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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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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工办发〔2016〕63 号 关于印发《江西工会困难职工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总工会、省直管县总工会、省产业(局、系统)工会、 省总直属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的管理,实现精准建 档、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的目标,现将《江西工会困难职工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本办法, 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江西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6 年 9 月 12 日 - 1 - 江西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的管理,全 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和困难情况,发 挥困难职工档案在实现困难职工精准帮扶、解困脱困工作目标中 的基础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档案的管 理。 第二章 第三条 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 本办法所指困难职工是指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 单位中的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如下: 1. 低保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低 保证为唯一鉴定条件) ,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2. 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150% 以内(含),但由于下岗失业、收入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 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家庭。 3. 意外致困户: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 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具 体鉴定标准为:(家庭年度总收入-意外致困的费用支出)÷12÷ - 2 - 家庭人口≤工作所在地的低保边缘标准。 4.困难农民工:除符合以上 1 至 3 条任意一个困难条件外, 同时需符合农业户口、工会会员、在所在单位务工满一年以上三 个条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职工家庭,不建立档案:拥有 2 套 以上(含)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非受雇佣经常使用 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有条件的县级以 上工会,可借助政府社会管理网格化系统和网格员队伍,开展困 难职工家庭信息采集工作,并通过政府部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 况核对信息系统或政府公共管理信息系统,对帮扶对象的房产、 车辆和金融资产拥有状况进行核查和比对,以提高帮扶对象认定 的精准性。 第三章 第五条 困难职工的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职工向所在基层(单位)工会提出申请, 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第六条 入户调查。收到困难职工申请资料的单位工会, 应派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要准确掌握该职工家庭成 员、经济收入、致困原因、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确保其申 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人员在《困难职工登记表》中 - 3 - “入户核查人员意见”上勾选困难类别并签字,实行“谁入户、 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七条 公示。入户调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经 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本单位公示公告栏或者在有单位名称标志的 场所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含: 户主姓名、家庭人数及收入、困难情况等,并公布举报方式,详 见《困难职工公示》(附件 3)。 第八条 申报。公示期满后,公示单位工会应在《困难职工 登记表》(附件 4)中“申报单位意见”一栏填写相关内容,签 字盖章后上报上一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第九条 审批。公示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人员 应严格按照困难职工认定条件,对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材料 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入户核查。审核完成后,在《困难职工登 记表》中“市/县工会帮扶中心意见”一栏填写相关内容,并签 字盖章。 第十条 建档。困难职工档案审批通过后,各级工会困难职 工帮扶中心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困难职工档案录入全国工会帮 扶工作管理系统,每年度档案报至省总工会的截止时间为 11 月 30 日。 第四章 - 4 -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动态管理。各级工会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本级工会及档案管 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保留会籍的退休职工,在已实行社会化管理 的地区,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范围;在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地 区,如遭遇重大急难问题的,原始档案由会籍所在社区或原用人 单位工会负责建立,在档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期满后仍需帮扶 救助的应及时与退休职工管理部门联系移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下工会在建立正式档案前需报县级地方 总工会、产业工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建档,并将要建立的困 难职工原始档案副本报县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备案。县级及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由各级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进行管理,不再由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四条 各建档单位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 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经救助后脱 贫的要及时进行脱贫处理;对劳动关系转移或终止的、户主去世 的要及时注销。对录入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正式档案,每年至少 进行一次集中调整。建档后连续两年未进行过帮扶的档案应当撤 档;建档后连续三年仍然需要帮扶的困难职工,应重点研究并积 极推动其纳入政府制度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 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 10 年。 - 5 - 第十六条 建立档案的工会应配备档案管理人员, 负责整理、 保管、提交档案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办妥档 案交接手续。各级工会应为档案建立及管理工作提供必需的办公 设备和经费。存放档案的柜架、房间,应采取必要的保管和防护 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 保密工作。档案一般用于工会系统工作查阅,不予外借。建档职 工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询本人档案信息。外单位查询档 案需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查询者应严格 遵守查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 对私自损毁、擅自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 造成档案丢失的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上级工会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资金、 追回违规所得资金。 第五章 第十九条 附 则 各设区市总工会、省直管县总工会、省产业(局、 系统)工会和省总直属基层工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 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江西省总工会保障 工作部负责解释。 - 6 - 附件:1.申报材料及说明 2.大病病种 3.困难职工公示(样式) 4.困难职工登记表 附件 1 - 7 - 申报材料及说明 1.困难职工登记表(附件 4):凡是带*号的均为必填项, 主要致困原因简述中需说明困难情况及家庭支出情况并签字; 2.身份材料: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和家庭所有成员户口本复印 件; 3.收入材料:户主和家庭成员近一年的工资流水(若无法提 供则需所在单位开具收入证明); 4.申报人本地开户的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具体开户行) ; 5.根据致困原因,提供佐证材料: (1)经政府救助后仍然困难的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明, 低保证必须有民政部门近一年内的审核盖章; (2)因病致困(含本人大或家属大病、本人或家属三级以 上残疾):本人或家属大病的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医 疗诊断书,近一年自负医药费票据的复印件;本人或家属残疾致 困的家庭须提供三级以上伤残证复印件。(大病病种参考附件 2 中的病种,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可不用提供自负医药费票据的复印 件) (3)收入低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 生活保障线的 1.5 倍以内的证明,和相应的无劳动能力、下岗失 业或未就业的证明(按实际类别提供) 。 (4)意外灾害致困(含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提供 - 8 - 相应证明材料和费用支出票据复印件; (5)子女上学致困:提供上学证明材料、学费宿费票据; 6.离异丧偶需提供证明材料; 7.其他材料。 附件 2 - 9 - 大病病种 1.慢性肾功能衰竭在接受肾透析治疗者; 2.恶性肿瘤患者(含白血病) ; 3.肾移植或移植后排斥者; 4.尿毒症患者; 5.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偏瘫者; 6.工伤致残不能自理者(工伤等级 1-5 级,含 5 级) ; 7.肝硬化腹水严重者; 8.精神病患者; 9.糖尿病合并感染并发症者; 10.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 11.慢性迁延性肝炎; 12.冠心病心绞痛(三级以上); 13.风湿性心脏病; 14.股骨头坏死; 15.慢性肾小球肾炎; 16.血友病。 附件 3 - 10 - 困难职工公示 (样式) 本次共有 户申请成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对象并提出 困难救助。根据《江西工会困难职工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年 各位会员如有异议的,请在 月 日至 年 月 内 容 年 月 日。 日前向本单位工会反 映。 公 家庭成员 申请人 (人数) 示 申请人月 均收入 (元) 家庭月人 均收入 (元) 致困原因 单位工会联系人: 举报电话: 工会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 11 - - 12 - - 13 - - 14 - 江西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6 年 9 月 13 日印发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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