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科大学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doc
广药大〔2018〕7 号 关于印发《广东药科大学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校区,附属第一医院,各二级学院,部、馆、处、室,直属单位: 《广东药科大学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经广东药科 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药科大学 2018 年 1 月 18 日 广东药科大学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适应国家建设高质量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系, 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下简称校外导师)的遴 选、聘任与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我校 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研究生导师的要求和规定,结 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导师包括外聘导师和合作导师。 外聘导师可在我校独立招收学术学位研究生或专业学位研究生; 合作导师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协助校内导师或外聘导 1 师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二章 第三条 校外导师的遴选 校外导师遴选的基本原则 (一) 校外导师按各学位类别、专业方向研究生招生和培 养工作岗位的需要进行遴选,其中合作导师应在我校研究生联 合培养基地、产学研合作基地、校外教学实践基地等范围内遴 选,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 遴选校外导师要有利于拓展办学空间和吸纳校外优 秀教育资源,保证和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有利于改善导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层次结构,有利于专业学 位研究生培养双导师制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提升学术学位研究 生科研创新能力、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用实践能力的培养。 (三) 校外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学位(领域)授权点或 专业方向申报导师资格。 第四条 校外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心研究生教育工作,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能履行硕士 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 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学科研究方向, (三)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 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工作满 3 年。身体健康,年龄在退休前至 少能完成一届学生的指导。 (四) 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本领 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学术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整个 培养过程及毕业要求。 (五) 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能指导硕士生阅读本 研究领域的专业文献,并能亲自指导学生进行实践研究和论文 撰写。 第五条 校外导师遴选的业务条件 (一) 外聘导师: 1、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或参与指导研究生的经历,至少能 承担一门研究生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 2、申请招收学术学位研究生者,近 5 年以第一作者在公开 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多篇,其中三大检索收录不少于 5 篇;目前 有主持的省部级及以上在研项目,且近 5 年年均到账纵向科研 经费(指本人可支配科研经费,不含团队项目经费,如重点学 科、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专项经费以及各种配套经费,以 财务到账为准,下同)不少于 50 万(招生资格审查时不少于 50 万/生)。特殊情况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申请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者,近 5 年以第一作者在中文 核心期刊(北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 5 3 篇,其中三大检索收录不少于 2 篇(出版学术著作 1 部或已授 权发明专利 1 项可折合 2 篇核心期刊);目前有主持在研项目, 且近 5 年年均到账纵横向科研经费不少于 30 万(招生资格审查 时不少于 30 万/生)。特殊情况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 合作导师:熟悉本学科发展前沿和工作领域的最新 动态,在技术开发、科技推广、生产、销售、流通、临床用药、 管理等第一线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 的能力;近 5 年获得较有价值的科技推广成果,或曾主持或参 加较大技术研究开发课题或推广项目,或曾在从事的专业领域 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能够给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和 研究经费。 第六条 校外导师的遴选程序 (一) 申请人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根据自己的专业或研究 方向向我校相关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专业学位授权点)所在 二级单位(下简称“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科大 学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论文、著作、科 研成果、经费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二) 二级单位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材 料报送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个人申请材料进行认真评审, 提出评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名单及其个人材料报研究生 4 学院。 (四) 研究生学院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提交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校外研究生导师资格进行审定。 (六) 通过名单须在网上公示 7 天,无异议后由学校正式 统一发文聘任,由研究生学院负责颁发聘书。 第三章 第七条 校外导师的管理 校外导师享有与校内导师同等的职责,详见《广东 药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校外导师的日常管理由 二级单位负责,研究生学院备案并负责监督。 第八条 在确定当年度研究生招生指标后,外聘导师应与 二级单位签定有关协议。 第九条 外聘导师的聘期为四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方可 申请续聘。考核不合格、期满不参加考核或不申请续聘的导师, 自动取消其导师资格,其原指导的研究生由专业所在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委派其他研究生导师指导。要求恢复导师资格者,必 须按遴选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条 外聘导师考核及申请续聘应在聘期满前 6 个月, 由本人向专业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考核工作程序及结 果处理按《广东药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中导师考 5 核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表格请在研究生学院网页上自行下载填 写。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 导师资格,不予续聘。 第十一条 外聘导师培养研究生质量未达到下列条件的,视 为考核不合格。 (一)指导的每位研究生(临床医学及护理专业学位研究 生除外)毕业前须在 JCR 分区表(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 布的各学科 SCI 期刊分区表)2 区及以上期刊以第一作者(校 外导师为通讯作者,第一完成单位为广东药科大学)署名,公 开发表与攻读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1 篇。 (二)指导的每位临床医学及护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 前须在在中文核心期刊(北大)及以上期刊以第一作者(校外 导师为通讯作者,第一完成单位为广东药科大学)署名,公开 发表与攻读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1 篇。 第十二条 外聘导师须参加我校研究生招生资格年度审查, 取得招生资格方可招生。招生资格审查的业务条件参照本办法 第五条,工作程序参照《广东药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 法》执行。首次取得导师资格或续聘后首年可免评直接认定当 年招生资格。招生指标由学校统筹分配。 第十三条 合作导师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自动取消其 我校合作导师资格。 第十四条 校外导师津贴由其工作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给予 6 发放。培养研究生所需各项费用由校外导师筹措。(新增) 第十五条 对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难以保证研究生培养 质量,违反学术道德,因师德、责任心等导致重大问题或事故 的校外导师,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暂停招生、取消校 外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六条 在我校兼任校外导师期间,指导我校研究生完成 的学位(毕业)论文及申请学位要求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的成果 必须以广东药科大学或广东药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为第一完成 单位。 第四章 第十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药学院校 外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广药〔2015〕31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药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 释。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