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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北京国际科技 创新中心建设,贯彻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 发展规划》及《北京市高精尖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实施方 案》,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 强技术创新能力,提升高精尖产业核心竞争力,规范北京市企 业技术中心管理,促进企业技术中心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 年第 34 号令),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 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主要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 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 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 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北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 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 的体制机制。北京市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 — 1 — 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 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并给予政策支持, 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 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评价、管理和国家企业技 术中心的培育等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科技、 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 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创建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三次。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依法注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 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企 业高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并担任技术中心主任,企业 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且建立 运行两年以上,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企业技术中心应建立技 术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三)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企 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2 亿元(其中建筑业企业不低 — 2 — 于 15 亿元,专精特新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前沿产业领域企 业不低于 1 亿元)。 (四)有较高的研发投入,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在 1000~5000 万元之间,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制造业 3%;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建筑业 1%;其他 3%。 2、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 5000 万 元。 3、主营业务收入小于 2 亿元的专精特新企业以及我市重点 发展的前沿产业领域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 低于 1000 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制 造业 10%,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业 10%,其他 10%。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 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 60 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不低于 80 人)。 (六)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 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七)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 — 3 — 产权不少于 10 件(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 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制造业企业近三年申请 的发明专利不少于三件(医药制造业企业的临床试验申请、药 品注册申请可视同发明专利申请)。 第七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 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 私,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 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总部企业申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中心须 在京设立。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从事 的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九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程序: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创建通知,满足第六条、第 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且自评得分在 60 分及以上的企业,可按照 — 4 — 创建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材料齐全的 予以受理;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创建 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 行评价,基本要求参照第二章第六条。企业按照市经济和信息 化局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并 形成评价结果,企业满足基本要求且评价得分在 60 分及以上为 合格。支持高精尖产业领域企业技术中心加大产业创新投入, 组织关键技术攻关,提升企业竞争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确定 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 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 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连续两年不合格; — 5 —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 私,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 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 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 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 次申请。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和新产品产出,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完善产业创新体系,集聚企 业优势资源开展中试制造、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落地,对于能够 保持较高增速、注重创新能力建设投资、具备较强标准和知识 — 6 — 产权创制能力的企业,择优给予支持。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 有关规定,可在项目申报、人才引进与激励等方面享受相应的 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各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对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 和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 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 年)》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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