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实施办法.docx
附件 1 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人文社会科学)实施办法 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 推动高校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建构中国自主的 知识体系,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 会科学)激励导向作用,增强评奖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和 透明度,根据《面向 2035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行 动计划》《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体系建构和高校咨政服务能力 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 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结合历届评奖工作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 争鸣”的方针,坚持“四个服务”,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 以多元分类评价为抓手,通过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充分展示 1 党的十九大以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成就,推动高校在加 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 系上迈出更大步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 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更大贡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项设置 第二条 根据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参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教 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 年)》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 报数据代码表》的学科分类,借鉴历届评奖经验做法,适应 新时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本届评奖的受理成果范 围包括:1.马克思主义理论;2.党的创新理论研究;3.中共党 史党建学;4.思想政治教育;5.哲学;6.宗教学;7.语言学; 8.中国文学;9.外国文学;10.艺术学;11.历史学;12.考古学; 13.经济学;14.政治学;15.法学;16.社会学;17.人口学; 18.民族学与文化学;19.新闻学与传播学;20.图书馆、情报 与文献学;21.教育学;22.体育学;23.统计学;24.心理学; 25.管理学;26.港澳台问题研究;27.国际问题研究;28.区域 国别学;29.交叉学科。 第三条 本届评奖包括以下类型成果:1.著作(含专著、 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等);2.论文;3.咨询服务 报告;4.普及读物。 2 第四条 本届评奖的奖项分为:著作论文奖、咨询服务 报告奖、普及读物奖、青年成果奖。著作论文奖、咨询服务 报告奖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普及读物奖 和青年成果奖不分等级。按照确保质量原则,允许各类、各 等级奖项有空缺。 第五条 本届评奖的奖励名额总计 1500 项左右。各学科 的奖励名额,结合国家战略和学科发展需要,依据该学科申 报数占所有学科申报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重点突出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决策咨询与社会服务研 究,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绝学”、冷门学科、 新兴和交叉学科研究,体现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 系统性专业性研究,有力提升哲学社会科学国际影响力研究 等方面的最新成果。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由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同志组 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裁定异议问题处理结果、审定奖励成 果名单和奖励等级。 第七条 评审专家组由国内相关研究领域政治方向坚定、 学术造诣高、实践经验丰富、学风优良的同行专家组成,其 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非高校系统专家。其主要职责是对申报成 果进行评审,推荐拟奖励成果。 3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评奖办)设在教育部 社会科学司,负责组织申报、评审、异议处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教育部直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以学校为单位, 地方高校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及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 校以教育司(局)为单位(简称申报单位)集中申报,不受 理个人申报材料。本届评奖接受香港、澳门高校申报,相关 办法另行制定。 本届评奖实行限额申报,申报名额总计 8000 项左右。 各申报单位的申报名额,综合申报时限内该单位的科研成果 总数、人均成果数、上一届成果奖申报数和获奖数、教育部 哲学社会科学各类研究项目完成情况确定,适当向西部地区 倾斜。 各申报单位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导向,按照政治标准与学 术标准相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分配申报名额,规范申报程 序,切实做好申报遴选工作。 第十条 申报本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 会科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学校资格:申报学校应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2.申报者资格: 4 (1)申报期间人事关系在高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包 括离退休人员)均可申报。 (2)在高校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兼职人员,成果发 表时署名单位标注兼职高校的,可从兼职高校申报。 (3)申报者原则上应是申报成果的作者或者合作成果 的第一署名人。合作成果在征得其他作者同意、且第一署名 人未作为申报者申报其他成果的情况下,可由第一署名人以 外作出主要贡献的作者申报,但获奖后奖励证书中的排名仍 以成果的实际署名顺序为准。合作成果未征得其他作者同意 的不能申报。 (4)已故作者的成果,系在本届评奖申报时限内首次 公开出版、发表的,经法定继承人同意,其独立完成的成果, 可由作者生前所在单位提请申报;其作为第一署名人的合作 成果,可由其他作出主要贡献的作者申报。 (5)每位申报者限申报一项成果;合作成果限一人申 报,或以课题组名义申报。第一署名人为同一人的多项成果, 不得分别由不同申报者同时申报本届成果奖。 (6)青年成果奖申报者成果出版、发表或被采纳时年 龄应在 40 周岁及以内。 3.参评成果资格与要求: (1)本届参评成果的出版、发表起止时间定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咨询服务报告类成果以被有 关部门采纳的时间为准。 5 (2)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版的时间为准,在 符合上述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 (3)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 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4)个人学术文集(含论文集),在本届评奖申报时 限内公开出版且首次发表内容不低于 50%的,可作为著作类 成果申报;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论文作者以单篇申报。 (5)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 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但 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能做整 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单篇论文申报。 (6)咨询服务报告类成果,原则上应提交实际应用部 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以上企业等)采纳或应用 证明以及关于成果效果和社会影响方面的佐证材料。 (7)普及读物奖申报成果形式为著作,应提交关于成 果效果和社会影响方面的佐证材料,包括图书发行量、书评、 相关新闻报道、受众反响等。 (8)以少数民族语言公开出版的著作,申报时应有主 要章节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翻译;以少数民族语言公开发表 的论文,申报时应附有主要内容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摘要。 以外文公开出版的著作,申报时应有主要章节的中文翻 译;以外文公开发表的论文,申报时应附有主要内容的中文 摘要。 6 4.下列成果的申请不予受理: (1)存在政治方向、价值取向、研究导向问题的成果; (2)成果作者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师德师风受 到惩处的; (3)违反学术规范或者著作权存在争议的成果; (4)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特别是涉密咨询服务报告类 成果; (5)教材和教辅; (6)文学艺术创作类作品。 第十一条 申报者需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第九届高等 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评审表,并 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评审表中作者顺序应与成果 实际署名顺序一致。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要切实把好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 关,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在本单位进行网上公示 后(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提交。 各单位公示时,对咨询服务报告类成果中名称敏感、不宜对 外公开的,须做脱敏处理。未经公示或公示异议尚未完成核 查处理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评奖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的主 要内容为申报者、申报成果、申报评审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是否符合要求。所有通过审核的成果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等 7 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有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的申报成果 提出实名举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经评奖办核查,举报属 实的,撤销其申报资格。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本届评奖遵循以下标准: 政治标准: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 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研究导向。 学术标准:成果须具有原创性、开拓性,扎根中国大地, 体现中国特色,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理 论与实际紧密结合,填补了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了 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对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作出原创性 贡献。 学风标准: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观点鲜明、论据 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没有知 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实际贡献:成果的学术价值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重视和 好评;或在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 贡献。 8 第十五条 各奖项具体标准如下: 特等奖:选题具有特别重大意义,围绕新时代坚持和发 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提出了具有重大 价值的新理念新观点,发现和解决了影响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极大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推动了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 发展,对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 话语体系作出了重大贡献。学术界同行公认该成果代表国家 最高水平,其影响力超越单一学科的领域范围,得到社会各 界的广泛赞誉。 一等奖:选题具有重大意义,围绕选题深入研究并出色 完成了研究任务;成果有重大创新,具有重大理论或实践价 值,对学术发展或解决实际问题有重大突破性贡献;在国内 外产生深远影响,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二等奖:选题具有重要意义,围绕选题深入研究并圆满 完成了研究任务;成果有重要创新,具有重要理论或实践价 值,对学术发展或解决实践问题具有显著推动作用;在国内 外产生较大影响,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三等奖:选题具有较大意义,围绕选题深入研究并较好 完成了研究任务;成果有明显创新,具有较高理论或实践价 值,对学术发展或解决实践问题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在国内 外产生一定影响,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第十六条 普及读物奖成果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 性和可读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 9 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生 良好社会效果。 第十七条 青年成果奖成果应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在所 研究的领域内有明显创新和突破,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和实 践价值,对学术发展或解决实践问题具有一定推动作用,在 国内外产生一定影响。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和公平、 公正的原则,采取通讯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形式,委托 第三方机构组织。 第十九条 评审遵循回避原则,按照学科设立若干评审 组,评审专家独立审阅申报材料,按各学科奖项分配数推荐 奖励成果并打分。 第二十条 评奖办对评审专家组提出的推荐奖励成果和 奖励等级进行复核。按学科类别从高分到低分对申报成果进 行排序,根据各学科奖项分配数,形成奖励成果建议名单。 第二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评奖办关于 评奖工作情况的汇报,对奖励成果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决定 奖励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 第二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审定的奖励成果名单,经公示 和异议处理后,报教育部批准并正式公布。 10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奖励成果名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高校人文 社会科学信息网”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 30 日。公示期 间,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公示成果存在学术不端问题或申报 中存在弄虚作假问题,均可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评奖办提出异 议。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需符合以下条件: 1.以实名方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 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个人提 出的异议,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2.提供翔实可资调查取证的材料。 以下异议不予受理: (1)非实名提出的异议; (2)对申报成果未获奖的异议; (3)对奖励成果等级的异议; (4)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异议; (5)不属于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异议。 第二十五条 评奖办对异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 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奖励委员会审议裁决。对 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评奖办对提出异 11 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二十六条 申报成果存在学术不端问题或申报材料存 在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等违规问题的,经奖励 委员会核实,取消成果参评资格,对已获奖的撤销其奖励并 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申报者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教育部项 目和奖项。 第八章 评奖纪律 第二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评奖办工作 人员、申报单位、申报者都要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学 术道德、学术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各高校党委要切实履行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评奖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1.奖励委员会委员申报评奖的,应主动申请退出奖励委 员会。 2.本人申报评奖的,不得被聘为评审专家。 3.评审专家如发现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成果进入评 审,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如发现他人存在类似情形,也应 提出回避要求。 第二十九条 评奖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1.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对评奖过程负有保密义务, 12 签订保密承诺书,不得透露有关评审的任何信息。如发现泄 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专家信誉档案。 2.评奖办成员对评奖过程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评审 专家和评审情况信息。如发现泄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并调 离评奖办。 第三十条 评审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 则精神。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不得接受申报者及相关 人员的请托,不得接受申报者及相关人员吃请、礼物、礼金。 申报者和申报单位不得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一旦违反, 将实行一票否决,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记入科研诚信档 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取消参与本奖励活动资格;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评奖办工作人员不得 干预专家评审工作,不得发表针对性倾向性意见。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评奖办 负责解释。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