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 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 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以匿名方式提 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异议受理和参与异 议调查、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 实需要公开的,应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市评选办公室负责受理、协调和处理反映的异 议和问题,并责成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 见。必要时市评选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重新评议。 第二十七条 异议期后,市评选办公室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 理意见向市评审委员会报告,由市评审委员会最后裁定。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奖 励 本奖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对获奖成果作者给 予表彰奖励,颁发证书。一等奖成果择优推荐参加山东省自然科 学学术创新奖评选。 第二十九条 对获得市学术成果奖的科技人员,其学术成果 奖作为考核、晋升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章 第三十条 附 则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枣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市财政局、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