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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件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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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件解读.docx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 法》文件解读 来源:中国残联 一、《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办法》(残联发[2021]51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 背景是什么? 答: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是法定义务。《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 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 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务院出 台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 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国务院 领导同志多次在国务院残工委全体会议上对成员单位提出 要求,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对此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每年的 公务员招录会议上都对此工作予以强调。为推动各类用人单 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切实履行法律和社会责任,《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 [2008]7 号)首次提出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 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的明确要求。2013 年,中央组织部、中 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公务员局和中国残联 7 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 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 业应当为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文件同时提出“放宽开考比例”“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考 生创造良好考试环境”等便利措施,并制定了“对于不履行 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 参评先进个人”等监督落实要求。2016 年国务院印发《“十 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对 2013 年 7 部门文 件的部分要求以国务院文件名义再次进行了强调,同时将 “各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招录(聘)残疾 人就业”列入重点任务分工。 随着“十三五”规划的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 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国务院残工 委成员单位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公务员。上海、浙江、北京、 江苏率先取得突破,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机关和事业 单位集中拿出一批岗位专门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福建、 山东、吉林、山西、陕西、云南等地各级政府部门也积极开 展相关工作,目前此项工作在多个省份已成为常态性工作, 年均招录残疾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达到数百人。 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随着地方工作经验的 日益成熟和残疾人大学生规模的日益扩大,《“十四五”残 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提出了具体量 化目标,要求:“到 2025 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 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 50 人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 1 名残疾人。编制 67 人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 外)至少安排 1 名残疾人。县级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 有 15%以上的残疾人”。同时要求:“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 业制度,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 人就业办法”、“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 事业单位人员等入职的体检条件,对于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 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的残疾人,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就业权 益”。为贯彻落实规划要求,中国残联会同中央组织部、中 央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共同制定了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对哪些方面进行了规范? 答:本“办法”是相关工作首个具有可作操作性的规范 性文件。“办法”共分总则、安排计划和招录(聘)公告、 考试、体检与考察、公示与监督、附则六章,共二十六条。 整体体例与《公务员录用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暂行规定》类似,依序对招录(聘)各个环节做出了规定。 在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工作基本要求 的前提下,力争充分反映残疾人的特点和诉求。“办法”在 招录(聘)公告发布和体检等环节注重于解决残疾人可能面 对的各种歧视或障碍,在考试等环节重点强调了为残疾人提 供无障碍和合理便利的要求,这也是我国作为《联合国残疾 人权利公约》签约国应当履行的义务。上述问题都是近年来 残疾人招录(聘)工作中较为关注的焦点。 三、“办法”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有哪些亮点? 答:在招录(聘)环节,“办法”第七条规定相关部门 制定的非定向招录(聘)计划和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职 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限制 残疾人报考的特殊职位、岗位,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 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残联 予以充分论证后发布”。第九条规定,面向残疾人的定向招 录“可以给予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倾斜限制”。 这些规定让残疾人无论是参加面向公众的一般岗位还是面 向残疾人的定向岗位招录(聘),其所受到的限制都大为减 少。 在考试环节,“办法”对合理便利的具体内容作出较为 详细的规定,如“采用大字试卷、盲文试卷、电子试卷”、 “由专门工作人员予以协助”、残疾人需要参加能力测评的 “可以采取适合的考试方式”,“办法”还对残疾人申请合 理便利的相关程序作出了规定。 在体检环节,“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面向残疾人招录 (聘)的职位、岗位,体检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规定,这一 规定将相关标准制定权利下放到省级,是对近年来部分地区 在定向招录(聘)残疾人时已经取得经验的认可,也为更多 残疾人进入相关用人单位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第十三条同时 规定进入相关用人单位,“需要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额外 增加与职位、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残疾人填写 体检信息时,常常因为是否将残疾视为身体健康条件与用人 单位发生争议,“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残疾人有权保护 个人隐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审核报考人信息时, 不得以残疾本身作为是否健康的依据。除明确要求外,不得 以残疾人未主动说明残疾状况作为拒绝录(聘)用的理由。” 在公示和监督环节,“办法”明确了各相关方面的责任。 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包括 为定期的按比例就业公示和年审提供协助等。残联的责任是 为相关用人单位在招录(聘)工作各个环节提供帮助和服务, 同时“向国有企业介绍和推荐适合人选,帮助其开发适合残 疾人的岗位”。用人单位的责任则包括如未履行按比例就业 法定义务“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 进个人”,这也是对 2013 年 7 部门文件相关规定的再强调, 同时“办法”还要求国有企业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予以披露”。 四、“办法”何时生效?后续需要关注哪些方面? 答:“办法”自 2021 年 10 月 27 日印发之日起生效, 当前部分地区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聘)工作 正在开展,“办法”的适时出台将能为相关工作提供依据。 同时要实现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确 定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任务 目标,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协调,需要相关部门的密 切配合,“办法”的适时出台,将能为相关工作提供有力支 持。接下来,中国残联将密切关注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及时 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力求把好事办好,与有关部门 共同努力,向关心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各级领导、广大用人单 位和残疾人提交合格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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