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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长江师范学院教师低职高聘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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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师院发〔2016〕164 号 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教师低职高聘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院部、各学术机构、机关各部门: 《长江师范学院教师低职高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委常 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江师范学院 2016 年 12 月 27 日 - 1 - 长江师范学院 教师低职高聘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完善教师职称评聘的激励机制和导向作用,鼓励优秀人 才脱颖而出,培养和造就更多的青年学术骨干,结合学校人才队 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 师德师风先进、教学效果良好、科研业绩突出的在岗在聘专 职教师和科研人员。 二、聘用岗位 学校提供的低职高聘岗位为:副教授、教授。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低职高聘副教授岗位和教授岗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具有博士学位。 2. 申报副教授岗位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周岁,申报教授岗位 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 3. 申报教授岗位应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满 2 年。 (二)业绩条件 1.申报副教授岗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科技处认定的 C1 及以上学术期刊 发表论文 5 篇及以上。 (2) 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科技处认定的 C1 及以上学术期 刊发表论文 4 篇及以上,其中 1 篇发表在 B1 及以上学术期刊。 - 2 - (3)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科技处认定的 C1 及以上学术期刊 发表论文 3 篇及以上,其中 1 篇发表在 A2 及以上学术期刊。 (4)主持国家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1 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 1 项,且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科技处 认定的 C1 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3 篇及以上。 (5)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二等奖以上 1 项(一等奖排名前 2、二等奖排名第 1);或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 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 1 项(一等奖排名前 3、二等奖排名前 2、三 等奖排名第 1) 。 (6)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1 项(学校为第一专利权人),同 时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 1 项。 2. 申报教授岗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国家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1 项,并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科技处认定的 C1 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 论文 6 篇及以上。 (2)主持国家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1 项, 并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科技处认定的 C1 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 文 4 篇及以上,其中 2 篇发表在 B1 及以上学术期刊。 (3)主持国家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1 项, 并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科技处认定的 C1 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 文 3 篇及以上,其中 1 篇发表在 A2 及以上学术期刊。 (4)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一等奖 1 项 (排名前 1);或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二等奖 以上 1 项(一等奖排名前 2、二等奖排名第 1) 。 - 3 - (5)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 项(学校为第一专利权人),同 时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 2 项。 四、聘用程序 学校每年 12 月份开展一次低职高聘工作,具体程序是: (一)个人申报。达到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的专职教师、科 研人员填写低职高聘申请表,到人事处审核基本条件;携带本人 业绩成果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科技处审核科研业绩条件。 (二)所在单位考核推荐。申请人所在院(部、研究机构) 岗位聘用工作组对申请人的师德师风、教学效果、科研业绩进行 综合考核,提出推荐意见,并将同意推荐者的材料公示 3 天。 (三)学校审核聘用。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对二级 单位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在控制指标内确定拟聘人选。学校岗位 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聘人选进行审定,并将同意聘用人 员的材料公示 3 天。公示无异议者,学校发文公布并签订聘用合 同。 五、聘用期限 学校通过低职高聘方式聘用到副教授岗位、教授岗位人员的 聘期均为 3 年。受聘人若在聘期内未达到重庆市职改办副教授、 教授评审条件,或学校推荐上报参加评审未取得副教授、教授任 职资格,学校不再高聘到相应岗位。 六、相关待遇 (一)学校低职高聘人员的基本工资按原聘岗位的标准执行, 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按学校高聘的岗位执行。 (二)学校低职高聘人员在聘期内达到重庆市职改办副教授、 - 4 - 教授评审条件,给予一次直接推荐参加评审机会,不占用当年所 在单位高级职称推荐指标。 (三)学校低职高聘人员不办理职称资格证,但学校承认其 使用高聘的职称从事科研、教学以及学科专业建设任务。 七、考核管理 学校低职高聘人员按其高聘岗位接受基本工作量考核、年度 考核和聘期考核,任何一次考核不合格解除其高聘的岗位,自次 月起恢复到原聘岗位的工资待遇。 八、其他 (一)申报副教授岗位的业绩成果应是攻读博士学位以来取 得的业绩成果;申报教授岗位的业绩成果应是取得副教授任职资 格以来取得的业绩成果。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届时如果学校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 5 - 长江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 年 12 月 27 日印发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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