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XX经营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鸡苗案桃农(动监)罚〔2021〕31号(公示日期2021年4月29日).docx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1〕31 号 当事人:龙 XX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XX 年 XX 月 身份证号码:42280119XXXXXXXXXX 住址:河北省恩施市 XX 乡 XX 村 XX 组 XX 号 当事人龙 XX 经营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鸡苗一案,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 年 4 月 17 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 人员接到桃江县 XX 港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查获的一车违规 调动的鸡苗,桃江县 XX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 18 点 21 分在桃江县 XX 高速入口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站 查到闽 B5XXXX 的货车装有鸡苗,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例行 检查,经现场勘验:当事人龙 XX 用闽 B5XXXX 货车运输 23000 羽鸡苗,鸡苗没有佩带畜禽标识物,不能提供这批鸡苗的动 物检疫证明,有现场拍摄照片为证,违法事实存在,当日经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立案审批,由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 队立案查处。经对当事人龙 XX 进行询问调查:该批次鸡苗 和运输车辆为当事人龙 XX 所有,由 2021 年 4 月 17 日从广 州市江门市江门 XX 公司购买 。该批次鸡苗共计 23000 羽, 单价 0.80 元/羽 ,货值金额 18400 元。桃江县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大队经询问当事人提供本批鸡苗的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的照片,没有随车携带。经询问当事人龙 XX,最终确定货 值金额为 18400 元。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龙 XX 经营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鸡苗,违法 事实证据: 一、 当事人龙 XX 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信息; 二、当事人龙 XX《询问笔录》1 份, 《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违法事实,鸡苗来源、去向,鸡苗的数量、货值; 三、《证据材料登记表 1-3》当事人龙 XX 运输鸡苗的车 辆、鸡苗部份附畜禽标识物、查获地点等信息; 四、当事人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照片。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下达了《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告〔2021〕31 号),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在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直接送达当事 人,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龙 XX 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龙 XX 经营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的鸡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 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 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 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 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 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 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 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 零三条“确定处罚金额(三、执行基准:罚款按以下基准执 行:1、违法当事人初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 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20% 以上 2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 1 倍以 上 1.5 倍以下罚款) 。”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同类检疫合格鸡苗货值 20%的罚款,计 368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 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