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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内[2015]198号上海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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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内〔2015〕198 号 关于印发《上海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实验室: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 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请严格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上 海 大 学 2015 年 12 月 23 日 上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校对:陈新 2015 年 12 月 28 日印发 (共印 100 份) 1 上海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 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 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 生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危险化学品应注意: (一)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危险化学品中的易 制毒、易制爆、民用爆炸物品等管控类化学品必须由实验设 备处统一采购。 (二)易制毒、易制爆、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化学品使用 前,使用人必须熟知易制毒、易制爆、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人必须签署和提交安全承诺 书。 (三)易制毒、易制爆、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化学品的使 用必须建立台账,如实记录教学、科研、生产过程中使用和 储存的易制毒、易制爆、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化学品的数量 和流向;必须设立专用储存柜,实行“双人管理、双人收发” 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加强使用和储存易制毒、易制爆、民用爆炸物品等 危险化学品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管理措施,避免发生 危险化学品被盗(抢) 、丢失等事故,一旦发生被盗(抢) 、 丢失等事故,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 (五)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 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使用人 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2 (六)教学型实验室主任对教学实验室、科研项目负责人 对本项目涉及的实验室中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 责任。 (七)实验室必须按规范操作和固定气体钢瓶,使用易燃 易爆气体钢瓶的必须配备带报警和通风的气瓶柜。 (八)危险化学品仓库和气体寄存处管理人员须做好危险 化学品和气体的出入库核查和登记。 第四条 购买及管理危险化学品中的剧毒化学品应注意: (一)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必须经学院(系)、部门分管领 导审批,向实验设备处及保卫处申请并批准后备案,由实验 设备处统一采购; (二)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储存必须建立台账,严格落实 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锁、双人使用(“五 双”)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险箱、铁门、铁窗、红外报警器 (“三铁一器”)等安全措施; (三)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管理人员需报保卫处、 实验设备处备案。管理人员变动,须经学院(系)、部门分 管领导批准,并重新备案。 第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应注意: (一)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 全距离;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 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 放; (三)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 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 存放; (四)化学防护措施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 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3 (五)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测、检 验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条 化学废弃物的处理按照《上海大学实验室废弃物 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管理、使用的教职工应接受上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的危险化学品 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学生应接受学校“安开网” 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方可进入相关实验室。 第八条 在实验和生产场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配备 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安全员须具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知识。 第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或生产时,应采取安全 防护措施,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根 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能,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 防潮、防静电、降温、避雷、隔离操作等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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