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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司通〔2021〕13号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暂行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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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烽 县 人 民 法 院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文件 息 烽 县 公 安 局 息 烽 县 司 法 局 息司通〔2021〕13 号 息烽县人民法院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息烽县公 安局 息烽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律师执 业权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县人民法院各庭(室)、人民检察院各科室、县公安各所(室)、 司法局相关科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息烽县律师执业环境,深入贯彻落实《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共同建立律师执业权利维护机 制,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共同制定 《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力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 息烽县中级人民法院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息烽县公安局 息烽县司法局 2021 年 6 月 7 日 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息烽县律师执业环境,深入贯彻落 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 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共同建立律师执业权 利维护机制,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息烽县律师执业权利维护的启动和 解决。 本规定所称律师,是指在息烽县行政区域内提供法律服务的 执业律师。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息烽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律师执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恪守 职业道德,与司法人员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共同维护司法 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第四条 司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应坚 持及时沟通、及时处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 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 公正。 第五条 司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 责、协作配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互通 情况,共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第六条 司法机关发现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限制律师执 业权利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报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发现司法人员存在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 及时将线索移交该司法人员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报司法行政部门。 第七条 县司法局发现司法人员存在违反《规定》行为的, 应当及时将线索交该司法人员所在单位,并移交市司法局,所在 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报县司法局和市司法局。 第八条 司法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探索建立律师执业权利 维护信息互通数据平台,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协同监督机制, 防范和惩治司法人员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 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强化对司法人员的教育、 管理和监督, 明确管理权限,落实监督责任,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 纪律意识。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监督、指导, 规范律师在法律服务中的执业行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 -4- 律的培训、教育。 第十条 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建立 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并形成会 议纪要。 第十二条 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对 涉及本单位职责的条文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 息烽县司法局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7 日印发 共印 16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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