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2).docx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乌拉特中旗财政局 2023 年 3 月 目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3 第三章 评审标准和程序...................................................5 第四章 职责分工和要求...................................................7 第五章 评审管理.............................................................. 9 第六章 评审项目资料要求.............................................10 第七章 评审项目工作程序.............................................13 财政投资评审选聘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14 第一章 总 则.............................................................. ....14 第二章 资格要求........................................................... .14 第三章 委托管理............................................................ 15 第四章 操作程序............................................................ 15 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7 第一章 总 则.................................................................. 17 第二章 备案管理.............................................................17 第三章 项目评审.............................................................18 第四章 评审结果备案.....................................................20 第五章 机构考核.............................................................21 第六章 监督管理.............................................................22 参考文献.................................................................................. 28 -1-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加强和规范财政投资项 目的评审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行为,提高财政 投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1 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 年 4 月 26 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的通知》(财建〔2009〕648 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 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 号)、《基本建设项目 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 号)、《巴彦淖尔市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巴政办发〔2018〕7 号) 、 《内 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87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 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 号)等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对财政投 资和政府性融资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工程变 更、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以及对财政性 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评审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节约、有效的原则。 -2- (二)建立“先评审后编入预算、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 管理运行机制。 (三)评审业务由评审中心统一委托,统一管理,统一 付费。 (四)评审工作由旗财政局评审中心负责。 第四条 财政局是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 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的具体工 作。 第五条 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和项 目特点,确定项目绩效目标等评价指标。 第六条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应 当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依法接受审 计监督。 第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环节中审减的概算 内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 第八条 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装修标准,由项目建设单位 会同财政局按批准的投资概算确定,并履行政府采购和招投 标相关程序,编审招标控制价,设定最高招投标限价。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范围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二)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含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以及 -3- 由政府负责还本付息的外国政府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安排 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装饰装修项目; (三)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绩效评价项目; (四)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装饰装 修项目; (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 (六)各级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七)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八)按规定需要评审的其它项目。 第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真实性、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工程变更、工程竣 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 (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它情 况;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六)项目建设单位采购材料、设备过程中,执行政府 采购规定的情况; (七)对申报中央、自治区、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价与审查; (八)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审核和绩效评价; (九)需要评审的其它内容。 -4- 第三章 评审标准和程序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标准: (一)投资 500 万元及以上项目概算、预算、清单控 制价、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 (二)投资 1000 万元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进 度、工程变更、隐蔽工程、设备材料认质认价、进度款拨付 和其他管理情况进行的跟踪评审。 (三)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绩效评审。 (四)对政府采购项目(结)决算的评审。 (五)需要评审的其他财政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程序包括: (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将需评审的项目相 关资料报送至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相关业务股室对所报评 审资料初审后,以《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通知书》的形式 通知评审中心,并将送审资料一并移交评审中心。 (二)评审中心对送审资料进行评审,送审资料必须由 相关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认可。 对不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 说明原因后退回财政相关业务股室;对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 依规进行评审并制定评审计划,安排评审事宜。 (三)评审中心确定项目评审监管人员,全程监督中介 机构对项目的跟踪评审,评审人员按规定程序到项目现场踏 勘、调查、核实项目基本情况。 (四)评审中心和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 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会 -5- 审、核对,对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取证后形成评 审结论,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签 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评审中心根据中介机构审核报告出具中心评审结 论。评审结论一式四份,评审中心和项目建设单位各一份, 财政相关业务股室保存两份。 第四章 职责分工和要求 第十三条 财政局的职责和要求: (一)旗财政局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 理和监督; (二)制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对财政投资项 目评审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三)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及有关项目投资计划,确定财 政投资评审项目; (四)对项目送审资料进行初审后向评审中心安排评审 任务; (五)协调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与项目 建设单位的关系; (六)财政部门对项目主管单位批复的本级项目竣工财 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七)对经确认的评审结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的职责和要求: (一)各级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 -6- 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 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 基础工作。 (三)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局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影响评 审结论的资料应当一次性报送。 (四)对评审中需要调查、核实和取证的问题,应当积 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五)对跟踪评审的项目,应当配合评审中心和与其合 作的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对项目涉及变更、签证、设备材料 认质认价、隐蔽工程验收等事项的,提前通知评审中心和中 介机构参与监督把关。 (六)对评审中心和与其合作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 论,在收到《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起 5 个工作日内签署 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同时督促施工单 位签字盖章,逾期未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 (七)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 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 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十五条 评审中心的职责和要求: (一)依法、依规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对评审 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并建立健全对评审结 论的内部复审机制和对工作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 -7- 后监督与纠正的内部监管机制。 (二)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内容主要 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结 论、审增(减)原因及特别事项的说明等,对影响评审结论 的事宜予以披露。 (三)负责协调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 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对有异议的项目,会同相关 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四)制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规范项目档案管理,做好各类评审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和 保管工作,严格履行保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财政投 资项目评审工作效率。 (五)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应当签订《建设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评审中心应当 加强对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 托的财政投资项目进行抽查复审,受托的中介机构不得再行 委托。 (六)对跟踪评审的项目,要做好现场相关数据的记载 和影像记录,作为变更签证、隐蔽工程和结算评审的依据, 评审人员在跟踪评审过程中不得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作出任何关于项目造价方面的承诺,不得干预现场施工。 (七)评审中心依据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 绩效目标等评价指标,在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完 成绩效结论。 -8- (八)评审中心和与其合作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向被评 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九)对评审结论和相关资料,要严格履行保密制度, 除按规定呈送有关单位外,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泄露。 第五章 评审管理 第十六条 评审问题管理: (一)对由于资料短缺等原因无法评审或争议较大的项 目,退回送审单位,待资料准备齐全后再予评审; (二)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之间有争议 的部分,由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费 用由过错方承担; (三)对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 盖章的,评审中心可以出具单方评审结论; (四)对特殊情况需增补影响评审结论的项目资料,项 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在资料上签字盖章,由评审中心 研究确定; (五)项目建设单位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有异议 的,可以向同级评审中心复议一次,有证据证明评审结论不 真实、不准确的,由评审中心取消委托评审,并重新委托其 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结论使用管理: (一)经审核批复的评审结论是财政部门编制项目预算、 掌握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9- 和交付资产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二)对采购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的评审结论是确定采购 预算和设定最高投标限价、实施招标采购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之一; (三)项目绩效评审结论是安排项目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评审项目资料要求 第十八条 报审资料清单 (一)清单控制价报审资料清单 1.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 准文件; 2.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地勘报告; 3.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 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 5.与工程结算编制相关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 价标准、计价方法、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相关规定等计价 依据; 6.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 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7.关于设计图纸的工作联系单; 8.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二)竣工结算报审资料清单 1.建设期内影响合同价格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 10 - 件; 2.工程结算审查委托合同; 3.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书、建设单位出具的审核报告; 4.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 备采购合同; 5.与工程结算编制相关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 价标准、计价方法、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相关规定等计价 依据; 6.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7.工程施工图或竣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 变更、工程洽商、 索赔与现场签证,以及相关的会议纪要; 8.工程材料及设备中标价、认价单; 9.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10.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11.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 准文件; 12.工程结算审查的其他专项规定; 13.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跟踪审计资料报审清单 1.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 准文件; 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3.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 - 11 - 备采购合同。 第七章 评审项目工作程序 业务股室:接收资料下发评审任务。建设单位将整理好的项目全套资料报 送,并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业务部门接收并初审,将任务 下发评审中心。 评审中心:接收任务。满足评审条件,安排评审;不满足评审条件,说明 原因退回业务股室。 评审中心:确定项目评审监督人员,全程监督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跟踪评审, 评审人员按规定程序到项目现场勘查、调查、核实项目基本情况。 评审中心:确定评审机构,依据评审机构筛选管理办法。 评审中心:复核评审初稿,评审中心复核中介提交评审结果。 评审中心:反馈定项,评审中心将复核结论组织评审机构及被审方讨论定 稿,形成最终结论。 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机构依据以上结论,出具最终评审报告。 评审中心:接收评审报告,评审机构委托合同要求将相应分数的评审报告 交付评审中心。 评审中心:归档,评审中心将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及项目资料统一整理, 归档管理。 - 12 - 财政投资评审选聘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加强和规范对第三方机构选聘的管理,根据《财政投资评审 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 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内 财购〔2021〕965 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 理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通知》(内 财购函〔2021〕87 号)、《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结合 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要求 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格要求 (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扫描件; (二)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三)近半年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四)一级注册造价师 3 名(含)以上和一定数量的 二级注册造价师的注册证书、身份证扫描件,其中一级注册 造价师至少含 1 名土建专业和 1 名安装专业; (五)办公场所证明扫描件; (六)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扫描件, - 13 - 内容包括: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必须为系统注册人员;近 3 年无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行为;接受本办法管理。 (七)参与信息化项目评审的机构,除应提供上述资料 外,还应提供 2 名(含)以上具有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 技术、软件工程、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及相关专业背景和相 应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和职称证 扫描件;加盖公章的从业简历及主要业绩说明扫描件。 (八)参与水利或交通专业项目评审的机构,应至少提 供 2 名(含)以上水利或交通专业一级注册造价师的注册 证书、身份证扫描件。 第三章 委托管理 第三条 业务委托 (一)投资额 500 万元及以上项目概算、预算、清单 控制价评审机构,以年度按照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一家第三方 造价咨询中介机构。 (二)投资额 1000 万元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 进度、工程变更、隐蔽工程、设备材料认质认价、进度款拨 付和其他管理情况评审机构以年度按照政府采购方式采购 一家第三方造价咨询中介机构。 (三)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绩效评审 及结算的评审机构,以年度按照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一家第三 方造价咨询中介机构。 - 14 -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四条 操作程序 采购需求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编报采购预算。采购预算编制,明确政府 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编制范围,做到采购预算应编尽编,编实编细;财 政投资评审,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规定进行评审,以评审金 额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控制数(3 个工作日)。 采购需求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编报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清晰明了, 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包括拟采购的标的及其城满足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 求,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3 个工作日)。 采购需求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代理机构选择。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 点、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建立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机制,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 和责任,明确代理机构收费标准,但不得转嫁政府采购主体责任(3 个工 作日)。 采购需求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采购需求确定。预算单位应根据需求调研 结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 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2 个工作日)。 采购需求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评审机构 (中标公示 3 日后)。 - 15 - 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加强和规范财政投资项 目的评审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行为,提高财政 投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1 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 年 4 月 26 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的通知》(财建〔2009〕648 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 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 号)、《基本建设项 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 号),自治区人民 政府令第 187 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备案投资评审业务 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第三方 机构的管理。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设备和专 - 16 - 业技术人员;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需在评审中 心申请备案,提供以下资料并承诺资料真实有效。 (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备案申请书扫描 件; (二)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三)近半年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四)一级注册造价师 3 名(含)以上和一定数量的 二级注册造价师的注册证书、身份证扫描件,其中一级注册 造价师至少含 1 名土建专业和 1 名安装专业; (五)办公场所证明扫描件; (六)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扫描件, 内容包括: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必须为系统注册人员;近 3 年无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行为;接受本办法管理。 (七)参与水利或交通专业项目评审的机构,应至少提 供 2 名(含)以上水利或交通专业一级注册造价师的注册 证书、身份证扫描件。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 预算评审、清单评审过程控制和竣工结算评审 - 17 - 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应按以下时限要求完成评审业务: (一)项目预算评审时间为:400 万元(含)-1000 万元项目 10 个工作日内;1000 万元(含)-3000 万元项 目 15 个工作日内;3000 万元(含)-5000 万元项目 20 个工作日内;5000 万元(含)-10000 万元项目 25 个工作 日内;10000 万元(含)以上项目 30 个工作日内。 (二)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时间为:400 万元(含)-1000 万元项目 15 个工作日内;1000 万元(含)-3000 万元项 目 20 个工作日内;3000 万元(含)-5000 万元项目 30 个工作日内;5000 万元(含)-10000 万元项目 45 个工 作日内;10000 万元(含)以上项目 55 个工作日内。 (三)重大项目评审,第三方机构如需延长评审时间, 应在评审截止日前 3 个工作日内报评审中心核准。 (四)评审时间是指自评审中心下达评审业务委托书次 日起至第三方机构提交备案日之间的时长。如因项目建设单 位补充资料、反馈意见、参加核对和结果确认等原因延误了 时间,应在评审截止日前 3 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说明,经 评审中心核准后,相应评审时间可以顺延。 第十条 未经评审中心同意,第三方机构不得将评审所 获资料和信息对外泄露;第三方机构评审涉密项目时,应与 被评审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并遵守有关约定。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三级审核制度,确保各 专业评审人员、复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独立执业,形成相互 - 18 - 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 制度,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记录每一项评审情况。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应切实履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对出现争议问题等情况,第三方机构应当及时向评审中心报 告,由评审中心视情况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应做好评审资料的保管。项目评 审结束后,第三方机构应当将项目评审资料分别整理成册, 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评审结果备案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的评审结果应及时报评审中心备 案,备案时应提交相关资料及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 预算评审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评审报告,包括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结论、 主要审减(增)原因分析、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分析、终稿与 初稿对比分析、概算或其他批复对比情况分析和重要事项说 明等; (二)评审工作底稿,包括算量模型、其他工程量计算 底稿、主要材料设备询价单、计价文件软件版; (三)相关附件,包括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或其他批复文 件、送审函、确认书、委托书、反馈意见、核对记录、评审 方案和预算编制报告。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评审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 19 - (一)评审报告,包括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结论、 主要审减(增)原因分析、合同价增加主要原因分析、主要 经济技术指标分析、终稿与初稿对比分析、概算或其他批复 对比情况分析和重要事项说明等; (二)评审工作底稿,包括算量模型、其他工程量计算 底稿、主要材料设备定价单、招标控制价计价文件软件版、 中标价计价文件软件版、竣工结算送审计价文件软件版和评 审计价文件软件版; (三)相关附件,包括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或其他批复文 件、送审函、确认书、委托书、反馈意见、核对记录、招标 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开工和竣工报告、质量等级证 明、地质勘探报告、评审方案和送审报告。 第十八条 评审中心可以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协助开展 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列入考核。 第五章 机构考核 第十九条 评审中心每年度对工程造价咨询类第三方机 构进行考核,考核总分为 100 分,分为日常考核、其他考 核和复核考核。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对上年度的考核工 作,其中,日常考核、和其他考核列入投资评审日常管理工 作,复核考核由评审中心专门组织实施。 日常考核、其他考核和复核考核具体内容详见《评审中心投 资评审第三方机构考核表》(附表 1)。 第二十条 各工程造价咨询类第三方机构年度考核得分= - 20 - 日常考核平均分+其他考核得分+复核考核得分。对未抽中复 核考核的第三方机构,按实际复核考核得分的平均值,计入 该机构的总分。年度考核排名结果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 作日,第三方机构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评审中心提出 书面申辩材料,评审中心在收到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 核实并回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中心可根据需要,在第三方机构评审 项目过程中开展必要的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凡出现以下情形的第三方机构,暂停其一 年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评审业务; (二)一年内累计 2 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业务且 无正当理由; (三)年度考核得分低于 80 分; (四)将评审业务转包给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凡出现以下情形的第三方机构,3 年内不 得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一)与被评审单位串通舞弊; (二)隐瞒评审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 (三)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制度; (四)考核总误差超过 5%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年度考核低于 70 分。 - 21 - 第二十四条 建立评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评审中心应 当开展廉政风险教育,督促第三方机构及其备案人员在实施 评审业务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因工作失误或存在违法违纪行 为导致财政资金损失,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评审 中心应当通报行业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2 - 附表:第三方机构考核表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未按本办法规定完成评审任务, 每延迟 1 天扣 1 分。非第三方 评审进度 机构原因除外。对项目建设单位 (20 分) 提供无明确事项及相应合理时间 的延期说明,评审中心可以不采 纳。 备案时评审中心发现问题,经项 评审质量 (5 分) 及的施工单位确认后,形成了新 的核减,按照每新增核减 4 万 元扣 1 分折算,直至扣完为止。 日常考核 (40 分) 目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及所涉 评审人员与备案 人员匹配(5 分) 备案资料完整 (5 分) 凡出现 1 个评审人员不在备案 人员之列的扣 2 分,直至扣完为 止。 能按本办法提交完整规范的备案 资料得 5 分,每缺少一项或记录 不完整扣 1 分,直至扣完为止。 评审方案主要从对项目分析全面 性、针对性、人员配备合理性和 评审方案 评审关键时点明确性四个方面进 (5 分) 行考核,评审方案好且执行到位 的得 5 分,一般的得 3 分,差 的得 1 分。 得分小计: 考核依据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 其它考核 企业信用等级 (5 分) (3 分) 理协会的评定结果,信用等级 为 AAA 级,得 3 分;AA 级, 得 2.5 分;A 级,得 2 分; B 级,得 1.5 分;无评级,得 0 分。 - 23 - 得 备 分 注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主要考核资料保存完整程度、查 评审档案管理 找便捷程度、档案管理信息化水 (2 分) 平和档案保存硬件条件等方面, 管理好的得 2 分,一般的得 1 分,差的得 0 分。 得分小计: 工程量计 算(5 分) 材料及设 备询价(5 预 分) 算 每出现一处工程量计算误差超过 3%的,扣 0.5 分,直至扣完为 止。 每出现一处材料和设备询价误差 (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对比造价信 息、市场询价)超过 15%的,扣 1 分,直至扣完为止。 项 定额套用 每出现一处定额套用错误,扣 目 (5 分) 0.5 分,直至扣完为止。 清单特征 复核考核 描述(5分) (55 分) 工程量计 (10 分) 执行中标 结 算 单价情况 (5 分) 项 合同外组 目 价情况(5 分) 每出现一处清单特征描述错误, 扣 0.5 分,直至扣完为止。 每出现一处工程量计算误差超过 3%的,扣 0.5 分,直至扣完为 止。 每出现一处未执行中标单价的, 扣 1 分,直至扣完为止。 每出现一处合同外组价不合理的, 扣 0.5 分,直至扣完为止。 - 24 - 得 备 分 注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执行合同 计价方式 未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计价 情况(5分) 方式办理结算的,扣 5 分。 执行有关 每出现一种未执行有关政策(合 政策情况 同风险包含在内的除外)的, (5 分) 扣 2.5 分,直至扣完为止。 执行竣工 每出现一处竣工计价资料手续 计价资料 不完善又计入造价的,扣 1 分, 情况(5分) 直至扣完为止。 得分小计: 年度考核总得分 - 25 - 得 备 分 注 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流程 备案:提供相关资料,符合相 关条件(1 个工作日)。 业务委托:采购限额标准以下 自主选择第三方,采购限额以 上进行招标(1~25 个工作 日)。 10~55 个工作日 1 个工作日 项目评审:根据服务阶段、 服务范围、投资额大小及工 程难易度确定工作日(10~55 个工作日)。 评审结果备案:评审结果应及 时报评审中心备案,备案时应 提交相关资料及电子文件(1 个工作日)。 - 26 - 参考文献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附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1 号《基本建设 财务规则》(2016 年 4 月 26 日) 附件 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 通知》(财建〔2009〕648 号) 附件 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16〕503 号) 附件 5:《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 〔2016〕504 号) 附件 6:《巴彦淖尔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巴 政办发〔2018〕7 号) 附件 7: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87 号《内蒙古自治区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附件 8:《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 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内财购{2021}965 号 0 附件 9:《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电子 卖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871 号) 附件:10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 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办建[2002]619 号) 附件:1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 (中价协 - 27 - [2002]第 015 号) 附件:12 《关于下发<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 的通知》(中价协[2002]第 016 号) 附 件 :13 《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 GB 50500-2013 ) 附件:1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各级预 算单位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通知》(内财购函 〔2021〕87 号) 附件:1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 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 号) - 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