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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学院教职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教职员工、分工不同,同心育人,道德一统。 忠诚教育,听党指令,遵纪守法,爱国爱民; 教 师 手 册 爱岗敬业,爱校爱生,诚实守信,校风醇真。 尊敬领导,善待同仁,团结友善,谦虚谨慎; 忠于职守,处事公正,钻研业务,勇于创新。 以生为本,德育优先,规范管理,以质取胜; 严格要求,坚持标准,实事求是,质量过硬。 治学严谨,接待热情,教书育人,管理育人; 三江学院 二 OO 五年八月 待人接物,和气诚信,拒腐倡廉,杜绝后门。 尊师爱生,做好后勤,热情周到,服务育人; 关爱学生,视同亲人,尊重人格,不伤半分。 学生思想,人人关心,谆谆诱导,以理服人; 以身作则,争当标兵,同心竭力,育三江人。 目 三江学院专任教职工在职进修规定(试行)………………………… 三江学院关于专职教职工请假及其待遇的若干规定………………… 三江学院关于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的规定……………………………… 关于专任教职工报销图书资料费的规定……………………………… 附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附录 2 教师资格条例 附录 3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三江学院教师教书育人条例 录 三江学院教师教书育人条例………………………………………… 系主任岗位职责……………………………………………………… 公共学科组组长岗位职责…………………………………………… 专任教师岗位职责…………………………………………………… 兼职教师岗位职责…………………………………………………… 三江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评选年度“先进工作者”、 “先进集体” 、 “优秀教师” 、“优秀课程” 、 “钱钟韩奖教金”办法………………………………………………… 三江学院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三江学院专任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 …………………………… 三江学院兼聘教师授课酬金的计算办法(试行)…………………… 三江学院关于规范课程考核的规定…………………………………… 三江学院专任教职工年度考核和奖惩办法…………………………… 三江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奖励办法………………………………… 三江学院教职工教育、教学、科研改革创新成果奖励标准(试行)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 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 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因此,教书育人是教师责无旁贷的职责。为此特制定 本条例。 1.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要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要刻 苦钻研业务,提高学术水平;注重教学法研究,讲究教学艺术。认真备好 课,精心教好课是教师以身作则教书育人的首要条件。 2.教师要努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才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有效 地去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3.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感情、尊重学生的选择。无 论何时何地不能用言行伤害学生的身心,要坚持正面耐心引导,鼓励学生 奋发学习,全面发展。 4.教师要关爱学生,要善于倾听学生的声音(包括意见、要求、解 释、申诉等),善于发现学生的各种思想动态,并经常与系主任或班导师沟 通,以便及时给学生提供帮助。 5.教师要把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作为自己的一项应尽义务。教 师要善于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帮 助学生不断进步。教师在晋升讲师或副教授之前,任现职期间,至少必须 有 1 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 6.教师要善于结合自身的教学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也要 善于通过个别谈话,给学生以指导教育。教师的关心和教导有利于培养师 生感情,让学生信任教师、亲近教师。唯其如此,学生才能“亲其师,信 其道。” 7.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教师的一切工作要以学校的规章制度办事, 即坚持标准,又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严得有据、有理、有度,学生自 能接受。 8.对于有害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师应责 无旁贷地加以制止;对于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应给以批评和 抵制。 9.教师往往是学生模仿的对象。所以,教师要认真对待身边小事, 妥善处理,以良好的风范引导学生、教育学生。 10.学院把教师的教书育人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对教书育人工作成绩突 出者将给以表彰;对工作不力者将于以批评。 在每学期末对本系的专任教师和在本系任教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的教师作 出教学评价。在年末做好本系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11.适量承担教学工作。 12.组织全系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活动。 13.做好招生的咨询工作;新生的入学教育;以及毕业生的就业指导。 14.完成学院领导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系主任岗位职责 公共学科组组长岗位职责 1.贯彻学校的办学宗旨,根据本系各专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学科发展规 划。努力开拓新专业。 2.会同学生工作处领导本系的学生工作。 1.贯彻学院办学宗旨,根据各系各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分类制定本 学科组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 3.制定本系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及实施办法。并根据学科的发展不断加 2.着力建设好本学科组的学术梯队。为各系配备本学科组所承担课程 以更新和完善。 4.为本系所开设的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及全院公共选修课配备优秀教 的教师。 3.承担部分教学工作,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 师。并着力建设好本系的学术梯队。 4.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加强本学科组的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 5.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开展本系实验室建设,实践基地建设。 6.领导好本系各专业的学科建设、课程建设以及教材建设工作。 7.加强本系青年专任教师的培养,指导本系青年专任教师制订进修计 划,为他们配备指导教师,并定期检查进修情况。做好青年专任教师的考 评,对他们的职称聘任提出鉴定和建议。 8.对新聘教师进行面试和试讲,在专业素质和能力方面把关,向学校 提出聘用意向和建议。 9.全面负责本系的日常管理,认真组织教学实训工作,抓好教风、学 风建设。从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课程教学进程表的审查批准,日常教学 的动态管理,部署、检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实验、实习等, 到最后的试卷审定,考试成绩的评定等。 10.通过听课、谈话和坐谈会等方式,参与本系的教学质量监控,要求 设。 5.加强本学科组青年专任教师的培养,指导本学科组青年专任教师制 订进修计划,为他们配备指导教师,并定期检查进修情况。做好青年专任 教师的考评,对他们的职称聘任提出鉴定和建议。 6.对新聘教师进行面试和试讲,在专业素质和能力方面把关,向学校 提出聘用意向和建议。 7..全面负责本学科组的日常管理,认真组织教学实训工作,抓好教风、 学风建设。 8.通过听课、谈话和坐谈会等方式,参与本系的教学质量监控,要求 在每学期末对本系的专任教师和在本系任教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的教师作 实验教学大纲、教学进程表、(课程、毕业)设计指导书、实习(实验、论 出教学评价。在年末做好本系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文)指导书等;编写新教材与讲义;进行教学方法、考试方法改革;开发 9.组织本学科组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活动。 10.完成学院领导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实践基地建设;组织培训班、强化班;筹建新专业等。 7.完成院、系(部、室或中心)领导布置的各项临时性任务。 兼职教师岗位职责 专任教师岗位职责 1.按照聘用合同,完成约定的教学任务:根据教学计划与课程教学大 1.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学院规章制度,崇尚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维 护三江学院的教风。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教学计划,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于 教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教学活动,如:任课(理论课与实践课) 、答疑、辅 导、出题考试、阅卷、指导(课程、毕业)设计、指导实习(实验、论 文)、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培养优秀本科生;开设讲座等。全面完成教学任 务,达到额定的工作量。 纲,针对学生实际情况,编写好教学进程表,统筹安排讲课、实验、实习、 作业及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在开课第一周将教学进程表交教务科,并按 教学进程表开展教学活动:上课、答疑、辅导、批改并讲评作业、出题考 试、阅卷、填报学生考试成绩等。 2.遵纪守法,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重尚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维护 三江学院的教风。 3.教书育人,严格施教。对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3.教书育人,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指导学生的学习与发展,做 要严肃课堂纪律;做好作业登记;经常进行教学检查,及时分析教学情况, 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师在申报晋升讲师或副教授之前,任现职期间, 改进教学方法;通过谈心、调查,加强师生联系,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必须有一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 为国为民培育有用人才。 4.敢于创新,个人开展或与同事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努力出成果, 4.关心学院建设,积极参与院系的各项改革与建设工作。 出效益,提高学术水平;开展教学法研究,提高教学质量,增长教学艺术。 5.服从院系安排,积极参与院系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如招生、监考、 附:新进校时请提交学历、学位、职称、教师资格证、身份证等有效 值班,以及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实践和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及 证件,并填写登记表,配合人事处师资办完成验资、课酬标准确定和办理 实践基地建设等。 银行卡等工作。 6.具有高级职称的青年专任教师要参与制定教学文件:理论教学大纲、 三江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试行)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 在教学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的工 作责任心,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确 保教学目标的实现,使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 和制度化,不断提高我院的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一、 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 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现代教育 观、质量观、人才观,以对国家、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 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 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既要关心学生, 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 主导作用。注意结合教学工作,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 创新能力,促进和帮助学生全面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第三条 认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树立正确 的教育思想,不断更新教育观念。积极探索、总结和学习教育教学经验, 参加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注意引进和运用现代教学手段, 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授课、育人艺术。 第四条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学 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提高 学术水平。 第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做好率先垂范,注意个人的思想品格、科学 道德和仪表举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以身作则,按时上下课, 不迟到,不 早退,不拖堂。 二、 任课资格 第六条 每年新聘的专任教师均须参加江苏省教育厅组织的“高校教 师岗前培训” ,熟悉教师职责,缩短工作适应期,以便尽快地顺利开展教育 教学各项工作。 第七条 新聘用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或硕 士、博士学位,具备在高校授课的条件,并通过学院人事处、教务处和系 (部、中心、学科组)组织的面试和试讲,方能获得任课资格。 第八条 凡新聘用的专任教师均须经过对拟开课程讲课环节的严格培 训,如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学生实习等,经学科 组长、系主任考核,效果良好者,方能取得任课资格。 第九条 对拟开课程,须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 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其他中外文参考资料,并 初步掌握其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拟开 课程全部讲稿及教案的 1/3 以上,填写任课资格审定表,由系(部、中心、 学科组)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进行至少 2 小时试讲,经同行教师 评议,系领导审定认可后报教务处备案。试讲效果好,可以先试讲少数章 节,在确认可以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再安排其担任全部章节的讲授任务。 第十条 所有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凡具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 具备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含讲师)职务的受聘教师, 方可担任主讲教师。 凡教学总时数在 180 学时以内的课程,一个教学班级只能确定一名主讲教 师;如教学总时数超过 180 学时且跨学期的课程,确需一名以上的教师讲 授,每学期也只能从中确定一名为该教学班该课程的主讲教师。开课时如 需辅导教师,一般应由主讲教师提名,并以我院的青年专任教师为主,经 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其工作任务由主讲教师参与确定,工作 量按照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主讲任务: 1、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也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者; 2、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者; 3、对拟开课程未辅导过,或虽辅导过,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 者; 4、因实验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或指导不好拟开课程的实验者; 5、对拟开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6、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7、师德形象差,教书育人效果不佳者。 第十二条 对新开课教师或以往讲授效果较差的教师拟安排讲授任务 时,系(部、中心、学科组)必须制定保证该课程教学质量的具体措施, 报教务处批准备案。未经批准,该教师不得担任主讲任务。一门课由两名 以上教师讲授时,均要建立课程教学小组,教学组长或课程主持人必须对 教学质量负责,除已批准的讲课教师或个别试讲少数章节的新教师外,主 讲教师不得私自聘请其他不具备讲课资格者代课。 第十三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1、教师对这一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并积累了相当数量的 资料,发表过有影响的论文和著作; 2、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包括学生的实习材料、参 考书等) ; 3、编写出较详尽的讲稿; 4、由系或部、中心、学科组组织试讲,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基 本要求。 开新课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系(部、中心、学科组)提出申请,填 写开新课审批表,由系里组织审查其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确 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经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 德育要求 第十四条 所有教师都要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将教书与育人有机地结 合起来,深入发掘蕴涵在各门课程中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寓思想教育于 教学活动之中。 第十五条 马列主义理论课教师和思想品德课教师,对帮助学生掌 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坚定无产阶级立场、明确社会主义方向、树立 科学的世界观与人生观负有重大责任。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不断 改革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认真研究我国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分析 批评有影响的错误思潮,正确地有说服力地回答学生普遍关心的重大理论 和实际问题。班导师属“双师型”教师队伍,他们既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者,又是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的任课教师,应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 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六条 每一位青年教师都须有担任或兼任学生班导师的经历,作 为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必要条件。凡担任班导师的教师,均应切实掌握学生 的思想脉搏,因势利导,言传身教,使学生在政治上保持清醒头脑,明辨 是非,加强品德修养;对学生进行学习态度、学习方法、选课、学术活动 等方面的指导;对学生学习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教育、疏导并反映给 任课教师,以便改进教学,也可将建议提交有关部门参考处理;参与组织 好本班的劳动教育、军事训练、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教书育人情况列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结果记 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评聘职务、升等晋级、评选先进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之一。 四、 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培养计划、预定教学目标和计划学时学 分数制定,经系(部、中心、学科组)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学大 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 师教学质量的标准,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轻易更动。如需更动,须提出申 请,报系主任审核、批准,变动较大者应经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各门课程都要有选用或自编符合培养层次要求,切合我院及 学生实际的教材或讲义,任课教师应积极参与选订或编印教材,有责任、 有权利督促校内各有关部门确保课前到书。选用教材要注意以下要求,即 体系、内容有较好的科学性、先进性,对学习者具有启发性、适用性和相 应的思想性;要体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能力要求。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 教材匹配的中、外文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配备有利于融 会贯通所学知识的练习题和思考题,以便学生课外学习。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按大纲规定的内容拟订教学进程表。教学进程表 应在开学后两周内交系里。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 系,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 好课程间的衔接,要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 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同时注意因材施教,加 强对优秀生的指导和困难生的个别辅导。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中心、学科组)至迟应在开课前半年确定好 任课教师,使之有充裕的备课时间。任课教师必须严谨治学,在备课上下 功夫,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尽量吸收最 新信息,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 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备课笔记,注 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 要。 第二十三条 有教学小组的要坚持教学小组集体备课和定期(经常) 开展教研活动的制度,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并组织好相互听课、观 摩教学等活动,集思广益,取长补短,以求更好地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 在备课期间,应认真清理并准备好与课程教学有关的实验装置、仪器、材 料及其他教具、图表等教学设备。 第二十四条 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讲 稿和教案。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 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 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 幻灯、录象、计算机多媒体辅助教学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 导和作业量,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 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富于启发性;要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 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和思想的严肃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 动性;要着重讲思路、讲概念的引入、讲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及其内外部 联系,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处理好传统观点、外来理论、不同学派和 本人见解的关系,切忌照本宣科、平铺直叙和无分析、无批判地罗列堆砌; 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要正确而适当地联系实际; 注意激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 能力;充分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设备,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进行 教学,提高课堂讲授的效果。 第二十六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语言 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迟 到,不误课,不早退,不拖堂。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准打开手机或其他 通信工具。 第二十七条 课堂讨论时,任课教师要允许不同意见的发表,特别要 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讨论结 束时,教师应及时加以总结,深化讨论效果。 第二十八条 对于单独设置的习题课和讨论课,教师应编写教学大纲, 编写或选用与教材相适应的习题集等教学资料。对于附设在理论课中的习 题和课堂讨论,也要明确教学要求,纳入教学计划或授课计划,不可用课 堂讲授替代。 第二十九条 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 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除了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外,还应详细说明本 课程教学中的课外作业、测验、期中与期末考试(以及实验)等在总评分 中所占的比重。上课时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 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系和学院 教务处反映。 第三十条 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一经开出,不得停课或增减课时。如 遇特殊情况需调课,任课教师应分别向学生和本人所在系(部、中心、学 科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并由教务处审定后,方可调课,并应按先补 后停的原则安排所调课程的教学。如因集中安排某门或某些课程的教学活 动而占用了其他课程的教学时间,应从安排这些教学活动的课程中让出相 应的教学时数补上被影响的其他课程,补课办法应在制订该项教学活动的 计划时一并研究落实。 五、 课外指导 第三十一条 各系必须重视对学生的课外学习指导,切实落实学生导 师制,为学生配备学习导师,指导学生选课和制订修学计划;指导学生阅 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 法,合理安排时间,养成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提高学习效果。 第三十二条 辅导、答疑一般采用排定时间到教室进行答疑,也可以 利用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通讯方式进行。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的疑难 问题,也可以进行集体辅导,但次数不宜过多。没有配备辅导教师的课程, 辅导答疑工作由主讲教师承担。辅导、答疑时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 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集体辅导若须占用学生自修时间,任 课老师应与系协商决定,并在教务处备案,以便安排教室。 第三十三条 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辅导时要注 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老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 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 导教师进行指导。每次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要求均由主讲教师与 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 系主任应在学期中途检查落实各门课程教学大纲所规 定的参考书,经常了解本系教师指导学生阅读参考书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在课外合法建立起来的学习兴趣小组或社团,学 生所在年级的任课教师、所任课程与上述课外学习组织的内容有关的教师、 班导师、学生导师等,有责任给予指导或参与组织,使第二课堂的活动与 第一课堂的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 六、 实践教学 第三十六条 我院的实践教学既包括课程内的实验教学、独立设课的 实验教学,又包括各种集中或分散进行的综合性或专题性的实践教学,如 教育实习、毕业实习、生产实习、认识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军事 训练、教学考察、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 、技能训练等。 实践教学对加强学生的政治思想和专业思想教育,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 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 力,检验和优化学生的综合素质具有重要功能,是人才培养不可或缺、不 可削弱、不可为理论讲授所取代的教育教学活动,是理论联系实际,进行 科学实验训练,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找出规律,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 环节。 第三十七条 由系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应在活动开始前根据专业教 学计划或课程教学计划制订出内容具体、安排紧凑、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含该项实践教学目的、内容、形式、地点、日程安排、指导教 师、经费预算、考核办法和受其影响的其他课程的补课措施。至迟在活动 开始前三周报至教务处,经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凡全校性的实践教学的 实施方案,由校内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经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实践教学 的教学计划、实施方案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如确有必要,由有关系 提出申请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三十八条 上实验课前应按实验课的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制定实验 指导书,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与实验内容、方法和步骤,检查实验仪器 设备及器材的准备情况,讲解操作注意安全事项,确保学生实验安全顺利 进行。教师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事先预习不准做实 验。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 完成后,教师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 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三十九条 参与各项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的教师,对所带领的学生的 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鉴定考核、教学安全、生活管理等 都负有全面责任。带队教师在开展上述活动前,应根据计划对所带学生的 实践过程做出逐日的周密安排,并执笔写出书面材料报系里;活动中要精 心组织、切实指导、严格管理,协调好与活动所在单位的关系,使计划得 以付诸实践;活动结束时应及时鉴定、评定成绩,认真总结,向系里执笔 写出书面汇报。离宁驻外的带队教师不得擅自放假(或准集体假),不得越权 准假(超过三天的准假权限)。 第四十条 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计算机实习、 利用多媒体教室、语音室上课、观看教学录相等,应在课前落实好上课场 所,与有关工作人员一道检查、熟悉教学手段的性能,在教学过程中不得 离开现场,以确保教学质量。与上述教学活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循教学 优先的原则,热情服务,满足教学需要。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必须事 先向有关系和任课教师说明不能安排的充足理由,提出补救措施,必要时 还应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对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如写作、习题、语言训练、 技能训练等,任课教师不得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随意减少其课时,应和 其它教学环节统筹安排,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坚持现场指导,努力扩大 教学效果。 第四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践,是教学计划中的重要内 容。各系在活动开始前应订出计划;认真确定好选题,每个学生的任务要 饱满;各系应挑选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较强的教师担任毕 业设计(论文)、毕业实践的导师,对导师的指导工作应提出明确要求,并 加强检查考核。对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践的成果要组织答辩或鉴定; 答辩或鉴定小组应由 3 名或 3 名以上教师组成,其中应有 2 名教师具有讲 师或讲师以上职务;答辩时既要向学生质询课题中的关键问题,也要考查 学生掌握“三基”的情况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评定成绩时要坚持标 准,经答辩或鉴定小组讨论确定。 第四十三条 社会实践由院团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总体规划、方案的 制定和组织实施,纳入教学计划,应尽可能与专业结合,整个实践过程要 有周密的甚至是逐日的安排,各系要组织和指派有经验的老师指导,对学 生完成的调查报告、作业或论文要进行评定考核。 七、 作业考核 第四十四条 为配合课堂讲授,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 进一步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运用、表达能力,任课教师都应根据本课程 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篇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资料 卡片等,规定学生在修读该课时必须完成的作业。 第四十五条 每门课程均应依据其性质布置相应的作业量。作业的内 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 提高分析能力;既要促使学生勤写多练,满负荷学习,又要防止负担过重。 课外作业应在教学过程中均匀分布。 第四十六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确保质量。凡配有辅导教师的 课程,学生的历次作业应全数批改;未配备辅导教师,且修读人数超过 50 人的其他课程,每次可抽改部分学生作业,但每次批改的作业应不少于 50%。 文科教师对学生课外阅读必读参考资料的情况,应以抽看读书笔记、课堂 提问等形式认真检查,评定成绩。每名学生一学期被检查的次数应不少于 一次。教师必须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 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记载,收入备课笔记。学生的平时作业, 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占课程学习总成绩的 10―20%。 对无故缺交作业者,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 第四十七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的作业计划应在教学进程表中明确,得 到系主任认可。系主任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教师批 改作业的情况,并作出评定,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系主任 的作业批改情况由主管副院长抽查、评定。 八、 成绩考核 第四十八条 各门课程在学期中途应进行必要的考查或考试,记入学 生的平时成绩;学期结束时均须考核,考核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目标要求、 教学内容、学生类别等实际情况在教学计划中作出规定,具体评分标准可 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由课程教学小组或主讲教师提出建议,由系主任确 定。 第四十九条 考试内容应覆盖全学期的教学内容,如系课程结束时考 试,则应覆盖全课程的教学内容。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考试内容、方法改革, 以使考试真正达到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效果、检验教学水平、促进教学质量 提高的目的。 第五十条 考试命题、制卷、考务、考场纪律、评卷登分、试卷分 析等各个环节,均应按《三江学院关于加强考风建设、严格考试管理的规 定》严格执行,确保考试的公正性、科学性、规范性。 九、 教学工作考核 第五十一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 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 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 高教学水平。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五十二条 对教师的考核工作应把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 考核结果应归档,并作为职称提升、奖酬金奖教金发放和聘任的主要依据 之一。 第五十三条 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5 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每 学期听课不少于 10 次,其他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5 次;教学主管部门 及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听课不得少于 20 次,每次不得少于 1 学时。校教学督导员通过听课、看课、抽查试卷和论文评阅情况等多种方 式,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通过教学巡视全程监控教学状态。每学期第八 周——第十三周为期中教学检查阶段,在这一阶段和学期结束前,各系(部、 中心、学科组)都要组织教师以“三基”的教学和培养能力、发展智力为 重点,评估分析教学质量,做好教学总结(含教学研究) ,以利于吸取教训, 推广经验,改进教学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四条 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 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 效果好的教师,经系初评推荐、校教学委员会评定,可授予相应级别的教 学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之以物质鼓励,具体方式为通报表扬、 发给奖状、证书或奖金。对特别优秀的获奖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 级晋职及享受其他优先待遇。 第五十五条 经严肃有效的教学评估和多方了解,确定具有下列情况 之一,且经指出而逾期不改或改进不明显的任课教师,系或学校有权暂停 其教学工作或调离教学岗位或辞聘: 1、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出现教学事故,不能完成与其教学有关 的工作任务。 2、教学效果很差,学生强烈不满。 3、学术水平低,教学中多次出现科学性错误,难以胜任教学。 4、在教学过程中,政治思想或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或不良言行。 第五十六条 对教师的教学鉴定、业务考核、教学测评资料、奖励、 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十、 教学纪律 第五十七条 为整肃教风,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 排定的课表不得更改。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教师外出活动、 听课或有个人私事均以服从校内教学为原则。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 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系(部、中 心、学科组)应指派其他老师代课,如无人代课时,应说明情况,填写调、 停课申请单,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调停。 第五十八条 教师因故要求调、停课,必须由系秘书到教务处办理手 续,不得由学生代办,不得假借其它理由借用教师私自调课。已获同意的 调课、停课,由系秘书通知任课老师、班导师和系有关领导。学校统一安 排的调停课,须经主管校长签字同意后由教务处负责通知各教学单位。 第五十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在 保证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以介绍 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也不能 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六十条 凡违反教学纪律,在教学过程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 教学保障等方面酿成失误,影响教学,以教学事故论处,按《三江学院教 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业务进修 第六十一条 为了适应新技术革命的挑战,开设学科前沿课程和应用 类课程,更新教学内容与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各类业 务进修活动。 第六十二条 教师业务进修可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教学,在执行过程中涉及 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于 2005 年 9 月试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4.专任教师在本单位年度考核应为“优秀” 。 (四) 优秀课程 1.课程具有科学性、系统性,能体现学院培养人才的要求,能适应社 会发展的需要。 评选年度“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优秀教师”、 “优秀课程”、“钱钟韩奖教金”办法 一、 评选对象 全院教职员工,包括兼课教师,在我院工作满一学年。 二、 评选条件 (一) 先进工作者 1.热爱三江,尊师爱生,能耐心周到地为全院教职工服务。 2.严于律已、为人师表,是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表率。 3.业务水平扎实、工作有创新,成绩显著。 4.在本单位年度考核应为“优秀” 。 (二) 先进集体 1.团结协作,上下同心,形成和谐的工作氛围。 2.为教学服务思想明确,得到全院师生的一致称赞。 3.工作高效,服务周到,成绩显著,全年无事故。 4.不断进取,改进方法,工作有创新。 (三) 优秀教师 1.热爱民办教育事业、师德高尚、关爱学生。 2.教学严谨、为人师表、能教书育人,做学生思想工作。 3.精心组织教学、注重教学方法、启发学生思维、讲练结合、教学效 果显著。 2.理论联系实际,注意学生学校方法的培养,能激发学习兴趣。 3.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能力的培养。 (五) 钱钟韩奖教金 在优秀教师中遴选。 三、 评选办法 各系、处、部、中心和公共学科组先行按 10%的比例评选优秀教师(包 括优秀课程在内)和先进工作者,以及先进集体。再由学院分别组织评审 组遴选。钱钟韩奖教金获得者将在优秀教师中选拔。最后,由院长办公会 确定,在全院公布。 四、 评选时间 每年十二月进行申报及遴选。 五、 奖励办法 在院年终大会上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5、上课时间接听手机或发送短信。 6、确定了答疑时间不到岗。 7、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一般要求在课程结束前二周)出试题,影响试 三江学院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卷印刷;或不按时(一般要求在考试结束后 4 天内)交成绩单,影响学生 成绩统计。 8、学生考试成绩漏登或错登 1 人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 9、试卷中个别题目有较大错误或 AB 卷试题重复太多(超过 20%)。 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培育优良的教风、学风,努力 10、调停课未及时通知到学生班上,造成学生误课。 防范和最大限度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特别是重大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对教 11、教辅设备、教材准备不足,严重影响学生正常上课。 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做出如下规定,请全院教职工自觉遵守。 12、上课时间教师随意离开教室。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13、监考老师迟于规定时间到达考场或在监考过程中接听手机、发短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过程中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 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等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 信息,看书看报等。 14、一个教室同时安排两位教师上课,出现“撞车”现象,又未及时 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都属于教学事故。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 处理。 15、其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但其影响范围较小、时间较短、 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种。 (一)下列情况之一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程度轻微,且当事人能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弥补,并未形成比较严重的后果。 (二)下列情况之一定为较大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 5 分钟及以内。 1、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 5 分钟以上。 2、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更上课时间、地点。 2、未经教务处同意更改教学计划,或未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 3、不按规定的程序调、停课。 4、未经系(部或学科组)同意,在课内放映与教学无关或关系不大的 影视或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学。 3、三年内重复使用往年试卷。 4、试卷发错或弄错考场,造成较严重的后果。 相关的调查结果,认定事故责任人、事故的原因和事故等级等,并签发《教 5、试题出现较严重错误。 学事故认定通知书》。 6、未经批准自行请人代课。 2、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处长核定,较大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核定, 7、漏登、错登学生考试成绩 2 人次及以上。 重大教学事故由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核定。教学事故级别认定后,由教务 (三)下列情况之一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处通知有关单位,将重大教学事故和较大教学事故载入教学档案。教学事 1、教学中出现严重的政治性错误,造成极坏影响。 故的情节和处理结果将在《教学简报》上公布。 2、教师无故缺课(2 节及以上)或未办理停课手续而擅自停课。 3、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3、任课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漏试题内容的任何行为,一经查实, (1)坚持“防重于治”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做好宣传工作, 不管对考试实际效果是否造成影响,都构成重大教学事故。 对教师(包括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加强岗位责任、预防教学事故” 4、上课时辱骂或体罚学生。 的宣传教育,做到“人人明白,个个知晓” ,尽可能将教学事故消灭在萌芽 5、监考老师未能及时到位,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 状态。 行监考的有关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的有效性。 6、学生在实验或实习过程中因教师的责任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重大财 产损失。 7、试题中有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8、考试计分严重失误,或评卷时故意提高或降低考生成绩。 (2)坚持“教育为先”原则。若教学事故已经发生,属于一般教学事 故且为首次的,则须对责任人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需在《教学事故记录 卡》上登记备案;若为第二次再犯,则须按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做出必要的 处罚,以儆效尤。 (3)若一犯再犯类似错误或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则要加重处罚。一 9、其它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学年内,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较大教学事故;二次较大教学事故视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人或当事人及时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按 (4)三种教学事故的处罚 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记录,同时责成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并 1)重大教学事故:若事故责任人为专任教师(或管理人员),则扣发 交所在单位(系、部、处等)提出书面意见。教务处根据以上材料分析及 30%—60%的当月岗位津贴,并在全院通报批评;本年度业绩考核视为不合 格或基本合格;取消本年度各种评优等荣誉称号评选资格;两年内不得参 加高一级职称评聘。若事故责任人为兼职教师,则扣发当月课酬 30%—60%,并在全院通报批评,严重的予以辞退。触犯校纪或有关法律的, 四、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教务处。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江学院专任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 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2)较大教学事故:若事故责任人为专任教师(或管理人员),则扣发 作为民办大学,三江学院实行高质高效高薪政策。只有在保证教学质 15%—30%的当月岗位津贴,并在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 秀;取消本年度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一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职称评 聘。若事故责任人为兼职教师,则扣发 15%—30%的当月课酬,并在聘用单 位通报批评。 3)一般教学事故:专任教师(或管理人员)扣发 5%—10%的当月岗位 津贴,并予以口头批评;取消本年度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兼职教师 量的前提下,完 成高额工作量的教学任务,才能实现高额的薪酬。为有效地统计专任教师 的工作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额定工作量标准 参照国家教育部的标准,每位教师全年的额定工作量为 1680 工作时。 结合我院实际,教学线上的教师基本上按 3:1 分配教学工作量和教辅工作 量(含进修工作量),我院规定专任教师的额定工作量为 则扣发当月课酬 5%—10%,并予以口头批评。 4、教师上课、迟到、旷课,监考人员监考迟到等,如确系不可抗拒因 素(如交通事故、突发疾病或其他学校认定的特殊原因)所致,则不以教 学事故论处;对那些平时工作一贯认真负责,事故发生实属偶然,事故发 额定工作量 三、教学事故的申诉 教学事故责任人有申诉的权利,可以在接到事故处理意见后十日内向 学校教学事故复议小组提出申诉,由该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出合理 仲裁。 位 正副教授 讲 师 助 教 教学工作量 工作时/学年 1320 1260 1200 教辅工作量 工作时/学年 360 420 480 若按 1 标准课时=3 工作时折算,则有 生后又能主动检查错误,认识深刻,可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罚。 5、上述各种特殊情况除外。 单 额定工作量 单 位 正副教授 讲 师 助 教 教学工作量 标准课时/学年 440 420 400 教辅工作量 标准课时/学年 120 140 160 说明:教学工作量可以充抵教学辅助工作量。但是教学 辅助工作量一般不能充抵教学工作量。 二、减免额定工作量的范围和规定 1.依据各系、部、公共学科组的规模,系主任全面负责本系 领导工作,可减免 70—80%的教学工作量;以教学为主的系副主 任可减免 30—40%教学工作量;部主任、公共学科组组长减免 20—40%教学工作量。 2.经学院批准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在学习期间可 (平均)减免 30%的教学工作量。 3.新引进的教师,第一年的教学任务应由系主任根据具体情 况提出安排意见,报人事处审定后可酌情减免部分教学工作量, 用于听课、答疑、辅导和备课。 三、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为便于核算,本规定统一用工作时为计算单位。与标准课 时的折算公式为 1 标准课时=3 工作时 1.课堂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课堂教学工作量=计划学时数·(课程类别系数+修正系数) (单位:工作时) 注一:作为特色课程, “读与写”课按系的要求,每学期至少 要布置 18 篇作文。且要全部批阅。每少 1 篇,课程类别系数减 0.2。 注二:其他中外文写作课和翻译课,要求每两周至少布置作 业一篇。全部批阅。每少 1 篇,课程类别系数减 0.1。 注三:中文系的各类写作课可按专业基础课处理,系数为 3.3;到三、四年级时可按专业课处理,系数为 3.5。 注四:三、四年级的外文精读、泛读课按专业课处理,系数 为 3.5。 注五:每次课后都布置作业,作业量需学生用 1 小时以上才 能完成,学生数达 60 人以上,且每次批改 50%以上的基础理论课, 经检查属实,课程类别系数再增加 0.3。 以上注一、注二、注五平时由系、院(教务处、督导组、人 事处)抽查,期末由学生所在系秘书统计报人事处。 2.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1)指导实验及指导计算机上机实习的工作量计算 指导工作量=K·计划学时数·学生人数 [单位:工作时] 其中,指导计算机上机实习时 K=0.05;指导仪器实验时 K=0.1。 由 2 名教师共同指导同一实验(或上机实习 )时,其工作量按上式计 算后,再按主次分配,或平均分配。 指导实验工作量包括实验准备和实验报告的批阅与评分。 (2)指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工作量计算 a.建筑系 指导课程设计,每位教师指导 12 名学生为一组,每周指导 7 学时, 按 30 个(工作时) 计算工作量。 指导毕业设计,每位教师指导 10 名学生为一组,每周指导 7 学时, 课程类别 系数 修 正 系 数 公共基础课 3 以 80 生/师为标准,每增加 5 人系数增加 0.15 专业基础课 3.3 以 80 生/师为标准,每增加 5 人系数增加 0.15 专业课 3.5 以 80 生/师为标准,每增加 5 人系数增加 0.15 公共外语课 3 以 50 生/师为标准,每增加 5 人系数增加 0.15 美术类课 3 以 40 生/师为标准,每增加 5 人系数增加 0.15 读与写课 4.5 以 40 生/师为标准,每增加 5 人系数增加 0.15 外文写作课 3.5 以 40 生/师为标准,每增加 5 人系数增加 0.15 外文精读课 3.3 以 40 生/师为标准,每增加 5 人系数增加 0.15 外文听说课 3 以 40 生/师为标准,每增加 5 人系数增加 0.15 外文泛读课 3.3 以 40 生/师为标准,每增加 5 人系数增加 0.15 政治课 3 以 120 生/师为标准,每增加 5 人系数增加 0.15 体育课 2.2 以 50 生/师为标准,每增加 5 人系数增加 0.15 双语教学课 3.8 以 80 生/师为标准,每增加 5 人系数增加 0.15 按 30 个(工作时) 计算工作量。 b.计算机系 指导课程设计:每位教师指导 30 名学生为一组,每周指导 15 课时, 按每生每周 1.2 工作时计算工作量; 指导毕业设计:每位教师指导 8—12 名本科生为一组,每周至少指 导 8—12 课时, 按每生每周 3 工作时计算工作量;每位教师指导 10—15 名专科生为一组, 指导下进行,其指导工作量的 1/5 计入担任指导工作的高、中职称教师工 每周至少指导 8—12 课时,按每生每周 2.4 工作时计算工作量。 作量之中。 c. 电气系、电子系、土木系、机械系 4.当教师指导的学生数超过上限时,不增加工作量。 指导课程设计:每位教师指导 30 名学生为一组,每周指导 15 课时, (3)指导实习的工作量计算 按每生每周 1.2 实习以 40 人为一组进行活动,超过 40 人时若仍以一组活动,每增加 1 工作时计算工作量; 指导毕业设计:每位教师指导 10—15 名本科生为一组,每周至少指 导 8—12 课时, 按每生每周 2.4 工作时计算工作量;每位教师指导 15—20 名专科生为一组, 每周至少指导 8—12 课时,按每生每周 1.8 工作时计算工作量。 注:1.教师在指导期间,应排出指导日期,时间与地点,以备检查。 人,工作量增加 2%;超过 70 人可以分组,每组不少于 35 人。 指导实习工作量=3·K1·实习组数·天数 其中 K1 为折算系数,工地实习、工艺实习 K1=3.0;车间实习、毕业实习 K1=2.8;本地写生 K1=4;外地写生 K1=5;其他实习 K1=2.5。 注:这里的“天数”系指师生共同活动的时间,不包括学生写实习报 告和教师批阅报告,以及测验、阅卷的时间。 2.凡教师指导学生人数超过上限时,将不增加工作量。 3.该工作量包括了设计报告或毕业论文的审阅和答辩。 每位教师只能指导一个组;当一个组有几位指导教师时,系主任可 按教师的工作轻重,按比例分配工作量。 4.初级职称教师第一次指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必须在高、 (4)指导社会调查的工作量 中级职称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其指导工作量的 1/5 计入担任指导工作的高、 指导社会调查工作量=8·天数 指导毕业论文,每位教师指导本科生不超过 15 人,指导专科生不超过 20 人。每周指导不少于 15 个工作时。包括批阅论文和答辩在内。 指导 1 个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量=K·周数[单位:工作时] [单位:工作时] 3..研究工作量 中职称教师工作量之中。 d.文科系、管理系 (单位:工作时) (1)发表教学研究论文 〈1〉在国外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按 90 工作时计入教学工作量; 〈2〉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按 60 工作时计入教学工作 量; 其中,指导专科生 K=2;指导本科生 K=2.5。 〈3〉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按 30 工作时计入教学工作量; 注:1.指导 1 个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量有上限,最多为 15 个工作时。 〈4〉在校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按 18 工作时计入教学工作量。 2.该工作量中已包含批阅论文和答辩的工作量。 3.初级职称教师第一次指导毕业论文必须在具有高、中级职称的教师 (2)发表科研论文 与教学研究论文同级别刊物发表,相应工作量增加 50%。 (3)引进课题 (3)编写工作量 对于教师引进的纵向或横向课题。将按课题经费到款的多少、阶段 a.编写教材 计划时数·6 工作时 成果与最终成果 b.编写讲义 计划时数·4 工作时 以及获奖情况来折算工作量。由课题组长提出工作量分配方案,报系主任 c.编写指导书 计划时数·2 工作时 审核,最后由主管副院长批准。 (4)新开课与开新课的前期备课工作量 4.其他教学工作量 备课工作量=计划时数·3(单位:工作时) 负责毕业前积欠考的出试卷、阅卷、评分、报告成绩,每门课程按 5 (5)指导青年教师教学或进修的工作量 个工作时计算 a.制订学期指导计划 16 工作时/份 b.指导教学或进修 40 工作时/学期 工作量。当考生人数超过 20 人时,每增加 1 人,工作量增加 0.1 工作时。 四、教学辅助工作量的计算 (6)参与实验室建设与基地建设的工作量 (1)教学法研究的辅助工作量 建设工作量=核准天数·K(单位:工作时) a.听课 1.5 工作时/节 b.常规教研活动 1 工作时/节 c.教学观摩[外出或主讲] 8 工作时/节 d.教学方法经验总结 8 工作时/份 (7)其它教辅工作的工作量 e.学期教学工作总结 8 工作时/份 除上述工作外,教师完成的有关教学的活动,如:开展第二课堂活 (2)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教辅工作量 其中 K 在 4—8 中取值,由系主任根据工作内容确定。 注:以实验室建设和基地建设为主要工作的教师不属此列。可按本规 定中的《六、实验线上的教师工作量》处理。 动辅导、本职任 a.制订新专业教学计划 32 工作时/份 务外的教学辅导、学生社团活动辅导、课外体育活动辅导、兴趣小组辅导、 b.修订专业教学计划 16 工作时/份 学生各种竞赛的评判(评委、评卷等)、与外单位、外宾的联络等等。均可 c.制定新课程教学大纲 16 工作时/份 按核准的实际花费时间记入工作量,一天按 8 工作时计。 d.修订原课程教学大纲 8 工作时/份 五、科研线上教师的工作量 e. 制定实践教学大纲 16 工作时/份 首先,教师一学期工作以科研为主,应事先提出申请,经院长批准 f.修订原实践教学大纲 8 工作时/份 g.制订教学进程表 8 工作时/份 后,在人事处师资办备案。 以科研为主的教师仍应有 1/3 的时间投入教学工作,即每年需完成 560 工作时的教学工作时, 相当于每学期需完成 70 课时的教学任务。 而 1120 工作时的科研工作,应该有计划、有阶段工作小结、科研结束时应有结论, 或成果鉴定。系主任每学期对之要有考核结论。 六、实验线上教师的工作量 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首先应由系主任会同实验室主任确定该教师参 与实验室管理的工作量,一般不超过 40%。其于时间应参加实验教学工作 和理论教学工作。凡参与实验室管理的工作量达到 50%及以上的人员,则 作为实验室工作人员任用。 报告成绩;写教学总结以及必要的教研活动等工作) ; 实践教学(指指导实习、指导实验、指导课程设计、指导毕业设计、 指导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其中每项都包含开题、指导、批阅、答辩、评 分、报告成绩以及必要的教研活动等工作); 其他教学工作(如毕业前的积欠考等的出题、阅卷、评分等) 。 4. 对于教学效果特别优秀者,将低职高聘,享受高一级职称的酬 金。 二、 课堂教学酬金计算办法 1. 每标准课时酬金 职 称 标准课时酬金 教 授 副 教 授 92 元 86 元 讲 师 80 元 助 教 70 元 七、本办法从 2005 年 2 月起试行,解释权属人事处。 2. 各类课程教学班的标准人数 课程类别 标准班人数 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 专业课、专业外语课 80 美术类课 40 读与写 40 公共外语课 50 体育课 50 外语系的听说读写译课 40 三江学院兼聘教师授课酬金的计算办法(试行) 政治课 120 一、 原则 1. 三江学院兼聘教师的课酬是依据按劳付酬、优劳优酬的原则,根据 教师的职称和所教课程的性质、课型、课时、作业、受教学生的人数以及 教学效果来计算的。 2. 授课时数参照教学计划、课程表及教学进程表,按实际授课时数计 算(超计划授课不予计酬)。 3. 兼课教师在三江学院担任教学工作,都将付予授课酬金。具体包括: 课堂教学(包含编写教学进程表、备课、写讲稿、教案;上课;辅导 答疑;批改作业;出 A、B 两份试卷及标准答卷和评分标准;阅卷、评分、 公共选修课 100 说明: 1.当授课班人数超过标准班人数时,每增加 5 人标准酬金增加 5%。 2.外语专业的精读课每课时酬金增加 3 元; 3.作为特色课程,“读与写”课每批改一篇作文,给酬金 2 元。由中文 系统计、检查、核 实后统一申报。 4.其他中外文写作课和翻译课,每批改一篇作业(文章) ,付酬金 1 元。 由所在系统计、 检查、核实后统一申报,教务处与督导抽查。 5.其他课程若每次课后都布置作业,作业量达 1 小时以上,授课班人 数在 60 人以上,而且每次都批阅 50%以上,可按每 2 节课每本作业 0.2 元 给酬金。由教师在开课时申报,由院教务处、督导组和系部室抽查(一次 不合格给以提醒,两次不合格取消申报资格) ,期末核查后,由学生所在系 统计上报教务处。 此类补充酬金在学期结束以后统一核算,一次性发给。 6.双语教学课每课时酬金增加 25%。 三、 实践教学酬金计算办法 1.指导实验 (1)计算机课程的上机实验课,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时数计算酬金, 其标准同课堂教学的酬金标准。以 60 人为标准班,每超过 5 人酬金增加 5%,每班人数不能少于 40 人。当少于 40 人时每少 1 人扣除酬金的 3%。 (2)计算机类课程的集中周上机实验,以 60 人为标准班,每天指导 6 学时,每天按 4 课时计算酬金。当少于 40 人时每少 1 人扣除酬金的 3%。 (3)指导其他课程的课内实验课,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时数计算酬金, 其标准为课堂教学酬金标准的一半。 (4)独立设课的实验课,课堂教学每学时按 1 学时计酬;实验教学每生 每学时按 0.035 学时计酬,但每位教师指导学生的人数不能超过 30 人,超过 部分不计酬。 2.指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1) 建筑系 指导课程设计,每位教师指导 12 名学生为一组,每周至少指导 7 学 时,按每生每周 0.8 标准课时计酬。 指导毕业设计,每位教师指导 10 名学生为一组。每周至少指导 7 学时, 按每生每周 1 标准课时计酬。 (2) 计算机系 指导课程设计:每位教师指导 30 名学生为一组,每周至少指导 15 课 时,按每生每周 0.4 标准课时付酬。 指导毕业设计:每位教师指导 8—12 名本科学生为一组,每周至少指 导 8—12 课时,按 每生每周 1 标准课时付酬;每位教师指导 10—15 名专科学生为一组, 每周至少指导 8—12 课时,按每生每周 0.8 标准课时付酬。 (3)电气系、电子系、机械系、土木系 指导课程设计:每位教师指导 30 名学生为一组,每周至少指导 15 课 时,按每生每周 0.4 标准课时付酬。 指导毕业设计:每位教师指导 10—15 名本科生为一组,每周至少指 导 8—12 课时,按每生每周 0.8 标准课时付酬;每位教师指导 15—20 名专 科生为一组,每周至少指导 8—12 课时,按每生每周 0.6 标准课时付酬。 注:1.教师在指导期间,应排出指导日期、时间与地点,以便检查。 2.该工作量包括了设计报告或毕业论文的审阅和答辩。 (4)非工科类各专业 指导毕业论文,每位教师指导本科生不超过 15 名,指导专科生不超 过 20 名。每周至少指导 8—10 课时。当撰写毕业论文时间为 6 周及以上, 每指导 1 名本科生撰写 1 篇毕业论文按 200 元计酬,每指导 1 名专科生撰 写 1 篇毕业论文按 150 元计酬;当撰写毕业论文时间为 4—5 周时,每指导 1 名本科生撰写 1 篇毕业论文按 150 元计酬,每指导 1 名专科生撰写 1 篇 毕业论文按 100 元计酬;当撰写毕业论文时间低于 4 周时,每指导 1 名本 科生撰写 1 篇毕业论文按 100 元计酬,每指导 1 名专科生撰写 1 篇毕业论 文按 80 元计酬。 说明: (1) 以上四项,凡教师指导学生人数超过上限时,将不予付酬。 (2) 参加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评审和答辩的外聘教师按每篇 10 元计算 评审费,教师每参与 1 名学生的答辩按 5 元计酬。 (3) 当教师每周有授课任务超过每周 10 节时,原则上不再担任指导任 务。如确实需要,指导学生数不要超过 5 名,必须保证每周面对学生指导, 平均每个学生接受指导不少于 1 小时。 3.指导实习和调研 指导实习,每位教师面对学生指导 40 名学生为一组。校内实习,教师 每天指导 7 课时,按 2 课时计酬;校外实习,教师每天指导 7 课时,按 3 课时计酬。每增加 10 名学生,酬金增加 10%。 指导调研,每天按 2 课时计酬。 4.指导户外写生 指导户外写生,每位教师指导 30 名学生为一组,每天指导 7 课时,本 市每天按 4 课时计酬;外地每天按 5 课时计酬。每增加 5 名学生,酬金增 加 5%。 5.指导社会调查 指导外出社会调查,每位教师每天按 2 课时计酬。 6.毕业前积欠考等 理论课:教师出考题,每份试卷 30 元。阅卷、评分、报成绩等工作, 当人数少于 10 人时,再给酬金 10 元;当人数超过 10 人时,每增加 1 名考 生,增加 1 元。 体育课和实验课的积欠考,当人数少于 10 人时,给酬金 10 元;当人 数超过 10 人时,每增加 1 名考生,增加 1 元。 四、本办法从 2005 年 2 月起试行 1 年,解释权属人事处。 程,其成绩学校不予认可。 3.任课教师、班导师、系主任平时应对学生的学习加强教育、指导和 管理,学生出现旷课、不交作业、抄袭作业等现象,要对学生做细致的批 评教育工作,防止学生再次出现上述情况。在此基础上,下列学生不得参 加本课程的考试:(1)本课程旷课 6 节以上;(2)平时作业未交齐; (3)平时作业有二次抄袭行为。 如果学生在期末考试前能够将作业补齐,对抄袭的作业主动予以更正, 经教师审查通过者,可以给予参加考试。 4.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单独计算学分的,在实验课结束 时单独组织,事先报教务处审核;融于课堂教学一道核计成绩的实践性环 节,其考核成绩按 30~40%的比例计入课程成绩中。实验缺做、实验(习) 报告不交齐的,或实践考核不及格的,不得参加理论课的考核,总成绩以 零分计,该课程必须重修。 5. 课程考核须同时出好深、广度相同,要求一致的 A、B 两套试卷, 交系主任审查后由教务处任选一套作考核用。出卷老师必须试做以保证试 题无误,并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6.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相同、教学时数相同,而由不同任课教师所授 关于规范课程考核的规定 的班级原则上应实行统一考核和阅卷。课程考核结束后三天内应将成绩报 送教务处学籍科,学生不得私自到任课教师处查分或影响教师阅卷评分。 优良的考风是严谨求实优良学风的具体体现。为此对我院各课程的考 核必须按严格管理、严密组织、严明纪律、严肃处理的四严要求,遵循一 定的规范程序认真组织实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课程考核的要求 1.课程的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2.凡通过问卷考核的课程必须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自行安排的考核课 成绩评定后,由班导师统一到教务处学籍科复印并向学生公布。成绩一经 报到教务处,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 7.期末各班学生成绩排序打印后,由班导师复审寄送学生家长。 8.教师阅卷评分应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细致地进行,严禁打人 情分,不得漏登、错登成绩。 二、考核工作的组织 1.考核工作要严密细致地进行,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的考核工 2.学生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考试座位表就座,将学生证或身份 作小组,各系在反馈教务处下达的学期教学任务时,应明确各课程的考核 证放置课桌左上角,并配合监考人员清理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调度。考 要求。 试座位表由监考人员在考前 10 分钟向学生公布,严禁提前公布座位表。考 2.临时测验由各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要求和教学进程自行安排,测验成 生进入考场除携带文具,及教师指定的物品外,不得携带其他东西(包括 绩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登录于记分薄;课程学时超过 48 课时的可安排一 胶带纸、计算器、电子词典、随身听、BP 机、手机等),已带者必须集中 次随堂的期中测验,由班导师配合监考,提前结束的课程、期末随堂考核 放在指定地点。不准相互借用携带品及考试文具。 的课程及期末停课后安排考核的课程均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日程、考试 教室及监考人员,并予以公布。 3.试卷出好后由教务处统一印制,试卷必须装订成册分发,监考人员 于考前 20 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并核对份数和页数。 4.每学期期末考试前要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监考职责,严明监 考纪律,做好监考工作。 5.45 人以下的考场配监考人员 2 人,45 人以上的考场配监考人员 3~4 人,并执行主监考负责制,考后要认真填写监考情况登记表。 6.学校由主管校长、系主任、教务处长等组成巡视组,进行校内考场 巡视,检查学生考风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7.为加强考风监督,学校设立考核违纪、作弊及监考失职举报箱,欢 迎广大师生员工举报。 8.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各班要组织一次考风、考纪教育,并学习本规定 与有关规定。 三、考试规则 3.开考后,考生无故迟到 15 分钟以上(含 15 分钟)者,不准进入考 场;因故迟到 30 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均以旷考论处,该门课程成 绩以零分计。开考后半小时内,不可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前五分钟,停止 提前交卷。 4.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严禁请人代考。迟到者也不能延 长时间,不按时交卷者,监考人员有权拒收试卷,成绩按零分登记。 5.考试中不得自言自语、左顾右盼、东张西望、互借文具;不得有偷 看、夹带、传递、交换或将已完成的考卷不加覆盖地置于课桌上等任何形 式的违纪行为。开卷考试时亦须独立答题,不许相互交谈、示意或借用别 人的书本和笔记本或笔记的复印件等,不准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 6.考场内保持肃静,考生不得随意起立与走动。若有疑问,考生必须 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在考试时间内考生不得擅离考场,擅自离开者不得 再次进入考场,按自动交卷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应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 可离开考场(同一时间内不准两人同时离开考场),并在监考人员的监督下 行动,如发现离场舞弊,则加重处罚。 1.抓考风建设首先要重视抓教风、学风建设,抓考试违纪要从复习迎 7.考生必须按时交卷。提前做完试卷的同学,必须举手示意,经监考 考开始,课程结束时教师可全面系统地进行复习,帮助学生掌握必需的知 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提前交卷的考生,禁止在考场外逗留、讨论试 识点及能力要素。学生复习、答疑时要求教师划复习范围,套考题等均属 卷或对答案,不听劝告按考试违纪处理。 考试违纪行为,必须制止,一经查出均按考试违纪处理。 8. 除考生、主考、监考人员及考场巡视人员外,其他人等一律不得进 入考场。 一、考核工作的准备 9.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病申请缓考的,必须提前提供县级以上医院 的证明,经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缓考。 10.学生有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或提供条件给他人作弊,均按《三江学 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全院每个工作人员都应该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为此 (1)各单位对续聘及新聘人员必须修订(或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并 以书面形式交代到本人,作为下一个年度考核的依据。 (2)专任教师的岗位职责以“教学任务书”的方式给出。系主任必须在 11.监考人员应忠于职守,严肃认真地履行《监考人员职责》。 每学期末,以书面形式给每位专任教师发出下学期的“教学任务书”,明确 12.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准采用任何手段干扰教师评分,更不得要分、 其教学、科研、进修及教辅工作任务。 送礼求分,违者将按作弊论处。 注: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高等专科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计算机等 级考试等国家统考,严格执行考试中心的相关规定。 (3)各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专任工作人员本年度的岗位职责表,专任教 师每学期的教学任务书报人事处备案。 二、考核原则 以人为本、公正公平、民主公开、注重实绩。 三、 考核对象与范围 全院专任教职工原则上都要参加考核。 下列人员参加考核只给评语,不定等级: 1.参加工作未满半年人员; 2.病事假超过半年人员; 三江学院专任教职工年度考核和奖惩办法 3.出国进修超过半年人员。 四、 考核内容 教师以“教学任务书”为依据、职工以“岗位职责”为依据,分别从 为了加强我院教职工队伍建设,正确评价各类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 业绩,激励教职工更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院各项 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学院教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同时,也为全院教职工 定岗、定职及晋级、奖惩提供依据,学院决定进行年度考核。结合我院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品质表现和工作作风。 能:考核业务技术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开拓进取能力。 勤: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勤奋程度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对教师是完成“教学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情况,完成工作的质量、数量、效率与效益。 教授职称者。 五、 考核等级与标准 (5)助教 6 年不能晋升讲师者;讲师 8 年不能晋升副教授者。 考核等级分为四级: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6)工作责任心及组织纪律性差,有旷工记录,全年累计旷工 5 天或连 考核的基本标准为: 1.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 续旷工 3 天者。 (7)工作中严重失职或有严重责任事故者。 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善于与人合作, (8)由于个人原因,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不良影响者。 全面熟悉本岗位业务知识,有很强的工作能力,高质量满负荷完成本人教 (9)背着学校在外面兼职、兼课等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学任务书或岗位职责所规定的任务,工作不保守,有开拓精神,能提出改 (10)拒不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肯改正者。 进工作的有效办法与措施,工作成绩突出,获得“三江学院教育教学改革 (11)违纪或违法,受到各种严重组织处分者。 成果奖” 。 (12)政治、思想素质差,道德败坏,影响恶劣者。 2.称职: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参 (13)散布对学校的不满言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加各项集体活动,能与人合作,比较熟悉本岗位业务知识,有较强的工作 考核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标准。凡出现(教学、行政等)事 能力,能保质保量、按时地完成本人教学任务书或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各项 故者,当年不能评优。优秀等级的人数应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 15%以内, 工作,符合岗位要求,工作上有一定的开拓精神,能提出一些改进工作的 同时,要兼顾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人员。 办法与措施,工作成绩明显。 3.基本称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不无故 缺席集体活动,基本了解本岗位业务知识,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或基本 完成工作任务。 4.不称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论为“不称职”: (1)不履行或没有能力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本职工作者。 (2)作为教师不能保证教学质量,教学考评“不合格”者。 (3)工作量严重不足,达不到额定指标的 80%者。 (4)本科毕业生来院任教 2 年,不能获得助教职称者;硕士毕业生来院 任教 4 年,不能获得讲师职称者;博士毕业生来院任教 4 年,不能获得副 六、 考核的组织领导 1.全院的考核工作由院长直接领导,人事处、组织部具体执行。 2.以系、处、部、中心、公共学科组及图书馆为单位,由单位领导人 负责组织实施。 3.中层干部由学校成立的专门考核小组组织考核. 七、 考核时间、方法和步骤 (一)考核时间 每年的考核工作安排在年末岁初(12 月—1 月)进行。一年一次小考 核,三年一次大考核。每年的 6 月底 7 月初安排一次学期工作小结,对半 年的工作作简要的总结、考查。 (二)考核方法 采用本人述职、群众评议、和领导评定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年中考查采用个人写小 结,领导写评语的方式进行,教师还要考查教学工作量。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各岗位的特点,提出自己的合理考核指标,凡能 定量的应尽量列出量化指标,同时,科学合理地确定指标的权重、等级。 量化指标确定后,报人事处备案。 (三)考核步骤 1.专任教师、班导师和管理人员考核步骤 (1)本人小结:三江学院的每个工作人员要对照岗位职责或教学任务书, 从德、能、勤、绩四方面写出一年的书面小结。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 (2)述职报告:召开本单位的述职评议会,从单位领导人开始,每人作 10 分钟的述职报告。再用填写考核测评表的方式进行互评。评议结果作为 领导定考核等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3)本单位领导在个人小结、民主评议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出 勤率、工作业绩、群众反映等) ,提出对被考核人的等级意见。考核结果报 人事处。 班导师还需由学工处结合平时考核情况,提出考核评语和等级意见 (4)学院将安排人员参加各单位的述职评议会,必要时对工作人员的工 作实绩进行核查。并将结果报人事处。 (5)人事处将各单位的考核情况汇总后报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们进行审 核,并确定考核等级。再反馈到原单位,通知到本人。 (6)考核结束后,由人事处将《年度考核表》归档。 2.中层干部考核步骤 院办正副主任、正副系主任、正副处长、正副部长、中心正副主任、 公共学科组组长、图书馆正副馆长等中层干部,除在本单位述职外,院还 将组织中层干部述职评议会,进行述职、互评。然后由院长办公会给出考 核结论。 3.学工组长考核步骤 学工组长除在本系述职互评外,还将在全院学工组长会上述职互评。 分别由系主任、学工处长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人事处,提交院长办公会 审核并确定考核等级。 4.三年的大考核除上述步骤外,还要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向被考核 者的工作对象征求意见,对被考核者实施全方位考察。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和奖惩办法 1.年中考查决定 8 月份的三江津贴发放;一年的小考核决定 2 月份和 下年度三江津贴的发放和升降,以及是否解聘;三年的大考核决定 2 月的 三江津贴发放和是否延聘,以及延聘后的待遇。 2.年度考核达优者将得到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将得到院“优秀教师” 或院“优秀工作者”的荣誉,并在确定三江津贴时给以奖励。 2.考核达到“称职”等级以上,可以继续聘用。但当工作量不足时, 将相应少发 2 月份的三江津贴。 3.考核达到“基本称职”等级,将给予告诫,可以继续聘用,但停发 或少发 2 月份的三江津贴。 4.考核不合格,将给予警告,并降级使用,停发 2 月份和下年度的三 江津贴。情况严重者可以解聘。 5.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予以解聘。 6.私自在外兼职的不合格人员,从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停发工资,责 令检查;并追回其在外兼职期间学校所发工资及有关福利。态度顽劣者, 以违反聘用协议,给予解聘处理。 7.专任教师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时,需在下列条件下方可获得超课时 奖金: 本系全体教师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之和达到全体教师应完成的额定教 第三条: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应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 学工作量之和的 95%以上;或者,当教师承担的课程因其他教师无法分担 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育目标产生明显效果。 而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的情况(此情况下院系里应设法安排教师分担之) 。 第四条: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将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凡 超教学工作量的奖金数由院长决定。 8.若年终结算工作量时,教师未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则 缺额在 5%以下者,将给以提醒; 缺额在 5%—10%者,扣发当年三江津贴的 5%,并给以警示,同时要降 低下一年度的三江津贴; 缺额在 10—15%者,年度考核至多为“基本称职”,扣发当年三江津贴 的 10%,并给以告诫,同时要降低下一年度的三江津贴; 缺额在 15%—20%者,其他表现优秀者年度考核可以为“基本称职”, 否则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扣发当年三江津贴的 10%,并给以警告,同时 将较大幅度下降下一年度的三江津贴; 缺额在 20%以上者,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要给以“黄牌警告”,扣 发当年三江津贴的 10%,并停发下一年度的三江津贴。 八、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获得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奖将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评优、职称评定、 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五条:学院将设立院级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凡本院教职工取得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申报。对于有 全院性影响的改革成果,各单位要择优向学院推荐。再由学院组织评定获 奖等次。对符合江苏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标准的将向省里推荐。 第六条: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奖的评定工作由院长直接领导,由教务处、 人事处具体操办。有关教学改革的成果送教务处,其他成果送人事处。 第七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录:省级教学成果奖标准 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提高教学 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 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达到 国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有所 创新,取得较好的人才培养效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省级教学 成果二等奖。 三江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奖励办法 三江学院教职工教育、教学、科研改革创新成果奖励标准 (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全院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从事教育研究、教学研究、 管理研究、服务研究,在本职岗位上大胆创新,勇于改革,并取得成果, 对提高我院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作出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育教学成果,是泛指有利于学生生话、学习、 进步,有利于教职工工作,从而有利于学校发展的措施、方法、制度、方 案、成果。 为鼓励全院教职工创造性地工作,积极开展教育、教育研究和科学研 究,取得创新成果,提高我院的教学、科研及服务水平和层次,特制定本 标准。 一、 学术成果奖励标准 成 果 类 别 奖励额(篇部) 在国外核心期刊上以外文发表的论文 5000 元 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1000 元 在省级及以上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500 元 员(包括全体专兼职人员)排名第一。 3.我院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获得成果,学院将酌情给予奖励。 4.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励,但不重复奖励。 论 文 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提交并编入正式出版论文 集的学术论文 在有国内出版机构正式刊号的内部刊物上发表 的论文 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书、译著 2000 元 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 3000 元 编 著 经院系批准编写的校内讲义和教学参考资料及 教学指导文件 说明: 300 元 200 元 50 元/万字 1.我院教职工发表的论文和编著必须是第一作者,且标明是三江学 三、奖励操作程序 1.由作者或获奖者本人持已发表的论文原件及复印件;著作原件;成 果的获奖证书、奖状等(经验看后,留复印件),到人事处师资办办理备案 手续。 2.人事处师资办将于每年 6 月和 12 月通过学院网站张榜公示。 3.经有关专家鉴证,确认。 4.最后由院长审批。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师资办负责解释。 五、 本标准自 2003 年 9 月试行到 2006 年 7 月 31 日。 院的工作人员。 2.编著必须是学术性的,且字数超过 20 万。 3.若一篇论文在不同刊物上发表,按最高级别刊物的标准奖励,不重 复奖励。 二、 获奖成果奖励标准 三江学院专任教职工在职进修规定(试行) 1.凡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成果,学院按国家奖励金额 1:2 配套奖励。 2.凡获得省部级奖励的成果,学院按省部奖励金额 1:1 配套奖励。 3.凡获得院级奖励的成果,一等奖奖励 2000 元;二等奖奖励 1000 元; 三等奖奖励 500 元。 说明: 1.以上奖励以正式公布的文件或奖状、证书为准。 2.国家级、省部级奖励必须是以三江学院名义获得的成果。且我院人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职工队伍的建设,提高青年教职工的业务水平和 工作能力,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稳定青年教职工队伍,学院鼓励青年教职 工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参加“在职进修”。为了对教职工的 “在职进修”工作进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所讲的“在职进修”系指在职的专业培训,课 程进修和学位进修三种。专业培训是指由权威机构认证并颁发证书的有关 培训;课程进修是指以非(学历)学位进修方式进行的有关课程进修;学 位进修是指经过国家统一入学考试后被录取的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 5.考试合格,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师资办签订《三江学 院教职工进修协议书》。 第六条 进修。 第二条 我院各部门要关心本单位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 高,把本单位员工的业务进修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落实。在安排教职 工的进修时要有计划,并鼓励教职工制定个人的进修计划。 各单位在安排教职工参於本规定所指的“在职进修”学习时,要和本 对进行课程进修的教职工,学校鼓励校内进修。应充 分利用校内资源,包括课程、师资和实验等条件。仅当学校不具备条件时, 经批准方可到校外进修(一般限在南京市内的高校或研究院所)。 申请程序可参照第五条办理。 第七条 校内课程进修一般由系(部、中心或公共学科组组长) 单位的学科建设规划和学术梯队建设规划相一致。教职工的进修必须以工 指定专门的资深教授负责指导。先制定进修计划,可通过听课、自学、讲 作需要和学用一致为原则。进修和报考的专业要和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对口。 解、答疑、辅导等方式进行。对进修课程,要有考核,其考核结果要报师 第三条 申请在职进修的教职工在进修前必须是工作量饱满,认真 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在合格等级以上。 资办备案。 第八条 为保证进修任务的如期完成,教职工在进修期间,可适 第四条 具有硕士学位的新进教职工到校工作满一年;具有本科学 当减免其承担的工作量。但减免工作量一般不得超过正常工作量的 30%(以 历的新进教职工到校工作满两年,才能报考在职研究生,进行在职学位进 整个进修期间为计算单位) 。如果在进修期间教职工有超过半年以上的脱产 学习,则应由师资办会同该教职工所属单位领导共同协商,酌情决定。 修。 第五条 专业培训和学位进修的申请程序如下: 1.事先要了解进修结束后将拿到何种文凭或证书,并到人事处师资办 确认三江学院是否承认该文凭或证书。 2.事先要了解进修将占用的总时间跨度和每周的时间段落,是否与本 职工作有冲突。在基本可行的情况下,由本人填写《三江学院教职工在职 进修申请表》。 3.《三江学院教职工在职进修申请表》首先需由系、处、部及公共学 科组的领导根据本单位建设规划的需要和工作安排之可能,签署意见;报 人事处师资办审核,由主管院长最后批准。 4.经批准后,本人可以在网上下载有关学校的在职攻读学位报名单, 凭申请表到人事处在报名单上盖章并签署学校同意报考的意见。 第九条 职工在进修期间所承担的本职工作、以及发表的论文、著 作或科研成果,均列入本人年度工作实绩,可作为晋级与薪酬浮动的依据。 第十条 教职工参加在职学位进修,每学年必须在本单位或院里结 合所学课题至少作一次学术报告。 第十一条 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原则上不因进修而改变。遇特殊情况, 学院保留酌情调整的权力。 第十二条 教职工参加经批准的校内外专业培训和课程进修,若成 绩合格,则培训和进修费用由学院全额负担;对于参加在职学位进修的教 职工,若能如期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院承担 50%的学费。 学院承担的学费致多不超过 15000 元。 学费返还方式将在《三江学院教职工进修协议书》内明确。须持缴 纳费用的正式财务凭证办理返还手续,学校将在五年内分期返还。 第十三条 对因学院工作需要而在南京高校或研究院所当访问学者 酌情处理,并作为年度考评与聘任的依据之一。 的,按课程进修处理;对因本人晋升职称需要而在南京高校或研究院所当 访问学者的,按在职学位进修处理。 第十四条 全体专任教师要按质按量完成授课任务。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规章制度, 按时上下课,不可擅自缺课、调课和补课,打乱正常教学秩序。 教职工进修结束后,须将相应的文凭、证书、成绩单交 全院专职教职工都应关心集体,听从院、系、处、部、组的安排,到 人事处师资办认定,复印件将在人事处存档。 第十五条 凡由学院负担全部或部分培训费用或进修费用的教职工, 必须自人事处认定之日起,在三江学院再服务五年。否则,需偿还培养费 校参与如教学辅导、教学研究、科研活动、监考以及其他有关的集体活动。 集体活动也要考勤。 凡专职教职工旷工者,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包括各类津贴、补助等) , 并赔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如教职工由学院选拔出国进修,费用将原则上由学院和 个人共同承担。承担的方式和比例将根据所去国的具体情况和进修内容, 并作违纪处理。连续旷工超过 10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20 天的,将作自 动离职处理。 以及政府的资助多少,协商决定。并须签订《三江学院教职工出国进修协 议书》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师资办负责解释和实施。自 2005 年 3 月 1 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各系、各部门由秘书或内勤人员负责考勤,并执行请假制度的有关规 定。 各系、各部门应於每月 18 日前把本单位 18 日之前一个月的考勤及病、 事假等情况报学院人事处。 二、事假 1.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和公休假日处理个人私事。确需请假 者,需经批准,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在 2 天及以上者,还需由本人填 写请假条,由各系、各部门秘书将请假条交人事处备案。若需延长假期, 三江学院关于专职教职工请假及其待遇的若干规定 必须办理续假手续。 2.事假的批准权限 为了保障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增强全体教职工的岗 位意识和服务意识,实现精干高效之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制度 全院的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班导师和后勤主管人员必须按时上 下班,执行坐班制,进行考勤。对于迟到、早退者也要记录在案,学院将 (1)请假 1—2 天,由系(处、部和公共学科组等)领导批准; (2)请假在 3 天—10 天,由人事处批准; (3)请假 10 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分管人事副院长批准。 (4)请假在一个月以上,由院长批准。 3.事假期间工资、津贴按如下规定办理 (1)事假占工作日每月累计 2 天以上者,按实际事假所占工作日天数的 比例扣除当月工资和三江津贴。 五、 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即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以 (2)事假一个月以上时,扣除当月工资和三江津贴。 及与本人有供养关系的兄弟姐妹、养父母等)死亡时,可批准丧假三天。 (3)对于请事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需去外地料理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批准路程假。 (4)对于无正当理由,又不办理续假手续者,所在单位应通知其返回工 作岗位。否则,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三、病假 1.教职工因病需请假 2 天及以上者须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履行 请假手续,批假权限与事假同。请假条需送人事处备案。 2.经批准的病假期间工资等待遇规定如下: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在医疗期内学院将发给 病假工资(标准详见附 1-1) 。 病假期间,若从事有偿收入活动,将停发并追回病假工资,并酌情给 以违纪处分。 3.因公负伤者,在治疗休养期间,凭医院证明,不作病假处理,除误 餐补贴外,工资和三江津贴照发。在休养期间不得从事有偿收入活动,否 则将追回工资,并酌情给予违纪处分。 四、 婚假 丧假期间,工资和津贴照发。 六、 产假 1.女教职工生育,有产假 90 天(其中包括产前假 15 天) 。难产者增加 产假 15 天。 2.符合晚育年龄(女年满 24 周岁初次生育)的夫妇,女方可享受 120 天产假,男方可享受 15 天护理假。 3.产假期间,工资和津贴照发。 4.怀孕期间因严重妊娠反应,不能工作经医院证明必须休息者,可给 病假。未经医院证明而休息的应作事假处理。 5.产假期满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可批准继续休息(最长不超过 1 年),但停发工资。 七、 计划生育假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参照卫生部、国家计生委《节育手术常规》 (第三版,[84]卫妇字第 1 教职工本人结婚,有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者(男方 25 周岁,女方 号)规定: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2 天;取出宫内节育器当日 23 周岁)可享受 15 天婚假(双方达到晚婚条件时双方享受,一方达到时 休息 1 天;输精管结扎休息 7 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 21 天;人工流产术 一方享受) 。因双方不在一起,须去对方所在地结婚的(不包括旅行结婚) , 休息 14 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 16 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 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批准路程假。超出规定假期者一律按事假处理,须履 输卵管休息 30 天;中期终止妊娠休息 30 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 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婚假期间,工资和津贴照发。 管休息 40 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 14 天。 在规定的假期内休息,工资和津贴照发。 八、探亲假 凡在三江学院工作满一年的专职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 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 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教 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 的待遇。 1.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报销探亲往 返路费(国内部分)一次。隔年作废。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以报销一次,在第四年报销。但 三江校龄不满 3 年的,享受 3 个月医疗期;三江校龄在 3 年以上的, 校龄满几年,就有几个月的医疗期。但是医疗期最高为 12 个月。在医疗期 内,学院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满,学校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约,但是 应当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若在合同期内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 工作时,当学院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享受“三金”的教职工可按国家有 当探亲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和津贴的 30%以内,由本人负担,超过部分 关政策办理手续;符合二次退休条件者,办理二次退休手续,医疗期不计 由学校负担。 3.探亲假应放在寒、暑假进行。 入校龄,按医疗期开始时三江学院当年实施的工资方案计算月退休工资。 八、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当医疗期满时合同期已满,一般就不续订合同或延长聘约。符合条件 者可办理二次退休手续,计算方法同上。 二、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除误餐补贴外,工资和三江津贴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三江校龄不满五年 三江学院关于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的规定 的,三江津贴按 90%计发,除误餐补贴外,其他各项全额计发。;三江校龄 五年以上的,除误餐补贴外,工资和三江津贴全额发放。 一、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三江学院专任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必须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者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三江校龄不满五年的,三江津 (要有医院证明),可以有 3 到 12 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自停止工作之日 贴按 70%发放,除误餐补贴外,其他各项全额计发;三江校龄满五年不满 起计算。在医疗期内不解除合同或聘约。 十年的,三江津贴按 80%发放,除误餐补贴外,其他各项全额计发;三江 校龄满十年及以上的,三江津贴按 90%发放,除误餐补贴外,其他各项全 2.在三江学院工作满一年。 额计发。 3.上年度考核结论为“称职”或“优秀”。 二、报销办法: 当病假工资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时,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 个人自行购买,先由图书馆审核,并注册编目登记后盖章,再由人 准的 80%发放。 事处审批签字,最后到财务处报销。 三、说明: 1.凡符合上述条件者,每人每年可报销一次,一次可报销 300 元。 也可以累计报销。 2.只允许购买与工作有关的专业图书、光盘、磁带。购买前,请先 到图书馆查阅,尽可能避免重复。与工作无关的图书资料将不予报销。 3.所购物品为三江学院财产,经登记编目后,由个人长期使用,务 必爱惜,不得涂划。在离职、退休前须移交图书馆。 4.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关于专任教职工报销图书资料费的规定 为鼓励我院专任教职工钻研业务,不断扩展自己的知识面,提高 附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学、科研、工作、服务水平,允许专任教职工报销部分图书资料费。 特制定本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教职工均可报销图书费。 1.被三江学院正式聘为专任教职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七条 第五章 考 核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六章 待 遇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 第七章 奖 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第九章 附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中充分发表意见; 则 带薪休假;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 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 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 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 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 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 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 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 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 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 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六条 第九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 行为。 资格和任用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 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 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 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 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 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第十条 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 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 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 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 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 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 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 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培养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 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 教师的任务。 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 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 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 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考 核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 第三十一条 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保障。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 第七章 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待 遇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 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规定。 第二十六条 奖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 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 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 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 予以表彰、奖励。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 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 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法律责任 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 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 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九章 附 则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 第四十条 予行政处分。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第三十七条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 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 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 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 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 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88 号 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 教师资格条例 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 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工人技术等级。 教师资格分为: 第四章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第八条 (二)小学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考试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 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 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审定。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 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 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 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 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 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 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 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 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 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 规定执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 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 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认定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 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 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 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 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 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 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 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 师资格。 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 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 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 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 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 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 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 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 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 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 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 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第六章 第十八条 罚则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 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 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 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 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 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 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第六条 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 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 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 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附录 3: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 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 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 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 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 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 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 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 合格。 测试等级证书》。 第九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 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 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 规定的条件。 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 第三章 第十条 资格认定申请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 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 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 表格。 第十二条 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 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 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 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 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 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 件和复印件;(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 第四章 第十八条 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 查合格证明;(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思想品德 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 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 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 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 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 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 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 《教师资格证书》。 资格。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 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 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 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 政部门统一格式。 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 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 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 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 格证书。 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取 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 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附 则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 第二十四条 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 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 第二十三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 师资格处理,5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