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doc
关于印发《河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各市教育工委、教育局,省直机关工会,省总 驻会产业工会,省总有关对口单位工会: 自《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 32 号令)施 行以来,我省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依法保 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在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 设,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等方面取得了长 足进步。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河北省总工会、中共河北省委教育 工委、河北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 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 会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我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较 早,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教职工代表大会已成为教职工 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它在统一教职工 共识、凝聚全校力量,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创造和谐民主 环境,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妥善解决阻碍学校发展的难点热 点问题,以及加强干部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发挥 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1 是深入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有力措 施,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现代学校 制度、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 益、发展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需要,也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 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各地各高校一定要充分认识依法 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学校、教职工和社会的重要 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 不断完善《实施办法》。要明确确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 地位,坚持把它作为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的基本 形式。学校新建、合并、分立、改制等,都不得动摇教职工 代表大会的基本地位,要将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学校管理制 度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计划,同步组织实施。规模较小的 学校(教学点)可以实行教职工大会或者区域性教职工代表 大会的组织方式。根据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 鼓励规模较大的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民办学校、中外 合作办学机构也要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 工会运作、教职工广泛参与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制, 不断丰富和发展《实施办法》。各地、各学校可结合本地本 单位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特 别是在学校人事管理体制改革中,对于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 2 关的工资福利分配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要坚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同时,要注重关心和 维护好学校劳务派遣人员、非在编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特 殊群体的权益, 并依法吸纳一定比例的人员作为教职工代表。 三、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考核机制。各地要及时总结近年来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和监督工作取得的成果与经验,鼓励有关部门开展关于教职 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研究。要及时将成果、经验转化为指 导和推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政策和规定,不断 完善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制度、活动方式。 同时,各级教育部门、工会组织要重点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 会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与考核,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对于 重大事项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不定期召开教职 工代表大会的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得不到严格落实 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各地各学校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和本校实际 情况,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各地要将贯彻实施本《实施办 法》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省总工会和省教育厅。 附件 3 河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教职工代表 大会工作程序,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职 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学校教职工代表 大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教 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 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 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 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 4 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 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 作。党组织要定期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定期听取教职 工代表大会工作汇报,学校行政应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 行使职权。 第二章 第七条 职 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 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 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 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 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 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 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 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每年评议一次学校中层以 5 上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 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 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上述范围内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方案、制 度的制定和修改,必须要吸收工会组织参与。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将有关方案(草 案)、报告等主要文件提前一周发给教职工代表进行广泛征 求意见,并综合各代表团(组)意见和建议,对报告或方案进 行修改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出通过或否决决议。通过 的方案由校行政组织实施。被否决的方案如校党政领导认为 仍有必要,可经修改后,再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在 实施过程中,如需作出修改、变更或废除时,须重新提交教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向所在单位教职工代 表大会提出述职报告。教职工代表根据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和 岗位责任,全面评议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在评议的 基础上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的结果应向党委、行政及时 汇报,并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 6 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 或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说明。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 (一)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 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二)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可作为代表候选人, 在选举时,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参加选举。 (三)教职工人数在 80 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 大会制度;不足 80 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 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人数在 80 人以上,200 人以内的,代表名额为 教职工总人数的(下同)25—30%,且不少于 30 人; 教职工人数在 201—500 人的,代表名额为 15—25%; 教 职 工 人 数 在 501—1000 人 的 , 代 表 名 额 为 10—15%; 教职工人数在 1000 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为 6—10%。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 级) 、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7 (一)由学校工会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内容包括:代表 人数、名额分配、选区划分、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举办 法等。 (二)各选区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商定 代表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 1 /5)。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候选人当选应获选区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通过。 各选区也可以通过直接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教职工代 表。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或学校工会委员 会负责对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当 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结构、比 例,是否符合产生程序。审查合格后公示,并将代表登记表 存档。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 3 年或 5 年, 可连选连任。 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 举代表相同。 第十六条 代表调动、退休和撤换、增补程序: (一)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本单位或离岗六个 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教职工代表出现 缺额,按选举程序规定及时补选。 (二)教职工代表对所选区教职工负责,并接受监督。 8 代表失去职工信任的,由原选区向学校工会提出撤换申请。 经同意后,召集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开会讨论,允许本人 申辩,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撤换的,书面报告学校工会同 意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以一线教师和工作人员为主体, 一线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 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 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 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 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权;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 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 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 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 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 9 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 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 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 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第二十条 组织规则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二级单位(学院、 系、所、年级、室、组等)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 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 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 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 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 3 年或 5 年为一届。期 满按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教职工代 表大会代表出席。 10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 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 举权和表决权。列席或特邀代表经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 产生。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 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 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 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 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并处理会议期间的相关事 项。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 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 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 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 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 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小组)与学校有关机 11 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确认。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 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 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 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 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 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 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 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 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 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12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一般分三个阶段,即筹 备阶段、预备会议、正式会议。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阶段主要工作 主要工作是征集提案,确定大会议题和起草有关文件。 (一)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根据需 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一般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提案小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筹备小组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 成。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 任副组长。 (二)确定大会议题。大会召开前筹备小组围绕学校的 中心任务,针对改革、管理、分配、和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 问题,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党组织确定。 (三)需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应于会议召开 7 天前印 发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四)工会或筹备小组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拟订会议日程、议程;编订会议经费 预算。 (五)做好提案征集和教职工代表培训工作。教职工代 表大会召开 15 日前,提案小组(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 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提案内容应围绕教职工 13 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及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是一 事一案,附议人至少为 2 人,少于 2 人的,视为无效。也可 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 教职工代表培训工作由工会负责,工会要围绕本次教职 工代表大会的任务、职权,对教职工代表进行相关法律、法 规、 政策以及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主要内容 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全体代表参加。通过有关事 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一)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 方案; (六)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经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后,召开大会主席团第 一次会议,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和主持人,通过和讨论其他有 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行政领导做工作报告;行政有关领导做 专题议案的报告及有关事项的说明;提案小组做提案工作报 14 告;组织代表团(组)讨论审议行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 议的其他方案;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组)审议 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大会表决、选举并宣布结果;换届 时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人 员名单。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的,须增 加工会工作报告和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报告等议程。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 15 日内向上 级工会报告会议召开情况。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问题 除可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办理外,也可经单 位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和落实 (一)提案审议。各代表团(组)初审后由提案小组根据 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对符合立案的应当立案。对有争议的提案 可提交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 人说明理由。 (二)提案转交。由提案小组(工会)负责将立案提案 转交学校主要领导会议研究并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 15 (三)提案落实。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一般在半个月 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内确定 不能办理的提案有关领导和部门要作出解释。立案提案处理 意见和落实情况要反馈给提案人。 (四)检查催办。提案小组或工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五)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提案表及处 理结果情况记录由工会存档。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对提案 的处理情况进行报告。 (六)提案工作的奖惩。鼓励有关部门做好提案的办理 及落实工作,对优秀提案和认真落实提案的部门由校工会给 予适当奖励。对办理提案不认真、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单 位和相关负责人工会有权提出质询,可建议学校党政给予批 评,并要求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有关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上报文件、批复教职工代表、主 席团成员、执委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教 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及音像资 料;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及专 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记录等都要做好保管和归档。 第八章 附 16 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可以在其所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 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 办法,与教育(教科文卫)工会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工作规程。 有关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和所在地区的相关工作规程,制 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03 年 9 月印发的《河北省教科文卫体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 程》中,关于教育系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内容 作废。 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3 年 4 月 28 日印 发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