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兰政发〔2019〕11号关于印发《兰溪镇黑恶犯罪及“保护伞”线索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益兰政发〔2019〕11 号 益阳市兰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溪镇黑恶犯罪及“保护伞”线索 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部门单位: 《兰溪镇黑恶犯罪及“保护伞”线索举报奖励实施办 法》已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益阳市兰溪镇人民政府 2019 年 3 月 4 日 - 1 - 兰溪镇黑恶犯罪及“保护伞”线索 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打击黑恶犯罪势力,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到扫黑 除恶斗争中来,现将《兰溪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公告如下。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区扫黑险恶专项斗争,根据《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 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险恶专项 斗争的实施意见》(湘发〔2018〕6 号)精神,鼓励人民群众积 极举报黑恶犯罪及“保护伞”线索,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黑涉恶 犯罪活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兰溪镇范围内发 现的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线索,主要包括: (一)黑村官、村霸。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蚀 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 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以各种名义在征地 租地和拆迁搬迁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闹访的黑 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 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 2 - (二)菜霸、行霸、市霸。强占各类集贸市场,欺行霸市、 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 “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三)重点领域的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 物流、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 串标、非法牟利、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强行阻挠施工、控制 运营线路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黑恶势力,以及在征地、租地、 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四)非法垄断经营的黑恶势力。对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 和组织渔船越境捕捞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滩涂养殖中由于划地为 界、码头“扒皮”等行为滋生的矿霸、船霸、渔霸等流氓恶势力。 (五)涉“黄、赌、毒、枪”违法犯罪活动。在城乡居民区、 娱乐场所,开设赌场、抽头放贷等有组织的从事涉“黄、赌、毒、 枪”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 力。 (六)地痞流氓。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 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的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七)巧取豪夺。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放贷、暴力讨债、 恶意逃债、虚假诉讼及非法“校园贷”、“裸贷”等,巧取豪夺 经济利益,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黑恶势力。 (八)黑中介。由黑恶势力操控黑中介,及其引发的强买强 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 3 - (九)高薪引诱。以高薪引诱招募人员实施欺骗、敲诈勒索、 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第三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的涉黑涉恶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 举报: (一)电话举报 1.拨打“110”接警举报电话; 2.兰溪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 0737—3265110; 3.24 小时举报热线:0737—3265591。 (二)信件举报 举报信件请寄:兰溪镇人民政府综治办,邮编 413045。 (三)直接举报 直接到兰溪镇人民政府综治中心或兰溪镇派出所举报。 第四条 兰溪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 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举报方式, 畅通举报途径。对群众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必须 认真受理,严格登记,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查。 第五条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领导小组及其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查证属实。 - 4 - 第六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 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认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 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 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 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 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 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由办理该线 索的主办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按一条举报线索进行奖励; (五)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 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六)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 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 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 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七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领导小组及其相关部门采用的涉黑 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办理线索的主办部门进 行登记评定,并根据其作用、效果等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 5 - (一)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破获黑社会性质团伙 案的,根据案情奖励人民币 30000 元-50000 元。 (二)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破获恶势力团伙案的, 根据案情奖励人民币 20000 元-30000 元。 (三)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查处充当“保护伞” 犯罪嫌疑人的,根据案情奖励人民币 10000 元-20000 元。 (四)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抓获涉黑涉恶犯罪嫌 疑人,破获个案或系列案的,根据案情奖励人民币 1000 元-10000 元。 第八条 领导小组设立专项举报奖励基金,由领导小组办公 室根据评定的线索价值及确定的最终奖励数额兑现发放奖金,发 放方式为秘密发放。 第九条 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举报线索,领导 小组办公室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未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 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的,无法 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凭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 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逾期不申领的, 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单位、办案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人信息、 - 6 - 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 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责 任。 第十二条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领导小组及其相关部门已核实或正在侦 查的; (二)举报人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域相关部门工作人 员或者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义务的人员的举报;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其它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 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 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后能够 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兰溪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 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7 - - 8 - 益阳市兰溪镇人民政府党政办 2019 年 3 月 4 日印发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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