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工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docx
惠民县工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一、企业技术改造领域 序 违法行 号 为 裁量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 一般 对企业 未按规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 责令停产,对企业 目,企 业未依照《企 处项目 总投资额 业投资项目核准和 1%。以上 3%。以下 备案管理条例》规定 的罚款;对直接负 办理核 准手续开工 责的主管人员 和 建设,但是没有造成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危害后果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定办理 核准手 续开工 建设或 者未按 照 核准 1 的建设 地点、建 设规模、 建设内 容等进 行建设 的处罚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和备案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第一款: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 条例 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 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 设规模、建 目,企 业未按照核 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 停止建设 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 较重 总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 罚款; 准的建设地点、建设 规模、建设内容等进 行建设, 但是没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产,对企业 处项目 总投资额 3%。以上 4%。以下 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人员处 2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 3 万元以上 4 万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 分。” 元以下的罚款。 的 裁量 基准 严重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 目,企 业未依照《企 责令停产,对企业 业投资项目核准和 处项目 总投资额 备案管理条例》规定 4%。以上 5%。以下 办理核 准手续开工 的罚款;对直接负 建设或者未按照核 责的主管人员 和 准的建设地点、建设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规模、建 设内容等 处 4 万元以上 5 万 进行建设,造成危害 元以下的罚款。 后果的。 1 序 违法行 号 为 裁量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标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较轻 当手 段取得项目核 由核准机关撤销核 准文件,尚未开工建 准文件,处项目总 设,并且没有造成危 投资额 1%。以上 3%。 害后 果的。 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对以欺 2 当手 段取得项目核 骗、贿赂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 等不正 备案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第二款:“以 当手段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 取得项 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 目核准 销核准文件,处项目 总投资额 1%。以 文件的 上 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 处罚的 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裁量基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准文件,已经开工建 设,但是没有造成危 害后 果的。 责令停产,对企业 处项目 总投资额 1%。以上 3%。以下 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准 较重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由核准机关撤销核 当手 段取得项目核 准文件,处项目总 准文件,尚未开工建 投资额 3%。以上 5%。 设,但是造成危害的。 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 段取得项目核 严重 准文件,已经开工建 设,并且造成危害后 果的。 责令停产,对企业 处项目 总投资额 3%。以上 5%。以下 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 2 序 违法行 号 为 裁量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标准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 目,企 业未依照《企 业投资项目核准和 备案管理条例》规定 一般 将项目 信息或者已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 备案项目的信息变 元以下的罚款。 更情况告知备案机 对实行 关,但是没 有造成 备案管 危害后果的。 理的项 目,企业 未按规 定将项 目信息 或者已 备案项 目的信 3 息变更 情况告 知备案 机关,或 者向备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 备案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实行备案 目,企 业向备案机 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 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 较重 况告知备案机关,或 者向备案机关提 关提供虚假信息,但 处 3 万元以上 4 万 是没有造成危害后 元以下的罚款。 果的。 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 案 机关 提供虚 假信息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 的处罚 目,企 业未依照《企 的裁量 业投资项目核准和 基准 备案管理条例》规定 将项目 信息或者已 严重 备案项目的信息变 更情况告知备案机 关,或者向 备案机 关提供虚假信息,造 成危害后果的。 3 处 4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 序 违法行 号 为 裁量 法定依据 适用条件 阶次 处罚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并恢 复原状,对企业处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 政策禁 止投资建设 较轻 项目尚未建成,并且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 项目总 投资额 5%。 以上 6%。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 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 下的罚款。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4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 责令停产并恢复原 对企业 备案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企业投资 状,对企业处项目 投资建 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 总投资 额 6%。以上 设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 7%°以下的罚款; 政策禁 止建设或者责令停 产并恢复原状,对企 政策禁 止投资建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止投资 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5%。以上 10%。以下 建设项 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但是没有造成危害 责任人员处 6 万元 目的处 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 后果的。 以上 7 万元以下的 罚 的裁 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 罚款。法律、行政 量基准 给予 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依照其规定。 一般 项目已经建成投产,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 责令停产并恢复原 状,对 企业处项 目总投资额 7%。以 较重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 上 8%。以下的罚款; 政策禁 止投资建设 对直接负责 的主 项目尚未建成,造成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危害后果的。 责任人员处 7 万元 以上 8 万元以下的 罚款。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4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 责令停产并恢复原 状,对 企业处项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 政策禁 止投资建设 严重 项目已经建成投产, 造成危害后果的。 目总投资额 8%。以 上 10% °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 的罚款。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二、食盐专营领域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 业生产 食盐、非食 盐定点批发企业经 较轻 对非食 营食盐批发业务, 违法生产经 营货 盐定点 值金额在 3000 元以 生产企 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盐和 违法 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业生产 5 食盐、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 非食盐 (国务院令第 696 号)第 二十六条: 业生产 食盐、非食 定点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盐定点批发企业经 发 企 人民政府 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 营食盐批发业务, 业经营 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 得。 食盐批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 1 值金额在 3000 元以 发业务,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 6000 元以下的。 违法生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产经营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一)非 的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 盐;(二) 货值金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 额不足 务。” 较重 违法生产经 营货 业生产 食盐、非食 盐定点批发企业经 的处罚 严重 基准 营食盐批发业务, 违法生产经 营货 值金额在 6000 元以 上 1 万元以下的。 5 生产经营的食盐和 违法 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 1 万元 的裁量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盐和 违法 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 业生产 食盐、非食 盐定点批发企业经 一般 营食盐批发业务, 违法生产经 营货 值金额在 1 万元以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盐和 违法 所得,并处货 值金额 5 倍的罚款。 上 2 万元以下的。 对非食 盐定点 生产企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 业生产 食盐、 6 非食盐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 定点批 院令第 696 号)第 二十六条:“有下 发 企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业经营 府 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 食盐批 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 得。违法生 较重 业生产 食盐、非食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 盐定点批发企业经 生产经营的食盐和 营食盐批发业务, 违法 所得,并处货 违法生产经 营货 值金额 5 倍以上 7 倍 值金额在 2 万元以 以下的罚款。 上 5 万元以下的。 发业务, 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违法生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产经营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的食盐 10 倍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 货值金 生产企业生产食 盐;(二)非食盐定 额1万 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元以上 的处罚 的裁量 基准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 业生产 食盐、非食 盐定点批发企业经 严重 营食盐批发业务, 违法生产经 营货 值金额在 5 万元以 上的。 6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盐和 违法 所得,并处货 值金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非食 用盐生产企 业提供的 2 年内生 产销售记录不准确,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 一般 食盐定 食盐定点 批发企 元以下的罚款。 业提供的 2 年内釆 点生产 购销售记录不准确, 企业、 能够重新补正 的。 非食用 盐生产 企业未 按照 《食 7 盐专营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 办法》 院令第 696 号)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规定保 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存生产 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 销售记 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录,食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非食 用盐生产企 盐定点 顿,直 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 业提供的 2 年内生 批发企 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 定点生 业未 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 食盐定点 批发企 按照 法规定保存生 产销售记录;(二)食 业提供的 2 年内釆 《食盐 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 购销售记录不准确, 专营办 存釆购销售记录;” 无法重新补正 的。 较重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 产销售记录不准确, 以下的罚款,责令停 产 停业整顿。 法》规 定保存 采购销 售记录 的处罚 的裁量 基准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非食 用盐生产企 业不能提供 2 年内 严重 生产销售记录,食 盐定点批发 企业 不能提供 2 年内釆 购销售记录的。 7 处 5 万元罚款,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吊销 食 盐定点生产、食 盐定点批发企业证 书。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超出国 家规定的 一般 范围(许可证书上 明确的经营范围)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食盐数量 在 食盐定 点批发 企业超 出国家 规定的 8 范围销 售食盐 的 处 罚的裁 量基准 10000 公斤以下。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 院令第 696 号)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超出国 家规定的 上 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责令改正, 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 范围(许可证书上 较重 明确的经营范围) 销售食盐数量 在 销食盐 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责令停 产 停业整顿。 10000 公 斤 以 上 证书:(三)食盐定点批发企 业超出 20000 公斤以下的。 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严重 超出国 家规定的 处 5 万元罚款,责令 范围(许可证书上 停产停业整顿并吊 明确的经营范围) 销食 盐定点批发企 销售食盐数量 在 业证书。 20000 公斤以上的。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较轻 将非食 用盐作为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 食盐销售,数量在 元以下的罚款。 100 公斤以下的。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将非食 用盐作为 9 一般 食盐销售,数量在 对将非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 食用盐 院令第 696 号)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产品作 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为食盐 上 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责令改正,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销售的 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 上的罚款;情 将非食 用盐作为 处罚的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 裁量基 销食盐 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500 公斤以上 1000 准 证书:(四)将非食用盐产品 作为食 公斤以下的。 100 公斤以上 500 公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斤以下的。 较重 食盐销售,数量在 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 以下的罚款,责令停 产 停业整顿。 盐销售。'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将非食 用盐作为 严重 食盐销售,数量在 1000 公斤以上的。 8 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责令停 产 停业整顿并吊销 食盐定点生产、食盐 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从除食 盐定点生 产企业、其他食盐 定点批发企业以外 一般 对食盐 定点批 发企业 他 食 或者个 人购进 10 食盐; 食盐零 售 单 位从食 盐定点 批发企 1000 公斤以下的, 货值 金额 1 倍的罚 食盐零售单位从食 款。 10 公斤 以下的。 业、其 的单位 处违法购进的食盐 人购进食盐数量在 生产企 业以外 购进食盐数量在 以外的单位或者个 盐定点 批发企 没收违法购进食盐, 盐 定点批发企业 从除食 盐定点 的单位或者个 人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 从除食 盐定点生 院令第 696 号)第 二十八条:“有下 产企业、其他食盐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定点批发企业以外 府 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的单位或者个 人 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 购进的食盐 购进食盐数量在 货值金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一)食盐 1000 公斤以上 定点批发 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较重 10000 公斤以下的, 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 单位或 食盐 零售单位从 者个人购进食盐;(二)食盐零售单位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从食盐定点批 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 以外的单位或者个 个人购进食盐。” 人购进食 盐数量 没收违法购进食盐, 处违法购进的食盐 货值 金额 2 倍的罚 款。 在 10 公斤以上 100 业以外 公斤以下的。 的单位 或者个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人购进 从除食 盐定点生 食盐的 产企业、其他食盐 处罚的 定点批发企业以外 裁量基 准 严重 的单位或者个 人 没收违法购进食盐, 购进食盐数量在 处违法购进的食盐 10000 公斤以上的, 货值 金额 3 倍的罚 食盐零售单位从食 盐 定点批发企业 以外的单位或者个 人购进食盐数量在 100 公斤 以上的。 9 款。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食盐 定点批发企 业违反《食盐专营 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违 规聘 轻微 用还在行业禁入期 不予行政处罚。 内相关人员,由盐 业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对食盐 定点生 产企业、 食盐定 点批发 企业违 反《食 盐专营 11 办法》 第三十 一条第 一款规 定聘用 相关人 员的处 罚的 裁量基 的。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 院令第 696 号)第 三十一条:“食盐 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 本 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 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证书行政处 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 作出之日 5 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 产生 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 产企业、食盐定 点批发企业的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违反前款规定聘 用人员的,由盐业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食盐 定点批发企 " 业违反《食盐专营 办法》第三十一条 准 严重 第一款,违 规聘 用还在行业禁入期 内相关人员,由盐 业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后拒不改正的。 10 吊销食盐定点生产、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证书。 三、无线电管理领域 无线电频率使用有 轻微 效期届 满,或者无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 线电台站执照有效 的设备和违法所得, 期届满,未办理续 可以 并处 1 万元以 用手续继续 使用,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尚未影响合法无线 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 擅自使用无线电频 率,或 者擅自设置、 较轻 使用无线电台站, 尚未影响合法无线 12 对未经 【行政法规】《无线电管理条例》 许可擅 (2016 年 11 月 11 日国 务院、中央军 自使用 事委员会令第 672 号)第七十条:“违 无线电 反本条 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 擅自使用无线电频 频率, 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 用无线 率,或者擅自设置、 或者擅 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 使用无线电台站, 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自设置、 改正,没收从 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 一般 对合法无线电业务 的设备和违法所得, 可以 并处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并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 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 的设备和违法所得, 可以 并处 3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并 使用无 法所得,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正常进行 造成影响 线电台 拒不改正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的。 (站) 以下的罚款;擅自设 置、使用无线电 的处罚 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 擅自设置、使用无 的裁量 成犯 罪的,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 线电台 (站)进行 基准 以下的罚款。” 诈骗等违法活动,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 尚不构成犯罪的, 的设备和违法所得, 未影响合法 并处 20 万元以上 无线电业务正常进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行的。 擅自设置、使用无 线 电台(站)进行 特别严 重 诈骗等违法活动, 尚不构成犯罪的, 对合法 无线电业务 正常进行造成影响 的。 11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 的设备和违法所得, 并处 35 万元以上 5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四、民爆器材领域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未经许可生产、销 条例》(2006 年 5 月国务院令第 466 号, 售民用 爆炸物品, 2014 年 7 月修正)第四十四条:“违 首次被发现,经责 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 一般 令停止非法生产、 用爆炸物品的,由民 用爆炸物品行业 销售活动后 在限期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 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 收 非法生产、销售 的民用爆炸物品及 其违法所得。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 民用爆炸物品 未经许可生产、销 及其违法所得。” 售民用 爆炸物品, 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 【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 非首次被发现,但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 是责令停止非法生 收 非法生产、销售 产、销售活 动后在 的民用爆炸物品及 业 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 限期内停止违法行 其违法所得。 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 物品生产的, 为的。 许可实施办法》 (2015 年 5 月工业和 信息化部令第 30 号)第二十条:“企 较重 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 产,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 未经许可生产、销 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 品及其违 可生产、 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13 销售民 任。” 用爆炸 【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物品的 实施办法》(于 2006 年 8 月 31 日以中 处罚的 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 裁量基 会令第 18 号公布,根据 2015 年 4 月 29 准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严重 售民用 爆炸物品, 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 首次被发现,经责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 令停止非法生产、 收 非法生产、销售 销售活动不 予停止 的民用爆炸物品及 的。 其违法所得。 第 29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 分 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 “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 爆炸物品销 售活动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 门责令停 止非法销售活动,处 10 万元 未经许可生产、销 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 非法 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特别严 '‘ 【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实施办法》(2018 年 11 月工业和信息 化部令第 49 号)第二十五条:“未经 许 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 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非法生 产活动,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罚款,并 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 品及其违法所得。" 12 重 售 民用爆炸物品, 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 非首次被发现,且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 经责令停止非法生 收 非法生产、销售 产、销 售活动不予 的民用爆炸物品及 停止的。 其违法所得。 超出生产许可的品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种、产 量进行生产、 条例》(2006 年 5 月国务院令第 466 号, 2014 年 7 月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 销售的,首次被发 较轻 现,经责令限期改 正后在限 期内停止 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 业有下列行为之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的。 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 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 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 物品生产许 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 超出生产许可的品 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 种、产 量进行生产、 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14 销售的,非首次被 一般 发现,但经责令限 生产、 实施办法》(2018 年 11 月工业和信息 销售民 化部令第 49 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用爆炸 一 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 物品的 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 爆行业主管 企业超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出生产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 许可的 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 级民 品 种、 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 超出生产许可的品 产量进 吊销《民用爆炸物 品生产许可证》: 种、产 量进行生产、 行生产、 (一)超出许可核定的生产品种、能力 期改正后 在限期内 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的。 较重 销售的,首次被发 销售的 进行 生产的;” 现,经责令限期改 处罚的 【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正逾期不 改的。 裁量基 实施办法》(于 2006 年 8 月 31 日以中 准 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 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 元以下的罚款,责令 停 产停业整顿。 会令第 18 号公布,根据 2015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29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 分 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条第 一款第二项:“民用爆炸 物品生产企 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委责 超出生产许可的品 令限期改 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 种、产 量进行生产、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停 销售的,非首次被 严重 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 发现,且经责令限 物品生产许可证》:(二)销售产品的 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品种、数量超出生产许可范围的。” 13 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的罚款,责令 停 产停业整顿,并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 生产许可证》或者 《民 用爆炸物品销 售许可证》。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违反安全技术规程 条例》(2006 年 5 月国务院令第 466 号, 生产作 业,经责令 2014 年 7 月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般 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 限期改正后在限期 内改正的。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 业有下列行为之 生产、 销售民 用爆炸 物品的 企业违 15 反安全 技术规 程 生产 作业的 处罚的 裁量基 准 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 违反安全技术规程 令限 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 生产作 业,经责令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 较重 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 限期改正后逾期不 改正的。 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 元以下的罚款,责令 停 业整顿。 爆炸物品生产 许可证》或者《民用爆 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二)违反安全 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实施办法》(2018 年 11 月工业和信息 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 化部令第 49 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 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 爆行业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 级民 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 吊销《民用爆炸物 品生产许可证》: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 14 严重 违反安全技术规程 元以下的罚款,责令 生产作 业,经责令 停 业整顿,吊销《民 限期改正后逾期不 用爆炸物品生产许 改正,经再次提示 可证》或者《民用爆 仍不改正的。 炸 物品销售许可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