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评选管理办法.doc
安徽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 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打造我省民营艺术院团品牌标杆,推动全省民 营艺术院团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民营艺术院团繁荣城乡文化市 场、活跃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生力军作用,根据文化和旅游部 等六部委《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 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文化和旅游强省、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评选由省文化和旅 游厅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评选表彰民营艺术院团“十大名 团”“十佳名剧”“十大名角”“十佳团长”。 第三条 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评选原则上每 3 年 组织开展一次。 第二章 条 第四条 件 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十大名团”评选条件: 1.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的工作导向,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在繁荣基层文艺舞台、丰 富群众文化生活方面成绩突出。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 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的院团,同等条 件下优先推荐。 2.申报院团应为全省民营艺术“百佳院团”,院团管理规范, 制度规章健全,市场信誉良好,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提供 公益服务等方面能够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原则上院团演职人员 应不少于 20 人。 3.近 3 年内至少有 1 部新创剧目(不含复排剧目)参加过 省级以上创作或展演项目,主要演职员应为本院团人员。 4.市场拓展能力较强,年演出场次原则上不少于 200 场, 年演出收入原则上不低于 100 万元,院团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和经济效益,群众满意度较高。 5.近 3 年院团无违法违纪,无扰乱演出市场秩序,无重大 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形,无不良社会征信问题。 第五条 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十佳名剧”评选条件: 1.作品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鼓励申报现实题材 的剧(节)目。 2.剧目类型包括戏剧、曲艺、歌舞、杂技等,大型剧目演 出时长 90 分钟左右,小型剧(节)目演出时长 20 分钟左右, 演出场次不低于 30 场。 3.申报的剧(节)目版权无争议,近 3 年内参加过省级以 上剧(节)目展演。 4.申报剧(节)目的主要演职员应为本院团人员,在本院 团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2 年。 - 2 - 5.申报的剧(节)目需经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意识形态 审核合格后,统一推荐。 第六条 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十大名角”评选条件: 1.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社会公序良俗,扎根基层,服务群众,具有良好的艺德艺风, 传播和弘扬积极向上的道德风尚,社会形象良好。 2.具有较高的表演水平和丰富的表演经验,有代表性剧 (节) 目,主演剧目参加过省级以上展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受聘或任职于所在院团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2 年,参加 所在院团的年演出场次原则上不低于 100 场。 第七条 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十佳团长”评选条件: 1.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社会公序良俗,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积极弘扬向上的道德风 尚。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社会形象良好。 2.所在院团应为全省民营艺术“百佳院团”,院团管理规范, 制度规章健全,市场信誉良好,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提供 公益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在行业中发挥良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3.积极开拓演出市场,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 一,年演出场次原则上不低于 200 场,或每年运作推广演唱会 等演出经纪项目不少于 8 个。年演出收入原则上不低于 100 万 元。 4.担任院团团长年限不低于 3 年,能够积极探索民营艺术 院团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中国共 - 3 - 产党党员或设立院团党的基层组织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5.近 3 年所在院团无违法违纪,无扰乱演出市场秩序,无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形,申报人无不良征信记录。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下发评选通知,各市文化和旅游 行政部门组织当地民营艺术院团、剧(节)目和个人申报。 第九条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和完善性进行审核,择优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书面推荐至省文 化和旅游厅。各市可按要求推荐评选项目对象,其中,申报个 人评选项目的不得重复推荐。 第十条 申报材料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 取消参评资格,并向院团所在地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通报。 第四章 第十一条 评审及公示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组织开 展评审工作,驻厅纪检监察组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根据评审 组意见,形成建议入选名单,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在省 文化和旅游厅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公布入选名单。如公示期 间有异议且核查属实,则从备选名单中依次递补,公示无异议 后正式公布。 第十三条 - 4 - 公示期内受理书面形式的反映材料,以单位名 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映 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便了 解核实有关情况。对线索不清的匿名电话和匿名信函,不予受理。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入选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四 个十”的院团、剧(节)目和个人授予证书标牌,并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入选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四 个十”的院团、剧(节)目和个人在项目招标、展演展示、人 才培训、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 第十六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入选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四 个十”的院团、剧(节)目和个人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评选结 果有效期为 3 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可撤销院 团、剧(节)目和个人相关荣誉: 1.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意 识形态安全的; 2.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 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3.扰乱演出市场秩序,存在恶意举报等行为的; 4.在申报评选过程中造假、谎报、瞒报申报材料,或采取 其他手段骗取推荐、评审资格的; 5.其它应当撤销荣誉的情形。 - 5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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