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中国绿色铸造示范企业评选办法.docx
附件 1 中国绿色铸造示范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制造强国战略,进一步打造绿色制造先 进典型,使绿色铸造理念深入铸造企业,促进我国铸造行业向绿 色环保、可持续方向发展,建立一个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 绿色铸造体系,提升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综合竞争力,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示范企业是指具备绿色经营理念、实行 绿色管理、保持绿色生产、通过不断创新发展而赢得可持续竞争 力的绿色铸造企业。 第三条 《中国绿色铸造示范企业》评选工作由《铸造工程》 杂志社组织实施,设示范企业评选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评选工作办 公室。 第四条 遵循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严格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工作作风,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方法、分类考核、择优 选择”的评选原则,多层次、多维度、多方向对企业进行综合评 价,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状况。 第五条 评选活动是公益性活动,无任何商业行为,不向企 - 1 - 业收取任何费用(评选过程中会组织专家论证及现场考察活动, 考察期间专家差旅住宿由企业负责安排)。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注册 的铸造类企业(含铸造装备及原辅材料生产企业)均可申报参加 评选。 第七条 申报示范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评企业为符合《铸造企业规范条件》(T/CFA 0310021 -- 2019)的铸件生产企业。 2.参评企业应为铸造行业重点骨干企业或具有突出优势的 “专、特、精、新”企业。 3.参评企业应通过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 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认证(如有其他特殊专业认证,可优先考虑)。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将不得申报: 1.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2.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 3.有仲裁机构裁定合同违约记录; 4.近四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5.仍然使用国家法规、技术政策明令淘汰及限制的技术、 - 2 - 材料、装备。 第三章 评选组织及评定标准 第九条 评选工作由《铸造工程》杂志社组织实施。 第十条 评定标准参照《绿色铸造企业评价规则》(T/CFA 030801-1-- 2016)进行。 第四章 评选活动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 1.申报办法 采用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推荐:相关行业组织、产业集群等单位推荐。 (2)自荐:优秀铸造企业可直接向《铸造工程》杂志社评 选工作组报名。 2.申报材料要求 (1)纸质材料 纸质材料 1 份,需胶装成册,内容包括: 附件 2:中国绿色铸造示范企业申请书; 附件 3:《参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明细表》中要求提供的证 明材料等。 附件 3 要求按明细表中所列项目排序。 - 3 - (2)申报材料的电子数据 各参评企业根据统一要求(附件 2、3)准备相关资料,申 报材料盖章扫描后电子版发至联系人邮箱,电子版需含生产现场 视频(3-5 分钟企业简介视频,主要包含产品、装备、检测、研 发、专利、环保设施、主要工序生产现场等内容)。电子版与纸 质版材料一并提交至联系人。 第十二条 初审 评选工作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资格审查 认定,出具资料审查意见表。 第十三条 现场考察评审 对资格审查通过的企业,评选工作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材料 进行汇总,在规定日期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进 行现场考察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结论 综合评价等级对应“绿色铸造企业试点企业”、“绿色铸造 企业”、“绿色铸造示范企业”三级,评审委员会结合现场考察 情况,对考察企业出具评审结论。评选工作办公室根据评审结论 确定获得“荣誉称号”名单。 第十五条 公示公告 评选工作办公室对确定的“荣誉称号”名单进行公示,广泛 - 4 - 征求意见,受理咨询和投诉。公示无异议后,报表彰活动领导小 组,最终批准通过,由《铸造工程》杂志社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授牌 评为《中国绿色铸造示范企业》的企业,将在当年重要会议 期间举行授牌仪式。 第十七条 公布 获得《中国绿色铸造示范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将在《铸造 工程》杂志、铸造头条等媒体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八条 评选活动每二年开展一次,遵循企业自愿参与原 则。 第十九条 《中国绿色铸造示范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为四 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报复核。 第二十条 在荣誉称号有效期内,《铸造工程》杂志社评选 工作办公室对已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实施动态管理。 年度审查评估:获得荣誉的企业自授牌之日起,每年提交本 单位发展实际状况报告至评选工作办公室联系人。 有效期满复核:将结合示范企业年度审核评估结果,进行复 核。 评估通过或升级的企业,可享有《中国绿色铸造示范企业》 - 5 - 荣誉称号;未通过评估的企业,将取消其称号。评估和/或复核 结果在《铸造工程》杂志公布。 第二十一条 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中国绿 色铸造示范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三年内取消参加示范 企业评选活动资格,并由《铸造工程》杂志公布。 1.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 3.有仲裁机构裁定合同违约记录;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5.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能履行企业责任的; 6.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中国绿色铸造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 应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合法使用该称号。 第二十三条 评定为示范的企业,《铸造工程》杂志社有关 部门重点给予指导、服务。优先安排参加行业的国内外展销、企 业培训、信息发布、典型宣传和项目支持等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铸造工程》杂志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