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8.林业行政执法救济方式 (2).doc
林业行政执法救济方式和监督方式 一、陈述和申辩权利 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自收到行政 处罚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向桃江县林业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 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复议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桃江县林业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桃 江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 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行政诉讼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桃江县林业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 起 6 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737-8201216 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东路 10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