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省科技厅关于2018年河北省科技奖励提名工作的通知.docx
关于 2018 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专家): 根据《河北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冀政办字﹝2018﹞25 号)的精神, 按照《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 2018 年度河北 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名范围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五类。本次提名范围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 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中在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单列企业技术创新奖。 二、提名方式 企业技术创新奖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 委会分别提名 1 项(具体工作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实行由专家提名和单位提 名两种方式。 (一)专家提名 1.具有提名资格的专家包括在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近十年我省获国家科 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自 2008 年起)、河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人(自 2008 年起)、纳入河北省“双一流”建设的大学校长、中央驻冀院所主要负责 人。 2.专家提名前请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只能提名 1 项本人所熟悉专业的项目,被提名项目信息公示时将一并公开提名专家信息。 3.提名专家不能作为 2018 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全部提名项目的完成人, 并应回避其提名项目的评审工作。 4.提名专家须独立撰写对所提名项目的提名意见,如有异议,提名专家有 责任协调处理异议。 (二)单位提名 1.具有提名资格的单位包括各市科技管理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国家级 高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部分省属企业,部分学 术组织(附件 1)。 2.提名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遴选机制,提名本地区、本部门的优 秀项目,并加强材料审查和把关。提名指标由省科技厅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 综合业务平台——奖励提名”上统一公布,各奖种提名指标不可交叉使用。 3.各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单位和中央直属驻本地单位奖励项目的提名工作; 雄安新区管委会,各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内企 业奖励项目的提名工作;省直部门、有关企业、有关学术组织负责本系统奖励项 目的提名工作。 4.各市提名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中比较集中的社会公益类项目数,最高不得 超过对其下达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指标的 20%。 5.对高新技术企业牵头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各提名单位不得额外 设立门槛条件。 6.提名单位如需要增加用于企业牵头完成项目的提名指标,可向省科技厅 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已提名项目清单和需要增加的提名项目。 7.未列入提名单位的相关领域学会、行业协会,如果所设社会科技奖励符 合《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 发奖〔2017〕196 号)的要求,且已连续开展 3 个周期(含)以上的奖励活动, 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向省科技厅书面申请提名资格。 专家申请提名(本人签字)、提名单位申请增加提名指标(公函)、学会 协会申请提名资格(公函),截至日期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 三、提名条件及有关规定 提名项目除符合《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要 求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技术创新奖 1、奖励主体是单个企业,该企业应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 省级创新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处于省内行业龙头地位,且综合实力处于全国 同行业前列,在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引领并推动行业科技 进步、业态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 2、该企业本年度不得作为完成单位同时申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其它项目。 3、该企业近三年没有出现过违法、重大污染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 (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1.项目要求: (1)省自然科学奖项目,应提供体现项目主要科学发现点的代表性论文或 专著(不超过 8 篇);主要完成人应在所提供代表性论文或专著中有署名;代表性 论文或专著公开发表时间须两年以上(2016 年 1 月 1 日前发表)。 (2)省技术发明奖项目,其核心技术必须具有已经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前三项发明专利视为核心发明专利,前三名主要完成人必须是核心发明专利的发 明人,其他主要完成人也须持有相关知识产权(含论文专著);项目成果的应用 时间须两年以上(2016 年 1 月 1 日以前应用)。 (3)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其项目成果应用时间两年以上(2016 年 1 月 1 日以前应用);土木工程类项目要提供工程验收报告(验收时间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前);医疗卫生项目中涉及临床医疗技术的,应提供五份能体现成果 进行临床应用的典型病例。 (4)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 (5)涉及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项目,必须完成审批手续,提交相应 的批准证明材料(如: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 品、通信设备、压力容器等),且批准时间应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前。 (6)代表性论文专著的通讯作者及第一作者不是提名项目主要完成人的, 要提供通讯作者、第一作者的知情同意证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电路布图设计 权、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等知识产权的发明人、权利人未列入提名项目主要完成人 或主要完成单位的,要提供知情同意证明。 (7)代表性论文专著应以国内为主完成,知识产权应归国内所有。论文专 著仅署名国外单位的,完成人必须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如果不是通讯作者, 需提供通讯作者的知情同意证明。 (8)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涉及多个完成人的,应提 交完成人合作关系说明及汇总表。合作关系说明要简要叙述完成人在项目中的合 作经历,包括合作时间、方式及共同产出,严禁拼凑报奖。 (9)同一项目不得多渠道提名;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提名省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 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社会力量设奖;已在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中使用 的技术内容(包括发现点、发明点、创新点、论文专利等支撑材料),不得再次 用于提名省科学技术奖;已在外省(市、区)提名或已获外省(市、区)科技奖 励的项目,不得再提名省科学技术奖;凡存在有关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 员等方面争议以及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项目,在争 议未解决前不得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经评审未获得 2017 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项 目,2018 年度不能以该项目主体或相关技术内容再次提名省科学技术奖;往年 退出评审的项目再次提名,应该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10)软科学类等项目不属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受理范围。 (11)涉密项目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 2.项目完成人要求: (1)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 (2)2017 年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前 三名完成人,不能作为 2018 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提名项目完成人。 (3)每个完成人对项目须有创造性贡献,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 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 (4)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 术奖的完成人,其中曾经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且有成果参加报奖的须 提供相关情况的说明。 3.项目完成单位要求: (1)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完成单位原则上应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河 北省所属的单位。与省外单位合作完成且符合提名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提名, 但主要工作在省外完成的不得提名。 (2)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技进步奖的完成单位。 4.提名材料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受理参评: (1)人员重复:同一人同一年度提名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所涉及的报奖 项目均不予受理;完成人是 2017 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 步奖前三名获奖人。 (2)材料重复:项目技术内容(包括发现点、发明点、创新点、知识产权、 论文专著等支撑材料)已获省科学技术奖励或已提交 2017 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 但未获奖;往年退出评审的项目再次提名不符合间隔时间。 (3)不符合自然科学奖基本条件:完成人不是代表性论文专著署名作者; 代表性论文专著发表时间不足两年的(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发表)。 (4)不符合技术发明奖基本条件:没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前三名完成人 不是核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应用证明中成果应用时间均不足两年(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应用)。 (5)不符合科学技术进步奖基本条件:应用证明中成果应用时间均不足两 年(均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应用);土木工程类项目工程验收报告时间不足 两年(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应用)。 (6)不符合企业技术创新奖基本条件:企业不是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创新 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完成单位同一年度申报了省 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他项目;近三年出现过违法、重大污染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 (7)未按要求提交必备材料: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基金项目,未提供项 目验收报告;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没有提交行政审批文件或批准时间不足两年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批准)。 (8)未按要求签字盖章:第一完成人未在纸质提名书《代表性论文专著证 明目录》《主要知识产权证明目录》《完成人合作关系说明》承诺处签字;完成 人未在纸质提名书《主要完成人情况表》承诺处签名且无说明;完成人工作单位、 完成单位未在《主要完成人情况表》盖章;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未在 《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盖章、签字;主要完成单位名称与公章不一致。 (9)电子提名书主件和纸质提名书主件内容不一致。 (10)经专家组研究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四、提名程序 (一)登录提名系统。提名单位(专家)和完成单位登录河北省科学技术 奖励综合业务平台——奖励提名系统(http://cg.hebstd.gov.cn)。 (二)生成提名号和校验码。提名单位(专家)进入“奖励提名”后,选 择“提名单位/提名专家”,使用科技厅发放的编号和口令登录系统,点击“生 成提名指标”,将“提名号和校验码”告知完成单位,每一对提名号和校验码对 应一个提名项目。 (三)完成单位在线填写提名书。各完成单位进入提名系统后,选择“完 成人/完成单位”,使用提名单位(专家)提供的提名号和校验码登录提名系统, 按照《提名工作手册》中各奖种的填写要求在线进行填写,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 在线生成电子提名书后提交,提名单位(专家)填写提名意见,进行提名后,完 成单位点击“重新生成带提名意见提名书”,然后下载提名书进行打印、签字、 盖章并将纸质提名材料按要求报送提名单位(专家)。 (四)提名单位(专家)审核。各提名单位(专家)应严格按照《提名工 作手册》的具体要求,在线对完成单位提交的提名书进行审核、填写提名意见、 确认提名,对纸质提名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并在纸质提名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提名公示要求 提名单位应在本地区、本部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提名单位(专家) 应责成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工作单位分别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需按照《提名工作 手册》的要求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 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提名。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工作单位公示情 况以及提名单位公示情况(网站截图、扫描件等)需在网络提名截止前上传到河北 省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平台奖励提名系统。 六、提名材料报送要求 (一)纸质提名材料报送 纸质提名书(主件、附件一并装订),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要在页面右下 角手工连续编写页码,一律用线绳左侧装订,不另加封面。 1.单位提名报送的材料:纸质提名书 2 套(含全红章 1 套,复印件 1 套)、 提名项目汇总表 1 份(系统自动生成)、提名单位正式公函 1 份(其中,各市提 名的企业技术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出具公函,雄安新区提名的企业创新 奖由管委会出具公函)。 2.专家提名报送的材料:纸质提名书 2 套(含全红章 1 套,复印件 1 套)。 材料报送截止日期是 2018 年 6 月 12 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网上提名时间要求 2018 年 5 月 3 日提名系统开通,提名单位网上提名截止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7 日 18 时,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接收上传数据。 七、其他事项 (一)提名材料提交后不再接受补正,请提名单位(专家)、完成单位和 完成人严格按照《提名工作手册》要求、逐条比对形式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和自查。 (二)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平台—奖励提名”的“历史论文 专利查重”模块中,可自行查询参评项目拟用论文、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等 支撑材料是否已在往年获奖项目中使用,严禁论文、专利等支撑材料重复使用。 (三)提名材料一律不退回,除获奖成果原件存档外,其它材料均按保密 规定销毁,请各单位自行做好提名材料存档工作。 (四)提名单位的提名指标,将按照所提名项目形式审查合格率、项目获 奖比例、项目异议及处理等情况,在下一年度进行调整。 八、联系方式 1、河北省科技厅成果市场处(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11-85819220、85816252、85829164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 105 号科技大厦 0222 房间 收 件 人:河北省科技厅成果市场处(请注明“奖励提名书”) 2、技术支持: 电话:0311-85814701、18731138396 附件:1.提名单位名单 2.《2018 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从科技厅网站 -办事服务-科技奖励-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平台 http://cg.hebstd.gov.cn“下载中心”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