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docx
蒙商银行信用卡申请人申明条款 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蒙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以下简称“合约”)的全部 条款和内容,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本人已知悉并理解《章程》 和《合约》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本人确认,蒙商银行已 就增加本人责任或限制本人权利、免除或限制蒙商银行单方拥有某些 权利的所有条款向本人作出相应提示和说明,本人对上述条款完全理 解并自愿接受该内容。 蒙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蒙商银行信用卡(以 下简称“信用卡”)申领人(包括附属卡持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 方”),在乙方完全知悉、理解本合约条款及《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章程可登陆蒙商银行官方网站查询)的前提下, 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约前,认真阅读本合约全文(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约 中的权利、义务。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甲方予以说明。 1 本合约所述信用卡指甲方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发行的、给予 乙方一定的信用额度,乙方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 工具,具有消费信用、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一条 申领 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准确、真实、 完整、有效和合法的,同意并授权、配合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和 查询其财产、资历等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无论信用卡是否被批核以 及信用卡是否终止,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资料均不予退回,但甲方对申 请资料和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如有变 更或失效的,应及时联系甲方予以变更。 2、为订立及履行本合约之目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1)依 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及本合约约定的范围对其个人资 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2)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 他依法设立的机构或单位(包括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 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公安、公积金、社保、税务、通信运营商、中国 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平台等及其他合法存有乙方信息的第三方), 依法查询、留存乙方与信用卡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如基本信息(包 括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终端设备信息、生物特征 2 等)、财产信息(包括银行账号、存款信息、房产信息、信贷记录、 交易流水等)、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职 位、雇佣关系等)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学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金融资产、互联网借贷信息、联络方 式、关系人、地址信息、通信运营商信息等);(3)如乙方使用电脑、 手机等电子设备办理信用卡业务或使用信用卡,乙方同意甲方获取并 留存乙方在线上申请人脸识别过程中采集的影像照片及相关设备信 息;(4)上述查得和留存的信息用于信用卡审批、额度核定和调整、 贷后管理(包括账务催收)、资信核查(包括持续跟踪乙方信用状况)、 用卡安全服务、异议处理、客户服务等信用卡业务;(5)根据风险 防控、欠款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外包、信用卡业务办理、提供 信用卡相关服务等需要将部分乙方个人信息依法提供给金融监管机 构、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甲方的分支机构、甲方 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催收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外包公司、联名合 作方、为乙方提供相关信用卡服务或权益的合作机构等第三方机构; 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向乙方推荐或营销甲方的其他产品 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但乙方不愿接受 的除外。乙方了解并知悉,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 取乙方的个人信息。甲方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甲 方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乙方资料承担保密义务。(6)将乙方的信用 信息(含不良信用信息)等信用卡业务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向中 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个人征信机 3 构披露、报送。 3、乙方对甲方按本合约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授权有效 期至乙方正式销户之日止。甲方超出上述权限查询乙方个人信用信息 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4、乙方同意以信用卡申请表中预留(或后续乙方联系甲方更改) 的邮寄地址、电子邮箱、移动电话等联系方式,作为向乙方送达与本 合约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信息,在发生诉讼纠纷时相关文 件,以及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乙方上述送达地址的适用 包括各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 件和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 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律文书的送达。乙方联络 信息如有变更,应在上述信息变更后 2 日内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 95352 通知甲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甲方按乙方原先指定的通讯 地址、手机号码等联络信息送达的文件、信息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乙 方将承担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甲方联络信息变更而带 来的风险,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同意甲方可以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其本人发 送与蒙商银行信用卡业务相关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产品介绍、活动 推介等各类商业性信息及消费账单电子信息、债务清偿通知、增值服 务等信息。乙方如拒绝接受上述商业性信息,可拨打我行客服热线 95352 进行退订。 4 6、乙方同意甲方因提供服务的需要对乙方的电话(不论通过客户 服务热线 95352 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记录,并且乙方同意在仅针对 乙方的诉讼或仲裁中将该等电话记录用于证据目的。 7、甲方特别提示乙方注意: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甲方 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 IC 卡在激活同时即 已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 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 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银联向持卡人提供风险全赔付保障 机制,凡是持卡人正常用卡损失,经确认核实,都可以得到全额赔付。 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 调整。持卡人可通过甲方客服电话 95352、信用卡 APP 和信用卡微信 公众号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对银联 IC 卡同步开通小 额免密免签功能知情并认可,并明确知晓该等免密免签功能的关闭方 式。 8、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 类及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如乙方未达到其 所申请卡种的发卡条件,甲方可为乙方核发除其申请卡种之外的其他 卡种。 9、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风险管 理需要,对持卡人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等交易渠道进行信用卡 消费、转账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5 10、甲方将对乙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 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预借现金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并设 定各项授信额度上限和总授信额度上限。甲方将依据乙方资信状况、 用卡情况和外部风险环境的变化对乙方信用卡账户进行动态管理(包 括授信额度动态调整、止付、销卡等)。对乙方超过 6 个月未发生交 易的信用卡,甲方可以调减授信额度,并提前 3 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或 短信方式明确告知乙方。 11、乙方主卡申领人可申请为其符合甲方发卡条件,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包括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办理不超过两张的附属卡,乙方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章 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并应承担因附属卡持卡人违反《章程》及本 合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乙方主卡申领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 金交易除外),并须承担其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乙方主卡申 领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附属卡 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附属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 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 12、甲方按乙方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 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 13、乙方必须通过甲方认可的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若乙方明知 受理人非甲方认可渠道的工作人员或非法中介,而将资料交给他人办 6 理信用卡从而造成个人信息被盗用或银行资金损失的,则由乙方承担 由此带来的风险,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当对业务 过程中知悉的乙方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 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乙方个人信息。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收到甲方核发的信用卡及所附卡函后,应当及时了解卡 函列示的信息,认真阅读并遵循蒙商银行公开披露的信用卡业务规定 和有关说明资料。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官方网 站等渠道向甲方咨询。 2、为保护乙方权益,在收到信用卡后,乙方应立即在信用卡背 面的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及有效证件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 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在获准申领信用卡后,信用卡主账户即具备信用消费、 分期付款、在境内甲方营业柜台、ATM 机或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设备 上进行查询、取现、转账、还款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每种信用 卡具体功能以乙方申请的信用卡产品功能为准。乙方须妥善保管信用 卡及其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及密码等验证信息。 4、如乙方有下述情形,甲方将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 采取停止受理上调授信额度申请、分期业务授权等操作,调低乙方授 7 信额度或卡片级别、止付、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提供担保、将乙 方列入不良信息名单、收回信用卡、终止信用卡、对未清偿款项进行 追索等一项或多项风险管理措施:(a)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使用虚假 身份证明;(b)甲方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乙方本人、亲属、交易 监测或其他合法渠道获悉乙方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 化,还款能力下降,或者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 的信息库产生了不良征信记录;(c)涉嫌洗钱、恶意透支、转让、转 借、买卖信用卡或账户等行为;(d)非法使用信用卡或利用信用卡从 事非法活动;(e)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进行虚假的信用卡交易以 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f)有欺诈、非正常用卡等风险 信息或其它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g)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 等非消费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房、买卖股票、债券等,国家法律法 规允许的除外);(h)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的;(i)拒不配合甲方就相 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j)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章 程》或本合约的行为。甲方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不影响乙方承担的责 任和义务,乙方仍应偿还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5、为保证信用卡账户安全,乙方应按照如下要求使用信用卡: (1)妥善保管信用卡、身份证件、用以绑定信用卡的移动电话 或其他电子设备。(2)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卡片信息(包括卡号、 有效期、CVV2 等)、甲方发送的相关信函、短信等信息。(3)妥善 设置、保管并正确使用交易密码;以手机动态验证码完成的交易,动 8 态验证码视同交易密码;(乙方应当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信用卡 电话银行密码、交易密码。信用卡电话银行密码适用于乙方拨打甲方 客户服务电话的身份确认;信用卡交易密码适用于信用卡消费和预借 现金等交易确认。)乙方不得将密码及动态验证码泄露给他人。(4) 对用卡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现实场景和网络环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 务,避免在危险区域和信任度较低的网站使用信用卡。(5)及时关 注甲方发出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6)其他为防范风险而应当 采取的必要措施。乙方未按安全用卡要求使用信用卡导致的损失,由 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 承担相应责任。 6、信用卡资金应当用于乙方个人消费,不得用于购房、投资、 生产经营、套现等非消费领域。乙方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使用 信用卡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 机构、境内外银行卡组织、收单行、甲方等机构规定的银行卡交易规 则及关于银行卡交易限制等规定。 7、任何使用密码进行的信用卡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由乙 方承担还款责任,乙方应承担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风险损失。依 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 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任何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由于交易习 惯或交易特殊性质,乙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或依据信用卡磁条、 芯片、信用卡信息、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信息而产生的信息 记录,或依据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另外, 9 对于免签免密的面对面交易,以及通过电话、传真或网络等方式完成 的非面对面交易,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卡 片信息或电子数据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非本人签名或无签名等理由拒绝偿 还因交易而发生的款项。乙方认可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 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乙方身份的信息确认信用 卡交易为乙方本人所为。 8、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核准向乙方发放信用卡的同时默认为其 开通信用卡境外交易权限,乙方可以通过甲方提供的相关渠道(包括 但不限于我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客服渠道)选择关闭或开通境外交 易权限。 乙方在境内外进行的交易,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均 以人民币结算。 甲方核准向乙方发放外币单币信用卡时,即为其开立实名制人民 币账户。信用卡以美元作为清算货币。乙方通过国际银行卡组织清算 网络进行的交易,当地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和费用执行国际银行卡 组织的相关规定,按照该笔交易入账日汇率,自动折算为人民币记入 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乙方知悉、了解并同意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汇兑 风险。 乙方应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安全技术规定的商户环境 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乙方对在互联网上用卡所导致的风 10 险和损失承担责任。 9、乙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 欠信用卡项下的款项。 10、如乙方名下任一信用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应自行剪毁 卡片。甲方接到乙方电话申请的,将为乙方补发新卡,乙方承担补换 卡手续费。 11、信用卡包括两个账户,一个是人民币主账户,另一个是人民 币电子现金账户(外币信用卡不具备电子现金账户)。甲方向乙方核 准的信用额度对应的是主账户,乙方可申请由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 充值、转入资金(称为“圈存”),也可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入主账 户(称为“圈提”)。 12、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0 元或监管部门 规定的最高限额。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验密、不可挂失、不可取 现、不可注销、不可止付、不可透支,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息。 13、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 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电子现金账户余额随脱机消费 实时扣减。脱机消费记账以交易商户实际发起请款为操作依据。乙方 将承担因信用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 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甲方 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11 14、信用卡圈存交易视作非现金交易,按一般消费交易进行账务 处理,圈存交易金额计入当期账单,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 15、信用卡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到期更换新卡、挂失 更换新卡、销户、旧卡损坏更新等情况,原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 会自动圈提回主账户,即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仍可继续脱机消费。在上 述情形下,电子现金账户所发生的一切交易均由乙方本人承担。 16、如信用卡损坏,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圈提业务申请 30 天后, 将系统后台记录的电子现金余额转入乙方主账户。 17、信用卡销户时,乙方可持信用卡至甲方指定渠道办理圈提业 务,并一次性结清主账户所有账款,再拨打客服电话申请销户。若乙 方未全额清偿账户所有账款的,甲方不予核准销户。 第三条 利息与费用 1、信用卡收费项目包括年费、透支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 续费、挂失手续费、补发新卡工本费等,具体以《蒙商银行信用卡收 费标准》及甲方官方网站公示为准。乙方应按蒙商银行公布的收费标 准(现行标准见重要提示)承担各类费用。甲方费用标准调整生效后, 乙方如继续使用甲方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即视为同意该等新的收费标 准,并应按照新的标准承担各类费用。 12 2、对于现金交易(指任何以货币形式进行的资金支付,包括但 不限于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现金充值等)形成透支的,甲方将从记 账日起按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利率 18.25%=日利率 *365),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7 倍(年利率 18.25% 的 0.7 倍=日利率*365*0.7)(具体利率以甲方官方网站公示为准)计 收利息至该笔款项获得清偿时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3、信用卡预借现金,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 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持卡人通 过 ATM 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1 万元;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最高不得 超过预借现金额度的 100%,具体标准以甲方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4、信用卡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 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持卡人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 每卡每日累计最高不得超过预借现金额度的 100%,具体标准以甲方 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5、持卡人不得将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 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6、对于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则无须支 付利息。否则,甲方将对当期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按照上限为 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利率18.25%=日利率*365),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 五的0.7倍(年利率18.25%的0.7倍=日利率*365*0.7)计收利息至该 13 款项全部获得清偿时止。具体是指,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 款项,收取自记账日/交易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 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交易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 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并按月计收复 利。 免息还款期指乙方的非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止, 免息还款期最短为20天,最长为51天。上期未全额还款,本期消费仍 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除非另有约定,本合约所指的“天”均为自然 日。 7、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 构自行确定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发卡机构确定最低还款金额 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的 5%,每月分期分摊应 付金额的 5%、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 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 未还部分的总和。最低还款额以账单显示为准。上述规定如有变动, 以甲方官方网站最新公告为准。 8、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 方对每笔交易按照对应交易类型的计息标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 到期还款日止的应付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 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9、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最低还款的,将产生 14 逾期记录,且应支付透支利息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 分的 5%收取,不足人民币 5 元的按人民币 5 元收取。 10、乙方连续两个月未能还清最低还款额或失去联系,影响甲方 的资金安全的,甲方将停止乙方使用该卡(包括主卡及附属卡)及乙 方名下其他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如乙方行为直接损害银行资产安全构 成犯罪的,甲方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11、乙方在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视为溢缴款。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与甲方另行约定的特殊产品除外)。 第四条 对账与还款 1、甲方所保存的有关信用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 凭据, 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甲方依照乙方提供的地址或通过信用卡 App、 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电子邮件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 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应及时对账,若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 如有疑问应在收到对账单之日起 15 天之内向甲方提出异议和改正要 求,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乙方认同账单记录的全部 交易。乙方有权在说明理由并向甲方提交甲方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后 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核查,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甲方以及 相关信用卡组织/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购单。 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在查证认定责任前,乙方仍应当按期偿还账单 所列应还款项。乙方在争议处理中不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或不签署 15 意见,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甲方将在收到乙方异议和改正要求后 30 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以未收到账单或 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2、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自记账日起前十二个月内的对账单 一次。乙方在账单日后 15 天未收到账单应主动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 线 95352 查询。 3、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乙方可以至甲方任 一网点柜台、自助设备、网银等渠道办理还款业务。乙方在甲方开设 多个信用卡账户的,某一账户的溢缴款只能抵偿本账户欠款,不能自 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乙方若开通自动还款业务,甲方将在 开办本业务的信用卡账户的最后还款日次日,按照乙方指定的还款方 式(全额或最小额)从还款账户进行扣款,乙方需在扣款日之前确保 还款账户状态正常且有充足的资金进行自动还款,若因客户还款账户 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等原因导致甲方扣款失败或未能足额偿还 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甲方不再补扣,乙方需自行还款,并承担因未 能按时还款产生的相关利息、违约金等不良后果。乙方请勿在最后还 款日至次日扣款前通过其它方式进行手动还款,以避免重复还款,由 乙方原因导致的重复还款,所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本人承担。 4、乙方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如卡内已有欠款或存入资金后乙 方消费、办理预借现金业务等产生欠款,存入资金将即时作为还款抵 销欠款。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将成为乙方信用卡中溢缴款。 16 5、乙方偿还甲方信用卡欠款的顺序依次为:先清偿已出账单、 再清偿未出账单,账单内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及违约金、透支取现 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透支消费款。在同期欠款中,按照各项欠款 进行冲还:逾期 1-90(含)天的,还款顺序为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 用、后本金;逾期 91 天以上的,还款顺序为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 各项费用。甲方有权视情况或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管要求调整上述顺序。 6、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 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欠款。 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行为。乙方 若未依约还款,甲方有权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信函、上门拜 访、委托合法设立的第三方单位、司法途径等方式向乙方及其担保人 进行催收;有权通过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联系人、近亲 属、附属卡持卡人、工作单位等)向甲方转告催收欠款事宜。 7、如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甲方有权行使抵销权,从乙方在蒙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 定期等账户)上扣划款项用以清偿对应金额的信用卡欠款:(1)乙 方未按约定归还信用卡欠款;(2)乙方在蒙商银行系统开立的一个 或多个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定期等账户)中有人民币或其他币 种的相应款项。如扣划款项不同于乙方应还款币种,甲方有权按扣划 时甲方公布的外币币种银行买入价折算后清偿乙方应还款项。如甲方 因此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因提前支取所产生的利息损失由乙 方自行承担。乙方行使抵销权后将通知甲方,如本协议项下仍有未抵 17 销的信用卡欠款,甲方应继续向乙方清偿。 8、自乙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 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对乙方实行 公告催收,公告内容将包括乙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隐藏部分位 数)、地址(隐去部分内容)、欠款金额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其 他信息。 9、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 义务,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 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挂失 1、如乙方名下任一信用卡遗失、被窃、信用卡信息外泄或被冒 用等情形发生,乙方应立即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 95352 向甲方办理 挂失手续。挂失在经甲方确认后生效,甲方为此收取挂失手续费,甲 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卡片工本费及快递费(如 有),有特殊规定的产品除外。 2、挂失生效前发生的债务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但乙方有证据证 明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导致乙方损失扩大的除外或与甲 18 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生效后发生的损失不再由乙方承担,但 乙方对损失有任何违法、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 第六条 有效期 1、信用卡的有效期为五年(具体期限以卡片上记载的实际有效 期为准),过期卡片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 关系不因卡片的过期失效而消灭。若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后不继续 使用该卡,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致电客户服务热线 95352 或按照甲 方指定方式通知甲方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甲方视为乙方继续使用 信用卡,甲方将向乙方提供更换新卡服务。更换新卡后,本合约可能 变更,以更换卡片时的合约约定为准。若甲方变更合作单位或因政策 变更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同一产品卡片的,乙方同意甲方发放其他 信用卡产品进行补换。甲方对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 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此外,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评估结果不 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2、乙方有权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但须通过致电客 户服务热线 95352 通知甲方,此时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其信用卡所有账 款并自行剪毁信用卡。同时乙方仍须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 之日间所发生的欠款(包括交易款项、利息、费用等)。甲方对已收 取的年费和工本费不再予以退还。 3、 甲方在履行采取官方网站,短信或电子邮箱等方式告知义务 19 后,甲方因法律规定、业务经营需要、系统原因、第三方服务原因、 用卡人违约或其他监管原因导致无法针对乙方提供相应的服务的,则 甲方有权决定停止、取消或终止信用卡及其提供的服务。 4、 本合约自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栏内签字,并在甲方批 准其申请后生效,至乙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的所有蒙商银行信用卡项 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终止。信用卡申请表和章程是 本合约的组成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被销卡或者信用卡账户被销户之 前在本合约下产生的所有义务、债务不受信用卡有效期届满、被销卡 或者信用卡账户被销户的影响,该等义务和债务应继续有效存续直至 完全获得履行和清偿。 6、乙方在使用信用卡时,如有需投诉的意见或建议,请致电甲 方客户投诉电话:95352 进行投诉。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有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一切争 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由任何一方提交乙方具体办理信 用卡申领手续的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特别提示: 20 本合约的所有条款双方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已提请对方特别注 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及管辖权约定的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双方均 已经应对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21

《蒙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