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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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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征求意见稿) (一)综合类 序 号 1 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 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 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或其他教育机构的 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2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招收学生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 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 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 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 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裁量基准 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 构;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上三年以下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序 号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盗用、 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 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 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 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 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 格的行为 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 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5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 人冒用本人身份,顶 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 格的行为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 冒用他人身份,顶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与他人 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 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 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第四款:组织、 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 人取得入学资格的 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 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 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 资格的 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 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没收违法 所得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 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 没收违法所得 序 号 6 7 8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 的行为 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 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 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 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 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 业证书的行为 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 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格的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责令 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 年以下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撤销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 幼儿园未经注册登记, 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 擅自招收幼儿的行为 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 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情节轻微,具备办园条件 责令限期整顿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责令限期整顿, 逾期整顿不到位的, 停止招生 责令停止办园 幼儿园存在园舍、设 施不符合标准,妨害 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限期整顿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停止招生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项: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 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情节一般,整改不力 序 号 违法行为 胁幼儿生命安全,或 存在教育内容和方法 违背幼儿教育规律, 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行为 9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的行政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心健康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 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 制作教具、玩具;克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 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 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舍、设备;干扰幼儿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 园正常工作秩序;在 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 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 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 险、有污染或者影响 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 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 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 设施 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 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 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裁量基准 停止办园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警告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警告并可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 劣社会影响的 警告并可处 500 元至 1000 元的 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学校违反《校车安全 管理条例》规定的行 10 为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 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 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 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 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 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5 年内不得从事学校 管理事务。 裁量基准 通报批评 对民办学校,情节一般,造成 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暂停招生 的 对民办学校,情节严重,造成 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 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 5 年内不得从事 学校管理事务 (二)民办教育类 序 号 1 违法行为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 学校的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第(一)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自由裁量基准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 称、层次、类别和举 办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 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第(二)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 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 任人予以警告 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 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 人或者校长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 任人予以警告 序 号 3 违法行为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 生简章或者广告、骗 取钱财的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 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 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 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第(三)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 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 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 人或者校长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 任人予以警告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 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 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 序 号 4 违法行为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 者伪造学历证书、结 业证书、培训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 处罚依据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 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 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第(四)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 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 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 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 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 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 人或者校长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 任人予以警告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 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 人或者校长 序 号 5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 重影响教育教学,产 生恶劣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第(五)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 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 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 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 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6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 任人予以警告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 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 人或者校长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序 号 7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 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 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行为 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 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 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 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 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 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第(七)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 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 民办学校违法伪造、 变造、买卖、出租、 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 为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 任人予以警告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 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 人或者校长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 任人予以警告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 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 人或者校长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 任人予以警告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 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 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 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8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 学、抽逃资金或者挪 用办学经费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第(八)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 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序 号 9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 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二条第(一)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 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 际控制人、决策机构 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 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员利用办学非法集资, 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严重,造成 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 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成 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 的费用 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自由裁量基准 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 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 人或者校长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 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 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 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 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序 号 10 11 违法行为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 际控制人、决策机构 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 员未按时、足额履行 出资义务,或者抽逃 出资、挪用办学经费 的行为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 际控制人、决策机构 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 员侵占学校法人财产 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 利益的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二条第(二)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 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 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严重,造成 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成 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 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二条第(三)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 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 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 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 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 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严重,造成 自由裁量基准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 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 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 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 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 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 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 序 号 12 违法行为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 际控制人、决策机构 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 员与实施义务教育的 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 易,或者与其他民办 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 害国家利益、学校利 益和师生权益的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成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 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 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二条第(四)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 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 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严重,造成 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成 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 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 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自由裁量基准 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 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 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 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 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 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序 号 13 1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二条第(五)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 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际控制人、决策机构 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 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 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 员伪造、变造、买卖、 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严重,造成 出租、出借办学许可 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成 证的行为 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伪造、变造、买卖、 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 际控制人、决策机构 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 员干扰学校办学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二条第(六)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 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自由裁量基准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 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 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 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 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没收违法所得 序 号 违法行为 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 策、管理的行为 15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 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 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严重,造成 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成 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 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 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二条第(七)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际控制人、决策机构 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 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 员擅自变更学校名称、 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 层次、类型和举办者 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严重,造成 的行为 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成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自由裁量基准 没收违法所得;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 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 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 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 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 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 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 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 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序 号 16 17 违法行为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 际控制人、决策机构 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 员有其他危害学校稳 定和安全、侵犯学校 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 职工、受教育者权益 的行为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 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 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 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二条第(八)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 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 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严重,造成 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成 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 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 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 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自由裁量基准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 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 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 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 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四条第二款: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 1 至 5 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 同类问题的 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 序 号 违法行为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 施条例》规定的行为 18 民办学校违背国家教 育方针,偏离社会主 义办学方向,或者未 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 职责的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 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 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生同类问题的,1 至 5 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情节严重的,10 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三条第(一)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 罚:(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 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 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 自由裁量基准 10 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 任人予以警告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 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 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19 民办学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 动的行为 适用情形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三条第(二)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 罚:(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 自由裁量基准 人或者校长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 任人予以警告 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 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序 号 20 违法行为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 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 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 责的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 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 人或者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六十三条第(三)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罚:(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 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 任人予以警告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 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序 号 2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 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 人或者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六十三条第(四)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罚:(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 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 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 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行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 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 任人予以警告 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 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序 号 2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 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 人或者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三条第(五)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 罚:(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 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 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 他教育教学设施、设 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行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 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 任人予以警告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 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序 号 23 违法行为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 者的合法权益,产生 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 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 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 人或者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三条第(六)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 罚:(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 社会影响的。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 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 任人予以警告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 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序 号 24 违法行为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 定聘任、解聘教师, 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 工待遇的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 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 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 人或者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六十三条第(七)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 罚:(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 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 任人予以警告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 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序 号 25 违法行为 民办学校违反规定招 生,或者在招生过程 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 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 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 人或者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三条第(八)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 罚:(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 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 任人予以警告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 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序 号 26 违法行为 民办学校超出办学许 可范围,擅自改变办 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 的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 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 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 人或者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六十三条第(九)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 罚:(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 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 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 任人予以警告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 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 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27 适用情形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六十三条第(十)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 罚:(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的材料不真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 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 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质量有关材料、财务 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 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 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 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 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 自由裁量基准 人或者校长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 任人予以警告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 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 人或者校长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28 民办学校未按照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 会计核算、编制财务 会计报告,财务、资 产管理混乱,或者违 反法律、法规增加收 费项目、提高收费标 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六十三条第(十一)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 处罚:(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 收费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 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 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 任人予以警告 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 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29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 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 自由裁量基准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人或者校长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 任人予以警告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 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三条第(十二)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 处罚:(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的行为的。 民办学校有其他管理 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 学的行为 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 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 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 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序 号 30 31 32 违法行为 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 施条例》规定举办、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 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 内招生的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 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 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 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 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责令停止办学,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办学,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 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办学,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责令改正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 1 至 2 万元的罚款、 减少招生计划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 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 2 至 3 万元的罚款、 暂停招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 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 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民办高校出现资产不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期过户、办学条件 责令改正;并可给予 1 至 3 万元的罚款、减少招 不达标、发布未经备 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一)学校资产不 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按期过户的;(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三)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行 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四)年度 为 检查不合格的。 序 号 33 3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独立学院有资产不按 期过户、年检不合格 的行为 《 独 立 学 院 设 置 与 管 理 办 法 》 第 五 十 六 条 第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一)、(三)项: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重,给予警告、1 至 3 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 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一)独立学院资产不按 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期过户的;(三)年检不合格的。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独立学院违反国家招 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 的行为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四) 项: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1 至 3 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 处罚:(四)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 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 1 至 2 万元的罚 款、减少招生计划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 2 至 3 万元的罚 款、暂停招生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 1 至 2 万元的罚 款、减少招生计划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 2 至 3 万元的罚 款、暂停招生 (三)教育考试类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考生 1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 适用情形 情节轻微 自由裁量基准 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存在作弊或让他人 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 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 行为 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 适用情形 情节一般 自由裁量基准 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取消相关考 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 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 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 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 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取消考试资 情节严重 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 格或者考试成绩,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 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 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 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 考试违纪的 2 应考者在高等教育自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 学考试中有舞弊行为 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 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 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 则的行为 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 罚。 警告 考试作弊,情节轻微的 停考一年 考试作弊,情节一般的 停考二年 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 停考三年 (四)中外合作办学类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 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 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 或以不正当手段骗 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 取中外合作办学许 可证的行为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自由裁量基准 取缔,4 万元以下罚款 取缔,4-7 万元罚款 取缔,7-10 万元罚款 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责令停止招生,并处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2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在筹备设立期间招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 收学生的行为 的费用,并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并处 4-7 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招生,并处 7-10 万元罚款 拒不停止招生的, 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 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3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逾期不改正且情节轻微,危害 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 0.8 倍 后果轻微的 以下罚款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 逾期不改正且情节一般,造成 假出资或者在中外 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 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 合作办学机构成立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响的 后抽逃出资的行为 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 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且情节严重,造成 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 响的 4 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 0.8-1.5 倍罚款 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 1.5-2 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 管理混乱、教育教学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 质量低下,造成恶劣 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 影响的行为 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 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 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5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骗取钱财的行为 或者招生广告,骗取 钱财的行为 7 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款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 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其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5-10 万元罚款, 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警告 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重,处以警告或者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 钱财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5 万元以下的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5-10 万元罚款,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 6 情节一般,造成社会影响和危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 自由裁量基准 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害后果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 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 重,处以警告或者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1-3 万元罚款 警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的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分:(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8 管理混乱,教育教学 质量低下的行为 9 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 重,处以警告或者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分:(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五十七条第(四)、(五)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有未按照国家有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或对办学结余进行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分配的行为 予行政处分:(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管理的;(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自由裁量基准 1-3 万元罚款 警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万元罚款 警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万元罚款 (五)教师类 序 号 1 违法行为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 作弊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 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 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 撤销教师资格 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2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 资格的行为 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 骗取教师资格的。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 影响恶劣的行为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 的行为 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撤销教师资格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 教职工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应 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 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 追究责任。 4 教职工实施《未成年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人学校保护规定》第 第(一)至(六)项: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教职工实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 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 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 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 行为 实施以下行为:(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 为的 性关系;(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 部位等猥亵行为;(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 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学生展示 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 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五)持有包 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六) 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撤销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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