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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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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行政执法委托书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 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 条例》(第八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 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 托。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 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 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 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 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 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 工作。)的规定,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医疗保障局委托洛阳市 瀍河回族区医疗保障中心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权限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医疗保障中心对瀍河行政区域范围 内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开展医 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事项 瀍河回族区医疗保障中心在委托权限内以瀍河回族区 医疗保障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检查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 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规 章等情况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 律文书。 (二)行政处罚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委托权限 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双方权利义务 1、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医疗保障中心只能在委托权限和 委托事项范围内,以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医疗保障局的名义实 施行政执法行为。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医疗保障中心不得再委 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医疗保障局对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医疗保障中心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 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医疗保障中心在委托权限及委托 事项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洛阳市 瀍河回族区医疗保障局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洛阳市瀍 河回族区医疗保障中心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4、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医疗保障中心以自己的名义或者 超越委托权限、委托事项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 律后果,自行承担。 5、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医疗保障中心违法实施行政执法 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医疗保障局可以解 除与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委托关系。 四、委托期限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止。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 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 托书。(在委托执法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 规定发生变化的,双方按照新的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委托书对 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作出相应变更或补充。) 委托行政机关:瀍河回族区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赵超伟 职务:局长 地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九都东路 18 号 受委托组织:瀍河回族区医疗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朱旭阁 职务:主任 地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九都东路 18 号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各执一 份,由委托行政机关报本级法制机构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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