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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综治办[2016]16号-关于印发《瑶海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监护管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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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瑶综治办〔2016〕16 号 关于印发《瑶海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 申领监护管理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 根据省综治办、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卫计委、残 联《关于印发〈安徽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监护管 理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综治办〔2016〕7 号)和市综 治办《关于印发〈合肥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监护 管理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综治办〔2016〕8 号) 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瑶海区严重精神障碍患 者监护人申领监护管理补贴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推进落实工 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开发区要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 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 的重要意义,把《实施细则》作为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的重要 1 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衔接, 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地落实。 二、把握进度,全面组织实施 各镇街开发区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准确把握职责 分工,认真做好 2016 年度申领监护管理补贴工作,具体为: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6 年 9 月)。各镇街开发区根据该 《实施细则》要求,尽快召开工作启动会,做好部门对接, 制定出台本单位实施方案,并下发相关申请材料,开展好政 策宣传、政策咨询、工作培训等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 年 9-10 月)。1、明确被监护人 和监护人。各镇街开发区、社居委居或单位,要按照《实施 细则》相关要求,明确被监护人和监护人,并建立名册。 2、签订监管责任书。镇街开发区要启动、组织社居委与监 护人签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管责任书》。3、受理 申请。全面受理监护人补贴申请,进行资格审核、履责能力 认定,根据受理情况安排经费来源,动态监测工作进展情况 并督促落实。 (三)年度评估阶段(2017 年 9 月)。1、监护人履责认定。 由镇街开发区组织个案小组成员对监护人年度履行监护情 况进行认定,并形成辖区符合发放条件的监护人名册。2、 审核审批。在 2017 年 9 月底以前,由镇街开发区负责汇总 形成本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监护管理补贴 审核汇总表》,按照《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报区卫计局、 公安瑶海分局和区民政局完成审核认定。 (四)资金发放阶段(2017 年 10 月底以前)。由镇街开发 2 区对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发放上一年度监护管理补贴。组织开 展年度考核评估工作。 三、总结经验,提升工作水平 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监护管理补贴工作, 是一项新举措、新任务。在工作推进中,区各职能部门将加 强对各镇街开发区监护管理补贴申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工 作顺利开展。各镇街开发区要注意探索总结好做法、好经验, 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扎实做好 2016 年度监护 人的申请、审定、资金发放等工作,不断完善和提升工作水 平,为今后的工作开展夯实基础、提供经验。 瑶海区综治办 瑶海区民政局 瑶海区卫计局 公安瑶海分局 瑶海区财政局 瑶海区残联 2016 年 8 月 29 日 3 瑶海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监护管理补贴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根据省综治办、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卫 计委、残联《关于印发(安徽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 监护管理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综治办〔2016〕7 号)和合 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 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2 号)以及市综治办《关于印发<合 肥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监护管理补贴实施细则>(试 行)的通知》(合综治办〔2016〕8 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患有精神分 裂症、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 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及 按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报告的其他严重精神障碍 患者。 第三条 监护管理补贴申领遵循自愿申请、适度帮扶的原 则。 第二章 第四条 被监护人、监护人 本细则规定的被监护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录入公安部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有肇事肇祸 行为及危险性评估在三级以上; (二)具有瑶海区户籍且在本市内居住接受本市管理的严重 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统称被监护人)。 第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监护人是指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 4 有监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看管照料、送诊救助等监护管理责 任的法定监护人。家庭有监护能力的,由监护人或家属负责监 护;家庭无监护能力的或查找不到监护人的,由被监护人居住 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会同辖区派出所确定(附件 1),并通 报卫计、民政部门。本细则确定的监护人不作为主张其他监护 权利的依据。 第六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如下监护管理责任: (一)为被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或自行购药,遵医嘱监 督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 (二)每日观察被监护人病情变化情况; (三)照料、看管被监护人日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被监 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 (四)引导被监护人逐渐恢复社会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协助其申请并督促定期参加康复活动: (五)被监护人发生病情波动时,监护人立即告知乡镇卫生 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医生,并根据病情评估结果将被监 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被监护人发生伤害自身、危 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 监护人立即向派出所报告,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处置,将被 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 (六)发生被监护人居住地迁移、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 居住地个案管理小组报告〔个案管理小组由乡镇(街道)负责组 织,由精防医生、社区民警、社居委干部、残联专干、民政专 干等组成〕 ,并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七)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应立即报告派出所和个 5 案管理小组; (八)根据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医学建议,履行接出院等相关 职责。 第三章 第七条 信息登记管理 区民政、公安、卫计部门建立定期信息沟通机制, 分别确立专项信息联络员。 区卫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筛 查、诊断和评估,并及时将危险性评估为三级以上的患者信息 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及时把肇事肇祸及危险性评估为三 级以上的患者信息录入公安部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系统,并将新 增患者名单抄送同级民政部门;无新增患者,对同级民政部门 实行零报告。 第八条 居住地乡镇(街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与符合 上述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监护人签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 监管责任书》(附件 2),告知监护人应履行好监护管理责任, 以及不履行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切实督促监护人 履行好监护责任。 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姓 名、住址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扩散。 第四章 第十条 申请与审核 申领条件。被监护人建档后,监护人提交申请并 在一个监护年度内能够履行本细则规定的监护责任且被监护 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人可以足额申领监护管理补贴。 第十一条 申领材料。监护人携带以下证明材料,到被监 护人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附件 3)。 6 (一)本人及被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银行账号; (三)被监护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审核程序。本着“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 便民原则,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自接到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 完成初审送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自接到申请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签署意见并盖章。审核未通过 的,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申核通过的申请表, 由乡镇(街道)存档,建立名册。 在监护人和户籍地均未变更情况下,下一年度继续申领补 贴,监护人直接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严重精神障碍 患者监护人监管责任书》,无需重新提交申请。 对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员,由监护人到户籍地进行 申请,户籍地乡镇(街道)将申请表留存后,流转至居住地乡镇 (街道),居住地个案管理小组根据监护人年度履职情况填写监 护管理记录表,最终由户籍地根据居住地填写监护人实际履职 情况发放监护补贴。 第十三条 补贴标准。监护人补贴标准按照:危险等级为 3 级以上(3 级、4 级、5 级)的,每个监护对象按照每年 2400 元执行。 第十四条 监护人履责情况认定。居住地个案管理小组自 接到申请后每季度对监护人监护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查认定, 由乡镇(街道)指定专人担任组长,召集个案管理小组成员对上 季度达到审查周期的监护人监护管理情况集中进行认定。个案 管理小组成员要依据各自职责,如实认定监护人在上季度周期 7 内的履责情况和实际履责时间,在监护管理记录表(附件 4)相 应栏目填写内容并签字。 具体内容包括: (一)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 进行认定; (二)社区民警对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有无肇事肇祸 行为进行认定;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申 请免费服药服务、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 情况进行认定; (四)残联专干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参与 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 (五)民政专干对被监护人接受流浪救助情况进行认定。 第五章 第十五条 资金来源、发放及监管 资金来源。监护人申领监护管理补贴所需资金 在 2400 元内由市、区按 1:1 比例承担,超过 2400 元部分的 由区级财政承担,并列入年度同级预算。区将落实严重精神障 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监护管理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区财 政、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 计。 第十六条 资金发放。每年度 9 月底前,由户籍地镇街开 发区根据已建立的名册,形成本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 护人申领监护管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 6,以下简称“汇总 表”),并会同派出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 据《监护管理记录表》中对监护管理审查与认定情况,对《汇 8 总表》进行共同审核后,报区卫计局,区卫计局在 5 个工作日 完成审核认定工作,送同级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在 5 个工作日 完成审核认定工作,送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完成审核认定 后,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委托所属民政经办机构统一打 卡发放。 第十七条 取消监护管理补贴的情形 (一)被监护人死亡: (二)被监护人户籍迁出本市或本地的;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上述情形发生后的下月起,乡镇(街道)应根据监护人履责 情况结清监护管理补贴,年度一并发放。 第十八条 停发年度监护管理补贴的情形 (一)监护人未履行本细则监护责任的; (二)被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下肇事肇祸行为的: 1.杀人、强奸、伤害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 2.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行 为; 3.抢夺、破坏公私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行为; 4.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行为; 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其他肇事肇祸行为。 前两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自下一个监护年度起,监护人 可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停发月份监护管理补贴的情形 9 (一)被监护人住院治疗期间; (二)被监护人入住福利机构期间; (三)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期间; (四)应当按月停发监护管理补贴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持续期间,不予发放当月监护管理补贴。 第二十条 实际居住地迁移 被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且监护人未 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迁出和迁入手续。 (一)跨县(市)区、镇街开发区迁移 1.迁出:监护人持身份证到迁出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 迁出,填写《居住地迁移通知单》(附件 5),经相关人员签字 盖章后,按本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2.迁入:监护人于办理迁出手续后 1 0 个工作日内,持 《居 住地迁移通知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村(居)委员会重新 办理补贴申请。 (二)同一乡镇(街道)内迁移 在同一乡镇(街道)不同村(居)民委员会间迁移,且监护 人未变更的,监护人持《居住地迁移通知单》、身份证原件到 迁 入地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涉及监护管理补贴发放工作的村(居)民委员会、公 安派出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政、残联等部 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按时足额 10 计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控,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 骗取、滥发补贴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 法律责任,并追回所涉及资金。 第六章 部门职责 (一)区卫计局: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 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 1 2 版)的通知》;在本系统内对 基层精防医生加强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对疑似严重精神障碍 患者进行精神医学诊断,组织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性评 估,并将三级以上人员通报公安;组织基层精防医生在医疗随 访中,宣讲监护补贴政策;指导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申请免费服 药政策、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进行 认定。 (二)公安瑶海分局:对派出所、社区民警加强政策宣传和 业务指导;对工作中发现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通报 卫计部门;对本地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卫计部门登记在册的危险 性评估在三级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且监护人无能力落实监 护责任和查找不到监护人的,会同被监护人居住地村(居)民委 员会或单位依法明确监护人;指导社区民警对被监护人有无肇 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将肇事肇祸情况通报给个案管理小组其 他成员;对掌握的在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失踪或下落不明情况 通报给属地派出所,派出所负责对有无失踪或下落不明情况进 行认定。 (三)区综治办: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督查,并将监护管 理补贴实施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11 (四)区财政局:明确资金预算程序及拨付流程,对基层在 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等环节进行指导解释,对资金管理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区民政局:制定年度补贴预算工作;对被监护人接受 流浪救助情况进行认定;将本细则中村(居)民委员会承担的职 责,纳入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责主要事项和依法协助政府工 作主要事项两项清单;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奖补对象,指导基层 民政经办机构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监护人发放监护管理补贴。 (六)区残联: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情况下,参与 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 (七)镇街开发区: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与监护人签订 监管责任书,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 版)》 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落实个案管理小组,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监 护人发放监护补贴。 (八)社居委:与监护人签订监管责任书;接受监护人提交 的补贴申请;协助公安部门对监护人监管能力进行认定;在所 在村(居)宣讲本细则。 第七章 附则 本细则由区综治办、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公安瑶海分局、 区财政局、区残联根据部门职责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 起施行。 附件:1、监护人认定书 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管责任书 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监护管理补贴申请表 4、监护管理记录表 12 5、居住地迁移通知单 6、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监护管理补贴审核汇 总表 附件 1 监护人认定书 监护人 姓 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身 份 证 号 户籍地 居住地 监护人电话 患 者 姓 名 指 定 事 由 经审核,确定 □监护人无监护能力 □查找不到监护人 作为患者 的监护人,在履行看护管理责 村(居) 任后领取补贴。 民委员会 审核人: 或单位认 定意见 (盖章) 年 同意确定 作为 日 的监护人, 在履行看护管理责任后领取 补贴。 派出所认 定意见 月 审核人: (盖章) 年 13 月 日 备注:1、此表仅适用于需要制定监护人情形的; 2、此表一式三份,乡镇(街道)、派出所、村(居)民 委员会 或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 2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管责任书 本人作为 监护人,依照《合肥市严重精神障碍患 者监护人申领监护管理补贴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自愿申请 领取监护管理补贴,保证履行以下监护管理责任: (一)为被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或自行购药,遵医嘱监 督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 (二)发生被监护人居住地迁移、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 个案管理小组报告,并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三)引导被监护人逐渐恢复社会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协助其申请并督促定期参加社区康复活动; (四)照料、看管被监护人日常生活,不虐待、不遗弃被监 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 (五)配合个案管理小组开展随访、管理等工作; (六)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立即报告派出所、个案管 理小组;被监护人发生病情波动时,立即告知乡镇卫生院(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医生,并根据医嘱配合相关部门将被监 14 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被监护人发生伤害自身、危 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 立即向派出所报告,协助公安部门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 疗机构诊治; (七)丧失履责能力时,主动向个案管理小组汇报,提出申 请或临时指定委托人员; (八)根据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医学建议,履行接出院等相关 责任。 本人自愿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以及个案管理小 组对履行监护管理责任情况的认定。同意按照《合肥市严重精 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监护管理补贴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 在满足各项领取条件且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情况 下,领取相应补贴。 此责任书一式四份,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 道)、公安派出所各留存一份。 监护人: 与被监护人关系: 联系方式: 村(居)民委员会联系人: 15 附件 3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 监护管理补贴申请表 与患者关系 监护人姓名 监护人地址 身份证号 开户行 账 监护人电话 号 被监护 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经初审,确定申请人 作为 的监护人, 在履行看护管理责任后领取补贴。 村(居)民 委员会初审 意见 审核人: 本方案确定监护人不作为主张其他监护权利的依据。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 16 月 日 经审核,同意 乡镇(街道) 审批意见 作为 的监护人。 审核人: 本方案确定监护人不作为主张其他监护权利的依据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材料粘贴处 17 月 日 备注:属于指定监护人情形,只需要填写基本信息,村(居)、乡镇(街道) 无需填写审核意见,将监护人认定书附后即可。 附件 4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民委会 监护管理记录表 (样式) 年度 第( )周期 18 个案管理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1、乡镇(街道): ;电话: 个案管理小组组长 ;电话: 2、村(居)民委员会干部 ;电话: 3、精防医生: ;电话: 4、社区民警: ;电话: 5、残联专干: ;电话: 6、民政干部: ;电话: 19 监护管理履责情况审查与认定 ( 年 月至 年 监护人: 月) 被监护人: 1、监护人是否履行对监护对象的日常生活料照看管。 是/ 否 村(居)民委员会干部: 1、 年 月 日年 月 日,该监护对象在辖 社区民警: 区 □有 □无 肇事肇祸行为。 2、该监护对象失踪或下落不明。 是/ 否 经查询公安信息系统,被监护对象曾于 年 月 日 被报失踪 本周期内 1、是否申请免费服药或自购药品。 是/ 否 监护管理 审查意见 2、配合接受日常随访。 是/ 否 3、患者按时按量服药。 是/ 否 4、住院及相关情况 。 1、是否有流浪救助情况。 是/ 民政干部: 否 1、是否持有残疾证。 是/ 否 2、是否具备参加社区康复活动的条件。 是/ 3、是否在有条件时定期参加康复活动。 是/ 本周期需 1、监护人是否死亡。 是/ 否 被监护人是否死亡。 是/ 否 确认的情 2、被监护人是否迁出本地。 是/ 否 况 3、监护人是否丧失履责能力。 是/ 否 20 精防医生: 残联专干: 否 否 个案管理小组组长: 本周期内 监护人实 入住康复、养老等福利机构,或住院治疗的时间 际履责时 经审核,实际履责时间为 月 天。 间 个案管理小组组长: 【迁出通知单】 被监护人: 身份证号: 监护人: 迁出地: 迁出时间: 迁出地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签字: 迁出地乡镇(街道)副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注:迁出通知单复制三份,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各留一份。 发生被监护人迁出情况后,由(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及时在个案管理小组工作会议时告 知精防医生、社区民警、民政专干等相关成员。 补贴发放 审查意见 鉴于监护人已履行/未履行监护管理责任,同意/不同意发放监护管理补贴 ( 元) 。 个案管理小组组长: 年 月 附件 5 居住地迁移通知单 21 日 【迁入通知单】 被监护人: 身份证号: 监护人: 迁入地: 迁出时间: 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签字: 迁入地乡镇(街道)副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注:迁入通知单复制三份,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各留一份。 发生被监护人迁入情况后,由(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及时在个案管理小组工作会议时告 知精防医生、社区民警、民政专干等相关成员。 22 附件 6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监护管理补贴审核汇总表 乡镇(街道) 县级卫计部门 县级公安部门 (盖章) (盖章) (盖章) 序号 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与监护 被监护 被监护 被监护 人关系 人姓名 人性别 人年龄 乡镇经办人(签字盖章): 县级民政部门 (盖章) 监护人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 23 补贴金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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