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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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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4 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 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 “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 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 “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 号)第一条规 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 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 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 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 号)第四条规定计 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 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 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 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 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 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 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 号)第三条规 定计算。 四、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 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8〕22 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 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 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 75%部分按照 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 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本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下列文 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 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 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 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 351 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 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546 号)第二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 号)第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 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9〕627 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 号)第二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 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6〕865 号);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 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 号)第三条; (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 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50 号)第二条第 1 项、第 2 项; (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8〕22 号)第一条第(二)项第 3 点第二段;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 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1 号)第二条。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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