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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消防行政处罚权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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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消防行政处罚权限.doc

附件 4 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委托项目 市消防救 援大队委 托消防监 督管理行 处罚 行政执法法定事项及权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 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 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 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 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 使用明火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 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 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 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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