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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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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 序号 事项名称 市市场 监督管 理局 市市场 监督管 理局 1 2 市市场 监督管 理局 3 市市场 4 出租、出借公司 营业执照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 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 及时改正,未造 成任何危害后果 的 商标印制单位承 印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商标印制业 务的,商标印制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 及时纠正的 业务管理人员未 一条 按照要求填写 《商标印制业务 登记表》 未经商标注册人 的许可,在同一 种商品上使用与 其注册商标近似 涉案财物或者违 的商标,或者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法所得较少且取 类似商品上使用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得权利人谅解的 与其注册商标相 同或者近似的商 标,容易导致混 淆 销售者销售掺杂、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违法情节轻微, 掺假、以假充真、 量法》第五十五条 有充分证据证明 减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 度 配套监 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二条 《 关 于 规 范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的 指 导意见》 批评教育、 告诫约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二条 《 关 于 规 范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的 指 导意见》 批评教育、 告诫约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二条 《 关 于 规 范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的 指 导意见》 批评教育、 告诫约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 关 于 规 范 市 场 监 批评教育、 告诫约谈。 备注 以次充好的产品 监督管 理局 市市场 监督管 理局 市市场 监督管 理局 市市场 监督管 理局 市市场 监督管 理局 5 销售者销售国家 对计量偏差没有 规定的商品,其 实际量与贸易结 算量之差,超过 国家规定使用的 计量器具极限误 差 6 直销企业及其分 支机构违反本条 例规定招募直销 员的 7 擅自使用他人已 经登记注册的企 业名称或者有其 他侵犯他人企业 名称专用权行为 8 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第二项使 用或者变相使用 国家机关、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的 名义或者形象 其不知道该产品 为禁止销售的产 品并如实说明其 进货来源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 罚规定》第六条 能够主动消除或 者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或者 社会危害性较小 或尚未产生危害 后果的 能够主动消除或 者减轻违法行为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 危害后果,社会 条 危害性较小,尚 未产生危害后果 的 没有对被侵权人 造成损失的,或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者对被侵权人造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成损失在 3 万元 以下并立即改正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情节轻微且及时 第九条第二项 改正,未造成任 何社会危害后果 的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的:1.所述 事项与实际情况 相符;2.使用或 者变相使用国家 机关、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名义或 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二条 督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的 指 导意见》 《 关 于 规 范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的 指 导意见》 《 关 于 规 范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的 指 导意见》 《 关 于 规 范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的 指 导意见》 《 关 于 规 范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的 指 导意见》 批评教育、 告诫约谈。 批评教育、 告诫约谈。 批评教育、 告诫约谈。 批评教育、 告诫约谈。 市市场 监督管 理局 市市场 监督管 理局 市市场 监督管 理局 9 10 11 者形象的内容与 所推销商品或服 务无直接联系;3. 不涉及党和国家 领导人的名义或 者形象 情节轻微且及时 改正,未造成任 何社会危害后果 且客观上对市场 秩序的扰乱程度 违反《中华人民 较轻微,对同行 共和国广告法》 业商品或服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九条第三项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贬低危害较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用“国家级”、 第九条第三项 广告发布前后相 二条 “最高级”、 同时段内商品销 “最佳”等用语; 售额或服务营业 额未明显增加的, 广告主经营影响 力明显较小,或 经营体量、规模 较小的 违反《医疗广告 管理办法》第三 情节轻微且及时 条,医疗机构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 改正,未造成任 取得《医疗广告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条 何社会危害后果 审查证明》擅自 二条 的 发布内容合法的 医疗广告 违反《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 广告内容合法且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理办法》第五 条 及时改正,未造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条,医疗机构以 成任何社会危害 二条 内部科室名义发 后果的 布医疗广告 《 关 于 规 范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的 指 导意见》 批评教育、 告诫约谈。 《 关 于 规 范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的 指 导意见》 批评教育、 告诫约谈。 《 关 于 规 范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的 指 批评教育、 告诫约谈。 导意见》 市交通 局 1 未按规定取得道 路货物运输经营 许可,擅自从事道 路货物运输经营 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1. 初 次 被 行 政 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 关 发 现 违 法 且 从 政处罚法》 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 事 普 通 货 物 道 路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 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 经 营 性 运 输 1 个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 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 月以内(不含危险 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货物运输); 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 2.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一)主动消除或者 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 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 足 2 万元的;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3.积极配合执法, (二)受他人胁迫或 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 主 动 供 述 违 法 行 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的;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4.被发现之日起 (三)主动供述行政 7 个工作日内补办 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 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经 行为的; 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违反 营许可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 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5. 该 违 法 行 为 被 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 查处的同时,不存 表现的; 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 在 超 限 超 载 运 输 (五)法律、法规、 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等其他违法行为。 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 6. 未 造 成 安 全 事 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的。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故等危害后果。 足 2 万元的, 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符合条件的, 批评教育、 参考福 经集体研究 指 导 约 谈 建省交 讨论,可以 或 者 书 面 通运输 减 轻 处 罚 告知等 领域减 (处 1 万元 轻处罚 及以上 3 万 事项清 元 以 下 罚 单 款)。 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 物运输经营的; 市交通 局 2 未按规定取得道 路旅客运输经营 许可,擅自从事道 路旅客运输经营 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 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 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 管理规定》违反本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 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1. 初 次 被 行 政 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关发现违法;且从 政处罚法》 事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 经 营 不 超 过 1 个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月。 2. 车 辆 座 位 数 小 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 于或等于 9 座; 3.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 足 2 万元。 4.积极配合执法, 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主 动 供 述 违 法 行 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 为。 5.主动按照“取缔 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 一批、规范一批、 行为的; 转型一批、报废一 (四)配合行政机关 批”的规定,被发 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 现 之 日 起 7 个 工 表现的; 作 日 内 补 办 道 路 (五)法律、法规、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许 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 可, 或将车辆转卖、 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报废停止经营的。 的。 6. 该 违 法 行 为 被 符合条件的, 批评教育、 经集体研究 指 导 约 谈 讨论,可以 或 者 书 面 减 轻 处 罚 告知等 (处 1 万元 及以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 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 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 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 车客运经营的; 市城市 管理局 1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 随地吐痰、便溺和 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 乱泼污水,乱扔果 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 皮(核)、纸屑、 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 烟蒂、包装纸(袋、 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 盒)、饮料罐(瓶、 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盒)、口香糖渣的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 泼污水,乱扔果皮(核)、 纸屑、烟蒂、包装纸(袋、 盒)、饮料罐(瓶、盒)、 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 体等废弃物的,处以 5 元以 上、50 元以下罚款; 查处的同时,不存 在超员运输等其 他违法行为。 7. 未造成安全事 故等危害后果。 立即纠正违法行 为,且主动清除污 物、污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 警告 预先提示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市城市 管理局 市城市 管理局 2 3 在城市人民政府 确定的主要街道 临街建筑物的阳 台和窗外堆放、吊 挂有碍市容物品 的 在城市建筑物、设 施以及树木上涂 写、刻画,或者未 经批准张挂、张贴 宣传品等的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 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 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 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 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 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 容物品的,处以 5 元以上、20 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 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釆 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 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 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 1. 首 次 被 发 现 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施此类违法行为; 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2.立即改正、没有 条 造成危害后果 1. 首 次 被 发 现 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施此类违法行为; 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2.非古树名木;3. 条 立即改正、主动清 理、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 警告 警告 预先提示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预先提示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 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 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 品等的, 处以每处 1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 市城市 管理局 市城市 管理局 4 5 牲畜或者宠物的 携带者对牲畜或 者宠物的粪便不 及时清除的 摊点的经营者随 地丢弃垃圾的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 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釆 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 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 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 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十一)牲畜或者宠物的携 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 不及时清除的,处以 10 元以 上、50 元以下罚款; 1. 首 次 被 发 现 实 施此类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2.立即改正、主动 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清理、没有造成危 条 害后果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1. 首 次 被 发 现 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施此类违法行为; 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2.立即改正;3.主 条 动清理且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 警告 警告 预先提示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预先提示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 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釆 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 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 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 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十二)摊点的经营者随地 丢弃垃圾的, 处以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 市城市 管理局 6 1. 在 城 市 主 要 街 违反《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 初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道 临 街 建 筑 物 的 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 为 且 在 限 期 内 改 阳台、平台、外走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正,采取补救措施 廊和窗外,不得违 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 的 反 规 定 吊 挂 或 者 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 堆 放 有 碍 市 容 的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 物品。搭建或者封 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闭阳台,不符合市、 并可处以警告、罚款。处以 县(市、区)人民政 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府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三十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 有关规定。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每次 2. 进入城区的畜 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 力车,未配带粪兜 款;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和清扫工具,对遗 规定的,每车次处以一百元 撒的粪便和 草料, 罚款;” 车主未及时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 警告 预先提示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干净。 市城市 管理局 市城市 管理局 7 8 占用道路、广场从 事经营性车辆清 洗活动。 违反《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容 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 单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 初次实施违法行 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 为且在限期内改 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 正的 行:(一)违反第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每次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 下罚款;违反第三十八条第 四项规定的,每车次处以一 百元罚款;” 1. 在 街 道 设 置 市 违反《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一 政、公用、交通、 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 处 且 在 限 期 内 改 电力、电信、邮政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正,采取补救措施 等公共设施,应当 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县(市、 的 与 周 围 环 境 相 协 区)人民政府市容 环境卫生 调,保持整洁完好。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 设施污损的,设置 单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 单位未及时清洗、 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 维修、更新或者拆 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 警告 警告 预先提示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预先提示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除 行:(四)违反第十九条第 2. 设置户外广告 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含招牌广告)、 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每处处 标语牌、画廊、橱 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窗、读报栏、招贴 款;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栏、霓虹灯等设施 规定,不能保证公共厕所正 的,临街店面外部 常使用的,处以一百元以上 装饰装修的,应当 五百元以下罚款;” 符合国家和省、市 城市容貌标准,主 办单位未及时维 修、刷新或者清理。 3.市政、公用、电 力、电信、河渠、 绿化工程建设与 养护产生的污泥、 渣土、枝叶等废弃 物,施工单位未及 时清除。 市城市 管理局 9 公 共 厕 所 未 设 置 违反《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 初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明显标志,未推行 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 为 且 在 限 期 内 改 昼夜开放,没有专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正,采取补救措施 人管理,不整洁。 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 的 沿 街 公 共 服 务 机 区)人民政府市容 环境卫生 构 和 经 营 单 位 的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 厕 所 未 在 工 作 时 单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 警告 预先提示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间对外开放。 市城市 管理局 10 市城市 管理局 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 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 行:(四)违反第十九条第 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每处处 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款;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不能保证公共厕所正 常使用的,处以一百元以上 五百元以下罚款; ” 违反《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 1.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存 在 有 碍 市 容 和 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 环 境 卫 生 的 生 产 区)人民政府市容 环境卫生 初次实施违法行 加工、摆摊设点、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 为且在限期内改 店外销售等。 单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 正,采取补救措施 2.向花坛(池)、绿 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 的 化带、污水井、雨 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 水井、河渠内扫入 行:(五)违反第二十条第 或者倾倒废弃物。 三款、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 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 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 违反《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 11 除国家规定的节 日和全市性活动 实施违法行为一 处且在限期内改 正,采取补救措施 警告 警告 预先提示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预先提示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悬挂庆祝标语外, 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 的 未经县(市)、区市 区)人民政府市容 环境卫生 容 环 境 卫 生 行 政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单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 他有关部门批准, 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 临时在建( 构) 筑 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 物、设施上悬挂宣 行:(六)违反第二十二条 传品的,未按照规 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每 定期限撤除。国家 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规 定 的 节 日 和 全 下罚款。” 市性活动悬挂的 标语,未在节日和 活动结束后一周 内撤除。 市应急 局 1 市应急 局 2 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培训期间未支 付工资并承担安 全培训费用的 未按照规定开展 应急预案评审的 行政告诫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非 高 危 生 产 经 营 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 单 位 在 从 业 人 员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安 全 培 训 期 间 未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 支 付 工 资 并 承 担 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安全培训费用的, 一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属于首次被发现,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 及时纠正,主动消 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 除 或 者 减 轻 危 害 费用的。 后果的 预警提示、 《行政处罚 开展行政 法》第三十 指导,监 二条第(一) 督整改到 项 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非 高 危 生 产 经 营 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 单 位 在 从 业 人 员 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安 全 培 训 期 间 未 《行政处罚 预警提示、 法》第三十 开 展 行 政 二条第(一) 指 导 , 监 一万元以下罚款 1 2 市应急 局 支付工资并承担 安全培训费用的, 属于首次被发现, 及时纠正,主动消 除或者减轻危害 后果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 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 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 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 全员投保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或者 保险到期未及时 购买,属于首次发 现,及时纠正,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 危害后果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 主 动 消 除 或 者 减轻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 3. 符 合 从 事 职 业 中介活动的法定 条件 4. 主 动 整 改 或 在 行政机关责令改 正限期内按要求 取得许可 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1.没有违法所得 3 高危行业、领域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 按照规定投保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 的 1 未经许可和登记,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 擅 自 从 事 职 业 中 三款、第六十四条,《人力 介 活 动 的 行 政 处 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 罚 院令第 700 号)第四十二条 市人力 资源和 社会保 障局 市人力 资源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 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2 未经许可,擅自经 营劳务派遣业务 的行政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项 督整改到 位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 预警提示、 《行政处罚 开展行政 法》第三十 指导,监 二条第(一) 督整改到 项 位 《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二条 说服教育、 劝导示范、 行政指导、 “双随机 一公开” 监管 《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二条 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 说服教育、 劝导示范、 行政指导、 3 社会保 障局 市人力 资源和 社会保 障局 市粮食 和物资 储备局 市医保 局 3 职业中介机构向 劳动者收取押金 的行政处罚 2. 主动消除或者 减轻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 3. 符合申请劳务 派遣许可的法定 条件 4. 主动整改或在 行政机关责令改 正限期内按要求 取得许可 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1.违法行为涉及 5 人以下或者收取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押金 500 元以下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2. 主 动 整 改 或 在 行政机关责令改 正限期内改正,消 除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 1 粮食收购企业未 按照规定备案的 行为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 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 按照规定备案,经 责令改正后,可以 减轻处罚。 1 医疗保障经办机 构骗取医疗保障 基金支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 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初次违法造成医 保 基 金 损 失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双随机 一公开” 监管 《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二条 减轻处罚 说服教育、 劝导示范、 行政指导、 “双随机 一公开” 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第(一)款 《粮食流通 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 量标准第 1 项 说服教育、 劝导示范、 警示告诫、 指导约谈 等 处造成损失 1 倍以下的 罚款 1. 各 级 医 疗保障行 政部门应 当健全规 范医疗保 障基金监 下、主动退回损失 基金且造成社会 不良影响较小 1.《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3.《医疗保障基金使 用监督管理条例》 4.《规范医疗保障基 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裁量权办法》 管行政处 罚裁量权 的监督制 度,通过 集体讨论、 法治审核、 结果公开 等方式加 强对行政 处罚裁量 权行使情 况的监督; 2. 上级医 疗保障行 政部门要 建立行政 执法评议 考核、行 政处罚案 卷评查等 制度,加 强对下级 医疗保障 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 裁量权行 使情况的 监督检查, 发现行政 处罚裁量 违法或不 当的,应 当及时纠 正 市医保 局 2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 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个人造医疗保障 基金损失 参保人员初次违 法造成医保基金 损失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主动 退回基金且造成 社会不良影响较 小 1.《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3.《医疗保障基金使 用监督管理条例》 4.《规范医疗保障基 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裁量权办法》 暂停其医疗 费用联网结 算 3 个月以 下 1. 各 级 医 疗保障行 政部门应 当健全规 范医疗保 障基金监 管行政处 罚裁量权 的监督制 度,通过 集体讨论、 法治审核、 结果公开 等方式加 强对行政 处罚裁量 权行使情 况的监督; 2. 上级医 疗保障行 政部门要 建立行政 执法评议 考核、行 政处罚案 卷评查等 制度,加 强对下级 医疗保障 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 裁量权行 使情况的 监督检查, 发现行政 处罚裁量 违法或不 当的,应 当及时纠 正 市气象 局 1 无资质或者超越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 首次被发现,未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处5 万 纳入重点 资质许可范围从 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 事雷电防护装置 检测的处罚 他人造成损失,未 政处罚 元以 监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 防 雷 装 置 所 在 法》第三十二条第一 下罚 名录,加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 建筑物或设施的 项:“当 款 强行政 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 安全造成损害 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 应当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一)主动消除或者 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 减轻违 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 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执法检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市气象 局 2 违反气象资料共 1.《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首次被发现,立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警告, 纳入重点 享管 (中国气象局令第 4 号)第 政处罚 不予 监管 理的处罚 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造成资料泄密,没 法》第三十二条第一 罚款 名录,加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 项:“当 强行政 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 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执法检查 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 应当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停止违法行为,未 有经营性收入 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 罚: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 (一)主动消除或者 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 减轻违 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 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 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 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 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 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 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 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 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 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 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 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 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 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 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 来的气象资料的。” 2.《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 4 号)第 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 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 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 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 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 象资料。” 3.《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 4 号)第 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 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 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 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市气象 局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中国气象局令第 27 号)第 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外国组织和个人 纳入重点 十九条:“外国组织和个人 首次被发现;立即 条第一项:“当事人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 停止违法行为;及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 未经气象主管机 3 构批准,擅自从事 自从事气象服务活动的,由 时取得气象主管 警告, 监管 不予 名录,加 罚款 强行政 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气象服务活动的 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机构批准 处罚:(一)主动消 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 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 罚款。” 危害后果的;” 执法检查 处罚 市林业 局 1 违反本法规定,伪 《森林法》第七十七条:由县 造、变造、买卖、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租 借 采 伐 许 可 证 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 的处罚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1. 主动消除或者减 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2.受他人 胁迫有违法行为 的;3.配合行政机 关查处违法行为 有立功表现的;4. 《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二条 没收证件和 违法所得。 预警提示、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其他依法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 的。 市林业 局 2 《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 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 毁坏森林、林木 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进行开垦、采石、 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采砂、采土、或者 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 其他活动,致使森 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林木受到毁坏)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的处罚 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 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 倍以下的罚款。 市林业 局 市财政 局 3 对滥伐林 木的处罚 1 不依法设置会计 账薄等的行政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 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 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 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1. 主动消除或者减 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2.受他人 胁迫有违法行为 的;3.配合行政机 关查处违法行为 有立功表现的;4. 其他依法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 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二条 停止违法行 为;造成林 地毁坏的, 限期恢复植 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 预警提示、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伐树者与树主为 同一人。 不以售卖获取经 《行政处罚法》第三 济价值为目的。 十二条 立木材积计算不 足 2 立方米或者 幼树不足 50 株的。 责令限期在 原地补种滥 伐株数 1 倍 的树木。 日常巡查 信用监管, 签署承诺 书。 1. 主 动 消 除 违 法 行为危害后果 按照《河南 省财政行政 1. 对 当 事 人加强警 《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二条、财政部《财 罚 的;2.主动供述财 政部门尚未掌握 的违法行为;3.违 法行为社会危害 程度较小的;4.配 合财政部门查处 违法行为有立功 表现的;5.积极配 合财政部门查清 案件事实的;6.其 他可以减轻处罚 的情形。 市财政 局 2 伪造、变造会计凭 证、会计帐簿,编 制虚假财务会计 报告的行政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1. 主 动 消 除 违 法 行为危害后果 的;2.主动供述财 政部门尚未掌握 的违法行为;3.违 法行为社会危害 程度较小的;4.配 合财政部门查处 违法行为有立功 表现的;5.积极配 合财政部门查清 案件事实的;6.其 他可以减轻处罚 的情形。 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 裁量权指导规范》(财 法〔2013〕1 号)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二条、财政部《财 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 裁量权指导规范》(财 法〔2013〕1 号)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 处罚裁量基 准》执行 按照《河南 省财政行政 处罚裁量基 准》执行 示教育;2. 加强日常 监管, 及 时发现违 法行为。 1. 对 当 事 人加强警 示教育;2. 加强日常 监管,及 时发现违 法行为。 市财政 局 3 市财政 局 4 隐匿或者故意销 毁依法应当保存 的会计凭证、会计 帐簿、财务会计报 告的行政处罚 公司在法定的会 计账簿以外另立 会计账簿的行政 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1. 主 动 消 除 违 法 行为危害后果 的;2.主动供述财 政部门尚未掌握 的违法行为;3.违 法行为社会危害 程度较小的;4.配 合财政部门查处 违法行为有立功 表现的;5.积极配 合财政部门查清 案件事实的;6.其 他可以减轻处罚 的情形。 1. 主 动 消 除 违 法 行为危害后果 的;2.主动供述财 政部门尚未掌握 的违法行为;3.违 法行为社会危害 程度较小的;4.配 合财政部门查处 违法行为有立功 表现的;5.积极配 合财政部门查清 案件事实的;6.其 《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二条、财政部《财 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 裁量权指导规范》(财 法〔2013〕1 号)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二条、财政部《财 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 裁量权指导规范》(财 法〔2013〕1 号)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 按照《河南 省财政行政 处罚裁量基 准》执行 按照《河南 省财政行政 处罚裁量基 准》执行 1. 对 当 事 人加强警 示教育;2. 加强日常 监管,及 时发现违 法行为。 1. 对 当 事 人加强警 示教育;2. 加强日常 监管,及 时发现违 法行为。 他可以减轻处罚 的情形。 市财政 局 5 市财政 局 6 公司不依照本法 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的行政处罚 随意改变会计要 素的确认和计量 标准等的行政处 罚 《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1. 主 动 消 除 违 法 行为危害后果 的;2.主动供述财 政部门尚未掌握 的违法行为;3.违 法行为社会危害 程度较小的;4.配 合财政部门查处 违法行为有立功 表现的;5.积极配 合财政部门查清 案件事实的;6.其 他可以减轻处罚 的情形。 1. 主 动 消 除 违 法 行为危害后果 的;2.主动供述财 政部门尚未掌握 的违法行为;3.违 法行为社会危害 程度较小的;4.配 合财政部门查处 违法行为有立功 表现的;5.积极配 《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二条、财政部《财 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 裁量权指导规范》(财 法〔2013〕1 号)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二条、财政部《财 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 裁量权指导规范》(财 法〔2013〕1 号)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 按照《河南 省财政行政 处罚裁量基 准》执行 按照《河南 省财政行政 处罚裁量基 准》执行 1. 对 当 事 人加强警 示教育;2. 加强日常 监管,及 时发现违 法行为。 1. 对 当 事 人加强警 示教育;2. 加强日常 监管,及 时发现违 法行为。 合财政部门查清 案件事实的;6.其 他可以减轻处罚 的情形。 7 市财政 局 8 企业编制、对外提 供虚假的或者隐 瞒重要事实的财 务会计报告的行 政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十条 单 位 和 个 人 违 反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财务管理的规定, 例》第十七条 私存私放财政资 金或者其他公款 的行政处罚 1. 主 动 消 除 违 法 行为危害后果 的;2.主动供述财 政部门尚未掌握 的违法行为;3.违 法行为社会危害 程度较小的;4.配 合财政部门查处 违法行为有立功 表现的;5.积极配 合财政部门查清 案件事实的;6.其 他可以减轻处罚 的情形。 1. 主 动 消 除 违 法 行为危害后果 的;2.主动供述财 政部门尚未掌握 的违法行为;3.违 法行为社会危害 程度较小的;4.配 合财政部门查处 《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二条、财政部《财 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 裁量权指导规范》(财 法〔2013〕1 号)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二条、财政部《财 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 裁量权指导规范》(财 法〔2013〕1 号)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 按照《河南 省财政行政 处罚裁量基 准》执行 按照《河南 省财政行政 处罚裁量基 准》执行 1. 对 当 事 人加强警 示教育;2. 加强日常 监管,及 时发现违 法行为。 1. 对 当 事 人加强警 示教育;2. 加强日常 监管,及 时发现违 法行为。 违法行为有立功 表现的;5.积极配 合财政部门查清 案件事实的;6.其 他可以减轻处罚 的情形。 市财政 局 9 市财政 局 10 被监督对象阻挠、 拒绝监督检查或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第 者不如实提供有 三十一条 关资料、实物的行 政处罚 提供虚假材料谋 取中标、成交的行 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 1. 主 动 消 除 违 法 行为危害后果 的;2.主动供述财 政部门尚未掌握 的违法行为;3.违 法行为社会危害 程度较小的;4.配 合财政部门查处 违法行为有立功 表现的;5.积极配 合财政部门查清 案件事实的;6.其 他可以减轻处罚 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二条、财政部《财 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 裁量权指导规范》(财 法〔2013〕1 号)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 按照《河南 省财政行政 处罚裁量基 准》执行 1. 对 当 事 人加强警 示教育;2. 加强日常 监管,及 时发现违 法行为。 1. 主 动 向 财 政 部 门报告自身违法 行为的;2.主动消 除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3.主动供 述财政部门尚未 《行政处罚法》第三 按照《河南 十二条、财政部《财 省财政行政 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 处罚裁量基 裁 量 权 指 导 规 范 》 准》执行 (财法〔2013〕1 号)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 对 当 事 人进行警 示教育;2. 加强日常 监管,及 时发现违 掌握的违法行为 的;4.配合财政部 门查处违法行为 有立功表现的;5. 其他可以减轻处 罚的情形。 市财政 局 11 未按照采购文件 确定的事项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 市文化 广电和 旅游局 市文化 法行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1. 主 动 向 财 政 部 门报告自身违法 行为的;2.主动消 除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3.主动供 述财政部门尚未 掌握的违法行为 的;4.配合财政部 门查处违法行为 有立功表现的;5. 其他可以减轻处 罚的情形。 责令改正 , 免予罚款。 行政约谈、 行政告诫、 行 政 回 访 等。 责令改正 , 行政指导、 《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二条、财政部《财 按照《河南 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 省财政行政 裁 量 权 指 导 规 范 》 处罚裁量基 (财法〔2013〕1 号) 准》执行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 对损坏广播电视 设施 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 法 行 为情 节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轻 , 能主动消 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除或 者减轻违法 条 ,《河 南 省优 化 营 行为危 害后果 , 商环境条例》第五十 责令改正 四条第二款 能够及时改正的。 2 对有线广播电视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 违法行为情节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1、对当事 人加强警 示教育;2、 加强日常 监管,及 时发现违 法行为。 广电和 旅游局 运营 服务提供者 未按时将 自查情 况向广播影视 行 政部门报告的处 市文化 广电和 旅游局 3 对非演出场所经 营单位擅自举办 演出的行政处罚 1 对出版单位未依 照 规定送交出版 物样 本的行政处 罚 市委宣 传部 市水利 局 1 对依法应当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的 生产建设项目,未 编制水土保持方 案或者编制的水 土保持方案未经 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条 轻, 能主动消除 或 者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责令 改正能够及时改 正的。 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 《河南省优化营 商环境条例》第五十 四条第二款 给予警告, 免予罚款。 行政约谈、 行政告诫、 行 政 回 访 等。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1. 属 于 初 次 被 发 二条;2.《河南省优 现实施违法行为; 化营商环境条例》第 2.违法所得不足 五十四条第二款;3. 2000 元; 《河南省文化市场综 3. 主 动 消 除 或 者 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减轻违法行为危 裁量标准的通知》 害后果。 ( 豫 文 旅 综 执 〔2021〕41 号) 警告,并处 加 强 日 常 5000 元罚款。 监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 十条 第 四项 ,出版管理条 例第六十七 条第三项 违法行为情节较 轻 , 主 动消除 或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 ,《河 南 省优 化 营 商环境条例》第五十 四条第二款 加强日常 监管和内 容审读 , 开展综合 质量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 条第一项。 警告 造成危害后果轻 1.《中华人民共和国 满足相应情 微、损害较小,及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形的,可根 时停止违法行为, 二条第一款。 据《河南省 主动采取水土保 2.《水行政处罚实施 水行政处罚 持措施防止或减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裁量标准》 少水土流失。 3.《河南省优化营商 《河南省水 加强教育、 劝导警示、 告诫约谈、 及时复查、 加强检查 等。 批准而开工建设 的处罚 环境条例》第五十四 条第二款。 市水利 局 2 市水利 局 3 行政处罚裁 量标准适用 规则》,按 照规定的标 准和程序要 求,在行政 处罚幅度下 限以下执行 行政处罚。 对生产建设项目 的地点、规模发生 重大变化,生产建 设单位未补充、修 改水土保持方案 或者补充、修改的 水土保持方案未 经原审批机关批 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 五十三条第二项。 满足相应情 形的,可根 据《河南省 水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 裁量标准》 造成危害后果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河南省水 微、损害较小,及 二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裁 时停止违法行为, 2.《水行政处罚实施 量标准适用 主动采取水土保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规则》,按 持措施防止或减 4.《河南省优化营商 照规定的标 少水土流失。 环境条例》第五十四 准和程序要 条第二款。 求,在行政 处罚幅度下 限以下执行 行政处罚。 对水土保持方案 实施过程中,未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 造成危害后果轻 微、损害较小,及 1.《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满足相应情 形的,可根 加强教育、 劝导警示、 告诫约谈、 及时复查、 加强检查 等。 加强教育、 劝导警示、 市水利 局 4 原审批机关批准, 五十三条第三项。 对水土保持措施 作出重大变更的 处罚 时停止违法行为, 二条第一款。 据《河南省 主动采取水土保 2.《水行政处罚实施 水行政处罚 持措施防止或减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裁量标准》 少水土流失。 5.《河南省优化营商 《河南省水 环境条例》第五十四 行政处罚裁 条第二款。 量标准适用 规则》,按 照规定的标 准和程序要 求,在行政 处罚幅度下 限以下执行 行政处罚。 告诫约谈、 及时复查、 加强检查 等。 对违法在水土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持方案确定的专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门存放地以外的 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第五 区域倾倒砂、石、 十五条。 土、矸石、尾矿、 废渣等的处罚 造成危害后果轻 1.《中华人民共和国 满足相应情 微、损害较小,及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形的,可根 时停止违法行为, 二条第一款。 据《河南省 主动采取符合标 2.《水行政处罚实施 水行政处罚 准的水土保持措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裁量标准》 施, 完成清理工作。 5.《河南省优化营商 《河南省水 环境条例》第五十四 行政处罚裁 条第二款。 量标准适用 规则》,按 照规定的标 准和程序要 求,在行政 处罚幅度下 加强教育、 劝导警示、 告诫约谈、 及时复查、 加强检查 等。 限以下执行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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