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我校科研管理相关制度修改意见的通知.doc
关于征求我校科研管理相关制度 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枣庄学院第三次科研工作大会的安排,为了使学校现行的科研管理制 度更加科学、合理,适应学校发展需要,提高整体科研水平,现将《枣庄学院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枣庄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 》、《枣庄学院科研工作匹配资助与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 《枣庄学 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中央国务院、教育 部、山东省委省政府等部门下发的有关科研管理的相关文件汇总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组织教学科研人员认真学习,研究讨论,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 3 月 31 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交至科技处(电子版发送至 zzxykyc@163.com)。 联系人:刘书玉、汪涛 联系电话:3786704 地址:综合楼 1009 室东 科技处 2017 年 3 月 22 日 附件:请见纸质文档 目 录 1、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1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6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16 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4 5、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0 6、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37 7、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42 8、枣庄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48 9、枣庄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58 10、枣庄学院科研工作匹配资助与奖励办法……………………………66 11、枣庄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72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以来,有力激发 了创新创造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科研项目资 金管理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 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 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 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 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 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 ——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 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 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 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 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督查,狠抓落实,打通政策执行中 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 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下放预 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 -0- 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 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 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不 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 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 20%,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 分为 15%,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13%。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 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 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三)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 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 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 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四)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 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在 2 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 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 收回。 (五)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 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三、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 (一)改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 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 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 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 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 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会议次数、天数、 -1- 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 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 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 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四、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改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 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财政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 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 公开、透明、可追溯。 (二)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 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五、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利用 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 案,不再进行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央高校、 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 门要指导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 目建议书。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 手续,缩短审批周期。 六、规范管理,改进服务 (一)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内部管理办 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 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2- (二)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要加强对科研 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 的协同工作机制。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 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 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三)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 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 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 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 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 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 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七、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一)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 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 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 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2016 年 9 月 1 日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 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2016 年年底前, 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 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二)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财政部、科技部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 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 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 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 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 家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财政部、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 意见尽快修订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 -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6]113 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科技 厅(委、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根 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 发〔2014〕64 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 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我们 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2016 年 12 月 30 日 附件: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4-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财科教[2016]11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 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国务院 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 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 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 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组织实施方式。重点专项下设项 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 预算管理。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 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 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 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中央财政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其他 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 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 重点专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简称“承担 单位” )应当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第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 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 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承担单位资金管理的法 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重点专项组 -5- 织实施的特点,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依法理财的要求。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公 开公示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财政部、科技部负责研究制定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重点专项概算编制和评估,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 监督检查;财政部按照资金管理制度,核定批复重点专项概预算;专业机构是重点专项资 金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申报、评估、下达和项目财务验收, 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 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 第八条 重点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期内,专项任务实施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 是重点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点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九条 专业机构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编报重点专项概算,报财政部、科技部。 第十条 重点专项概算应当同时编制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 重点专项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概算和其他来源的资金概算。 重点专项支出概算包括支出总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专业机构应当在充分论证、科学 合理分解重点专项任务基础上,根据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按照 任务级次和不同研发阶段编列支出概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对重点专项概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 合财力可能,财政部核定并批复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一般不予调整。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 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确需调整的,专业机构在履行相关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后,提出调整申 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总概算不变,重点专项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 等导致年度概算需要调整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 批。 第十三条 专业机构根据核定的概算组织项目预算申报和评估,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和重 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建议,项目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科技部,预算安排建议按照预 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无部门预算申报渠道的专业机构,通过科技部报送。 第十四条 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财政部结合科技部意见,按照预算 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不含具体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6- 第十五条 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专 业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六条 在重点专项实施周期内,由于年度任务调整等导致专业机构当年未下达给项 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由于重点专项因故中止等原因,专 业机构尚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七条 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 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 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 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 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 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 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 务等费用。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 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 10%的,不需要编 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 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 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7-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 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 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 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 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二十条 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 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20%; (二)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15%; (三)超过 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13%。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 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 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课题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 用。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 形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 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 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 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 重点专项项目不得在预算申报前先行设置控制额度,可在重点专项年度申 报指南中公布重点专项概算。 -8- 项目实行两轮申报的,预申报环节时,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所需专项资金预算总额;正 式申报环节时,专业机构综合考虑重点专项概算、项目任务设置、预申报情况以及专家建 议等,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预算。 项目实行一轮申报的,按照正式申报环节要求组织编报预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 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 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项目申报单位对直接费用各项支 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项目预算评估。预算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丰富的 国家科技计划预算评估工作经验、熟悉国家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政策、建立了相关领域的 科技专家队伍支撑、拥有专业的预算评估人才队伍等。 第二十六条 预算评估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 则,对项目以及课题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 预算评估过程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直接费用预算,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与项目申报单 位的沟通反馈机制。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根据预算评估结果,提出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并予以公 示。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重点专项预算和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的审 核意见,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下达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并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 务书(含预算) 。 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是项目和课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项目任 务书(含预算)应以项目预算申报书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 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 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第五章 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办理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支付年度项目资金的有关手续。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 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 -9- 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逐级转拨资金时,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 现上述情况的单位,专业机构将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 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 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 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 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 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 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 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费、大宗材 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 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 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三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 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 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 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 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 一年度继续使用。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 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 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二)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 - 10 - 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批准,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备案。设备 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 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 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同意后,报专业机构批准。 (三)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三十七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的 4 月 20 日前,审核课题上年度收支情况, 汇总形成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专业机构。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 项目资金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财务决算, 其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告中编制反映。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 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 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 开放共享。 第三十九条 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 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组织清查 处理,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统筹用于重 点专项后续支出。 第六章 项目财务验收 第四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 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向专业机构提出财务验收申 请。 财务验收申请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 第四十一条 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前,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财务验收工作应当在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 11 - 在财务验收前,专业机构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检查承担单位的科技报告呈交情况, 未按规定呈交的,应责令其补交科技报告。 第四十二条 财务验收应当按项目组织,以项目下设的课题为单元开展和出具财务验收 结论,综合形成项目财务验收意见,并告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第四十三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之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完成课题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 完成起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 上缴专业机构,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课题,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 由专业机构收回,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第四十五条 专业机构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 将财务验收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并将验收结论报科技部备案。验收结论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 科技部对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进行随机抽查。对财务审计,重点抽查审计 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审计工作质量及对重大违规问题的披露情况;对财务验收,重 点抽查验收程序规范性、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和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情况。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 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 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 12 - 第四十八条 科技部、财政部应当根据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通过专项检查、专项审计、年度报告分析、举报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对专业机构内部 管理、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和内部 控制、项目资金拨付的及时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抽查。 第四十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落实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责任,配合财政部、科技部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五十条 专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 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加强 对承担单位的事前风险预警和防控。 专业机构应当在每年末总结当年的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情况,并报科技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 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 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课题承担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 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承担单位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验收、监督检查 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科技部、财政部、专业机构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 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 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重要疑点和线索需要深入核查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移 交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 及处理意见反馈科技部、财政部。 第五十三条 经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正式处理,存在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 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 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四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及其相 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概预算审核下达,专业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项目资金 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 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 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13 - 第五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 (课题)负责人、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参与资金管理使用的行为进 行记录和信用评价。 相关信用记录是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核定、结余资金管理、监督检查、专业机构遴 选和调整等的重要依据。信用记录与资金监督频次挂钩,对于信用好的机构和人员,可减 少或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监督检查;对于信用差的,应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大监督检 查频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 年 7 月 7 日财政部、科技部颁布的《关于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5〕154 号)和 2016 年 4 月 18 日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 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教〔2016〕25 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14 - 财教[2015]15 号 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有关 要求,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2〕65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 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5 年 4 月 15 日 附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 15 - 财教[2015]1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 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 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 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 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 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 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 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 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 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 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 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 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 第八条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 - 16 - 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 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 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 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 、科学考察、业务调研、 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 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 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 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 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 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 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 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 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 17 -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 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 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 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 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20%; (二)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13%; (三)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10%。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 5%。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依托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 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 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 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第十三条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 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的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 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 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 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 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 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 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 18 -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 条的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对于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和资金 预算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参考同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第三方对项 目资金预算进行专项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预算。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 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四章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 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给依托单位。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 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 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 予以说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 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依托单位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 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 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 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 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 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 19 -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 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 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 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 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 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项目中期评估时,由自然科学基金委 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财务检查或评估。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 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 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 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 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 学基金委。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 金决算进行审计认证后,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财 务验收。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年度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全面反映项目 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年度收支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1日前 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 2 年内由 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 2 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 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 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 30 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 20 -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自然科学 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因特殊情况退 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 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 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 章制度执行。 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自 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托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结合财 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 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 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依托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考评和 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 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 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 举或者控告。 第三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年度收 - 21 - 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依 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 理依照本办法执行。2002 年 6 月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 教〔2002〕65 号)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4 号)同时废止。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 22 - 财教〔2016〕30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 的若干意见》 ,结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 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 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 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 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 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 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 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 费用 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 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 23 -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 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 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 等。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 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 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 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 万元及以 下部分为 30%;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为 20%;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为 13%。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责任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 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 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 用。 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 费用。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 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 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 24 -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 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 署意见后,提交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未通过 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第十二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 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所 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 额。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第十五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 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批;如有特殊情 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 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剂事项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资金实行预留资 金制度,预留部分资金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预留资 金不予支付。 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 - 25 - 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 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 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 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 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 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成果首次鉴定的费用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另行支付。首次鉴定未通过 并组织第二次鉴定的,鉴定费从项目预留资金中扣除。 第二十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 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 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 2 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结转 下年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或责任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 关通知后 30 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的项目的已拨资 金,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 30 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 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 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 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 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 权限。 - 26 - 责任单位应当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 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责任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要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全国社科规划办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应当积极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 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 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二十五条 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各自实际,对本地区本 系统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应当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监督长 效机制,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制度,加强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评估。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 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 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全国社科规划办对责任单位和项目 负责人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责任单位信用评级和 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 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 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预算法》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社科基金各项目类型,以及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 个单列学科。国家社科基金其他资助,未制定有关办法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 年 4 月 10 日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 - 27 - 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 号)同时 废止。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 - 28 - 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 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有关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 定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教育部 2016 年 10 月 26 日 附件: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29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哲学社 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有关精神、 《中共中央办公 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 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是用于支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 计划”(以下简称繁荣计划)社会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 “放管服”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专款专用、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繁荣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充分体现质量创新和实际贡献,赋予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管理权限。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注重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 环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第四条 财政部、教育部负责制定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预算安排的总 体方案。教育部负责编制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建立健 全项目绩效考评机制。 第五条 项目依托学校是繁荣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和完 善本单位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按要求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将 项目资金纳入学校预算,指导和审核项目预算编制,承担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审核项目决算。 项目依托学校的财务和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加强对项目 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指导;注重科学管理、改进服务,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 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合理合规使用资金。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 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七条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分为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 - 30 -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研究项目是指围绕繁荣计划建设任务设立的各类高校哲学 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研究项目资金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 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宣传费等。其中: 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 、专业软件,资料 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 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围绕项目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 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 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 用 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 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改造。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由 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 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 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 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印刷费/宣传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 其他: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 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 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 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 万元及以 下部分为 30%;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为 20%;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为 13%。严禁 - 31 - 超额提取、变相提取和重复提取。 间接费用应当纳入项目依托学校预算统筹安排,合规合理使用。项目依托学校统筹安 排间接费用时,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 当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十一条 非研究项目资金指支撑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机构、团队以及智库运行、优 秀成果奖励等繁荣计划建设项目的资金。 非研究项目资金按照“绩效导向、稳定支持、协议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资助 和管理,可以通过第三方评估将相关优秀的研究机构(或者智库、团队)纳入资助范围。 在财政部、教育部核定的资金总额内,依托高校和相关研究机构(或者智库、团队) 根据绩效目标,围绕实现培养拔尖人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出学术精品力作、扩大对 外学术交流等任务,按规定自主编制资金预算,自主决定使用方向。同时,应当完善资金 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注重发挥绩效激励作用,尊重科研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 体现知识创造价值。 教育部与依托学校、受资助研究机构(或者智库、团队)约定建设周期内的目标任务, 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考核,根据实际绩效实行有差别的稳定支持,并采取优胜劣汰、动态 调整的管理方式。 财政部、教育部按规定对获得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的成果进 行奖励,对被采用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有价值、高水平的咨政成果实行后期资助和事后奖 励。学校不得对奖励资金提取间接费用。 第十二条 管理资金是指教育部在实施繁荣计划过程中组织、协调、评审、鉴定等管理 性工作所需费用。 在繁荣计划实施过程中,应按照“管、办、评”分离原则,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规范 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中的相关开支标准,按照国家以及项目依托学校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 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本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支出,不得用于繁荣计划建设项 目之外的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在依托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使用 项目资金;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繁荣计划专项资金 - 32 - 项目中涉及仪器设备采购的,按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繁荣计划项目资金时,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要求,按照项 目实际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按年度编制项目预算、设定项目 绩效目标,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项目资金需要转拨协作单位的,应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对外协单位资质、承担的研 究任务、外拨资金额度等进行详细说明。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 关性负责。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依托学校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教育部根据繁荣计划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重点对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 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应建立评审专家库,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 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七条 教育部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在部门预算“一上”时,将繁荣计划专项资 金三年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建议数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按部门预算程序审核后批复年度预 算。 第十八条 教育部根据繁荣计划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向项目依托学校下达项目预算。其 中,研究项目预算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分批下达。未通过年度或中期检查的,停止下达 下一年度后续项目预算;非研究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核定、按年度一次性下达。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依托学校应当将资金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 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转结 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学校应当指导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编制预算,规范预算调剂程序,完善项目资金支出、 报销审核监督制度,加强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外拨资金、间接费用、结转结余资金等 的审核和管理。 学校应当强化对合作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 虚假合作,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资金。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 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 - 33 - 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额的,由依 托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支出科目和金额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 需要提出调剂申请,报依托学校审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 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可以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 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调剂。 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或者已列示的外拨资金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 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依托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 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 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 实性的前提下,依托学校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年度决算。项目依托学校应将繁荣 计划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学校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据实编报项目 决算,并附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资金收支明细账,与项目结项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 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学校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 对于研究项目资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转资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 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 直接支出,或由项目依托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项目审核验收 2 年后 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对于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按照财 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被撤销,依托学校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决 算及资产清单,审核汇总后报送教育部。已拨资金或其剩余部分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 凡使用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应 - 34 - 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依托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繁荣计划建设项 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繁荣计 划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 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 格等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依托学校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落实项 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等自主权。 项目依托学校应当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 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项目依托学校应当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外拨资 金、劳务费发放、间接费用、结余资金使用和研究成果等情况。 项目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 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 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 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加强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教育部在开展项目预算评审时,应对项目申请人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 作为核定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因素。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 偏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建 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 益。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山东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 - 35 - 理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 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现结 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 快创新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 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充分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 管理和运行机制,为我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 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 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赋予高等院校、科研院 所更大自主权,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纪 违法问题。 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督查,狠抓落实,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 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简化项目预算编制。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对符合条件的 科研项目,可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资金预拨。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 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 - 36 - 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的预算调剂由项目 承担单位负责。 (三)改变项目资金支付方式。科技部门要做好项目立项和预算执行的衔接,会同财政部 门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取消科研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方式,实行财政授权支付。项 目主管部门和单位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四)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 度继续使用。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 在 2 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 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规定 收回。 (五)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 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 员等的劳务费,均可在项目经费中开支。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可根据当地科学研 究、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和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 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六)提高间接费用比重。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 费的一定比例: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 20%,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15%,1000 万元以 上的部分为 13%。 (七)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比 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 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八)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接受委托、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 提供科技服务等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签订委托合同,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三、赋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 (一)下放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权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 等活动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 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 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费开支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 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因工作 - 37 - 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 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二)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区别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 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 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由各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负责管理,并按外事审批权限报备,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 理范围。对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学术交流费用管理区别于一般出国经费,可根据预算据实 安排。 (三)简化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预算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需要自主 调整采购项目。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 策。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范,切实做到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可追 溯。 (四)扩大基本建设项目自主权。对于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科研基本建设 项目,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高等院校、科 研院所主管部门应指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 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 审批周期。 (五)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自主处置有 关政策。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各级政府应给予政策和资金 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社会融资。 四、提升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服务水平 (一)健全政府科技决策工作机制。完善科技工作重大问题沟通机制,科技部门要加强科 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建设高水平科技智库,健全由技 术专家、企业家、科研人员和政府部门共同参与的科技决策及论证机制,提升重大科技决策 的科学性。 (二)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政策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民间资本 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科技贷款风险补偿等模式在科技 - 38 - 领域的应用。加大政府股权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创新力度,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 转化应用。创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制,通过接受社会捐赠、与社会机构共同设立联合基金 等方式,拓宽基础研究投入渠道。 (三)优化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结构与方式。对需要长期投入的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公 益性科技事业以及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注重定向委托和竞争性选择相结合,以无偿资助方式 给予持续稳定支持。对市场导向明确的技术创新项目,注重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导 向作用,综合运用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予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科研 项目,鼓励通过自主选题,开展前瞻性、储备性研究。 (四)创新财务服务方式。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 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聘请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单位内部 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 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 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报销问题。 (五)强化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 体,应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强化自我约束 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 控机制,强化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落实科 技报告制度,按规定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 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 况,让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取得放心、用得安心。 (六)加强督查指导。财政部门、科技部门要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督促检查, 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科技部门、项目主管 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各种检查评审,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 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科研项 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意见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项目主管部门应制定出台相关实施方案,并督促指导所属 单位完善内部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等相关内部 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省财政厅、省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 - 39 - 定,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另行制定我省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 法。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 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 40 - 鲁财教[2016]8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 地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 [2016]304 号)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 号)相关规定,根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 号)、《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 号)精神,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拨款的哲学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以 下统称“项目资金”)以及管理资金的使用管理。其中,研究项目资金是指围绕我省哲学社 会科学繁荣发展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资金的总称;非研究项目资金是指支持我省哲学社会 科学科研机构(或者团队、智库)建设、优秀成果奖励等项目资金的总称;管理资金是指 省委宣传部、省科学技术厅等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管理性工作所需的费用。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 “放管服”结合、公开公正、厉行节约的原则,突出理论创新和实际贡献,在简政放权的 同时,注重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充分激 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 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六条 项目资金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使用管 理中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七条 研究项目资金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 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 41 -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 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 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 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 费用 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 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应当严格控制,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 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 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 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 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 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费/宣传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 费用。 (八)其他支出: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任务有相关性和必要性,且应当在编 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 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 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项目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20 万元及 以下部分为 50%,超过 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为 40%;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为 20%;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为 13%。 对于科研规模较小的项目(经费不超过 2 万元),原则上可采取后补助方式,主管部门 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资金,全部作为间接费用使用。 第十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管理使用。加大对项目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 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 系,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 - 42 - 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 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非研究项目资金按照“绩效导向、稳定支持、目标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进行资助和管理。对优秀研究机构(或者团队、智库)的资助,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 的方式予以确定。研究机构(或者团队、智库)在核定的非研究项目资金总额内,根据绩 效目标,按规定自主编制资金预算,自主决定使用方向。同时,应当完善资金管理办法,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注重发挥绩效激励作用,尊重科研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体现知识创 造价值。主管部门与受资助研究机构(或者团队、智库)约定建设周期内的目标任务,委 托第三方进行评价考核,根据实际绩效实行有差别的稳定支持,并采取动态调整的管理方 式。对获得政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包括被采用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有价值、高 水平的咨政成果,按规定实行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 第十二条 管理资金用于项目组织、协调、评审、鉴定等管理性工作,专款专用、单独 列示,不得用于与项目管理无关的支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按照“管、办、评”分离 原则,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 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对研究项目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 和测算理由应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分别编制单项预算,并由项目牵头承 担单位汇总编制项目总预算。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 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协商确定。项目承 担单位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及时转拨合作单位资金。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预算编制和中期财政规划要求,按照项目中期财政规划与年 度预算相结合的原则,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三年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建议数。财政部 门按程序审核后批复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研究项目预算由主管部门一次核定,并按年度分期分批下达。对于未通过年 度或中期检查的,暂缓下达下一年度后续项目预算。根据绩效考核情况,下达间接费用中 的绩效支出。 非研究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核定、按年度一次性下达的方式。 - 43 -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七条 研究项目采取“压茬”管理,项目预算随主管部门预算一并提交,上年第四 季度组织申报、评审,次年第一季度完成立项并下达项目经费,逐步建立先评审立项后预 算的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研究项目预算批准后应严格执行,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提请项目承担单 位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一)由于项目内容或者项目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 额。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第十九条 研究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费/宣传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的, 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如有 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 审批。研究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 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 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 实性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 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规定 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二十二条 对于研究项目资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 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 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 2 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 回,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研究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 - 44 - 道退回。对于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项目的已拨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原渠道退回。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健全完善归口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分类制定具体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项 目资金预决算管理。 (二)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制度,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强化项 目结果应用。 (三)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信用机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 使用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并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级和对项目负责人 绩效考评及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 (四)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 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二)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 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 率和便利化程度。 (四)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 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五)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 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 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六)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 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 45 - (一)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 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二)承诺提供真实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 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 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枣庄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 46 -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科研项目管理,提高我校科研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调动 全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与按期优质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 〔2016〕50 号)、财政部和国家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 教〔2015〕15 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 金管理办法》(〔2016〕304 号)、省政府《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 〔2016〕19 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推进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 教高字〔2016〕8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科学、规范、合理和高效的原则,科研项目实行校、院(部)和项目负 责人三级管理体制,学校科技处组织项目的申报与推荐(评审) ,监督项目按计划执行,组 织结题、验收和鉴定。院(部)负责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对申请项目的先进性、科学 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认真评价,并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申报、执 行、经费使用及结题、验收、鉴定、归档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 第二章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类别 我校科研项目按类别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枣庄学院科研基 金项目。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确定生效的有研究计划、有明确要求 的科研项目,项目的立项和确认,以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为依据。纵向科研项目 主要分为: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管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主管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3.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课题; 4.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5.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的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 6.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 7.国家科技部主管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 47 - 8.全国高校古籍整理研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管的全国高校古籍整理研究项目; 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下达的研究项目; 10.其它国家级科研项目。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 1.教育部科学技术司主管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2.教育部社会科学司主管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3.教育部社会科学司主管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4.文化部主管的国家文化科技计划项目; 5.除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以外的国家其他部委下达 的科研项目; 6.山东省科技厅主管的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7.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主管的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8.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主管的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9.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的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 10.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下达的研究项目; 11.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子课题按省部级科研项目认定; 12.其它省部级科研项目。 (三)地厅级科研项目 1.山东省教育厅科研发展计划项目; 2.枣庄市科技计划项目; 3.枣庄市社科联应用研究项目; 4.除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以外的省级其他厅、局 下达的科研项目; 5.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子课题按地厅级科研项目认定; 6.其它地厅级科研项目。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由企事业单位、其他高校、政府机构、研究机构等单位委 托我校承担的理论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合作项目。项目的立项和确认,以合同协 议为依据。横向科研项目主要分为: (一)由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其他高校、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委托的理论 研究、应用研究项目。 - 48 - (二)与企业法人单位签署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科技合作 项目。 (三)与其他高校、研究机构、基金会签署的合作研究项目。 第六条 枣庄学院科研基金项目是指由学校设立的用于扶持我校教师开展科学研究、 科研基本条件建设以及为争取国家级基金项目预研的资助研究项目,资助对象为我校在岗 在编教职工。项目的立项和确认,以《枣庄学院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和枣庄学院年 度科研项目公布通知为依据。学校科研基金项目主要分为: (一)校级国家基金预研究项目; (二)校级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 (三)校级科研基金一般项目; (四)校级高水平成果后期资助项目。 第三章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 (一)科技处根据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及 时在学校网站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要求。 (二)院(部)应认真学习和研究上级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工作文件、申请表格以 及学校的申报要求,组织教师和科研人员进行申报。 (三)项目申请人应以项目指南为依据,以科研团队为依托,科学选题,认真申报。 (四)对有申报限额的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处组织预申报,组织专家对预申报项目进 行审核。 (五)申请各类纵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一般应是我校在岗在编教职工。 (六)鼓励我校特聘教授、兼职教师和外单位人员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申请各类纵 向科研项目。 (七)为鼓励高水平项目的申报,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学校对申报国家级基金项目的 前期论证工作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申报 横向科研项目一般由我校科研人员和委托(合作)单位协商自主确定,需要学校协助 的,由科技处协助进行。科技处代表学校与委托(合作)方签署合同书或协议书,一式三 份,经双方单位共同签章后生效。 - 49 - 第九条 枣庄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的申报 枣庄学院科研基金项目是我校在岗在编教师申报学校资助的研究项目。学校科研基金 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评审一次。申报人作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 校级科研基金项目。除校级高水平成果后期资助项目以外,其他学校科研基金项目只资助 一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费状况确定立项数额和资助经费。 (一)国家基金预研究项目申报条件 1.申请人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申请人在当年度有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请国家级基金项目但未获批准的经历。 (二)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为我校在岗在编教职工,经人事处审核已获得博士学位且到校工作不满一年 的教职工。 申请人向科技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由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单位负责人签 字盖章后送科技处。科技处会同人事处对申请者的资格和申报书填写内容进行审查,审核 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三)科研基金一般项目申报条件 1.申请人是除高级职称、博士学位以外的教职工; 2.申请人无在研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四)高水平成果后期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申请人在申请时无在研资助项目,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 B 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高水平专著(提供出版合同) ; 2.在二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提供论文原件); 3.获得职务发明专利(提供授权证明)。 上述学术期刊分级方法以最新《枣庄学院学术期刊分级目录》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人需填写《枣庄学院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一 式三份,由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负责人签字(校级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还须由人事 处签字盖章)后,报送科技处。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的评审 纵向科研项目的评审 - 50 - (一)学校设立纵向科研项目初评委员会,初评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负责 形式审查与评议,确定推荐上报名单。 (二)纵向科研项目的初评以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和要求为依据。 (三)学校按照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主管部 门评审,最终由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评审确定立项项目。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评审 横向科研项目以签署盖章的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书,作为评审、立项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的评审 (一)学校设立校级科研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 负责审核、评审、确定立项项目。 (二)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的评审以学校发布的项目指南和要求为依据。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主要包括:填写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编制和完善项目预算,编 制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的实施与检查等。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一)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 写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和完善项目预算方案, 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计划的完成,并及时将合同书或任务书报送至科技处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对项目的进展、经费使用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实施。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计划的各项指 标及进度要求,组织课题组实施计划,并按规定时间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研究的进展和阶段性成果,预算执行与经费开支情况, 存在的问题、经验和建议,下一步研究计划,需要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等。 (四)项目研究计划一经确定,中途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必须 在科技处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报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 (五)项目研究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预算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以及学校财务、审计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一)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实施管理,其中项目的绩效管理由校(院) - 51 - 两级进行管理。 (二)横向科研项目签订合同书或协议书后,项目负责人即承担履行合同(协议)的 直接责任,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确保合同(协议)计划的完成,并及时将合同书或协议 书上报至科技处备案。 (三)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对项目的进展、经费使用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 督促项目负责人将项目进展情况向委托(合作)方适时通报。 (四)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违约,责任由项目 负责人承担。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会同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 托(合作)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枣庄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的过程管理 (一)校级科研基金项目一经获得批准,即纳入全校科研项目管理范畴,项目负责人 要及时与科技处签订项目任务书,配合科技处接受规范管理,按时提交成果,并接受年度 检查。 (二)国家基金预研究项目、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校级科研基金一般项目的管理: 1.国家基金预研究项目执行期为一至两年,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执行期为三年,校 级科研基金一般项目执行期为一至两年。博士科研启动基金一次核定:文科 3 万元,理科 6 万元,工科 10 万元。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2.国家基金预研究项目、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校级科研基金一般项目负责人必须 与科技处签订项目任务书,制定项目研究计划,编制项目预算,接受中期或者年度检查。 中途不得随意变动研究计划和研究内容,更不能无故终止研究。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进行调 整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详细的书面调整报告,交所在院部审查通过后,再报科技处 审核备案。 3.国家基金预研究项目、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校级科研基金一般项目所隶属的院 部应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项目负责人要按照任务书的各项指标及 进度要求,及时开展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向科技处提交年度进展工作报告。 4.国家基金预研究项目、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校级科研基金一般项目,在执行期 内的每年下半年按文件和通知要求填写《枣庄学院校级科研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由院 (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将《枣庄学院校级科研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一式一份 报送科技处备案。科技处每年年底对部分校级科研基金项目进行抽查,同时负责协调解决 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 52 - 5.国家基金预研究项目、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校级科研基金一般项目,在年度检 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对项目予以撤销。 (1)无故不接受项目检查或立项两年内未开展任何研究工作。 (2)无故不按时提交年度进展工作报告或不接受本单位及学校管理。 (3)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研究条件和能力或健康等原因,无法按原计划进行。 (三)校级高水平成果后期资助项目的管理: 高水平成果后期资助项目须在符合申报条件(已有相应成果)时,才可申报。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 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的结题、验收与鉴定,项目材料的建档,成果的 推广与应用等。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 (一)纵向科研项目原则上必须按期结题,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 项目负责人应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在规定结题时间前三个月内向科技处申请,科技处 在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二)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有义务主动与科技处联系,咨询办理成果结 题的有关程序。对已完成研究任务、却未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的项目,科技处将督促并指导 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办理结题手续。 (三)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应按项目主管部门和科技处的结题要求,由项目负责人实事 求是地填写结题报告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至科技处,由科技处统一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按 规定进行结题。 (四)纵向科研项目的中期成果和最终成果(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需 是以“枣庄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且均应按规定进行资助来源标注,注明“×× ×资助研究项目”。未标注的成果不得列入结题报告中。 (五)结题后需要鉴定的项目,项目组必须填写所有的鉴定材料并提交至科技处,由 科技处审查后向有关部门汇报并申请鉴定。 (六)项目负责人必须保存收集有关项目文件和技术资料,建立项目研究档案,项目 结题后报科技处统一归档。 (七)科技处应积极做好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 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作为结题材料报送项目下达部门的同时,可进一步向有关上级部 - 53 - 门予以推荐。 (八)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结题(验收)鉴定成果, 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 (一)横向科研项目按合同或协议确定的方式结题。 (二)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根据需要并与项目委托(合作)方协商,项目负责人可 以提出进行科研成果鉴定的申请,并同时报送有关材料。科技处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向上 级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三)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将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项目合同 (协议)书、阶段成果、最终成果、经费结算、用户评价意见、专家鉴定意见等报送科技 处,办理项目结题并存档。 第十九条 枣庄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的结题管理 校级科研基金项目应按期结题,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前一个月内及时向科技 处提出结题申请。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结题要求向科技处提供《枣庄学院科研 基金项目结题申请表》(一式三份)、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等结题材料。对于 执行期为两年及以上项目需要结题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在项目执行期内按时提交《枣 庄学院科研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且在科技处备案,否则不予结题。同时,项目负责人 还应将相关电子材料报科技处备案。 (一)国家基金预研究项目结题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项目结题: 1.项目在研期间,以同一研究主题申报国家基金项目获得立项资助,则自然结题; 2.围绕研究主题,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在四级以上期刊发表 1 篇学术论文,或出 版学术专著 1 部,或获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或获职务 发明专利 1 项,可申请结题。 (二)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结题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项目结题: 1.在二级及其以上期刊发表 1 篇学术论文,或在三级期刊发表 2 篇学术论文;或在 SCI (CSSCI)发表 3 篇学术论文;或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 4 篇学术论文; 2.在 B 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专著 1 部;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1 项(必须为职务专利),并在 SCI(CSSCI)期刊发表 1 篇学术 - 54 - 论文; 4.获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 1 项,并在 SCI(CSSCI)期刊发表与课题相关的 2 篇学 术论文; 5.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1 项,或者获得地厅级科研奖励二等奖及以 上奖励 1 项,并在 SCI(CSSCI)期刊发表 2 篇学术论文。 (三)校级科研基金一般项目结题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项目结题: 1. 在七级期刊上发表 2 篇学术论文,或在六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 1 篇学术论文,或经 学校认定的其他高水平科研成果 1 项,可申请结题; 2.项目在研期间,以同一研究主题申报获批地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奖励, 则自然结题; (四)高水平成果后期资助项目结题条件 高水平成果后期资助项目在已有相应成果时,才可申报,在经费预算下达后即可办理 结题。 (五)以上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结题条件中对应的科研成果均须是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成 果,且以“枣庄学院”作为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为成果第一位次署名人。期 刊分级方法以最新《枣庄学院学术期刊分级目录》文件中的规定为准。 (六)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结题不再统一进行结题鉴定,只要满足结题条件即可申请结 题。 (七)校级科研基金项目到期但未达到结题条件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 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前三个月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延 期结题。延期结题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在延期内其剩余资助经费将会 被暂时冻结使用,等完成结题后才可继续使用。 第七章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要坚持预算管理,本着节约的原则,充分 利用现有的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工作;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要注意 结合学科发展和实验室建设的需要,注意结合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的需要,以 快出人才,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为目标。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要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 - 55 - 的原则,按规定范围根据预算开支,自觉接受上级科研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审批、报销、限定、结算、停用等 按照最新的《枣庄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附 则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学 校所有;项目研究开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枣庄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枣院政字 〔2014〕149 号)同时废止。 枣庄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 56 -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 理要求,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科研人员 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 〔2016〕50号)、财政部和国家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 〔2015〕15号) 、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 理办法》(〔2016〕304号)及省有关文件精神,在《枣庄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枣 院政字[2014]150号)基础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及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 源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费的开支范围、使用程序、预结算管理、结 余经费的管理等。 第二章 第四条 职责与权限 为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用,合理确定学校、教学科研 单位、项目负责人职责和权利,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 管理体制,项目负责人、教学科研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 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包括收入和支 出)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 检查。 2.各教学科研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 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 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 进度,实施绩效考核等。 3.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学校科研项目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指导 项目预算编制,组织预算评审;负责项目申报、合同签订、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监督科研经费使用,协助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协助学校人事部门、 - 57 - 资产管理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的绩效考核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协助纪监审计部门做好项目 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4.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定科研经费财务管理 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 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收支预算、决算审核等工作,加强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和核算, 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的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5.招标、资产和图书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中设备、图书的论证、购置、验收、 入库等管理工作,按学校仪器设备、图书管理办法、物资耗材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学校可 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6.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 追溯。 第三章 第五条 收支管理 科研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学校科研项目资 助经费三类。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各级政府 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及学校配套经费。我校校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作为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 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 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国内外各类机构、组织、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的项目经费,各类 技术开发、服务、咨询项目经费,专利许可实施项目和国际合作等项目经费。 3.学校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的学校匹配资助经费;学校科研基金项 目经费;学校设立的专项科研经费(含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六条 各类科研经费均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科研经费到达学 校财务账后,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校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 理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项目负责人须根据实际批准经费,制订经费预算表,经 科技处审核后,交计划财务处作为报销依据。 第七条 纵、横向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 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 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 - 58 - 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了提高科研 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八条 项目开支范围 (一)纵向科研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违反规定或经 费预算所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对没有经费管理办法的纵向科研项目,其直接费 用使用范围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 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 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 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数据采集及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 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也包括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 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 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 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费:是指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 座谈会、答辩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 标准等,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 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 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 费等费用中报销。 6.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 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报销按照《枣庄学院差旅费管理 办法》执行。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 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 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 - 59 - 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 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 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 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 据实编制。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 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1.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项目之外的直接开支。 项目研究过程中的野外考察、心理测试、问卷调查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 据,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按照“总量控制、填单签批”的原则据实予以报销。原则上, 无票据支出的经费不得超过直接费用的10%。 (二)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 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合同中若无经费使用条款,其直接费用使用除按本条(一)规 定的纵向经费支出的科目外,还可支出: 1.交通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学术调研或仪器设备运输所产生的交 通费用,包括租车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车辆维修费等。 2.食宿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非会议学术交流的用 餐和住宿费,也包括项目研究中课题组加班产生的住宿费和餐费。 3.代购实验设备仪器费:横向科研经费中为委托方代为购置仪器设备的,须在订立合 同时附上拟采购的设备清单,采购完成后,须由委托方在“科研项目代购设备验收单”上 加盖单位公章,由科技处审核,计划财务处报销。 4.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科目费用之外的直接开支, 应由项目合同各方同意并签署补充协议,计划财务处审核列支。 第九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或相关管理办法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 科研管理费按照总费用的5%在间接费用提取,纵向项目由科技处提取,横向项目由教学科 研单位提取。间接费用中减去科研管理费的其余部分可全部作为项目组的绩效奖励,按照 项目完成情况,结合科研实绩进行奖励。绩效支出以酬金形式发放给项目组,并由项目主 持人统筹分配。 - 60 - 科技处根据项目组提交的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及结题验收材料等材料,经评估审 核项目绩效情况,按年度发放。科研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项目绩 效,并有权追回已发放科研绩效。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 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 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逾期不结题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 出的整改要求等;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条 协作费用 根据有关原始合同或有效协议,在有明确合作单位、经费额度和工作内容的前提下, 可办理对外合作。对外合作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学校科技和审计部门审核,盖枣庄学院合同 专用章后方可办理对外合作付款。 1.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处、计划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 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项目承担教学科研单位要加强对外转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2.转拨经费时,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 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学校、科研院所、社 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 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 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所在教学科研单位的行政负责人 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二条 科研管理费是指学校从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组织 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管理、协调等业务费用开支,是学校科研工作可 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科研管理费报销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分管校长审核后, 到财务处报销,其支出范围按照横向科研经费执行。 第四章 预算管理 - 61 -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与调整 1.强化预算编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 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直接费用各支出科目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2.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 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自然科学类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10% 的,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包括教育学、艺术学等)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 算测算依据。 3.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 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 需要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及科技处审核同意,由财务部门批准执行,重大预算 调整事项,须经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4.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 申请,经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及科技处审核同意,由财务部门批准执行,用于项目其他方面 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应按预算规定的开支和项目进度执行,严格遵守 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接受科技处、计划财务处的监督与检查,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科研 项目无关的开支。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结算 1.对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进行经费开 支、结题决算和财务结账。 2.对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 或通过验收、鉴定后一个月内,应及时办理结题和财务结账手续。 3.中止、撤销项目的科研经费按相关主管部门文件执行,无相关规定的由学校统一收 归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五章 第十六条 结余经费管理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 1.结余经费是指项目办理结题决算和财务结账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实际支出后的 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 62 - 2.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 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3. 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有明确结余经费管理规定的科研项目,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主 管部门或委托方没有明确结余经费管理规定的科研项目,则收归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统一 管理,优先支持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开展新的科研项目研究。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应在办理结 题决算和财务结账后的三个月内向科技处提出结余经费的使用申请,申请用于在研项目的 开展,或用于新科研项目的预研和启动。 4.科研项目因故终止时形成的结余经费,在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没有明确结余经费管理 规定时,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由学校科技处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 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资产的购置按照政府采购以及学校固定资产采购程序执行, 并办理登记入库和领用手续,其产权归学校所有。 对于符合固定资产计价标准,但用于样机的部件或进行破坏性测试设备等,以及横向 课题经费中按项目合同要求为资金方代购设备,由课题组提出书面报告且经过科技处批准, 并送资产管理处验收备案后,可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科技处按学校有关设备管理办法进 行验收,验收单备注栏注明该设备属样机的部件、或进行破坏性测试设备及委托代购设备, 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合同和验收单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其它 为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培养1名科研财务助理, 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教学科研单位从科研管理经费中解决。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项目组成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 用经费,认真对照执行“十个严禁”。 1.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2.严禁编造虚假合同; 3.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4.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5.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经费; - 63 - 6.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7.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使用私车发生的保险、保养、洗车费、年费、汽油卡等费用; 8.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9.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 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 10.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枣庄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枣院政字 [2014]15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会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枣庄学院科研工作匹配资助与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 64 -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发 明创造和服务地方工作 的积极性,匹配资助与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全面提升我校的 科研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财政部和国家基金委《国家自然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 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 划领导小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6〕304 号)、省政府《关于推 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6〕19 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推进高水平 应用型大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高字〔2016〕8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 在枣院政字〔2014〕151 号文件的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匹配资助与奖励办法旨在快速推进以争高层次科研课题、出高水 平科研成果、获高级别科研奖励为主要内容的“三高促进计划”;匹配资助与奖励内容包 括高层次科研立项、高水平科研成果、高级别科研奖励、科研工作先进单位等。 第二章 第三条 高层次科研立项 国家级科研立项 (一)获得国家级有资经费科研项目,学校按到账经费的 100%对项目组进行匹配资 助,其中 70%用于对项目组的奖励,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 (二)获得国家级有资经费科研项目的子课题,学校按到账经费的 40%对项目组进 行奖励,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 (三)获得国家级自筹经费科研项目,有文件要求的按规定额度进行匹配资助。没 有文件要求的,学校按相同级别、相同类别平均资助额度的 50%对项目组进行匹配资助。 (四)匹配资助与奖励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 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全国教育科 学规划课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 公室)、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部)、高校古籍整 理研究项目(全国高校古籍整理 研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下达的项目。 第四条 省部级科研立项 (一)获得省部级有资经费科研项目,学校按到账经费的 40%对项目组进行奖励, - 65 - 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 (二)获得省部级自筹经费科研项目,有文件要求的按规定额度进行匹配资助。没 有文件要求的,学校按相同级别、相同类别平均资助额度的 50%对项目组进行匹配资助。 (三)匹配资助与奖励的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 育部社科司)、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科技司)、文化部科研项目(文化部 文化科技司)、国家体育总局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体育总局)、山东省科技计划 项 目(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山东 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山东 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以及除 了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以外的国家其他部委下达的部 级项目。 第五条 横向科研课题立项 横向科研课题经费到账后,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 学校将到账经费的 70%用于对项目组进行科研绩效奖励。 第六条 匹配资助经费与奖励经费的发放方法 (一)匹配资助经费在项目立项批复的下一年度列入学校预算进行匹配资助。 (二)奖励经费在项目经费到账后召开的科研工作(科研奖励)大会后先发放 50%, 其余 50%在项目按时结项后发放(按时结项是指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书要求的 时间),没有按时结项的将不予发放本部分奖金。 第七条 上述资助与奖励中所指的科研立项项目,必须是我校教师为首位主持人, 主持单位署名“枣庄学院” ,且在科技处备案并提交立项证明或合同的项目,横向科研项 目类别根据项目所处学科领域和实际研究内容确定。 第三章 第八条 高水平科研成果 学术论文成果 (一)依据国内外收录期刊索引、权威学术文摘、最新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学科目录, 将学术期刊依次划分为特级、一级、 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和八级共九个 级别,详见最新《枣庄学院学术期刊分级目录》。学校对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期 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奖励。其中在特级奖励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10 万 元;在一级奖励期刊上发 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3 万元;在二级奖励期刊上发表的学术 - 66 - 论文,每篇奖励 2 万元;在三级奖励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 篇奖励 1 万元,在四级奖 励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5000 元。 (二)奖励中所指的学术论文,必须是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一署名单 位为“枣庄学院”,且能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上查询、提供原件和收录检索证明的学术论文。 (三)摘要、简讯、书评、综述、非学术性论文、非奖励期刊上的论文以及奖励期刊 的增刊、 专刊及论文集中的论文不予奖励。 (四)同一成果符合几个级别的奖励时,不重复奖励,只按最高一级奖励。 第九条 应用技术成果 (一)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按期完成并通过相应 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组织 鉴定或验收后的成果,学校按照国家级每 项 1 万元、省部级每项 5000 元对课题组奖励。 (二) 教师申报专利权人为枣庄学院 (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个人)的职务发明专利,并获 授权的发明专利成果,学校按每项1 万元对获得人奖励(所有专利必须是《枣庄学院专利 管理办法》 中所规定的职务发明专利。 (三)教师申报专利权人为枣庄学院的职务发明专利,并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 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还可按照《枣庄学院专利管理办法》(枣院科字 〔2010〕4 号) 申请“枣庄学院专利维持基金”资助。 (四)凡将应用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事业单位实行工业化生产的成果,学校按到帐转 让金额的70%给予奖励。 (五) 奖励中所指的应用技术成果, 必须是我校教师为首位完成人,主持单位署名“枣 庄学院,且在科技处备案并提交鉴 定或验收证书、专利证书、转让证明的成果。 第十条 学术著作成果 (一)学术著作的标准:学术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 研究,撰写出版的有重要价值或重大发现的学术成果;该成果应对学科的建设发展有重 大贡献和推动作用,并得到国内外公认。一般应包含以下要件: 1.学术著作应在具备出版资质的正规出版社正式出版,书封 面标注有“著”字样。著 作内容一般应包含:序、前言、目录、 正文、参考文献、附录、索引、后记等要素。 2.学术著作应体现创新性。 主题或基本内容具有明显的学术 创新意义;创新点所在的 章节以及创新的内容,要在前言或后记 中明确说明。 3.学术著作应合理使用引文。 引文应符合学术引文规范, 引 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 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 或电子版,均应做出明确说明;标引方式主要包括: - 67 - 文后参考文献表、正文中冠名引用、文中注、脚注、尾注、附录等。 (二)学术著作的认定 1.符合上述所列的学术著作标准。 2.校学术委员会或另组专家评审组组织认定。 (三)出版社的级别 学校将出版社分为 A、B、C 三级,分级目录如下: A 级:科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 印书馆、人民出版社; B 级:除 A 级以外的国家级出版社、各部委出版社、各省人民出版社、985 和 211 高校出版社; C 级:除 A 级、B 级以外的其他出版社。 (四)学术著作的奖励 在 A 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奖励 3 万元;在 B 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 部奖励 2 万元;在 C 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奖励 1 万元。 (五))奖励中所指的学术著作,必须是我校教师为首位著者,且有正式书号(ISBN) 和完整的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提供原件的学术著作。 (六)由学校专项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不予奖励;按每千字 50 元给予著者稿酬。 (七)编著、译著、科普图书、工具书、教材等非学术著作不予奖励。 第四章 第十一条 高级别科研奖励奖 国家级科研奖励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学校按一等奖 100 万元、二等奖 80 万元、三等奖 50 万元予以奖励。 (二)获得中国专利奖,学校按金奖 50 万元、优秀奖 30 万元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省部级科研奖励 (一)获得教育部自然科学奖、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教育部技术发明奖、 教育部高校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山东省自然科学奖、山东省科学技进步奖、山东 省技术发明奖等省部级自然科学类科研成果奖,学校按一等奖 30 万元、二等奖 15 万元、三等奖 10 万元予以奖励。 (二) 获得山东省专利奖,学校按一等奖 20 万元、二等奖 15 万元、三等奖 5 - 68 - 万元予以奖励。 (三)获得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奖、文化部文 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人文 社会科学类科研成果奖,学校按一等奖 20 万元、二等奖 15 万元、三等奖 5 万元 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艺体比赛奖励 (一)教师参加由中宣部、文化部、广电部等单位定期主办 或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 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 国摄影 家协会、 中国书法家协会等机构定期主办的全国艺术类专业大赛 或美术(设计)作 品展获奖,学校按一等奖 1 万元、二等奖 8000 元、三等奖 5000 元,对获奖人奖励。 (二)教师参加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广电厅等单位定 期主办或由省文学艺术界联 合会省美术家协会省音乐家协会、省舞蹈家协会、省戏剧家协会、省电影家协会、省摄影 家协会、省书法家协会、省动漫协会等机构定期主办的全省艺术类专业大赛或美术(设计) 作品展获奖,学校按一等奖 8000 元、二等奖 5000 元、三等奖 2000 元,对获奖人奖励。 (三)教师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正式的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奖,学校按金牌 1 万 元、银牌 8000 元、铜牌 5000 元对获奖人奖 励。 (四)教师参加省体育局举办的正式的全省性体育比赛获奖,学校按金牌 8000 元、银牌 5000 元、铜牌 2000 元,对获奖人奖励。 (五)教师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省运会(含各单项锦标赛)等大型 赛事获奖,学校将另行奖励。 (六)教师参加的艺术类技能比赛或指导学生获得的奖励,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中所指的科研成果奖和艺体比赛奖,必须是我校教师为首位获 得者,单位署名“枣庄学院”,且在科技处备案并提交获奖证书或奖牌的奖励。 第五章 第十五条 科研工作先进单位奖 年度内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且科研立项奖、科研成果奖、科研奖励奖 总金额排名前三位的二级学院,学校按 2 万元对所在学院进行奖励;并授予枣庄学 院年度科研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 双肩挑干部按专业隶属归口各二级学院。 - 69 - 第六章 第十七条 附则 凡主持或第一完成单位署名“枣庄学院,我校教师署名位次第一的项目、 成果或奖励,学校按奖励金额的 100%发放给位次第一的我校教师,并由其按贡献大小对 其他人员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鼓励我校教师与外单位联合申报国家级、 省部 级等高级别科研奖励;凡单 位署名“枣庄学院,我校教师署名 位次第二、第三、第四的高级别奖励,学校按照第十条、 第十一条的40%、20%、10%对我校教师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其他智力支持为我校争取高层次科研项目、完成高水平科研成果、 获得高级别科研奖励;我校离退休人员、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和其他校外人员,凡第一单 位署名“枣庄学院,个人署名位次第一的项目、成果或奖励,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其经费来源为“科研项目匹配经费”和“科研奖 励经费。 第二十一条 科技处负责对项目、成果、奖励的级别及其学术性进行审核,校学术委 员会进行确认。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 3--4 月份对上一年度本办法涉及到的有关奖项进行申报。 程序是: 个人或课题组上报材料,所在单位审查汇总上报科技处,科技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校 学术委员会确认,奖励公示。如遇特殊情况或争议,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匹 配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在申报各项奖励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重复申报、剽窃他人成果者, 经查属实,将追回所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实施 2017 年度科研工作匹配资助与奖励起执行,此前有关 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相符之处,皆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原 《枣庄学院科研工作匹配资助与奖励办法》 (枣院政字〔2014〕151 号)同时废止。 枣庄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70 - 为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学科建设水平,推动学术带头人培养进程,规范兼职研究生导 师的管理工作,为我校独立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奠定基础,依据《枣庄学院联合培养研究 生实施办法》(枣院政字[2012]147 号),结合我校与外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是指在我校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之前,我校具备研究生指 导能力且被国内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聘为兼职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指导校外 研究生在我校完成部分学业等相关工作。 第二条 校外研究生是指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相关学校录取的,其课程学习至 少有半年以上在我校且由我校兼职导师负责指导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三条 兼职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具有副教授职称且属于校级及校级以上重 点建设学科负责人,有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与方向,熟悉本学科方向的现状与发展动态, 主持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充足,以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兼职导师候选人可由我校统一组织遴选产生,也可由教师个人自荐获得,获得研 究生培养单位兼职导师资格认可并持有该单位或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门的相关文件或颁发的 聘书。 第四条 申请与备案程序 一、参加学校统一组织推荐候选人,需填写《枣庄学院兼职培养校外研究生申请审批 表》和兼职培养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 二、自荐候选人,需教师个人依据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导师申请要求与程序办理 相关手续。 三、引进、调入我校的教师在原单位已经获得导师资格,需与原单位补签认可协议或 相关文件或聘书。 四、获得兼职导师资格,并持有与研究生培养单位或其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部门签订的 协议书(培养合同)和相关文件或颁发的导师资格聘书,到我校科技处备案。 第五条 兼职导师在指导联合培养研究生时,同时接受兼职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我校的双 重管理。在本校对以下事项负责: - 71 - 一、负责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完成情况,指导并检查研究生科研和学位论 文的撰写(培养计划应在研究生来校报到后三周内由导师制订交至科技处)。 二、负责协调处理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等问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促进研 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三、负责向科技处提供开题、中期检查与毕业论文答辩的材料,审查研究生向科技处 提交的学期考核报告。 四、负责向科技处送交研究生做毕业论文期间的归档材料。归档材料包括:学位论文 开题报告,学位论文评审意见、答辩表决成绩及最后总成绩复印件,研究生学分成绩单复 印件,攻读研究生期间发表的以我校为署名单位的论文,学位论文,各类获奖证书及荣誉 证书复印件,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等。 五、积极参与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并为研究生提供从事课题研 究的条件和必要的助研津贴。 六、研究生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科研项目、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发明专利 及其他科技成果,学校将参照本校教师标准给予匹配和奖励。 七、研究生驻校学习连续 5 个月以上,学校为兼职导师提供补助津贴 1000 元/月/生; 连续 10 个月以上,学校为兼职导师提供补助津贴 1500 元/月/生。 第六条 在我校学习的研究生需接受培养单位和我校的共同管理,具体如下: 一、研究生驻校学习期间,其管理实行导师制,自觉接受导师、导师专业所属单位和 学校科技处共同管理。 二、学校科技处设立专人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和管理工作。 三、注册报到 1、研究生进校时均须填写《枣庄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登记表》,到科技处办理注册报 到手续,师生方可享受相关待遇。 2、研究生驻校学习期间,均需按时上课,履行请假、销假手续。不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手续者,我校不提供有关待遇,并有权退回原培养单位。 四、学业要求 1、履行原培养单位的具体培养计划,在导师指导下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和 毕业论文,成绩合格且取得相应学分; 2、遵守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遵守学校学习生活纪律; 3、按培养计划规定交齐基础归档材料。 - 72 - 五、为驻校学习研究生提供的条件 1、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提供免费住宿,水电额定数量范围内免费,超出 部分的收取标准按我校学生宿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2、研究生图书借阅和上网查资料均享受学校助教的待遇。 3、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助研费由导师从自己的科研经费中支出。 4、研究生开展课题研究和学位论文等工作过程中涉及到实验场地、设备等由导师专业 所属院(系、所)负责协调、解决,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顺利开展。 5、研究生驻校学习期间按月发放生活津贴,博士生 600 元/月、硕士生 300 元/月(每 年按 10 个月发放)。 6、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每年资助兼职导师指导的博士研究生不多于 2 人,硕 士研究生不多于 4 人。 如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是本院职工,则不享受生活补助。学校鼓励导师为研究生提供必 要的科研补贴。 第七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管理 一、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工作由科技处负责。 二、我校设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经费,由科技处每年提出预算,经学校批准后 作为专项经费,由科技处统一管理。 三、学校各部门、各学院与其他院校、科研院所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研究 生联合培养协议,适用本办法管理。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与联合培养单位协商解除对其兼职导师的聘任: 一、无正当理由对研究生不进行正常的培养和指导者;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有严重政治问题和学术问题者; 三、由于导师原因在培养过程中任务完成不好,或不服从安排,或因失职已经不适宜 继续做兼职导师者; 四、在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有损相关学位点和学校声誉者; 五、拒不接受所在部门的其它教学科研等相关工作任务者。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 解释。 - 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