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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建立正常的教学秩 序,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根据教育部令第 41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对接受高 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 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 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 予处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况,如好人好事、见义勇为等。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游行、集会、示威活动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学生受到下列治安处罚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处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 动,侵害他人利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或有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 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校园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 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妨害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在校园内违章用电、用火 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 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禁止学生驾驶机动车或电动车进入校园。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因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或电动车损害学校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除赔 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以上处分。同时学校有权集中清理校内禁行车辆, 车辆将由学校统一代管,并交由公安交管部门处置。 (五)传播、复制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 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 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辱骂、威胁教师,干扰教师正常授课,严重影响课堂秩序,造成恶劣 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校园内酗酒的,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 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随身携带或在宿舍等地方存放、藏匿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给予严 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学生在校园公共场所吸烟,一次扣《大学生文明修身实践课》考核 2 分,降低困难资助一个等次;在学生公寓吸烟的,该学生所在宿舍不得评为优秀 宿舍、星级宿舍;被查 3 次及以上的,取消当年所有资助及评先评优资格。以上 可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十一)学生在上课或参加集体活动穿着背心、拖鞋、赤脚, 一次扣《大 学生文明修身实践课》考核 1 分, 两次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三次及以上 仍不改者,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财物(有价证券)的,除追回赃款、赃物 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价值在 500 元之内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价值在 500 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多次盗窃、诈骗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明知他人盗窃却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的,给予记过处 分。 (二)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打架、斗殴的,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视其责任和后 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本人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打架 事件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 (三)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持器械威胁或打人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的,给予记过处分。群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 处分。 (六)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 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有赌博、吸毒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变相赌博者, 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二)吸毒或教唆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男女交往中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 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公寓区内有下列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学生在公寓区内有下列行为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 夜间迟返超过 4 次者。 2. 私接私拉电线、网线、电话线的。 3. 夜不归宿出现 1 次者。 4. 寝室极其脏乱,经多次教育仍不能改正的。 (二)学生在公寓区内有下列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 1. 攀爬、翻越进出楼宇者。 2. 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及大功率电器(≥600 W)(如电炉、电热杯、 热得快、电热毯、取暖器、电热锅等)。同时没收其违章电器。 3. 在公寓楼内吸烟、点蜡烛、焚烧杂物。 4. 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留宿外来人员造成严重后果。 5. 故意损坏公寓内的共有财产和他人财产的。 6.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两次以上。 7. 私自调换寝室,管理老师令其搬回原寝室不听劝阻者。 8. 无正当理由,在宿舍夜间关门后迟归者。 9. 擅自在宿舍内部从事经营活动。 10. 在宿舍内饲养猫、狗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宠物。 (三)学生在公寓区内有下列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 处分: 1. 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的,需赔偿将器材修复到原样所产生一切费用, 包括人力物力等。 2. 在宿舍楼内使用明火,造成火险危及宿舍安全的。如造成火灾事故的, 依学校相关规定或国家法律规定处理。同时赔偿损失。 3. 参与聚众斗殴、起哄闹事,在公寓区域内摔砸酒瓶等爆响物或燃放鞭炮 的。 4. 在宿舍区内组织观看、复制或传播不健康书籍、刊物及音像制品者。 5. 未经学校及家长允许,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 次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给予以下处理或纪律处 分: (一)旷课 10 学时以下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旷课 11—20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 21—30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 31—50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 51 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旷课不仅指课堂缺席,也包括实训、实习、军训等方面的缺席。 第十七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未请假,连续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不到一 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不到两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两周以上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规,视情节轻重和 认识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按指定座位就座或擅自调动座位的。 3. 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4. 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有将试卷故意移近他人座位等行为的。 5.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或在试卷上做标记 的。 6. 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7. 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 资料,学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8. 不在规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或者不在规定位置答题的。 9.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0.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和 认识程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 的内容的。 2. 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3.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 未经监考老师允许,传、接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 稿纸的。 5. 有交头接耳行为或以表情示意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6. 谎报理由出考场或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 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7.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8.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9. 在试卷批改中被认定为有雷同抄袭现象的。 10. 涂改他人试卷占为已有的。 11. 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被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视情节轻 重和认识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考试成绩以零分记。涉及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索要、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 方便的。 2.请他人代替考试和替人参加考试的。 3.考前通过各种渠道窃得试卷或试题答案的。 4.组织或参与集体作弊的。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6.因考试作弊受到过纪律处分后再次作弊的。 7.考试过程中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并发生激烈争执的。 8.在校期间参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 为而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相关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 替自己参加相关考试的行为。 9.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 对伪造各种证件、证明参与替考的,组织集体替考的,直接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 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加重处 理。学生在留校察看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解除后再次违纪,仍须受到纪律处分的,可 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五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学生违纪造成的后 果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最相近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理的,可参照本规定 款给予处理。 第三章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 工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工处、学生 所在二级学院参与。其他方面,由学工处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有关部门参 与。 (二) 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 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三)学生违纪事件处理单位,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听 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错误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 报有关单位研究确定。 (四)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有关单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 的陈述和申辩。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做好工作。与 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有关单位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 第二十八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 组会议讨论决定,二级学院下文,并报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相关 部门备案。若涉及两个以上二级学院的学生违纪处分,学生工作处在征求二级学 院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学校下文。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学生 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学校下文。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学生 工作处审核,经校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下文。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生退学的审批程序与开除学籍处分审批相同。 第二十九条 违纪处理决定的送达: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 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将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将以 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将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将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依 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 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时限及解除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时间为三个月,记过处分的时间为半年,留校 察看处分的时间为一年。如违纪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可提前解除处分。 (二)解除处分程序: 1. 本人申请(解除处分申请、受处分期间个人总结)。 2. 填写《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 3. 班级民主生活会表决(班级 4/5 的同学到会,超过 1/2 的同学同意)。 4. 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工处批准。 5. 提前解除处分的学生,学工处审核后,须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三)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一般设置 3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 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 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 (通报必须记录备案)。同时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 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三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学生所在的班级,应指定两名学生干部作 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受处分的学生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班委会汇报思想 认识。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所作的纪律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 分决定书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或“以下”处分,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9 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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