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共上海海关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doc
附件 中共上海海关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 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 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 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中国共产党上海海关学院纪 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纪委会” ) 。 第三条 纪委会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的领导 下开展工作。纪委会是纪委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学校重大 纪检监察事项。 第四条 纪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 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第五条 议事范围 纪委会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推 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决定 和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二)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 1 检查工作的指示精神,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工作方面的情况,向校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研究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 Deleted: 研究 专项工作部署,审议向学校党代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四)按规定权限,讨论研究对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党 Deleted: ¶ 员违纪问题的立案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 件中的党员处分或处理;讨论对纪委已经审结案件申诉的复 查和处理。 (五)讨论研究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内监督、 纪律检查制度建设和队伍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 以及纪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讨论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以及纪委书记和副书记认为需要提交纪委会讨论的其他 重大事项。 (七)其他需要纪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纪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 1-2 次,如遇重要问 题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纪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纪委会出席人员为全体纪委委员。根据议题内 容需要,有关纪检监察干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2 Deleted: 研究 第八条 纪委会的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的提议,由 纪委书记确定。会议材料原则上应提前发给纪委委员以便了 解情况。 第九条 纪委会必须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召 开。纪委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有委员因故缺席,应由书 记、副书记或纪委会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其意见,会后向 其通报情况。 第十条 对需要表决的议题,意见比较一致时,可以进 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表决。表决方式可采取口 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涉及党员权利及奖惩、纪委 规章制度等重要决议事项,须经应到会纪委委员三分之二 (含)以上同意为通过,其余决议事项须经应到会纪委委员 半数(含)以上同意为通过。未到会纪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 入票数。 第十一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做好会议的各项 准备工作和负责会议记录。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二条 纪委会与会人员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 规矩,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 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对纪委会的 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 未改变前,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3 第十三条 纪委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 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讨论决定的内容,讨论过 程中的不同意见以及带有保密性质和未正式传达、公布的内 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外传。研究违纪案件的 立案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对党的组 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的有关材 料,会后由纪委专人负责收回。对违反本条规定者,将严格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涉及纪委委员本 人或其亲属,纪委委员本人应回避。 第十五条 纪委会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有关 改进会风的要求,集中精力开好会议。纪委委员应按时参加 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不能按时到会,应在会前请 假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校纪委负责解释,经校党委会审定 通过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