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何必、说谎6 页 27.5 KB下载文档
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doc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doc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doc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doc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doc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当前文档共6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教育行政部门 依法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 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教育行 政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 律、法规、规章中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 形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指导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不作为行政处罚文书的引用依据。 第三条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 用本规定。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合法性原 则、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用法律得当,依法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违法 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 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 为,其行政处罚分别对应情节轻微、情节一般、情节严重三 个基础裁量档次。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教 育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遵循以下规定: 违法情节轻微的,一般适用警告、通报批评、在规定幅 度内较低数额的罚款等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违法情节严重的,一般适用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招生资 格、吊销办学许可证、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限 制从业、在规定幅度内较高的罚款等处罚种类。 以上违法所得,均应当予以没收。 第七条 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免除、从轻、减轻、从重 情节的,应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或在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做出从轻、减轻、从重的行政 处罚;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依据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给予相应的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 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 较轻的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 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 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 较重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后依法不予行政处 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 14 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教育行政部 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或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或严加看 管和治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后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结合其他情况,认定为 情节严重,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 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 护或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五)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六)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的; (七)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九)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裁量幅度的,直接 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无需划分裁量阶次。 第十二条 适用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根据法律 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 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对违法事实、性质、 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 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十三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适用 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顺序原则: (一)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适用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证据;在案件调查报告中,提出 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处罚的建议, 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本规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 依据,针对部分常见的教育行政违法行为制定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其他未在本规定中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 由执法部门结合实际,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 据本规定的精神进行裁量。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为教育行政 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机构。 除依法当场处罚外,办案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涉及裁量 权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交本部门法制 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正当性审核。法制工作 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实施基准》,对 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 设内容,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八条 本规定及《实施基准》自 2023 年 施行,2028 年 月 日自行废止。 月 日起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