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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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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阳市汽车加氢站建设、经营和管理,预 防车用氢能安全事故,促进车用氢能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为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作贡献,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安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阳市行政区域内汽车加氢站的规划 建设、应急保障、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加氢站,是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或氢 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罐)充装 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及专门设施,包括固定式加氢站和撬装式加氢 站。 本办法所称汽车加氢站包括合建站,是指与汽车加油站或者 1 加气站、充换电站(桩)等合并建设的加氢站,统称为汽车加氢 站。 汽车加氢站介质包括气态氢和液态氢。 第四条 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加氢站监督管理 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城镇燃气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汽车加氢站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 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气象、 交通运输、消防、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 汽车加氢站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区 汽车加氢站发展规划,指导各县(市、区)汽车加氢站监督管理 工作。各县(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本行政区域内汽车加氢站发展规划。各县(市、区)城镇燃气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加氢站行业监督管理,实施本行政 区域内汽车加氢站经营许可,报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汽车加氢站备案,配合汽车加氢 站主管部门编制汽车加氢站专项规划等工作。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汽车加氢站选址、土地审批 以及规划手续办理工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汽车加氢站消防设计审查及 2 消防验收、配套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作。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汽车加氢站应急管理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汽车加氢站氢气质量的监督管 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及使用登记,核发《气瓶充装许 可证》。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汽车加氢站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工作。 (八)气象部门负责汽车加氢站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 工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监督检查等工作。 (九)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涉氢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 作,依法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许可及行业 监管等工作。 (十一)消防部门负责汽车加氢站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十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汽车加氢站建设工程审批后的违 法建设、在建工地违法建设、违法户外广告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3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燃气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编制市、县(市)汽车加氢 站发展规划。 第六条 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合法建 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利用现有土地改建、扩建汽车 加氢站。 第七条 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管理等应符合《汽车加油 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加氢站技术规范》 ( GB50516 ) ( 2021 年 修 改 版 ) 、 《 氢 气 站 设 计 规 范 》 (GB50177)、《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氢 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移动式加氢设施安全技 术 规 范 》 ( GB/ T31139 ) 、 《 气 瓶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 (TSG23-2021)、《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示范运行配套设施规 范》(GB/T29124)、《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 (GB/T34583)、《氢能汽车用燃料 液氢》(GB/T40045)、 《液氢贮存和运输技术要求》(GB/T40060)、《液氢生产系统 技术规范》(GB/T40061)等国家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及 有关标准规定。 第八条 汽车加氢充电合建站应同时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 设 计 规 范 》 ( GB50966 ) 、 《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站 通 用 要 求 》 4 (GB/T29781)等相关规定,其他合建站也应符合相应的规范要 求。 第九条 用于对外经营的汽车加氢站,用地性质应为加油加 气加氢站用地。在核心产业功能区、物流园区、公交场站等场地, 可使用工业、仓储用地、公交场站建设用地等地块建设企业自用 加氢设施,并依法办理加氢设施立项(备案)、规划、市场监管 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汽车加氢站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 资质,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设计审查,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许可申请工作。 第十一条 汽车加氢站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进 行竣工验收,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 评价,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结论,并自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未 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二条 汽车加氢站经营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实行 许可制度管理。从事汽车加氢站经营的企业,须依法取得燃气经 5 营许可证(汽车加气站<氢气>)后,方可从事汽车加氢经营活动。 各县(市、区)汽车加氢站企业由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 核发。 第十三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汽车加氢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汽车加氢站发展规划。 (二)有稳定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 (三)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和气瓶充装 许可证,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四)氢气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 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 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经专 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 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 经理(总裁),每个岗位 1 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化工专业 知识,具备化工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 (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 6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兼)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 1 人; 3.汽车加氢站操作工不少于 6 人,并随经营规模适当增加人 数,单班不少于 3 人; 4.汽车加氢站经营企业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不少于 1 人。 (六)汽车加氢站企业需有符合《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运 行管理规程》(GB/Z34541)相关要求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 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有与加氢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及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 交通工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汽车加气站<氢气>),应当 向城镇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风险管理体系。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 护和抢修等人员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加氢站从业人员专业培训 7 考核合格证书。 (四)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特种设 备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完善的管 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及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 第十五条 按照《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燃气 经营许可证(汽车加气站<氢气>)有效期为 5 年。需要延期的, 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 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 内容的,应当在 30 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汽车加氢站必须建立车用氢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 统。汽车加氢站不得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车用气瓶加氢, 不得向车用氢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氢。 第十七条 汽车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公示氢气质量检测 报告,包括氢气气源厂家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 测机构出具的报告,确保供应的氢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 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氢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汽车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建立完整运行档案,记录 8 汽车加氢站运行、维护、检验、监控、故障、人员调整、当日氢 气挂牌价格等数据信息。主要设备运行记录、卸车记录、挂牌价 格等信息应保存 1 年以上,监控数据至少保存 90 天以上。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城镇燃气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健全汽车加氢站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主管部门专业管理 人员培训,配备相应的监测监管设备,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 构进行安全检查,对汽车加氢站经营企业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 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考核评价,督促不符合要求 的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汽车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 作规程,加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配备相应的 检查设备,按时完成所有设备的巡检工作,定期组织应急消防演 练,提高加氢站的管理能力。 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 第二十一条 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 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和属地政府(管委会)及 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汽车加氢站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 督检查,发现汽车加氢站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 9 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加氢站安全事故隐患。有 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汽车加氢站不得为氢能汽 车充装: (一)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二)钢瓶附件缺失或者高压管线漏气; (三)违规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二十三条 汽车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氢气安全保障体 系,并对本单位的汽车加氢站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汽车 加氢站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建立完善 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服务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安全巡检 制度,设备维修与维护保养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加氢站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服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加氢站服务管理标准、加氢站 服务管理制度、加氢站经营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汽车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汽车加氢 站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备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完善应急 10 机制,制定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应急队 伍和能力建设,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每半年 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汽 车加氢站设施,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汽车加 氢站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汽车加氢站及 其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 效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汽车加氢站主管部门、公安等有 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汽车加氢站安全事故发生后,汽车加氢站经营 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汽车加氢站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 险、抢修并向城镇燃气主管部门报告。汽车加氢站安全事故发生 后,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 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镇燃气 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及公安、应急、消防、市 11 场监督、资源规划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产业配套、示范推广等需要,在符合全市 氢能产业规划布局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可新增汽车加氢站 建设选址点位,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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