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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灾(受灾群众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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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灾(受灾群众救助)资金和物资 管理使用的通知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 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 政府令第 260 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自然灾害救灾 (受灾群众救助)资金、物资(以下分别简称“救灾资金”“救 灾物资”和“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加强救灾款物筹集和发放 救灾款物的科学管理和高效使用,是事关救灾工作成败 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的工作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 总体部署和救灾重点工作,及时筹集、调拨、分发救灾款物, 确保救灾救助工作需要。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 及时向灾区调拨急需的救灾款物。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 “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快速、有序、精准地 把救灾款物用在受灾群众身上,解决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困难,确保应救尽救。 二、明确救灾款物使用范围 救灾款物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受灾群众 自身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性生活困难,受灾期 间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 重建受灾群众倒损住房等,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 大资金使用范围。 (一)救灾资金使用范围。救灾资金的拨付,由应急部 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经同级政府审定后下拨。救 灾资金所需数额的安排和分配,我省参照 2017 年国务院常 务会议通过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资金使用范围:(1) 灾害应急救助。主要帮助受灾群众特别是紧急转移安置群众 解决基本生活困难。(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因灾遇难 人员的家属给予适当补助。(3)过渡性生活救助。启动救 灾应急响应后,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 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以及因房屋长期被水浸泡 无法返家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性生活救助。(4)倒塌、 损坏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对纳入倒房重建和损房修缮的受灾 群众给予重建补助。(5)冬春生活困难补助。对冬令、春 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困难的受灾群众安排补助资金。 各地应根据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资金总量,结合受灾人员受灾情况、经济状况、自救能力等 因素,科学制定本地分类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中央自然 灾害救灾资金测算标准。优先向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建 档立卡贫困户等困难群众倾斜,不得搞平均主义、一刀切, 坚决杜绝优亲厚友现象。 (二)救灾物资使用范围。各级应急部门调拨及其他单 位、团体或个人支持的帐篷、棉被、折叠床等救灾物资,应 用于解决受灾地区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重点是受灾群 众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 三、规范救灾款物发放方式 救灾资金采取现金形式救助的,纳入“一卡(折)通”发 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 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一)应急期发放方式。各地可参照省级做法,建立重 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简化审批流程,根据灾 情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后期清算。因重大自然灾害难于 实行社会化发放,或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利于迅速开展应急救 助、影响应急救助效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采取其他方 式发放。应急管理部门可先行建立救助台账,开展救助,全 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待灾情稳定后再履行和完善救助 手续。设立集中安置点的,可围绕保障受灾群众“五有”,统 筹管理使用各类救灾资金,落实协议储备制度,购置必要的 食品、生活用品和设备,提高使用效益。集中发放救灾物资 的,要在灾区设置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 (二)非应急期发放方式。开展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 及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非紧急状态 下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基层 政府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 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政务公开栏、村民组和人员集聚 地显要位置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户主姓名、救助 类别、救助标准、救助金额以及举报联系电话等。公示期满 无异议或者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 (居)委会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 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后组织救助。对因房屋被水浸泡无法返 家需要长期集中安置人员的过渡期救助、倒损民房恢复重建 中的集中建房和群众无能力自建需政府代建等情况,由应急 部门会同基层政府加强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发挥资金最大使 用效益。 四、依法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 (一)规范接收捐赠。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可直接接收救 灾捐赠款物,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 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收,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救灾捐赠受赠人接收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 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并及时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 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不能当场兑现的,应与 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救灾捐赠, 捐赠人凭捐赠凭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 (二)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救灾捐赠受赠 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 建立分类登记表册。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 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 方案,报应急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救灾捐赠款物主要用于: 解决受灾群众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 和安置受灾群众;受灾群众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捐赠人指 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 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三)做好信息上报公示。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 分配、使用情况,要按照“谁接收、谁公开”的原则对社会进 行公布。各级应急部门要及时统计、汇总、上报本辖区内救 灾捐赠信息。 五、强化救灾款物监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受灾群众的实际 救助效果及时进行绩效评估,按时上报评估结果。绩效评估 的内容主要包括:救助户数和人数,救助标准,救助效果, 存在问题,相关做法、经验和建议。要建立救灾款物监督检 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 保公平、公正、公开。积极会同、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 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坚决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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