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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和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帮扶救助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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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巢湖市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和离休干部 无工作遗孀帮扶救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好《巢湖市帮扶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和离休干部无工作遗 孀暂行办法》,切实做好全市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和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 的帮扶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帮扶对象的具体范围 帮扶对象的具体范围包括三类:一是全市有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二 是全市有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三是全市有特殊困难的副科级 以上退休干部(包括县处级和科级退休干部) 。 二、帮扶的具体条件及标准 (一)对因患重病,个人承担医药费负担较重,在一个年度内超过本 人全年退休费 30%但不超过 50%,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退休干部,当年给予 发放一次性专项补助 2000-5000 元。在申报、审核与审批时必须按以下情 况及帮扶标准进行把关: 1、对个人承担医药费超过本人全年退休费 30%但不超过 35%的,当年 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2000 元; 2、对个人承担医药费超过本人全年退休费 35%但不超过 40%的,当年 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3000 元; 3、对个人承担医药费超过本人全年退休费 40%但不超过 45%的,当年 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4000 元; 4、对个人承担医药费超过本人全年退休费 45%但不超过 50%的,当年 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5000 元。 (二)对因患重病,个人承担医药费负担过重,在一个年度内超过本 人全年退休费 50%,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退休干部,当年给予发放一次性 专项补助 5000-10000 元。在申报、审核与审批时必须按以下情况及帮扶标 准进行把关: 1、对个人承担医药费超过本人全年退休费 50%但不超过 60%的,当年 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5500—6000 元; 2、对个人承担医药费超过本人全年退休费 60%但不超过 70%的,当年 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6500—7000 元; 3、对个人承担医药费超过本人全年退休费 70%但不超过 80%的,当年 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7500—8000 元; 4、对个人承担医药费超过本人全年退休费 80%但不超过 90%的,当年 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8500—9000 元; 5、对个人承担医药费超过本人全年退休费 90%的,当年给予一次性专 项补助 10000 元。 (三)对长期扶养患重病及长期瘫痪的无工作配偶或抚养丧失劳动能 力的残疾子女,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当年给予发放一次性专 项补助 2000-5000 元。在申报、审核与审批时必须按以下情况及帮扶标准 进行把关: 1、扶养支出超过本人全年离退休费 30%但不超过 40%的,当年给予一 次性专项补助 2000 元; 2、扶养支出超过本人全年离退休费 40%但不超过 50%的,当年给予一 次性专项补助 3000 元; 3、扶养支出超过本人全年离退休费 50%但不超过 60%的,当年给予一 次性专项补助 4000 元; 4、扶养支出超过本人全年离退休费 60%的,当年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5000 元。 (四)对家庭遭受重大变故,造成经济损失过大或家庭成员严重伤残 的离退休干部,当年给予发放一次性专项补助 5000-10000 元。在申报、审 核与审批时必须按以下情况及帮扶标准进行把关: 1、经济损失超过离退休干部家庭全年总收入 40%但不超过 50%的,当 年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5000 元; 2、经济损失超过离退休干部家庭全年总收入 50%但不超过 60%的,当 年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6500 元; 3、经济损失超过离退休干部家庭全年总收入 60%但不超过 70%的,当 年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8000 元; 4、经济损失超过离退休干部家庭全年总收入 70%的,当年给予一次性 专项补助 9000—10000 元; 5、造成家庭成员严重伤残的,当年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10000 元。 (五)对因患重病或者长期瘫痪,本人无其他经济来源、子女无赡养 能力,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当年给予发放一次性专 项补助 5000-10000 元。在申报、审核与审批时必须按以下情况及帮扶标准 进行把关: 1、对个人承担医药费超过本人全年收入 60%但不超过 70%的,当年给 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5000 元; 2、对个人承担医药费超过本人全年收入 70%但不超过 80%的,当年给 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6000 元; 3、对个人承担医药费超过本人全年收入 80%但不超过 90%的,当年给 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7000 元; 4、对个人承担医药费超过本人全年收入 90%但不超过 100%的,当年给 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8000 元; 5、对个人承担医药费超过本人全年收入 100%的,当年给予一次性专 项补助 9000—10000 元; 6、对长期瘫痪或因患重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常年雇请专人照料 的,当年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10000 元。 (六)对因长期患病,本人无其他经济来源、子女无赡养能力,造成生 活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 当年给予发放一次性专项补助 2000-5000 元。在申报、审核与审批时必须按以下情况及帮扶标准进行把关: 1、对个人承担医药费超过本人全年收入 30%但不超过 40%的,当年给 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2000 元; 2、对个人承担医药费超过本人全年收入 40%但不超过 50%的,当年给 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3000 元; 3、对个人承担医药费超过本人全年收入 50%但不超过 60%的,当年给 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4000 元; 4、对因患重病导致短期生活不能自理,雇请专人照料超过 4 个月的, 当年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5000 元。 (七)对有其他特殊困难(是指上述 6 种特殊困难情形之外的特殊困 难情形,如遭受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特殊困难情形) 的离退休干部和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当年给予发放一次性专项补助 2000-5000 元。具体补助金额按下列标准执行。 1、对有其他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依据其经济损失或经济负担程度, 在申报、审核与审批时必须按以下情况及帮扶标准进行把关: (1)经济损失或经济负担超过离退休干部本人全年离退休费 30%但不 超过 40%的,当年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2000 元; (2)经济损失或经济负担超过离退休干部本人全年离退休费 40%但不 超过 50%的,当年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3000 元; (3)经济损失或经济负担超过离退休干部本人全年离退休费 50%但不 超过 60%的,当年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4000 元; (4)经济损失或经济负担超过离退休干部本人全年离退休费 60%的, 当年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5000 元。 2、对有其他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依据其经济损失或经济 负担程度,在申报、审核与审批时必须按以下情况及帮扶标准进行把关: (1)经济损失或经济负担超过本人全年收入 30%但不超过 40%的,当 年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2000 元; (2)经济损失或经济负担超过本人全年收入 40%但不超过 50%的,当 年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3000 元; (3)经济损失或经济负担超过本人全年收入 50%但不超过 60%的,当 年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4000 元; (4)经济损失或经济负担超过本人全年收入 60%的,当年给予一次性 专项补助 5000 元。 三、有关名词解释 (一)患重病是指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严重多器官衰竭、急性心 肌梗塞、脑梗死、脑中风、重性精神疾病、重症肝炎、需手术治疗的心脏 大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 (二)长期瘫痪是指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时间超过 1 年。 (三)严重伤残是指因伤残造成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以 及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完全不能自理。 (四)重大变故是指因意外事故、意外伤害等特发事件造成的人身伤 害和重大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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