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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字〔2017〕95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7.11.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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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党字〔2017〕95 号 ★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发展党员工作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 现将《中国人民大学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 2017 年 11 月 14 日 - 1 - 中国人民大学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意见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 进性和纯洁性,促进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 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坚持不懈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 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的历史任务提供组织保证。 二、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 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二)要坚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程序吸收党员。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 有计划地进行。 - 2 - (三)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 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 (四)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上,注重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素质,要把教育引导和提供服 务结合起来,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要注意逐步改善党员队伍结构,注重在优秀青年教职 工、学术骨干及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 (六)在学生中发展党员,要注意从低年级抓起,把发展党 员的重点放在本科二、三年级中。办好院(系)党校,要启发教 育学生自觉接受党的政治主张,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并 做好向学校党校推荐发展对象的工作。 三、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 (一)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 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党支部发动党员引导启发 共青团员和群众自觉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主动递交入党申请 书。 (二)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从新生入学开始,及时进 行入党教育。在一年级就形成一支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三)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 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 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 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 3 - (四)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 党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一名支部委 员与其谈话,初步了解其基本情况以及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 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是否端正,是否具备入党的必要条件。 (五)党支部要为要求入党的同志提供学习的机会,尽快安 排其参加党课学习小组。 四、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一)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 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 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党委 (党总支)、党支部要把团组织“推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议 事议程,“推优”工作要在团组织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学生 不经过“推优” ,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二)团支部通过召开团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推荐入党 对象,并对其思想、学习、工作等表现做出全面鉴定,报院(系) 团委审定。 (三)党支部或党小组召开党员会议,确定积极分子名单, 制定并实施培养教育计划。 (四)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 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 - 4 - 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并及时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五)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 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 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 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 斗终身的信念。 (六)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 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 采取改进措施。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既要及时吸 收新的入党积极分子,也要及时把不合格者调整出去。 (七)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 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 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五、发展对象的确定、培养和考察 - 5 - (一)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 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 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就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和考察情况及政审结果写出综合考察报告,连同入党申请书、思 想汇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征求群众意见及其它 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将其列为发展对象。 (二)征求群众意见一般以召开座谈会方式进行: 1.座谈会应在考察期满一年以后,支部准备列为发展对象之 前召开。 2.党支部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反映。 3.参加座谈会的群众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注意普通同学 和学生干部的比例、寝室比例、男女生比例。 (三)学生党支部全体正式党员都要参与发展党员工作,做 好发展对象的联系人;要建立培养教育和考察发展对象的制度, 使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耐心热忱地启发、引导、帮 助入党积极分子提高对党的认识。对每一次谈话、考察都要认真 如实地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定期分析发展对 象的情况。 (四)党委(党总支)审查工作 召开院(系)党委(党总支)会,就党支部报送的全部材料 进行审查和讨论。 - 6 - 审查材料包括: 1.党委(党总支)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意见。 2.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 、历次思想汇报材料。 3.《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 4.团组织推优材料。 5.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报告。 “综合考察报告”必须在党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形 成。综合考察报告主要包括的内容: ——对发展对象政治素质考察情况; ——入党动机的考察情况; ——在本职工作中的表现; ——参加社会活动的态度和表现; ——学习态度、学习成绩及业务水平; ——准确地反映发展对象存在的缺点和不足; ——发展对象的政审情况; ——简要写明培养考察过程及决定发展入党的主要理由。 6.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材料。 7.党校培训结业证书或登记表。 (五)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 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 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六)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 7 -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 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 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 写自己的意见,包括: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 现及其他方面的情况;表明对发展其入党的态度;被介绍人的缺 点和不足(不可用希望和赠言代替) ;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七)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 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 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 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 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 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 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 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 8 -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八)发展对象经党支部推荐、院(系)级党委(党总支) 审批后,参加学校党校学习培训,培训考试合格者,准予结业, 方能进入组织发展程序。 (九)学生发展对象必须是本学期列入发展计划的,无特殊 情况要做到计划与发展相一致。 (十)发展对象毕业离校或工作变动时,党组织要及时将入 党申请书等培养教育考察有关材料认真负责地转给所去单位的 党组织。 (十一)外单位调进的申请入党的人员,党支部从接到转来 的入党材料起,就要进行连续考察工作,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 子后,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列为发展对 象。 (十二)凡在各院(系)委培的学生,一般不在现单位发展 入党,其入党工作由原单位进行,院(系)党委(党总支)可将 其在校期间的考察材料转至有关单位。 (十三)党委组织部预审通过后,对发展对象要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十天。 六、预备党员的接收 (一)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 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院系级党委预审。院系级党委 - 9 - 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相 关部门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合格的发展 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 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三)经院系级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 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 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四)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 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 意见; 3.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 的半数,方可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 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 表决。讨论时分歧意见较大的应暂缓表决,提交上级组织审议。 (五)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 党志愿书》,并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 - 10 - 考察材料,一并报院系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 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 书记签名。 (六)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七)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 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 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 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八)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 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 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 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 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 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 决。 (九)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 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 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十)审批新党员时,如有下列情况者则不予批准: - 11 - 1.在校期间受到学校处分的,不予批准。 2.被发展对象达不到党员标准的不予批准。 3.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考察时间不满一年以上的不予批 准。 4.未经党校集中培训学习的、党校学习未结业的不予批准。 5.入党材料不齐全、没经过政审的、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进一 步调查的不予批准。 6.未经过预审和公示的不予批准。 7.没经过上级党组织谈话的不予批准。 8.其他不符合入党程序的不予批准。 七、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考察和转正 (一)党组织应当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所在单位的党支部或 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引导他们认真履行党 员义务,自觉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预备期 间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考察,争取按期转正。 (二)预备党员被批准后,院系级党组织要组织新党员进行 入党宣誓,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七•一”新党员宣誓仪式。预 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三)入党介绍人,应作为预备党员在预备考察期的考察人, 经常通过思想交流,了解预备党员的各方面情况,对其缺点不足 及时进行批评帮助。 (四)建立预备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制度。一般每季度汇报一 - 12 - 次,半年进行小结。 (五)党支部定期听取考察人、党小组的意见,检查考察管 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 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在一年预备期将满前一周,要主 动向党支部递交书面转正申请,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一年来的成绩 和进步,找出差距和努力方向。 (七)党支部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审 查讨论后,提交预备期的《综合考察报告》。 (八)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后,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 预备党员转正问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 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 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 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 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 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 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 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党 员违纪后的转正情况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备案。 (九)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 - 13 - 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 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 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支部决议应及时填写在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决议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优缺点, 应到、实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表决结果及日期。 (十)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 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 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 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十一)党委审批后一周内,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登记备 案。 (十二)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 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 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 党员的党组织。 (十三)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 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不予承认。审查通过的,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并指派 专人对其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预备期满,应及时讨论能否 按期转正。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 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 14 - (十四)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 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 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 立党员档案,由所在院系级党组织保存。 八、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一)校院两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 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 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校院两级党组织每半 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 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校院两级党组织应当加强指导和 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二)院系级党组织每年应当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 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 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三)校院两级党组织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 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倡导班主任、任课 教师和教研室党支部参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 (四)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 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 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 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 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 - 15 - 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 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 法严肃处理。 九、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时间界定 为保证我校发展党员工作能够按照计划、严肃认真、保质保 量地进行,依据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 况,特规定如下: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发展党员工作在 12 月底前完成备案。 (二)每学年第二学期的发展工作在 5 月底前完成备案。 十、附则 (一)本意见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人民大学发展党 员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抄报:校领导。 学校办公室 - 16 - 2017 年 11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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