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docx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招用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 在 3 年(36 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 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 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 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本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 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 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 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5.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 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 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 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 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 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 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 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 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 税依据是享受本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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