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扶贫资产管理细则(试行)》.docx
关于印发《庐山市扶贫资产管理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处)党委、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直相关单位: 《庐山市扶贫资产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 年 3 月 15 日 庐山市扶贫资产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合法权益,按照《江西省 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赣开发〔2019〕11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运营高效、管理民主、 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由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建设形成的各类扶贫资产。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包括中 央、省、市专项扶贫资金,本级财政投入的扶贫资金,驻村帮扶单位投入的帮扶资金以及其他投入扶贫的资金;扶贫资 产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民生服务等类型的资产。 第四条 扶贫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 冻结、扣押、没收,扶贫资产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市扶贫办牵头监督,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农业农村局及各行业部门分工协作, 共同负责全市扶贫资产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实施的扶贫资产的摸底排查、清算核资、资产移交、 运维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工作。 第三章 扶贫资产范围和分类 第六条 纳入扶贫资产管理的是 2016 年以来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和搬迁 移民后扶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鼓励将行业扶贫资金、政府债务、金融等投入扶贫领域形 成的资产在明晰产权归属的前提下纳入管理范围。2016 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尽可能追溯资产状 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纳入管理范围。 第七条 扶贫资产主要分为到户类资产、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其中:到户类资产是为支持贫困户解决“两 不愁三保障”问题及生产生活发展所购建的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公益类资产是指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 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综合服务及网络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经营类资产是指包括农林牧渔业 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扶贫车间、机器 设备、村集体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及其他经营性资产。 第四章 核算清查 第八条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特别是产业项目要完善 报账资料及验收手续,形成完整项目资料。并由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乡镇负责核算清查。 第九条 对所有自 2016 年以来扶贫资金进行清查核算,特别是产业项目形成的资产要摸底排查,清产核资, 建好资产台账。基础设施项目形成的资产可依据审计结果进行清查登记。 第十条 扶贫资产通过转让或者在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以及发生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时(特别是产业项目形成的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评估资格机构进行。 第五章 权属确定 第十一条 到户类资产原则上产权归属于农户,由村集体进行移交农户管理,算清帮扶账;各级组织实施的单 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跨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 原则上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也可确权到乡(镇)人民政府,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不明晰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十二条 扶贫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资产所有者应当定期开展资产清理、核准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产权登记手续。扶贫资产产权界定,由市扶贫办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第六章 运维和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所有者应建立扶贫资产使用运维管理责任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 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四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以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合理流动,依据市场经济规则搞活资本经营,实现扶贫资产 保值增值;占有、使用非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十五条 确权到个人的扶贫资产,未经资产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确权到集体的扶贫资产, 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扶贫资产经营者和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向市扶贫办备案。 第十六条 资产所有者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扶贫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所在乡镇根据情况提出申请,并 报市扶贫办和财政局审核批准,参照国有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得资金应及时上交市财政,继续用 于扶贫项目投入。 第十七条 对于公益服务类民生基础设施项目,可根据行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按规定向受益者收取合理费用, 用于管理维护。 第十八条 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建立规范的扶贫资产核算机制,在确定权属基础上,于 2020 年 6 月底前 完成对已形成的资产登记造册。市、乡、村三级要按归属权限分别建立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统一的管理明细台账。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 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分等信息,做到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 第七章 收益和分配 第十九条 扶贫资产收益和分配根据所有权属性划分确定,主要用于经济薄弱村集体和低收入、生活相对困难 贫困人口。 第二十条 扶贫资产收益和分配实行“先归集,后分配”的方式,收益款项必须先打入公用账户,不得坐收坐 支。 第二十一条 资产收益分配,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严禁个人决定分配方案。 第八章 建立长效机制 各乡(镇、处)是进一步细化完善扶贫资产核算、登记、运营、收益、分配和处分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 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要重点关注扶贫资产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分类 指导,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改。各地要在每年年底开展一次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特别是要对本年底形成的资 产进行登记、确权和管护。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扶贫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扶贫办每年底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的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核查,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 决当年扶贫资产管理问题,并向市委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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