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维护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 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技术应 用型合格人才,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院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 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 院办理请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 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不报 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 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 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 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 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开学前向 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 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 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 1 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 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 程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 终考核。 第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 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于考前持有关证 明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若确系急病者,应在当场考试结束前由家长 来校请假,并于当场考试两天内持(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系提出 申请],由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未按时办理缓 考手续者或手续不完备者,均按擅自缺考处理。凡擅自缺考者 ,该课 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认识态度好,由本人 申请,系主任签注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 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 2 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 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 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实际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 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 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 际表现的评语。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 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三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经考核成绩及格, 准予升级。 第十三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院的规定补考。一学期或 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降 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留、降级规定的,可跟班试读, 准于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 级。 第十四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必须进行考核, 并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和技能教学环节,均应进行 考核,考核不及格者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三)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 3 计。 (四)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 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它高等学院别 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 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 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专业、转 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书面申请,所在系推荐, 拟转入系同意,教务处审核、院领导审批并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二)学生转学者,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 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 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4 (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三)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 为五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实际授 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学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实际授课总学时的 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 休学二年),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应由学生本人填写 《休学申请书》 ,经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者,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5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 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教务处申 请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下一年级无该专业,则 由教务处安排到相应专业、年级续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报考其 他学校的应及时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几学期(不经本学期补考)累计五门课 程或四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 (二)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五)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或意外伤残 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六)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未经请假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 6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10 天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回家长或抚养人所 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 者,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相关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 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相关 证明。 第二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 生行政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七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一条 鉴定与考勤: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参观、军训等集体活动都应当实行考 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 旷课论。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十分钟以上者,以旷课一节论。学生旷 课达八节者,各系予以警示教育,责其做出书面检讨,并在本系进行 通报批评,同时通知其家长。 第三十二条 对于学院规定的劳动或集体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 按上午旷课三学时,下午旷课二学时计。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不能来校上课或参加活动时,应先填 7 写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应有学院医务室或医院证明。事假应 有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因急病急事未能于事前请假者,应两天内到 校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不予补假,按旷课论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考勤表由班级学习委员或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不 得涂改。凡虚报、私自涂改或撕毁考勤表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按违 纪给予处分。学生请假不得越级报批,连续请假不得“化整为零”分 天填写。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辅导 员签署意见,系主任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报教务处审批;超 过一周,报院领导审批。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 诸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 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 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经重修或限期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不准毕 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历年不及格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经毕业前再次 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毕业学期考核课程经第一次补考不及格,但尚未达到留级 门数者; 8 (三)因考试作弊不准补考者; (四)体育锻炼未达大学生标准者。 学生结业后一年内(至少达半年)可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 毕业证书。毕业时间由换发毕业证书时计起。 第三十九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 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 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 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明。 第四十四条 该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生,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若有 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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