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推进残疾人居家康复训练工作实施意见.docx
广州市残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残疾人 居家康复训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残联〔2016〕75 号 各区残联、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居家康复训练工作,提高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 的服务水平,现将新修订的《广州市推进残疾人居家康复训练工作实施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6 年 5 月 13 日 (联系人:佘文全,联系电话:38492460) 广州市推进残疾人居家康复训练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 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2〕63 号)文件精神,紧密围绕广州市新型城 市化建设和民生幸福工程的工作要求, 推进残疾人居家康复训练工作的开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以“康复进社区,服务到 家庭”为理念,以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为依托,创新康复服务方式,逐步完 善我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提升残疾人生活质量,实现残疾人融入社区, 回归社会的康复目的。 二、任务目标 (一)以残疾人社区康复站为平台,以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康复机构为依 托,由专业技术人员为有入户服务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和指导、心理 疏导、转介服务、康复知识培训等康复服务。 (二)各区残联组织辖区内的定点康复机构为辖区内符合残疾人康复资助 条件并有入户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一对一康复训练、日常康复护理知识培训等 康复服务。 三、居家康复训练对象条件和服务周期 (一)居家康复训练对象条件 符合《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 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6〕11 号)确定的残疾人康复资 助对象条件的且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行动能力受限不能前往社区和机构接受 康复训练的残疾人。 (二)服务周期 残疾人居家康复训练服务周期与其申请获批的康复训练资助服务周期 相一致。 四、居家康复训练对象的资助标准、结算方式、资金来源和拨付方式 (一)资助标准 1.康复训练费:符合居家康复资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广州市残疾人 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 知》(穗残联〔2016〕11 号)确定的标准进行资助。 2.上门服务费:每月上门服务次数不少于 16 次,每次服务费用为 15 元。 (二)结算方式 康复训练费用和上门服务费用由各区残联与提供服务的康复资助定点 机构进行结算。每年 1 月 31 日前,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年度资金进行 清算。 (三)资金来源 训练费用按照《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 疾人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6〕11 号)的规定,在康 复资助经费中解决。 上门服务费用由市和区两级财政按专项资金配套比例分级负担,纳入市、 区财政年度预算。 (四)拨付方式 市本级负担的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一般转移支付方式与区财政局结算。 区财政局在市级资金到位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足额把本区应负担资金配套 到位。 五、服务规范 (一)服务内容 由康复资助定点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上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功能 评估、心理辅导、训练指导和转介服务。康复训练包括运动疗法、作业疗法、 语言矫治训练、生活能力训练等。 (二)服务时间 每月上门不少于 16 次,康复训练每次不少于 2 个项目,每次上门服务 时间不少于 1 小时,每月服务时间不少于 16 小时。功能评估、心理辅导、 训练指导和转介服务作为康复训练的辅助性项目,必须结合康复训练实际情 况开展。每名专业技术人员每天上门服务的人数不超过 6 人。 (三)服务流程 1.各区残联协同街道、辖区内各类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康复资助定点康 复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康复需求筛查,确定符合康复资助条件并有居家 服务需求的对象; 2.街(镇)残联协助服务对象办理康复资助网上申请手续,申请时应注明 申请“居家康复训练”,并具体描述申请居家服务的理由; 3.各区残联根据申请人的资料和居家康复需求情况以及康复资助定点 机构的服务能力进行评估,作出相应的核实意见并将核实意见反馈给街(镇), 街(镇)残联及时通知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和申请人。 4.康复资助定点机构根据区残联的核实结果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服务, 主要包括: (1)提供居家康复训练服务并制定个性化康复计划(方案); (2)为残疾人实行一人一档建立《残疾人康复训练档案》; (3)按月或按季度定期进行阶段评估和方案调整,按年度进行服务小结 并按月填写《广州市残疾人居家康复训练明细记录表》(附件),每次进行康 复服务后将表格发放给服务对象,由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对服务情况进行 评价并签名确认; (4)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遇到自身不能处理的意外情况,如发现服务 对象情况有所恶化或有并发症发作可能,或不宜继续进行家庭康复训练时, 需及时向区、街(镇)残联汇报并同时通知家属向其他医疗机构转介,并终止 资助。 5.康复资助核实程序的核实标准、核实时限等按照《广州市残疾人联合 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的通知》 (穗 残联〔2016〕11 号)执行。 (四)服务监督 1.康复资助机构完成康复任务后,申请结算时应提供每名康复对象的服 务内容、时间、服务态度等情况的残疾人康复资助服务明细记录,区残联根 据其提供资料对其进行服务综合能力评估及监督。 2.各区残联要加强服务的跟踪和监督,通过查阅资料、电话或上门访问 残疾人等形式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或抽查结果,向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和 街(镇)残联进行反馈。对情节轻微的,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情节严 重的上报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调查处理。有条件的区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 居家康复训练项目绩效进行监察。 六、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 “康复训练”“上门服务费”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拨付。相关法律、 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残疾人居家康复训练明细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